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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交通,天津市工商局企业查询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06 12:27:37 编辑:天津生活 手机版

1,天津市工商局企业查询

  该企业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春红  注册资本 688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1年02月24日  住所 蓟县桑梓镇赵汉林村东  营业期限自 2011年02月24日  营业期限至 2040年02月23日  登记机关 天津市蓟县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核准日期 2011年12月19日  登记状态 存续    自己可以去查下:  查询方法:  1、进去后选择城市“天津”  2、进入“企业查询”  3、点击 系统1 系统2 都能查到  4、填写你要查的信息  

天津市工商局企业查询

2,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汽车维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百度

一、将标题“天津市汽车维修管理暂行办法”修改为:“天津市汽车维修管理办法”。二、将第四条修改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本市汽车维修行业的主管机关。市汽车维修管理处负责本办法的具体组织实施。各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领导。”三、将有关条款中的“市交通局”改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四、将有关条款中的“区、县交通局”改为“区、县交通(运管)局”。五、将第六条第二款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为“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第十六条中的“市标准局”修改为“市技术监督部门”。六、将第十七条第一、二、三项修改为: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应责令其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独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将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删除。八、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有关条款删除后,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天津市汽车维修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通知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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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学会的理事成员

第三届理事会长、副会长名单会长 杨树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原副局长副会长于法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 主任田云鹏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行政学院 副院长(正司长级)周石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经济信息中心 主任樊 纲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基金会 秘书长第三届理事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名单秘书长:刘红亮副秘书长:黄新民(女) 王磊第三届理事会常务理事名单(共32人)总局机关及直属单位(8人)杨树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原副局长滕佳材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 主任刘士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人事司 司长于法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 主任田云鹏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行政学院 副院长(正司长级)周石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市场经济监督管理研究中心 主任黄新民(女) 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学会 副秘书长燕 军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总局人事司 副司长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8人樊 纲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基金会 秘书长张卓元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 研究员王家福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研究员张维迎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 院长、教授魏 杰 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教授刘俊海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张 经 中国WTO研究会 常务理事王先林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 教授单位会员9人罗文阁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巡视员王海福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局长孟祥君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局长方惠萍 (女)原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局长佘义和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局长郑宇民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局长李华理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局长黄成模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局长纳宗会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局长

