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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信访办法第九条,侵权行为责任法的第9条对民通意见第148条做了一定的修改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26 01:26:01 编辑:天津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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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权行为责任法的第9条对民通意见第148条做了一定的修改

新法优于旧法,法和意见区别,你的明白?
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应该是现行发生的事情适用新法,但法律有特别规定或特别法规定除外。

侵权行为责任法的第9条对民通意见第148条做了一定的修改

2,外债合同借款利率不能高于国际市场同期拆借利率是哪个文件规定的

《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 汇证发字1997 06号 中的第九条规定: 境内机构对外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应当加强成本控制。其借款总成本不得高于国际金融市场相同信用级别借款机构的同期借款总成本。 外汇局对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成本控制予以监督和指导。
你好!《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 汇证发字1997 06号 中的第九条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望采纳。

外债合同借款利率不能高于国际市场同期拆借利率是哪个文件规定的

3,无证经营他有权给你封门扣押所有东西吗

工商部门查处无照经营时有权有权扣押财物、查封场所。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第四条 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第九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二)向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无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五)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六)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实施查封、扣押,必须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财物及资料清单。
有的

无证经营他有权给你封门扣押所有东西吗

4,请问津人专200523号文件内容是什么

天津市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津人专〔2005〕23号 各区县人事局、建委,各部委办局(集团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驻津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现将《天津市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十五日 天津市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本市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事局、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共同负责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考试标准按全国统一考试大纲执行。 市人事局负责考务工作,会同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对考试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并确定合格标准。考务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由市人才考评中心负责。 市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或者授权专门机构组织实施考前培训等工作。考前培训工作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应考人员自愿参加培训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和与考试有关的培训工作。 第三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原则上在每年的第一季度进行。 第四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3个科目。《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分为:房屋建筑、公路、水利水电、电力、矿山、冶炼、石油化工、市政公用、机电安装和装饰装修10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中一个科目。 第五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分3个半天,以纸笔作答方式进行。《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科目的考试时间为2小时,《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 第六条 凡遵纪守法并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等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的,可以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第七条 符合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免试相应科目: (一)取得《建筑业企业二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受聘担任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从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免试《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科目,只参加《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考试。 (二)取得《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受聘担任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免试《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和《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科目,只参加《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考试。 第八条 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专业的确认标准,参照《关于转发人事部、建设部〈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中的专业对照表执行。 第九条 已经取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相应专业,报名参加考试。考试合格后核发相应专业合格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第十条 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3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应当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应当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第十一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市人事局、市建设管理委员会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本市范围内有效。 第十二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及有关项目的收费标准,经市价格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考务管理工作应当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和制度,遵守保密制度,切实做好试卷的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防泄密。 第十四条 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组织管理,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严肃考试工作纪律和考场纪律。对弄虚作假等违反考试工作规定的,应当依法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市建设管理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5,急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认定问题地点天津请诸位一定一定

