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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培训,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人员需要考取的资格证书有哪些参加条件是什么百度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06 13:05:09 编辑:天津生活 手机版

1,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人员需要考取的资格证书有哪些参加条件是什么百度

资格证书《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参加条件如下:身体健康,能够适应所申请考核作业项目的需要年龄在18周岁以上,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初中以上,自检员大专以上。经过安全教育和培训,有3个月以上申请项目的实习经历。单位加盖公章的考试(复审)申请汇总表。单位加盖公章的考试(复审)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A4纸复印)。毕业证书复印件或者学历证明(A4纸复印)。一、对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和无损检测工作的检验检测人员,由国家质检总局受理申请和颁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书》。二、考试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国家和省级考委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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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证哪里培训考试

一、对象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二、办理条件1、申请条件:(1)已满18周岁以上;(2)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文化程度;(3)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作业种类对身体的特殊要求;(4)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工作经历。2、申请应提交的材料(1) 学员报名表;(2) 首次申请应提交人员学历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3) 申请人健康证明;(4)换证人员应提交原作业证书。三、办理程序1、申请者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指定的考试机构报名;2、考试机构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核,制定培训计划,并报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3、考试机构进行理论和实践操作培训,并组织考试;4、考试结束后,考试机构应向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上报考试结果;5、经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发证手续。四、办理期限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同意受理的申请在20个工作日完成审核批准手续,准予发证的,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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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天津市技术监督局

地址: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与晨阳道交口(顺驰桥旁)电话: 24538672 单位名称 办事电话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12365 27021007 27021069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稽查总队 23033454 天津市计量监督检测科学研究院 23009311 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 23078916 天津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83718675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信息研究所 23033304 天津市纺织纤维检验所 23003336 天津市特种设备工程建设事务所 23006796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事务所 27022050 天津市和平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23040133 23040135 天津市河东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24020608 24020618 天津市河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28022501 28022515 天津市南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27023123 27023112 天津市河北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26011936 26011938 天津市红桥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27013447 27013433 天津市塘沽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66313918 66313767 天津市汉沽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25697771 25697729 天津市大港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25991089 25985248 天津市东丽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84375973 24959315 天津市西青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60541650 60541659 天津市津南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28392523 28515555 天津市北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26392095 26391116 天津市宁河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69591631 69584865 天津市武清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29341346 29332147 天津市静海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28942806 28914042 天津市宝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59218900 59218917 天津市蓟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29142406 29031601 天津市开发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25201381 天津市保税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25763652

天津市技术监督局

4,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的领导信息

天津市质检院院长:田生亮主管工作:负责全面工作,主管办公室个人简历:田生亮,男,汉族,1952年2月出生,天津市人,中共党员工作经历:历任天津市计量监督检测科学研究院院长,现任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院长天津市质检院党委书记:钟平主管工作:主持党务管理工作。负责党风、行风和廉政建设;职工思想教育工作和妇联。共青团方面的工作个人简历:钟平,男,汉族,1954年4月出生,籍贯山西灵丘,中共党员,大专学历,高级政工师。工作经历:历任天津市劳动保护教育中心副主任、主任兼天津市职业安全卫生监测中心主任;天津市职业安全卫生监测中心主任,天津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所长;天津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党委书记、副院长。现任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党委书记天津市质检院副院长:马国富主管工作:分管财务部(部分工作)、电器中心、金宝中心个人简历:马国富,男,汉族,1953年12月出生,河北人,中共党员,大学,正高级工程师,现任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副院长工作经历:历任天津市家用电器研究所副所长、所长(兼任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第34站站长),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副院长天津市质检院副院长:高亦军主管工作:分管质量技术保障部(质量工作)、人力资源部(培训管理)、印刷中心、北德和德北公司合作等工作个人简历:高亦军,女,汉族,1967年9月出生,河北人,中共党员,大学,高级工程师,现任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副院长工作经历:历任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质量技术科科长,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副院长天津市质检院副院长:汪晓冬主管工作:分管业务拓展部、食品中心、轻工中心及标准眼镜店合作业务等工作个人简历:汪晓冬,男,汉族,1960年12月出生,湖北人,中共党员,大学,高级工程师 ,现任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副院长工作经历:历任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第36站站长,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主任,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副院长天津市质检院副院长:白云岗主管工作:分管后勤保障部、电材中心、合作开发部、质检协会及院3C检验等工作。个人简历:白云岗,男,汉族,1963年3月出生,山东人,民建会员,大学,高级工程师,现任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副院长工作经历:历任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第35站站长,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电材产品检验中心主任,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副院长天津市质检院总工程师:杨佳玲主管工作:分管事业发展部、质量技术保障部(科研和标准化)、化工中心、建材中心等工作个人简历:杨佳玲,女,汉族,1963年2月出生,上海人,农工党党员,硕士,正高级工程师,现任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总工程师工作经历:历任天津市感光材料公司车间主任,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石油制品室主任,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国家精细石油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主任,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总工程师

5,天津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  特种设备的具体范围依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第三条 本市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实施分类的、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负责、政府依法监管、检验机构技术支撑、行业协会自律服务、公众监督的机制。第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人民政府确定的权限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第五条 市和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职,推行信息化方式,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技术检查和行政执法。  市和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机构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供培训、宣传、技术交流、行业评价、咨询等服务,指导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加强安全管理,参与相关检查和相关标准制定。第七条 本市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风险管理水平,增强事故防范能力和应急救援能力。  鼓励有能力的单位提供特种设备安全节能专业服务。第八条 国家机关、团体和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特种设备安全意识。  报刊、广播、电视及网络媒体应当开展特种设备安全公益性宣传教育,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的舆论监督。第九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公开特种设备信息。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保障公众参与监督,及时处理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举报。第十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投保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提高事故应急处置和赔付能力。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是特种设备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责任制度,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安全,符合节能要求。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特种设备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分管特种设备安全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职责。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作业、检测工作,并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禁止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第十三条 因生产原因造成特种设备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停止交付,实施召回,通知相关经营和使用单位,并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经营和使用单位获知特种设备存在前款规定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租赁和使用,并协助生产单位召回缺陷特种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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