首页 > 天津 > 东丽区 > 天津市社会福利院收养条件,符合哪些条件的小孩社会福利院应该收养

天津市社会福利院收养条件,符合哪些条件的小孩社会福利院应该收养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14 01:33:01 编辑:天津生活 手机版

本文目录一览

1,符合哪些条件的小孩社会福利院应该收养

第一条就是孤儿。

符合哪些条件的小孩社会福利院应该收养

2,有一个儿子想在福利院领养一个女孩需要啥条件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收养法》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第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第九条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第十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第七条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第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第九条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有一个儿子想在福利院领养一个女孩需要啥条件

3,送养与收养应具备哪些条件

三类人可以作为送养人送养人是指将子女或儿童送给他人领养的父母或者其他的监护人。《收养法》第5条规定,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为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社会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孤儿的监护人是指对没有父母的孤儿承担监护责任的人,包括:(一)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二)与孤儿有关系的其他亲属、朋友,本人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过孤儿父母所在单位或孤儿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也可以作为监护人;(三)在没有上述人作为监护人的情况下,孤儿父母所在单位或孤儿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也可以作为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主要是指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等。孩子的生父母由于身体健康状况、经济状况或智力等方面的原因无力抚养子女的,也可以送养子女。收养别人孩子的养父、养母或养父母,叫收养人。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收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到底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送养与收养应具备哪些条件

4,福利院接收的具体条件

看这个行吗?接受孤儿、弃婴、残疾儿童进入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实行审批制度。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具有接收孤儿、弃婴进入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的批准权利。 孤儿、弃婴转送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必须由送养当事人负责与当地民政部门联系。送养当事人是指直接办理孤儿、弃婴进入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案件的公民、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委会和孤儿的法定监护人。 转送孤儿、弃婴进入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须由转送孤儿、弃婴案件当事人提出申请、并出具表明孤儿、弃婴的证明、文件、证件和其它有关材料,包括: (一)两上以上见证人对捡到的弃婴的地点和弃婴的性别、年龄(月龄)、健康状况、体貌特征、衣着的证明; (二)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查找不到弃婴父母、家庭住址的证明、并由经办民警签字; (三)弃婴案件见证人的本人单位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四)残疾儿童应由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残疾状况证明,并附残疾儿童照片; (五)孤儿案件须有孤儿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或县级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的证明; (六)孤儿的父母生前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盖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的证明; (七)孤儿法定监护人单位出具的证明监护人身份的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承办人员在收到送养当事人的申请、孤儿、弃婴的证明文件、证件和其它材料后,应认真进行审查。材料符合标准的,予以接受,材料不齐的,告知补充内容,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宣布不予接受,并讲明理由; 承办人员在收到孤儿、弃婴的证明材料后,应当面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并记录在案,对予能够到达现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去现场实地调查取证。承办人员调查取证、确认孤儿、弃婴身份,并符合转送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条件的,应开具《孤儿、弃婴转送社会福利院通知书》,送养当事人签字领取后,由送养人到当地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办理孤儿、弃婴收养、入院手续。
不是`儿童扔在马路上的 湛江福利院就捡回来了 无条件捡回来哦

5,福利院收养老人条件是什么

享受国家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助,接待老年人安度晚年而设置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起居生活、文化娱乐、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一)属“三无对象”的老人、残疾人需要入院,由本人或亲属向所在街道办事处申请,经街道初审后上报区民政局,由区民政局复核同意,填写《市区城市“三无”人员入住福利院对象情况调查核实表》和《市区福利院城市“三无”人员入住福利院申请审批表》报市民政局,经市民政局审查批准后,到市社会福利院按规定办理入院手续,接通知后入院。 入院时需办理的手续1、持《市区“三无”人员入住福利院申请审批表》; 2、进行入院体检。 (二)非“三无对象”(自费寄养)的老人、残疾人,因家庭照料有困难,由本人或亲属(无亲属的则由所在单位)直接与市福利院联系,根据床位情况,双方签订寄养协议后入院。 自费寄养人员入院时需办理的手续: 1、本人或其亲属、单位的申请; 2、进行入院体检; 3、签订入院协议; 4、办理入院登记; 5、交纳入院费用。 服务承诺 (一)承诺 1、办理老年人入院手续不超过2天;孤残儿童入院,手续齐全当天办理。 2、执行上级规定的收费标准,不乱收费。 3、院内绿化、美化,为休养人提供良好的休养环境。 4、室窗明几净,四壁无尘,物品摆放有序。 5、各种服务设施完好,维修及时。 6、伙食符合卫生标准,并达到老幼饮食需要。 7、康复娱乐活动有计划组织实施。 8、服务人员着装整洁,挂牌上岗,态度和蔼,文明用语,无生、冷、硬顶现象。 9、医务人员每天查房巡视,并做好查房记录,严格执行药品质量标准。 10、行政管理人员以身作则,每天对各岗位进行督查。 11、每月进行一次事业经费收支、食堂收支和捐赠物资情况公开。 (二)违诺责任 违反上述承诺,给服务对象造成不便并引起投诉的,责任人要向有关当事人赔礼道歉,并视情节轻按该院有关规定处理;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责任。 (三)、投诉 1、该院对上述承诺进行有效监督,如果您对该院工作不满意,可以投诉,一般问题,3天内给予答复;复杂问题7天内给予答复。 2、如果您对该院处理不满意可以向金华市民政局投诉。