总起来你的人体就是两个,一是交通事故如何赔偿,二是工伤如何认定。第一,交通事故责任很清楚,对方全责,这就需要你将所有法律规定的赔偿损失全部计算出来就可以了,医疗费按实际支出票据计算,后期治疗费用需就诊医院出具证明注明所需费用。交通费,住宿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补贴按法律规定(你已掌握),做一个伤残鉴定,然后根据伤残等级计算伤残赔偿金。(天津08年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伤残等级系数*20年)再要一部分精神损害赔偿金(法院会适当考虑一般就三五千元不等),加起来仔细算一下“提出多少钱的赔偿数目比较合适”就有答案了。按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你可以对此事到交通队询问原因,如无正当理由,迟迟不出责任认定书,可就此提起行政诉讼。第二,有关工伤认定,既然单位说已经申报了,暂且相信他们,如有怀疑可到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去了解一下,看是否已申报。至于X片和CT哪一个会被认可,你将情况讲清楚应该不是大问题,伤害程度是否构成工伤,构成几级工伤,还须在愈后经工伤等级鉴定,才会有结论。建议现在先将精力放在前者,工伤问题缓上两月问题不大。以免顾此失彼。以上建议,仅供参考。愿能对你有所帮助。
1、你母亲的情况属于“骨不愈合”;如果过些时间还是不好,可能需要再次手术;继续手术费无法确定。2、对于工伤问题,既然已经单位申报,就不需自己再次申报了;因为工伤认定属于劳动局职责,单位、受害人仅是协助者。3、初次诊断系指:正确诊断。北京律师
【司机 工伤】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司机工伤认定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271号规定:《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八条规定: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负伤、致残或死亡,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司机驾驶车辆执行本单位正常工作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本人伤亡的,也应按照此项规定,认定为工伤。同时,按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如属于犯罪行为,自杀自伤行为、酗酒所造成或蓄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不应认定为工伤。1996年2月13日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28号第七项对于司机工伤认定问题的意见应改按以上规定执行。
以下回答由“济南商律师”提供,如需转述请注明出处:虽然描述比较长,但是情节比较简单,现回答如下,你可以做一个参考:1、对于这种简单的民事侵权赔偿,根据我国的人身赔偿解释,可以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因伤致残的,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这些项目,只要你以后足够的和正式的发票、单据等等证明,对方是应该支付的,否则你可以提起诉讼解决,或者可以要求单位出面与对方协议解决。2、至于工伤认定,确实需要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才可以申请。这个你可以主动很交警部门联系,要求他们尽快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也可以请求单位主持处理这个事的同志来积极联系交警部门。另外,如果单位怠于给你们申请工伤,你可以在一年之内自己去当地的劳动局工伤认定机构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下来之后,你可以要求单位支付你母亲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相应的伤残补助金、所有的医疗费等等。但是再次提醒你,这些单据一定要保存好。即便是单位要求保存的话,也要单位出具一个收条,注名受到了哪些单据,并且将单据复印留存。3、至于初诊记录,一般是指你到一个医院后第一次诊断的记录,而不是你第一次到的那个医院的诊断记录。比较拗口,但是归结起来就是一句话,初诊记录讲究的是诊断的次序,而不是你去医院的次序。所以,你去的那个B医院给你的初诊记录就是你申请工伤的初诊记录。因为那个A医院根本就没有能力做出合乎医学和法学要求的初诊记录。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到你!

6,不是找最高责任人工程不是属于电力局的吗

电力局的很多工程都属于外包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1996年 8月21日 1996年 9月 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令 第7号 第一条 为保护供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因电力运行事故引起的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的理赔处理,公正、合理地调解纠纷,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供电企业以220/380伏电压供电的居民用户,因发生电力运行事故导致电能质量劣化,引起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时的索赔处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电力运行事故,是指在供电企业负责运行维护的220/380伏供电线路或设备上因供电企业的责任发生的下列事件: 1.在220/380伏供电线路上,发生相线与零线接错或三相相序接反; 2.在220/380伏供电线路上,发生零线断线; 3.在220/380伏供电线路上,发生相线与零线互碰; 4.同杆架设或交叉跨越时,供电企业的高电压线路导线掉落到220/380伏线路上或供电企业高电压线路对220/380伏线路放电。第四条 由于第三条列举的原因出现若干户家用电器同时损坏时,居民用户应及时向当地供电企业投诉,并保持家用电器损坏原状。供电企业在接到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损诉后,应在24小时内派员赴现场进行调查、核实。第五条 属于本办法第三条所列事件引起家用电器损坏的,供电企业应会同居委会(村委会)或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对受害居民用户损坏的家用电器名称、型号、数量、使用年月、损坏现象等进行登记和取证。登记笔录材料应由受害居民用户签字确认,作为理赔处理的依据。第六条 供电企业如能提供证明,居民用户家用电器的损坏是不可抗力、第三人责任、受害者自身过硬或产品质量事故等原因引起,并经县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核实无误,供电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七条 从家用电器损坏之日起7日内,受害居民用户未向供电企业投诉并提出索赔要求的,即视为受害者已自动放弃索赔权。超过7日的,供电企业不再负责其赔偿。第八条 损坏的家用电器经供电企业指定的或双方认可的检修单位检定,认为可以修复的,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处理;认为不可修复的,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处理。第九条 对损坏家用电器的修复,供电企业承担被损坏元件的修复责任。修复时应尽可能以原型号、规格的新元件修复;无原型号、规格的新元件可供修复时,可采用相同功能的新元件替代。修复所发生的元件购置费、检测费、修理费均由供电企业负担。不属于责任损坏或未损坏的元件,受害居民用户也要求更换时,所发生的元件购置费与修理费应由提出要求者负担。第十条 对不可修复的家用电器,其购买时间在6个月及以内的,按原购货发票价,供电企业全额予以赔偿;购置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按原购货发票价,并按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使用寿命折旧后的余额,予以赔偿。使用年限已超过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仍在使用的,或者折旧后的差额低于原价10%的,按原价的10%予以赔偿。使用时间以发货票开具的日期为准开始计算。对无法提供购货发票的,应由受害居民用户负责举证,经供电企业核算无误后,以证明出具的购置日期时的国家定价为准,按前款规定清偿。清偿后,损坏的家用电器归属供电企业所有。第十一条 在理赔处理中,供电企业与受害居民用户因赔偿问题达不成协议的,由县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司法机关申请裁定。第十二条 各类家用电器的平均使用年限为: 电子类:如电视机、音响、录像机、充电器等,使用寿命为10年; 电机类:如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电风扇、吸尘器等,使用寿命为12年; 电阻电热类:如电饭煲、电热水器、电茶壶、电炒锅等,使用寿命为5年; 电光源类:白炽灯、气体放电灯、调光灯等,使用寿命为2年。第十三条 供电企业对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所支付的修理费用或赔偿费,由供电生产成本中列支。第十四条 第三人责任致使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的,供电企业应协助受害居民用户向第三人索赔,并可比照本办法进行处理。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7,零担货运没买他们立的保险是否丢失不用负责

