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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商务具外管处自贸处,杨兵的人物履历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01 01:28:37 编辑:天津生活 手机版

1,杨兵的人物履历

1985年9月至1989年7月,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学习;1989年7月至1997年1月,任天津市针织品进出口公司、亿利达有限公司团委书记、法律事务部主任;1997年1月,任天津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研究室主任助理(挂职交流);1997年12月,任天津市亿利达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其间1996.05-1998.05,在天津财经学院国际贸易专业研究生班学习);2000年6月,任北方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助理;2001年1月,任北方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3年3月至2006.01,任天津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外事处处长、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外事处处长;2006年1月,任天津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副主任;2007年7月任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副主任;2009年5月任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副主任、党组成员。后任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2015年1月任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主任。 2015年4月任天津港保税区(空港经济区)管委会主任、中国(天津)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副主任 。

杨兵的人物履历

2,天津市三个自贸区都在什么地方

(一)天津港片区共30平方公里范围:东至渤海湾,南至天津新港主航道,西至反“F”港池、西藏路,北至永定新河入海口。(二)天津机场片区共43.1平方公里范围:东至蓟汕高速,南至津滨快速路、民族路、津北公路,西至外环绿化带东侧,北至津汉快速路、东四道、杨北公路。(三)滨海新区中心商务片区共46.8平方公里范围:东至临海路、东堤路、新港二号路、天津新港主航道、新港船闸、海河、闸南路、规划路、石油新村路、大沽排水河、东环路,南至物流北路、物流北路西延长线,西至大沽排水河、河南路、海门大桥、河北路,北至大连东道、中央大道、新港三号路、海滨大道、天津港保税区北围网。扩展资料天津自贸试验区是国家批准的租赁创新示范区,聚集融资租赁企业3500余家,租赁资产超过万亿元。区内聚集空中客车、德国汉莎等国际知名航空企业,已成为亚太地区重要的航空制造维修基地。平行进口汽车进口量和进口额占全国70%以上。生物医药、数字经济、智能制造、新材料新技术、商业保理、股权基金等新兴产业蓬勃发展。自设立以来,新注册企业5.3万家,其中外资企业2453家,注册资本4431亿元,用占全市1%的面积创造了占全市约12%的地区生产总值、近10%的一般预算收入、三分之一的外贸进出口额、三分之二的对外投资中方投资额、四分之一的实际利用外资额,已成为促进滨海新区乃至全市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擎。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

天津市三个自贸区都在什么地方

3,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的管理机构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管委会负责管理,管委会领导班子为“一正七副”,天津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段春华出任主任,副市长阎庆民出任第一副主任,三大片区所涉功能区管委会主任出任自贸区管委会副主任。天津自贸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自贸区各项改革措施;研究提出深化自贸区各项改革的政策建议;负责组织开展自贸区各项改革措施的后评估;负责配合拟订自贸区相关政策法规;负责协调自贸区投资、贸易、金融服务、规划、统计等有关行政工作;负责协调自贸区内金融、海关、检验检疫、海事、边检等部门的相关工作;组织研究拟订自贸区事中事后监管的相关制度和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发布自贸区公共信息,提供相关的咨询、服务;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自贸区管委会下设办公室、综合改革局、综合协调局、综合监管局及信息服务中心。自贸区领导信息及工作分工:段春华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主任领导自贸区管委会全面工作阎庆民副市长、自贸试验区管委会第一副主任统筹协调自贸区内金融创新及税收管理体制改革,协助主任分管自贸区管委会工作。  刘剑刚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商务委主任、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副主任牵头协调与国家商务部等相关部委的沟通衔接工作;牵头协调自贸区管委会与市内各单位关系;统筹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与自贸区管委会的关系。张勇滨海新区区委副书记、区长、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副主任协调处理自贸区管委会与滨海新区、三个功能区与滨海新区的关系。  张爱国东疆保税港区(东疆港区)管委会主任、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副主任分管天津港东疆片区办事处和服务大厅全面工作郑伟铭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管委会主任、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副主任分管滨海新区中心商务片区办事处和服务大厅全面工作  杨兵天津港保税区(空港经济区)管委会主任、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副主任分管天津机场片区办事外和服务大厅全面工作。蒋光建市商务委巡视员、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专职副主任主持自贸区管委会日常工作 。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的管理机构

