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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场监管信用平台,为什么天津市建筑市场监管与信息平台进不去呢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08 00:34:03 编辑:天津生活 手机版

1,为什么天津市建筑市场监管与信息平台进不去呢

是因为平台用的是类似于奔腾的电脑作为服务器,一旦用户上的多了,自己就堵死了,所以你有时候就进不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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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天津市建筑市场监管与信用信息平台在哪有施工项目部管理人员资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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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天津市建筑市场监管与信用信息平台工地项目申报业务在那急急急急

工程报建备案里面,其中的具体情况如下:1、电脑浏览器百度搜索天津市建筑市场监管与信用信息平台,选择相关链接跳转。2、下一步打开新的窗口,需要找到图示按钮并点击进入。3、这个时候如果没问题,就继续通过填写工地项目申报业务的明细确定查询。4、这样一来会发现对应结果,即可实现要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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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什么是工商年报制度

个体工商户应当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个体工商户应注意填写年度报告表:一.范围和时间个体工商户(已撤销、注销、迁出、改制的除外)应当于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2013年、2014年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个体工商户应当对年度报告中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和及时性负责。二、宣传方式个体工商户可以自主选择其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公示。个体工商户选择公示年报的,应当提交电子年报,并通过天津市市场监督委员会网站或者市级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个体工商户选择不公示年度报告的,可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办提交纸质年度报告,或通过天津市市场监督委员会网站或天津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交电子年度报告。三.提交的内容和注意事项(一)行政许可的取得和变更情况;(二)生产经营信息;(三)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4)联系方式等信息;(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四.提交流程(一)在线提交年度报告的程序1.进入天津市市场监督委员会网站或市级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2.点击进入“个体工商户年报”3.用户注册4.用户登录5.按要求填写个体工商户年报表。6.确认记录的内容没有错误或遗漏。7.选择是否公开年报信息。8.提交年度报告(二)提交纸质年度报告的流程1.从负责登记的工商局领取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表。2.按要求填写个体工商户年报表。3.提交纸质年报和书面材料。4.领取《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领取通知书》。书面材料包括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委托的,需要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五)信息校正(1)修正时间信息更正应在2015年6月30日前完成。个体工商户选择公示年度报告的,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更正前后的信息、更正时间和理由。(二)纠正过程1.在线年度报告更正流程(1)进入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员会网站或市级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2)点击进入“个体工商户年报”(3)用户登录(4)填写修改的原因和项目。(5)修改年度报告内容。(6)提交修订后的年度报告。2.纸质年报的更正流程个体工商户向负责其登记的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信息更正申请表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委托的,需要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不及物动词法律责任(一)个体工商户未在规定期限内(截至2015年6月30日)报送年度报告的,市场监管部门将年度报告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未按规定报送标示为经营异常状态年度报告的个体工商户,自每年标示为经营异常状态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予以公示。(2)年报公示结束后,市场监管机关将对个人年报信息进行随机抽签抽查。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发现无法通过注册经营场所或经营者住所联系个体工商户,年报中公示的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名称,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3)市场监管部门不配合抽查情节严重的,市场监管部门将抽查结果记录在抽查后的个体工商户公示信息中。最后,当你知道这些以后,但是却还没有进行年报的时候,不妨找到小编,我们这里会有专门的服务让你放心。

5,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平竞争,促进市场主体诚信自律,规范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强化市场主体信用约束,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归集、公示、使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他经济组织。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包括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市场主体状况的信息,以及市场主体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第五条 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归集、公示、使用和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客观、及时的原则,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推进、监督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制度,承担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召集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七条 市和区县级行政机关按照职能分工负责整理、录入本机关产生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由市级行政机关汇集后向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归集。  市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制度,管理本业务系统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工作,开展数据核查。第八条 行政机关和市场主体应当对其公示的信用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行政机关整理、录入、归集、公示的信用信息应当与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用信息在内容上一致,并按照数据规范要求保证数据质量。  市场主体报送、公示的信用信息应当及时、准确、真实、合法,并承担因报送、公示错误和遗漏引起的法律责任。第九条 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免费查询。第二章 信用信息归集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目录和数据规范要求,归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  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目录由市相关行政机关共同编制,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召集有关单位研究审定。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之间应当共享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并可以根据需要向其他行政机关提出需求,其他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提供,不能提供的应当作出明确答复并说明理由。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归集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包括:  (一)主体登记信息,即市场主体设立、变更、终止等信息;  (二)行政许可信息,即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设立市场主体并从事有关经济活动的信息;  (三)行政处罚信息,即对市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信息;  (四)业绩情况信息,即市场主体获得国家、省部级表彰的信息;  (五)其他信息,即行政备案、行政确认等市级行政机关认为应当共享或者公示的信息。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产生、变更后及时整理、录入、归集,并于20个工作日内在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第十四条 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当年设立登记的市场主体,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第十五条 市场主体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四)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五)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第十六条 市场主体发现报送或者公示的信用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修改;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修改应当在每年6月30日前完成。市场主体修改信用信息的同时,应当公示修改后的信用信息以及修改时间与理由。第三章 信用信息公示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市场主体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将依法履行职责和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及时在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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