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学会的理事成员

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保留调整取消的实施行政许可主体的决定

一、市级保留的实施行政许可主体75个  (一)市级保留的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职能机构实施行政许可主体(40个)  1.天津市人民政府  2.天津市审计局  3.天津市计划生育委员会  4.天津市卫生局  5.天津市文化局(天津市文物局)  6.天津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天津市人民政府口岸管理办公室)  7.天津市水利局(天津市节水办公室)  8.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9.天津市交通委员会  10.天津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  11.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12.天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13.天津市人事局  14.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15.天津市司法局  16.天津市民政局  17.天津市公安局  18.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9.天津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天津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局)  20.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1.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22.天津市商业委员会  23.天津市经济委员会  24.天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25.天津市档案局  26.天津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办公室  27.天津市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  28.天津市人民政府经济协作办公室  29.天津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  30.天津市体育局  31.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32.天津市粮食局  33.天津市农业局  34.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  35.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36.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37.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38.天津市统计局  39.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40.天津市广播电视电影局  (二)市级保留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主体(18个)  1.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3.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4.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5.天津市林业局  6.天津市公安消防局  7.天津市公安边防局  8.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9.天津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  10.天津市海洋局  11.天津市物价局  12.天津市园林管理局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局  14.天津市通信管理局  15.天津市邮政局  16.天津市烟草专卖局  17.天津市长芦盐务管理局  18.天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  (三)市级保留的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实施行政许可主体(17个)  1.天津市畜牧局(天津市畜牧业发展服务中心)  2.天津市水产局(天津市渔业发展服务中心)  3.天津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  4.天津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  5.天津市农业机械局(天津市农业机械发展服务中心)  6.天津市林业工作站  7.天津市排水管理处  8.天津市道路桥梁管理处  9.天津市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  10.天津市燃气管理处  11.天津市纺织纤维检验所  12.天津市公路管理局  13.天津市气象局  14.天津市地震局  15.天津市公路运输管理处  16.天津市汽车维修管理处  17.天津市航运管理处(天津市船舶检验处、天津市地方海事局)二、市级调整的实施行政许可主体(32个)  1.天津港务局实施行政许可主体调整到天津市交通委员会  2.天津市市政工程局实施行政许可主体调整待定  3.天津市交通局实施行政许可主体调整待定  4.天津市国家安全事项审查办公室实施行政许可主体调整到天津市国家安全局  5.天津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实施行政许可主体调整到天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6.天津市地热管理处实施行政许可主体调整到天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7.天津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实施行政许可主体调整到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8.天津市政府采购委员会办公室实施行政许可主体调整到天津市财政局  9.天津市机电设备招标局实施行政许可主体调整到天津市经济委员会  10.天津市保护风貌建筑办公室实施行政许可主体调整到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  11.天津市测绘管理办公室实施行政许可主体调整到天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12.天津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实施行政许可主体调整到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13.天津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实施行政许可主体调整到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14.天津市建筑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办公室实施行政许可主体调整到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15.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实施行政许可主体调整到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16.天津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实施行政许可主体调整到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17.天津市供水管理处实施行政许可主体调整到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18.天津市建设安全监督管理站实施行政许可主体调整到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19.天津市人民政府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办公室实施行政许可主体调整到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20.天津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实施行政许可主体调整到天津市人民政府信息化办公室  21.天津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总站实施行政许可主体调整到天津市农业机械局  22.天津市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实施行政许可主体调整到天津市水利局  23.天津市房地产产权市场管理处实施行政许可主体调整到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  24.天津市农药检定所实施行政许可主体调整到天津市农业局  25.天津市游泳运动中心实施行政许可主体调整到天津市体育局  26.天津市联合运输办公室实施行政许可主体调整到天津市交通委员会  27.天津一商集团有限公司实施行政许可主体调整到天津市商业委员会  28.天津市成品油市场整顿管理领导小组实施行政许可主体调整到天津市商业委员会  29.天津市存车业管理委员会实施行政许可主体调整到天津市公安局  30.天津市打井办公室实施行政许可主体调整到天津市水利局  31.天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实施行政许可主体调整到天津市水利局  32.