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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政法委2020部门预算,新形势下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有什么意见建议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30 20:23:40 编辑:天津生活 手机版

1,新形势下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有什么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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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有什么意见建议

2,政法办的职能是什么

一、调查研究涉及全区政法工作运作、机制和理论方面的问题,掌握社会动态、治安形势,撰写调研文章,提出一段时期内有关政法全局性工作的意见、建议,组织指导政法各部门的调研工作。  二、起草政法工作的有关文件、领导讲话,编写情况简报,负责政法工作数据的收集、分析、报送。  三、负责收集、归纳、整理和报送有关政法工作的重要信息,为领导决策服务,注意信息的时效性,确保信息及时、畅通。  四、草拟年度经费预算申报和专项经费申请。  五、负责会议的会务工作。  六、负责收文的处理,发文的行文规范、报送和印发。  七、负责机关办公自动化、文电、印章、财务、保密、档案、史志、车辆的管理,负责接待、值班安排等行政后勤工作。  八、对政法委内设部门、科室的政务、内勤事务等工作负有指导、监督职责。  九、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希望能采纳

政法办的职能是什么

3,政法委系统有哪些部门

法律分析:政法系统(机关)一般包括政法委、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国安、武警。政法委,即政法委员会,全称是中国共产党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委员会是各级党委领导和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中央、省、地、县四级与各铁路局(地级)均相应设置,基层乡镇(街道)一般设政法委员。政法委书记一般由同级党委副书记或常委兼任,中央政法委书记一般由中央政治局常委或委员担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四)解释法律;(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十一)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十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十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十四)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十五)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十六)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十七)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十八)决定特赦;(十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二十)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二十一)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二十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政法委系统有哪些部门

4,民政局为什么属于政法系统

民政局是单独的一个政府序列机构,民政局长是同级政法委员会的常设委员。民政局主要职责:第一条 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民政部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为正部级。第三条 民政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一)拟订民政事业发展法律法规草案、政策、规划,制定部门规章和标准并组织实施。(二)拟订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三)拟订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四)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五)拟订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限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标准,负责报国务院审批的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审核工作。组织、指导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地名管理工作,负责重要自然地理实体以及国际公有领域、天体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审核工作。(六)拟订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七)拟订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八)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九)拟订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十)拟订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十一)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十二)拟订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十三)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扩展资料民政局内设机构:(一)办公厅(国际合作司)。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宣传、国际交流合作和与港澳台交流合作等工作。(二)政策法规司。负责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和规章,承担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三)规划财务司。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指导和监督中央财政拨付的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工作。拟订民政部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管理本级彩票公益金。承担民政统计管理和机关及直属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与内部审计工作。(四)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组织执法监督局)。拟订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按照管理权限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指导地方对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五)社会救助司。拟订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承办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参与拟订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等救助相关办法。(六)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司。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七)区划地名司。拟订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限、地名管理办法,审核报国务院审批的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组织、指导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审核重要自然地理实体以及国际公有领域、天体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参与联合国地名标准化建设工作。(八)社会事务司。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拟订婚姻、殡葬、残疾人权益保护、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参与拟订残疾人集中就业扶持政策。指导婚姻登记机关和残疾人社会福利、殡葬服务、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相关工作,协调省际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事务,指导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工作。(九)养老服务司。承担老年人福利工作,拟订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十)儿童福利司。拟订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儿童福利、收养登记、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十一)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司。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和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办法。拟订福利彩票管理制度,监督福利彩票的开奖和销毁,管理监督福利彩票代销行为。拟订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政策,组织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机关党委(人事司)。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科技管理及队伍建设等工作。离退休干部局。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5,国务院定义