6,要具备什么条件才能到福利院收养小孩

中国公民收养人可依据不同的情况到相应的登记机关办理登 记手续:一、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 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例 如在福州市福利院收养的就到鼓楼区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二、 收养不是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的,在弃婴和儿童的发现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例如收养人 在连江发现的弃婴和儿童,就在连江县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三、收养亲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 在被收养人亲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机关办理 登记。例如收养人是福州人,而被收养人亲生父母的常住户口是 在闽清,那么就应在闽清县民政部门办理登记。四、收养三代以 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 收养人亲生父或者亲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 记。 值得提醒的是收养人应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手续。 如是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双双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 记手续,如有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 理,委托书应经过居(村)民委员会证明。 收养关系确定后,需要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 续的,由收养人持收养登记证到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办理。一、收养社会福利院弃婴需要哪些证明材料?答: 1.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书。 2.夫妻双方提出书面申请。 3.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有无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4.收养人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收养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5.收养人常住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子女情况的证明。 6.收养人(双方)健康检查证明。(指定医院) 7.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单身免冠二英寸照片各一张,合影二英寸照片一张。 8.在县级以上报纸刊登《公告》。(统一公告) 9.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经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二、收养社会弃婴需要哪些证明材料?答: 1.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书。 2.夫妻双方提出书面申请。 3.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情况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4.收养人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收养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5.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 6.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附捡拾经过,捡拾经过须有两人证明) 7.收养人双方健康体检证明。(指定医院) 8.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公告》。公告时间两个月。(统一公告) 9.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机关公证。 10.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单身免冠二英寸照片各一张,合影二英寸照片二张。

7,收养各方应具备什么法定条件

(一)领养人的条件(1)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主要是指收养人应当具备一定的抚养子女的经济能力和具有良好的品行。 (2)年满三十周岁。收养法修改之前,曾规定收养人必须满三十五周岁,这一规定比世界上许多国家规定的年龄都高。按照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来计算,未生育子女的夫妻一般要等婚后十多年才能收养子女,因此,收养人需三十五岁的规定年龄偏高,不能满足人们收养子女的要求,也不利于对子女的抚养。收养法修改后降低了收养人的年龄,将收养人的年龄从满三十五周岁改为满三十周岁,以更符合有抚养能力又愿意收养子女的公民的需要。 (3)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4)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双方同意。这主要因为对子女进行抚育是夫妻双方共同的义务,所以,夫妻双方应当达成协议才能收养,否则,一方收养另一方不接受的,既不利于被收养子女的健康成长,也不利于夫妻感情的和睦。(5)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规定。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条件比较宽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①父母无特殊困难,有抚养能力的也可以送养其子女。 ②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不受收养人与被收养人须相差四十周岁的限制。③被收养人可以为十四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此外,收养法对于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规定更为宽松,除了不受上面所列举的三项条件的限制外,还不受收养人须无子女的限制,即作为收养人的华侨即使有子女,且不止一个子女,也可以作为收养人。 (6)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规定。由于继子女和继父母很多情况下是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关系十分紧密,而通过收养关系的确立,可以使亲子关系单一化,有助于稳定家庭关系,为继子女的成长提供一个更为健康的生活环境。因此,对于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情况,收养法明确可以不受以下条件的限制:①继子女的生父母无特殊困难,有抚养能力的也可以送养。②继子女可以为十四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③继父母可以有子女。④继父母可以不满三十周岁。 ⑤继父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不影响其收养继子女。 ⑥继父母可以收养两个以上的继子女。收养法修改之前,曾限制继父母只能收养一名继子女,但现实中经常会出现继子女不止一个的情况,为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促进家庭的和睦,修改后的收养法放宽了条件,允许继父母收养一个以上的继子女。 (二)被收养人的条件 (1)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对被收养人的年龄进行限制,其目的是为了便于被收养人与收养人之间建立起亲子关系,以保障收养关系的稳定和发展。 (2)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由于年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了一定判断事物的能力,因此,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求被收养人的意见,由其自己判断是否愿意和他人建立起父母子女关系。 (三)送养人的条件 (1)孤儿的监护人。被收养人的父母死亡或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其监护人可以作为送养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孤儿或父母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主要包括:孤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近亲属以及与孤儿的父母亲关系密切的近亲属或者朋友。监护人送养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人的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的,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变更监护权。对于父母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考虑到其父母不能准确地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未成年人又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因此,收养法明确规定,在这样的情况下,监护人不得将其监护的未成年人送养。同时,为了确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为其成长提供一个健康的空间,又作出了一项例外规定,即未成年人的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情况下,比如,对该未成年人进行殴打、虐待等行为,使未成年人的健康和生命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监护人可以不经其父母的同意将该未成年人送养。 (2)社会福利机构。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我国社会福利院主要收容和抚养以下未成年人: ①被遗弃的婴幼儿; ②公安部门暂时无法查找其生父母或监护人的婴幼儿; ③父母双亡,其他监护人又无力抚养的孤儿。因此,在收养人自愿收养社会福利院生活的孤儿、弃婴、残疾儿童时,只能由社会福利机构作为送养人。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抚养子女是法律明确规定父母应尽的义务,但是现实中可能由于天灾、人祸或者经济状况等原因,致使有的父母无法对自己的子女进行抚养。比如,有一母亲在其丈夫去世后独自带着两岁的女儿生活,但该母亲在一场车祸中不幸下肢瘫痪,生活无法自理。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其女儿更好地成长,应当允许该母亲将其女儿送养。因此,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也是可以作为送养人的。
文章TAG:天津市社会福利院收养条件天津天津市社会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