按实际情况,即使没有购买货运公司购买的保险,如果货物丢失的,货运公司存在违约责任,托运人仍然有权要求货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如果零担寄货没有买他们订立的保险,如果出现丢失,货运公司需要负责吗?”:应当负责。因为:你与零担公司签定的是货运合同,零担公司有按合同约定将你的货物安全、完好、及时送达约定目的地的义务,如果出现丢失、或是毁损,他们就是违反了合同约定,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合同中对于违约责任如何承担(如果赔偿)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违约责任的,双方协商如何赔偿,协商不成的可以仲裁或是到法院起诉,一般是在没有约定时按货物的实际损失来赔偿。 依据是: (1)《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 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2)第三百一十一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第三百一十二条:“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难道货物的完好性不是他们应尽的责任吗?为什么还有买保险一说,这保险有必要买吗?”: (1)是他们的合同义务和责任。 (2)买保险是为了使你的货物一旦丢失或毁损能得到更好的赔偿,这与他们保证“ 货物的完好性”责任并不冲突,因为:零担公司的赔偿可能会不能全部补偿你的损失,这时如果有保险,你能得到的损失补偿可能更全面。 (3)为什么还有保保险一说?朋友,你去好好看看你与那零担公司的合同吧,赔偿办法都有规定,能够全额赔偿的不多,不管是邮局还是铁路还是零担公司。这时零担公司询问一下你是否买保险,也只是一种推荐和提醒,是一种善意的表示,没有强迫也没有推脱责任的意思,不违法。 (4)至于保险是否有必要买,就看你的货物是否十分贵重、你自己是否十分在意了,个人掂量着办吧。 3、“他们问我要不要买保险?是不是不买他们的保险,出现问题他们就不需要负责呢?有没有相关的法律条规呢”: (1)不是。但他们的赔偿可能有限、不能全部弥补你的损失。具体丢失或毁损后如何赔偿,在你与零担公司的合同中应有明确规定。 (2)至于法律条款,上面已有。补充:1、lz,确实如你所说,那些他们拟定好的格式条款一般都是对他们有利的,一旦你签了,出了事就会按约定的方法来赔偿的。如果你不愿意,只能不用他们的服务,或者是与他们重新协商签定新的条款__如果你是长期、大额客户的话,也许他们会考虑的,呵呵。2、对于“每件货肯定都不止几百元“的问题,你可以要求保价并付保价费的,如果是这样,出事后会按保价赔偿,这是邮局的规定,但零担货运有没有我还不清楚。3、私法领域约定优先,尊重当事人的契约自由权,一旦合同签定,只要格式条款中没有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就会被认为有效。
依据是: (1)《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 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2)第三百一十一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第三百一十二条:“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难道货物的完好性不是他们应尽的责任吗?为什么还有买保险一说,这保险有必要买吗?”: (1)是他们的合同义务和责任。 (2)买保险是为了使你的货物一旦丢失或毁损能得到更好的赔偿,这与他们保证“ 货物的完好性”责任并不冲突,因为:零担公司的赔偿可能会不能全部补偿你的损失,这时如果有保险,你能得到的损失补偿可能更全面。 (3)为什么还有保保险一说?朋友,你去好好看看你与那零担公司的合同吧,赔偿办法都有规定,能够全额赔偿的不多,不管是邮局还是铁路还是零担公司。这时零担公司询问一下你是否买保险,也只是一种推荐和提醒,是一种善意的表示,没有强迫也没有推脱责任的意思,不违法。 (4)至于保险是否有必要买,就看你的货物是否十分贵重、你自己是否十分在意了,个人掂量着办吧。 3、“他们问我要不要买保险?是不是不买他们的保险,出现问题他们就不需要负责呢?有没有相关的法律条规呢”: (1)不是。但他们的赔偿可能有限、不能全部弥补你的损失。具体丢失或毁损后如何赔偿,在你与零担公司的合同中应有明确规定。 (2)至于法律条款,上面已有。补充:1、lz,确实如你所说,那些他们拟定好的格式条款一般都是对他们有利的,一旦你签了,出了事就会按约定的方法来赔偿的。如果你不愿意,只能不用他们的服务,或者是与他们重新协商签定新的条款__如果你是长期、大额客户的话,也许他们会考虑的,呵呵。2、对于“每件货肯定都不止几百元“的问题,你可以要求保价并付保价费的,如果是这样,出事后会按保价赔偿,这是邮局的规定,但零担货运有没有我还不清楚。3、私法领域约定优先,尊重当事人的契约自由权,一旦合同签定,只要格式条款中没有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就会被认为有效。