(一)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而在此以前的政务院,则只是当时中央人民政府的一个组成部分,本身并不能构成中央政府。这是因这时的中央人民政府,是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及其下属政务院、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几个部分共同组成。这一点很容易被忽略。如有的书在谈政务院时,认为“政务院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就明显有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是专指国务院即中央政府而言。政务院因其在中央政府中的地位与国务院不同,只能是“国家政务的最高执行机关”。从有关材料看,董必武在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上谈到政务院时,虽曾用过“最高行政机关”一类的用语,但细读讲话全文,其原意是指政务院为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下属的最高行政机关,并不能以此作为把政务院当成“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依据。(二)在当时的中央人民政府组织系统中,政务院直接受中央人民政府主席的领导。这又同后来的国务院明显不同。当时,中央人民政府对于下属各机构经常性的领导,是集中由中央人民政府主席进行。周恩来对此明确指出:“根据我们民主集中制的组织系统,在人民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它是经民主方式产生的,而对工作的经常领导,又是集中在由民主方式产生出来的主席身上。”因此,这个时期国家最高行政领导人是中央人民政府主席,而不是政务院总理。1954年9月15日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后,国家最高行政领导人改由国务院总理担任。(三)政务院的人员组成也与国务院不同。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秘书长组成。而政务院则由总理、副总理、秘书长、政务委员组成。因政务院下属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并不都是政务委员,故并非都可成为政务院的组成人员。中央人民政府各下属机构中,政务院的组建完成最早。1949年10月1日召开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毛泽东任命周恩来为政务院总理兼外交部长。1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召开第3次会议,又任命董必武、陈云、郭沫若、黄炎培为政务院副总理;任命谭平山等人为政务委员,任命李维汉为政务院秘书长。21日,周恩来宣布由以上21人组成的政务院正式成立。这时期的政务院,除以上人员组成外,其常设工作机构:下设秘书厅、人事局、预算室,由秘书长领导。在所属政府机构中,有4个委员会和30个部、会、院、署、行等行政部门。4个委员会是:(1)财政经济委员会,简称“中财委”;(2)政治法律委员会,简称“政法委”;(3)文化教育委员会,简称“文教委”;(4)人民监察委员会,简称“监察委”。其中,中财委、政法委、文教委为指导委员会,在政务院中列为一级。各委员会主任分别由政务院副总理担任。通过这三个指导委员会,政务院总理得对下属30个政府行政部门进行领导。三个委员会具体分工为:(一)政法委指导5个部门:内务部、公安部、司法部、法制委员会和民族事务委员会,并受毛泽东主席和周恩来总理的委托,实际指导与联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和人民监察委员会;(二)中财委指导16个部门:财政部、贸易部、重工业部、燃料工业部、纺织工业部、食品工业部、轻工业部、铁道部、邮电部、交通部、农业部、林垦部、水利部、劳动部、人民银行和海关总署;(三)文教委指导6个部门:文化部、教育部、卫生部、科学院、新闻总署和出版总署;另外,外交部、华侨事务委员会和情报总署,直属政务院,由总理直接领导。指导委员会与政府各部门的关系名为“指导”,实际上却有领导之权。《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虽称,各指导委员会对所属各部门“负有指导责任”,但同时又规定:“委员会得对其所属各部、会、署、行和下级机关,颁发决议和命令,并审查其执行。”董必武当时在解释政府机构时明确指出:“各部的工作是受双层领导,一方面受政务院的领导,另一方面又受其所隶属的指导委员会的领导。”指导委员会与所属各部门间之所以会有这种既是指导,又是领导的复杂关系,是由于指导委员会对所属部门的领导,主要在工业、业务上,而在诸如大政方针制定、重要人事任免等方面,则只能为指导关系。在这些方面,指导委员会须听命于政务院,乃至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及其主席,无权擅作决定。政务院与所属各指导委员会及各部门的关系,因同样道理也是如此。毫无疑问,政务院与这些机构在工作方面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但是,《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条款却不提“领导”,只称政务院“联系、统一并指导各委、部、会、院、署、行及所属其他机关的相互关系、内部组织和一般工作.”这又与后来的国务院明显不同。政务院作为中央政府的一个组成部分,本身尚处于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及其主席领导之下,因此,政务院对于政府各部门的关系从组织法角度而言,只能称作联系和指导。政务院的工作运转,主要由总理、副总理、政务委员和秘书长组成“政务会议”进行。议程主要为:(1)处理政务和决定政策,以及研究落实中央人民政府主席随时交办的任务;(2)听取、批准所属政府各行政部门和各省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包括口头报告);(3)任命和批准任命。政务会议每周召开一次,由政务院总理主持。如有各委、部、会、院、署、行的主要负责人参加,则称“政务院扩大会议”,讨论一般政策,报告工作。扩大会议做出的决定,须报请政务会议批准。政务院在其存在的5年中,共开过224次政务会议。据不完全统计,会议通过和公布的重要法令和决定共有381项。其中,从1949——1952年的三年就有344项,占总数的90%。这些法令和决定按内容可分为六大类:财政、政法、文教、监察、人事、编制,包括了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充分反映出政务院作为当时国家政务的最高执行机关,所作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下属机构中,除政务院外,还有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为国家军事的最高统辖机关;最高人民法院,为国家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检察署,为国家最高检察机关。政务院与这三个机构为平行的国家机关,各司其职,互不统属。四机构之间公文往来称“函”或“转发”,在一起开会称“联席会议”,遇有重大军政司法等问题,四个机构联合办公,联合发布有关的法令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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