4,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推进和保障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和发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14〕177号)、《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国发〔2015〕19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自贸试验区涵盖天津港片区、天津机场片区和滨海新区中心商务片区,面积119.9平方公里,分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第三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建设成为贸易自由、投资便利、高端产业集聚、金融服务完善、法制环境规范、监管高效便捷、辐射带动效应明显的国际一流自由贸易园区,在京津冀协同发展和我国经济转型发展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第四条 天津港片区重点发展航运物流、国际贸易、融资租赁等现代服务业。天津机场片区重点发展航空航天、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等高端制造业和研发设计、航空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滨海新区中心商务片区重点发展以金融创新为主的现代服务业。  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重点探索以贸易便利化为主的制度创新,开展货物贸易、融资租赁、保税加工和保税物流等业务。自贸试验区内的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重点探索投资制度改革、金融创新,积极发展现代服务业和高端制造业。第五条 设立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推进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自贸试验区整体改革工作,研究决定自贸试验区改革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委员会,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设立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根据领导小组的决定和部署,具体统筹协调、组织实施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任务,研究评估自贸试验区的改革创新措施。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等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管委会的各项工作,承担自贸试验区其他行政事务。第二章 管理体制第六条 管委会应当按照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创新管理方式,提升管理水平,构建适应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要求和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需求的服务体系。第七条 管委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自贸试验区各项改革创新措施;  (二)研究提出深化自贸试验区各项改革创新的政策建议;  (三)组织开展自贸试验区各项改革创新措施的后评估;  (四)配合拟订自贸试验区相关政策法规;  (五)协调自贸试验区投资、贸易、金融服务、规划、统计等有关行政工作;  (六)协调自贸试验区内金融、海关、检验检疫、海事、边检等部门的相关工作;  (七)组织研究拟订自贸试验区事中事后监管的相关制度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八)发布自贸试验区公共信息,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九)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八条 管委会设立三个派出机构,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天津东疆港区管理委员会)加挂自贸试验区天津港片区办事处牌子,在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天津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加挂自贸试验区天津机场片区办事处牌子,在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管理委员会加挂自贸试验区滨海新区中心商务片区办事处牌子。第九条 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天津东疆港区管理委员会)、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天津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和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管理委员会具体行使对自贸试验区相应片区的行政管理职能,承担相应管理责任。第十条 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对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各管理委员会实施与自贸试验区相关的规划、土地管理、综合交通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平台监管、滨海新区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等事项进行统筹。第十一条 管委会及其派出机构建立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其具体行使的行政管理权和承担的管理职责经市人民政府确定后,由管委会统一向社会公布。  管委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行使行政管理权,依法、全面、正确履行管理职责。  管委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管理权和管理职责发生调整的,应当及时更新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5,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推进和保障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批准的《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天津设立的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第三条 自贸试验区以制度创新为核心,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扩大投资领域开放,推动贸易转型升级,深化金融领域开放创新,建立与国际贸易投资规则相衔接的制度框架和监管模式。第四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成为贸易自由、投资便利、高端产业集聚、金融服务完善、法治环境规范、监管高效便捷、辐射带动效应明显的自由贸易园区,在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和经济转型发展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第五条 自贸试验区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保护制度创新的主动性、积极性,营造自主改革、积极进取的环境。第二章 管理体制第六条 自贸试验区建立权责明确、管理高效、信息公开、运转协调的行政管理体制。第七条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推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自贸试验区整体改革工作,研究决定自贸试验区改革的重大事项。第八条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推动落实《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和各项改革创新措施;  (二)组织研究自贸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的政策措施;  (三)总结评估自贸试验区形成的改革创新经验,提出可复制、可推广创新成果建议;  (四)协调研究和解决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中的难点和问题;  (五)组织推介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发展政策,发布自贸试验区重要信息;  (六)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第九条 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和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管理委员会,行使对自贸试验区相应片区的管理职能,承担相应管理责任。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需要,依法向自贸试验区下放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管理权限。第十一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公布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的行政许可目录,统一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标准、程序,简化办理流程。  自贸试验区各片区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依法统一行使相关行政许可权。第十二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依法履行行政监督管理职责,建立与自贸试验区相适应的行政监督管理体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自贸试验区各片区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依法统一行使相关行政处罚权。第十三条 自贸试验区建立风险防控和预警体系,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处置机制,确保改革试验合理可控。第十四条 海关、检验检疫、海事、边检、金融、税务、公安、邮政等部门驻自贸试验区的工作机构,依法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责,落实有关自贸试验区的政策措施,支持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工作。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滨海新区等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承担自贸试验区其他相关行政管理职能。第三章 投资开放第十六条 自贸试验区在金融服务、航运服务、商贸服务、专业服务、文化服务、社会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和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等先进制造业领域扩大开放,逐步减少或者取消对国内外投资的准入限制。  鼓励跨国公司在自贸试验区设立地区性总部、研发中心、销售中心、物流中心和结算中心。第十七条 自贸试验区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对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但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实行备案管理。探索实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信息报告制度。第十八条 在自贸试验区内登记设立的市场主体可以到区外再投资或者开展业务,国家有专项规定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的,按照规定办理。第十九条 自贸试验区简化企业名称登记程序,除涉及前置审批事项或者企业名称核准与企业设立登记不在同一机关的以外,企业名称不再实行预先核准,实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开放企业名称数据库,建立企业名称申请的查询比对系统,申请人可以自行登录查询比对系统,确认其拟使用的名称不违反企业名称登记规则,即可自主申报,并对申报的名称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违反企业名称登记规则的企业名称,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对于已登记的不适宜名称,登记机关有权纠正,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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