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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单户分环,天津单人户申请限价房的条件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30 21:44:12 编辑:天津生活 手机版

1,天津单人户申请限价房的条件

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家庭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本市中心城区(外环线以内)非农业户籍3年以上;(二)家庭上年人均收入低于3万元;男性25岁以上单身,女性23岁以上单身(三)家庭无私产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四)申请家庭原则上应为2人(含)以上家庭。单人户申请须为年龄超过30岁的未婚人员或离异、丧偶人员。申请人家庭成员按申请人、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确定。与申请人长期共同居住的近亲属,可作为申请人家庭成员。四、到哪去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答: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的区房管局提出申请。经过申请、审核、公示等程序,区房管局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有效期为1年的《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五、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需要提供哪些证明材料?答: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一)申请人本人身份证;(二)家庭成员户口簿;(三)家庭现居住情况有关证明材料;(四)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住房证明;(五)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材料。有特殊情况的,提供受理申请部门要求出具的其它相关证明。

天津单人户申请限价房的条件

2,我2011年想报停冬季供热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保障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天津市建交委和发改委已经联合出台了《天津市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用热管理办法》,该《办法》从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 《办法》明确规定,用热户有暂停或恢复用热需求的,应在当年9月30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暂停和恢复用热期限最短为一个供热期;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的房屋不得办理暂停供热。 与往年不同的是,《办法》第六条规定,暂停用热期间,每个供热期热能损耗补偿费收取标准为以面积计费方式计算的供热采暖费的20%,居民用热户从2011—2012供热期开始收取。恢复供热前,用热户如有欠费应予以补齐。暂停供热期间,房屋产权发生变更的,新、老用热户需同时到供热单位办理变更手续,如有欠费应予以补齐。供热单位在收取热能损耗补偿费时,应开具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采暖收费专用票据。 同时,《办法》也对相关程序进行了规范:暂停或恢复用热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单由供热单位提供;对于暂停用热不影响其他用热户正常采暖和共用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的,供热单位应当为提出申请的用热户办理相关手续,由供热用热双方签订停热协议书,明确约定停热时间、停热处理方法、协议期满延期等内容,并由用热户缴纳停热期间的热能损耗补偿费。 供热单位同意用热户申请后,对供热系统采取暂停和恢复用热措施,串联供热系统,宜采取拆除暖气片的方法;单户分环系统,宜采取截断供回水管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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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天津暖气一户一循环规定

法律分析:为了贯彻落实《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规范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供热行为,保障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印发《天津市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用热管理办法》。暂停和恢复用热期限最短为一个供热期,实施范围包括供用热合同约定的全部区域。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的房屋不得办理暂停供热。法律依据:《天津市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用热管理办法》第三条 用热户有暂停或恢复用热需求的,应在当年9月30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暂停和恢复用热期限最短为一个供热期,实施范围包括供用热合同约定的全部区域。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的房屋不得办理暂停供热。第四条 暂停或恢复用热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当出具房屋权属证明和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用热户本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申请单由供热单位提供,一式两份,供热用热双方各持一份。第五条 对于暂停用热不影响其他用热户正常采暖和共用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的,供热单位应当为提出暂停用热申请的用户办理相关手续。由供热用热双方签订停热协议书,明确约定停热时间、停热处理方式、协议期满延期等内容,并由用热户缴纳停热期间的热能损耗补偿费。第六条 暂停用热期间,每个供热期热能损耗补偿费收取标准为以面积计费方式计算的供热采暖费的20%,非居民用热户从2010-2011供热期开始收取,居民用热户从2011-2012供热期开始收取。恢复供热前,用热户如有欠费应予以补齐。暂停供热期间,房屋产权发生变更的,新、老用热户需同时到供热单位办理变更手续,如有欠费应予以补齐。供热单位在收取热能损耗补偿费时,应开具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采暖收费专用票据。第七条 供热单位同意用热户申请后,用热户应自行清理供热设施周边障碍物,由供热单位对供热系统采取暂停和恢复用热措施。第八条 停热处理方式宜采取以下方式:对于串联供热系统,由供热单位采取拆除暖气片的方法;对于单户分环系统,供热单位宜采取截断供回水管的方法,并将系统内水放净。供热用热双方对停热处理方式另有约定的,应在停热协议书中约定产生问题的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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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天津市户口分户