2楼的朋友,谢谢你的回答,我想请再问一下:一般几乎每家货运公司在背面都会有一些我们不愿意条款,如果不签,那我们也没法发货,那些条款一般是说些:"如果出现问题按每件几百元这样赔偿",但每件货肯定都不止几百元的,如果签了那是不是出现问题就是按那样低的赔偿呢?(那些都是保障他们利益的合约,我是不愿签的)
零担货运是指托运人一次托运货物量不足 3 吨的货物运输。 零担货物是指一次托运、计费重量不足3吨的货物。按件托运的零担货物,单件体积一般不小于零点零一立方米(单件重量十千克以上的除外),不大于一点五立方米;单件重量一般不超过二百千克;货物的长、宽、高度分别不超过三点五米、一点五米和一点三米。 下列货物一般不予办理零担货物运输: 一、易燃、易爆、剧毒及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二、易破损、易污染、易腐烂及鲜活物品。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零担货物运输(以下简称零担货运)管理,维护运输市场秩序,保护经营业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零担货运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国境内从事零担货运经营活动的经营业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零担货物是指一次托运、计费重量不足3吨的货物。 第四条 零担货运包括零担货物受理、零担货运站经营、零担线路运输。零担货运按经营区域分为:县(市)内、地(市)内、省内、省际和国际零担货运;接送达速度分为:普通零担货运、快件零担货运、特快专运零担货运。 第五条 零担货运经营活动是指零担货物的受理、仓储、运输、中转、装卸、交付等过程。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全国零担货运管理,各级地方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零担货运管理,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运管机关)负责。 第二章 经 营 资 格 第七条 经营零担货物受理和经营零担货运站场的业户除具备《道路运输服务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零担货物受理业户应具备: (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与业务相适应的货物仓储面积和装卸设施,租赁仓储设施,需有1年以上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 (二)与零担货运站签订有受理经营线路范围内的半年以上有效的运输服务合同。 (三)有固定的业务人员,持有运管机关核发的《上岗证》(见附件一)。 二、零担货运站应具备: (一)具有300平方米以上的停车场和500平方米以上的仓储面积,并有相应的安全设施和装卸能力。 (二)与零担运输业户签订零担货物线路运输合同。 (三)业主和业务人员需经运管机关培训,持有《上岗证》。 第八条 零担线路运输业户除了符合《道路货物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使用封闭式专用货车或封闭式专用设备,车身喷涂"零担货运"标志,车辆技术状况达到二级以上。 二、经营省内零担货运需有5辆(25个吨位)以上零担货运车辆,跨省经营需有10辆(50个吨位)以上零担货运车辆,国际零担货运按国际双边运输协定办理。 三、业主、驾驶员、业务人员须持有运管机关核发的《上岗证》。驾驶员应有安全行驶2年以上或安全行驶5万公里以上的驾驶经历。 第三章 审 批 程 序 第九条 申请经营零担货运的业户须向运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开业申请报告。 二、单位申办凭乡镇以上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个人申办凭居民身份证和乡镇以上政府证明。 三、申请经营项目的可行性报告。 四、按照开业条件要求,零担受理业户、零担货运站场、零担运输业户相互签订合作意向书。班线接发货站点的证明书。 第十条 开业审批程序 一、申请者持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文件,向经营所在地县以上(含县)运管机关申领、填报《道路货物运输业户开业申请登记表》(见附表一)。 二、运管机关收到《道路货物运输业户开业申请登记表》后,进行资格审查,并在30天内作出书面答复。经批准后,准予进行筹备。 三、运管机关认定开业筹备工作合格后,方可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四、申请者持《许可证》,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五、申办经营零担线路运输业务,还须向运管机关办理零担货运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和填报《道路零担货运线路审批表》(见附表二)。