天津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实施行政许可主体调整到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5,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适用于公路工程吗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 建设部 《关 于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规定》、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结合我市情况,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各类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 敷设、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的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 第三条 施工合同分为:《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天津市小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 1.工程造价在 50 万元以上(含 50 万元)的建设工程,执行《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工程造价在 50 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执行《天津市小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总包单位将工程分部、分项或施工劳务分包给其他施工企业时,执行《天津市建设工程施 工分包合同》。 第四条 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成立“天津市建设 工程合同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合同管理办公室)。并在区、县设立区、县合同管理办公 室。 第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行市和区、县两级管理。市和区、县合同管理办公室的分工管 理范围是: 1.市合同管理办公室负责天津市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武清县、宝坻县、蓟县、静海县、 宁河县、包括以上区、县境内的独资、合资、合作企业和开发小区及科技园区,建筑面积在 10000 平方米以上(含 10000 平方米)或工程造价在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元)的建设工 程项目的合同管理工作。 限额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合同管理办公室负责合同 管理工作。 2.市合同管理办公室负责天津市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包括以上区境内的独资、 合资、合作企业和开发小区及科技园区、建筑面积在 5000 平方米以上(含 5000 平方米)或 工程造价在 300 万元以上(含 300 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工作。限额以下的建设 工程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合同管理办公室负责合同管理工作。 3.市合同管理办公室负责天津市和平区、河西区、河东区、河北区、南开区、红桥区,包括 以上区境内的独资、合资、合作企业和开发小区及科技园区,建筑面积在 3000 平方米以上 (含 3000 平方米)或工程造价在 150 万元以上(含 150 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 工作。限额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合同管理办公室负责合同管理工作。 4.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的建设工程项目,由所在区合同管理办公室负责合 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合同管理办公室的职责是: 1.宣传、贯彻国家及我市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贯彻、推行和使用国家施工合同文本和我市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对甲乙双方签证合同草案进行审查,监督合同的履行,发现利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进行 的违法行为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4.组织培训合同管理人员,总结交流经验; 5.对施工合同的纠纷进行调整; 6.协助天津市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派驻的经济合同仲裁庭对施工合同的纠纷进行裁决。 第七条 签订施工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工程项目已经列入年度计划,并正式批准报建; 2.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 3.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来源已经落实; 4.招投标工程,中标通知书已经下达。 第八条 签订施工合同的承发包、总分包当事人双方,应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双 方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和履行施工合同的能力、施工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 法规,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承办人员签订合同,应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 书。承发包双方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施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九条 签订施工合同,必须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 本》的“合同条件”及天津市有关规定,明确约定协议条款,对可能发生的问题,要约定解决 办法和处理原则。 第十条 承发包双方应严格履行对工期、质量和工程价款的约定。 1.工程工期。应参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工期定额,确定相应的施工工期及调整处置方法。 2.工程质量。工程质量的标准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 3.工程价款。工程价款的确定应执行现行预算定额和我市的有关规定,并在合同中明确有关 价款的调整方法。 第十一条 发包方应与承包方签证施工合同, 承包方可将承包的工程, 部分分包给分包单位, 签订分包合同。承包方对发包方负责,分包单位对承包方负责。分包单位不得将所分包的工 程转包给其他单位。 第十二条发包方认为必要时, 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建设监理单位进行施工监理。 在签订 监理合同时,应明确监理单位的权限和责任。 第十三条 凡执行《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的工程项目,签订合同草案后必须经过 审查。凡执行《天津市小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的工程项目,由签约双方视情况自愿审 查,但必须将合同文本副本,按市区分工报合同管理办公室备案。凡执行《天津市建设工程 施工分包合同》文本的工程项目,可视情况自愿审查。 第十四条 施工合同审查程序是: 1.凡招标工程,承发包双方必须在中标后 30 日内依法签订书面施工合同,由发包方将双方 协商一致的合同草案送合同管理办公室审查。 2.合同管理办公室在收到合同草案之日起 10 日内审查完毕,签署意见。 3.施工合同签订后 5 日内,将合同文本副本报合同管理办公室和开户银行备案。 4.凡无合同管理办公室签署意见而发生的纠纷,合同管理办公室不予调解。 第十五条 施工合同审查的主要内容: 1.双方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和履行合同的能力; 2.是否具备签订合同的必要条件; 3.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内容是否与中标条件一致; 4.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问题;是否有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者利益的问题; 5.双方驻工地代表是否具备规定的资质条件; 6.工期、质量和合同价款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 合同管理办公室在做好各项审查工作的同时,按有关规定收取合同审查费。 第十七条 施工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任 何一方不得擅自转让,变更或解除。 1.合同签订后,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2.在履行合同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合同管理办公室应提出警告,或提交有关部门按 规定予以处理。 3.变更或解除合同应签订书面协议,并于 5 日内将协议报送合同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当施工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纠纷,双方应在努力保持继续施工,不使工程质量受到 损害的情况下,按合同约定的解决办法和程序进行调解,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违章处罚 对假冒其他组织或他人名义签订施工合同, 或将合同用于违法活动的; 对以分包工程名义实 为转包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凡本市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和股份制企业也应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建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1994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凡与本合同管理办法中规定有抵触的文件及 合同文本一律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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