付费内容限时免费查看 回答 您好,您想咨询什么问题呢 提问 您好,我想问问天津蓟县农村那边分户情况:我们结婚了,他跟他妇母还在一个户口本上,连孩子都在他爸妈户口上,他爸是户主,我们想跟他爸妈分开不在一个户口本上,他爸妈在村里买了一处房子,说买的房子户主没过户,房本办了没下来,不给分户,分不了!这情况怎么样才能分户? 回答 现在分户自由啊,只要双方愿意,迁出地迁入地同意就行了 提问 各地都一样吗?房本办了,就是没下来,他爸妈还有他那边的办户口的地方人说没房本不给分户!他也不是独生子女啊!我不知道是他爸妈依此不想分户还是那边就这条例! 每次说分开户口吧,他爸妈还有他都一个说法,说房本没下来,下来就给分户!这跟房本有啥关系? 回答 是的,各地都一样 她爸就是不想分户 是为了争孩子 你要给你爱人说 为了孩子,把户口分出来,带孩子到好点的地方上学 提问 是的,我也这样说的,他没主心骨,尤其他那个妈!说啥他都信!他一意思是说我们一处新房子,这房子原本是他爸是户主,婚前他爸就在村里买了一处,分户不愿意分说是他分出去了没地方落户,因为那个新买的房子原本的房子户主死了没法过户,只剩他的儿女们了,看来分户跟房本没关系对吧?哪怕他爸儿子一处房子,户口也是可以分开的对吧? 回答 你们和她父母住在一起? 提问 不,分开住了,就是我们住的房子户主还是他爸,他爸妈在买的那个房子里,那个房子户主不是他爸,但是是买好的,只是没过户 回答 分户和房子没影响 他家就他一个姑娘? 提问 他爸妈一个他,一个他妹子!就是说只要是想分户,有没有两处房子,分开就行了,跟房本没关系,只要他妇母和他愿意迁出迁入就行,啥证明不要! 回答 嗯 到他父母所在地派出所开迁出证明就行了 更多16条 

5,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发展本市供热事业,规范供热用热行为,维护用热户和供热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活动和用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是本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供热用热实行统一规划和监督管理。市供热办公室负责本市供热用热的指导、协调和具体管理工作,分配调配热源热量,依法监管供热市场。区、县人民政府及其供热办公室按照供热管理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规划、国土房管、环境保护、经济和信息化、水务、财政、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与供热相关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新建房屋应当按照供热专项规划同时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既有房屋无供热设施的,应当按照供热规划和计划实施补建。第五条 本市鼓励和扶持供热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供热用热节能环保技术,加强供热信息化建设,推进供热计量,提高供热科学技术和管理水平。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鼓励建设低能耗、低污染的供热项目,严格控制新建高能耗、高污染的供热项目,对在供热节能减排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七条 供热单位应当实行标准化管理,规范化服务,提高供热质量和服务水平。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八条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供热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编制供热专项规划,应当优先发展热电联产和利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供热。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补建专项供热工程以及其他建设项目涉及供热工程的,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的要求。市和区、县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在进行项目审查时,应当书面征求市供热办公室的意见。第十条 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用地时,应当保证热源厂、换热站、中继泵站和管线的建设用地。第十一条 市供热办公室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统筹安排热源热量分配和管网布局。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向市供热办公室提出用热申请,市供热办公室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确定供热方案,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供热方案进行建设。市供热办公室可以委托区、县供热办公室受理用热申请,确定供热方案。第十三条 新建住宅的供热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现行住宅设计规范温度要求,并按照分户计量进行建设。既有住宅不符合国家现行住宅设计规范温度要求的,应当逐步进行建筑节能改造和供热系统改造,并按照计划逐步实行供热计量收费;供热单位和用热户应当予以配合。第十四条 新建房屋供热设施的建设,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供热设施建设使用的设备、管材和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市地方标准。有关部门不得指定使用特定产品。供热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供热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和规范进行验收,并提供有关供热工程档案资料。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市供热办公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本市供热工程中使用的产品和技术,定期制定推广、限制、淘汰目录并予以公布。第十五条 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进行单户分环改造时,应当将实施方案报所在地的区、县供热办公室备案。供热设施单户分环改造,应当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因实施单户分环改造给用热户装饰装修造成损坏的,供热单位应当予以修复。因违反施工规范给用热户造成损失的,施工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供热单位进行供热设施改造时,用热户应当予以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支持。第十六条 新建房屋供热配套和既有房屋供热补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供热工程建设费。供热工程建设费主要用于热源厂、供热管网、换热站等供热设施的建设。供热工程建设费的收取和管理办法,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第十七条 供热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或者营业执照,并取得市供热办公室核发的供热许可证后,方可经营供热。取得供热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供热要求的供热设施; (二)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相应的经营管理制度; (四)有具有相应资格的从业人员。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供热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供热,不得转让供热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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