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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企业托管中心电话,02289998888是天津哪的电话啊是公司还是别的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04 10:53:12 编辑:天津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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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替爸爸问的关于天津市企业进入托管中心后对职工的政策问题

第六条 进入托管中心的人员享受以下政策:   (一)原则上按照天津市城镇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大病统筹医 疗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享受医疗待遇。其中,原参加基本医疗保 险的企业,可按照企业整体分流安置职工当年医疗保险缴费基数、 缴费人数和1%的费率计算5年;一次性缴付社会保险机构的, 其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不变。   (二)对完全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以社会平均工 资的60%为缴费基数,给予养老和大病统筹医疗保险补贴;依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给基本生活费,直至法定提前 退休年龄。所需社会保险费和基本生活费,由市再就业资金中列 支。   (三)对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或工龄已满30 年的人员,全部纳入困难企业大龄下岗职工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 贴(以下简称社会保险补贴)范围。已经办理社会保险补贴手续 的,继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尚未办理社会保险补贴手续的,按 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关于困难企业大龄下岗职工灵活就业社会保 险补贴通知的要求,一次性办理相关手续。   (四) 对已经认定为工伤且处于停工留薪期的人员, 按照 《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2003年市政府令第12号), 给予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满,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 1-6级伤残的,按照本条(二)享受相关政策;鉴定为7-1 0级伤残的,符合本条(三)范围的人员,按照本条(三)办理; 鉴定为7-10级伤残的,且不符合本条(三)范围的人员,可 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 就业补助金。所需资金由企业变现资产中预留。   (五)进入托管中心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企业不再支 付经济补偿金。托管期间,实现再就业并要求转移社会保险关系 的,托管中心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进入托管中 心前的工作年限和工资标准计算,但应扣除滞留托管中心期间再 就业资金的补贴额。经济补偿金由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负责 筹集,市再就业资金给予适当支持。 摘自《天津市国有特困企业整体分流安置职工暂行办法》 去这看看全的,应该没有新的了( 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1.asp?id=87434),这个《天津市国有特困企业整体分流安置职工暂行办法》一直用到现在。

7,在天津被拖欠工资该打哪个电话

可以拨打12333全国劳动保障热线。用人单位应当按月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工资,不得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存在拖欠的,劳动者可以采取以下办法:1.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可以请求加付赔偿金,赔偿金标准: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投诉时,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相关拖欠工资的证据。2.以未按时足额发放工资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金。若仍想维持劳动关系的,可以只请求支付工资。申请劳动仲裁时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2份);证据清单和相应证据材料(2份),证据材料主要有劳动合同,工资银行账单;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律依据:《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市劳动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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