经批准后,业户向运管机关领取单证、票据、零担货运线路牌(见附件二),向社会公告,方可开业。 第十一条 零担货运经营业户办理跨省异地经营零担货运业务,须经所在地运管机关逐级审核后,报省级运管机关同意,经商异地省级运管机关同意后,办理异地经营手续,方可营业。 第十二条 申办经营零担货运站业务,在地市范围内经营的,由县级运管机关审核,报地市运管机关审批;跨地市、跨省经营的,由县、地市运管机关审核,报省级运管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零担货运线路实行分级管理,审批权限如下: 一、县内线路,由县级运管机关审批,并报地(市)级运管机关备案。 二、地(市)内线路,由县级运管机关审核后,报地(市)运管机关审批,并报省级运管机关备案。 三、省内跨区线路,由县、地(市)运管机关审核后,报省运管机关审批。 四、省际线路,由相关省运管机关协商无异议后,由经营业户所在地省级运管机关审批,并报交通部备案。 五、国际线路,由部授权的省级运管机关根据两国或多国汽车运输协定的规定审核,并报交通部审批。 第十四条 已开业的业户需扩大经营范围或合并,分立、迁移变更时,应经原批准开业的运管机关同意,按审批权限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业户歇业、停业须提前30天向原开业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手续,并向社会公布。经营零担线路运输不足六个月的,不得歇业、停业。 第四章 经 营 规 范 第十六条 零担货运经营方式可采用定线、定点、定班运输形式或定线、定点、不定班运输形式。经营方式经批准后,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七条 快件零担货运是指从货物受理的当天15时起算,300公里运距内,24小时以内运达;1 000公里运距内,48小时以内运达;2 000公里运距内,72小时以内运达。特快专运是指应托运人要求即托即运,在约定时间内运达。 第十八条 托运人办理零担货物托运需填写"道路货物运单(丙类)"(以下简称运单),按《汽车货物运输规则》办理,如有特殊运输要求,经承托双方同意,在运单中注明特约事项。凡属法令禁限运货物,受理时应查验有效证明;零担危险货物,不准与普通货物混装。 第十九条 零担货运汽车通行时需携带《道路运输证》、运单、零担货运线路牌,以备查验。 第二十条 零担货物运输的投保方式由托运人自愿选择,并在运单中注明。高档、高价值零担货物运输必须投保。 第二十一条 零担货运商务事故按《汽车货物运输规则》办理。 第二十二条 零担货物受理和零担货运站经营的业户,应在受理场所公布零担货运线路、站点、里程、班期表。 第二十三条 经营零担货运的业户要按要求填报零担货物运输统计报表。 第二十四条 零担货物受理、仓储、装卸、起运、中转、到达、交付等环节,要严格履行交接制度,分清责任。 第五章 监督和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运管机关对零担货运经营业户经营资格和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对业户实行经营资格和经营行为的年度审验。年审合格,加盖合格章。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由运管机关按下列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1.未取得《许可证》或持过期无效《许可证》,擅自经营的,处以1 000元罚款。 2.未携带《道路运输证》或无零担货运线路牌、无运单的,处以100元~200元罚款。 3.未经批准超越经营范围,擅自改变经营项目的,经营资格不合格或年度审验不合格的,违反道路运输其它有关规定的,按《道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处罚。 处罚应按《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办理,限期执行。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运管机关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运管机关的上一级运管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运管机关应在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不服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或接到复议决定之日15天内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运管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交通部,各省可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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