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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现行医保支付政策,天津医疗保险政策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26 13:01:01 编辑:天津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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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医疗保险政策

可以的,不过自己交不划算,因为没有公司帮你交的那部分。建议还是商业保险来得好点,毕竟都是你自己的钱,用不完还是属于你的。

天津医疗保险政策

2,天津医疗保险规定

天津劳动保障网:http://www.tj.lss.gov.cn/ 天津医保诚信网:http://www.yibaocx.com/

天津医疗保险规定

3,天津医保门诊起付标准是多少

800六十岁以上减100
只有住院治疗才会产生起付费问题。也只有住院治疗才会医保报销,门诊看病不报销,社保卡刷卡结账并不是报销,那是你没月缴费划拨给你的医疗费,就是药店购药、医院门诊使用的,用完了个人不能充值。

天津医保门诊起付标准是多少

4,天津市医保政策

天津医保目前实行就医同步结算方式:患者持社保卡的医保中心定点医院看病挂号就医,持社保卡刷卡支付医疗费的时候,只需支付医疗费中个人缴费部分,社会统筹部分由医院在网络上与医保中心同步结算,个人不要支付了
天津市根本就没有下乡医保优惠政策。 我在天津市只听说过有“家电下乡优惠政策”,还有汽车下乡优惠政策。

5,天津医保卡刷卡规定

(www.abcbxw.com/baoxian/)互联网保险购买决策平台-多保鱼保险网是一个保险购买决策平台,提供意外险、健康险、医疗险、人寿险、重疾险评测、攻略、百科、问答知识,帮助用户科学购买合适的保险。学保险知识,选择互联网保险购买决策平台-多保鱼保险网。问:天津医保卡刷卡规定答:天津社保卡能在北京用,天津与北京已经开通医保异地结算。
那是“规定”。 实际操作当中,很难执行,也增加太多工作量。补充~~~医保卡都设有密码的,参保人有权将原始密码修改记住,医保卡就只能是本人使用的。医保卡消费终端(药店与医院)没有义务帮参保人核查持卡人是否就是参保人的。社保有规定,医保定点医院必须核查住院患者持卡人就是参保人。门诊及药店没有严格规定。

6,天津市医保制度

可以报的。我就刚提交了报销单。是从我单位提交的。每年会有一次,社保通知各单位,要求单位让职工补本应医保报销却由于各种原因未报销的单子。不过他要求写一个证明,上面写为何当时未刷卡医保支付,据实填写就可以。但我听说社保那审查挺严的,我也不知我那笔是否能报下来。反正如果是社保联网故障的原因,还要让医院盖一个联网故障的章的,反正比较严。
能,但记住一件事,兄弟,只能说是自己摔得,不管有没有责任人,否则不能再走医保了。要是有责任人就只能走司法程序了,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您。
天津企业职工门诊医保额度给的太少。一个小门诊痔疮手术用去全部5500元。另外,5年前一服草药10元,同一服草药现在还是社区拿就40元,可是医保额还是5000多。再有老年人病多应该比年轻人费用多些,不能一刀切。最后请问为什么北京企业职工门诊医保额度为2万元天津市咋这么少?

7,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全文内容

天津市城镇个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城镇户口的下列人员可以按照本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一)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人员;  (三)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  (四)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人员。  个人发生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费救助资金支付范围的住院、门诊特殊病等情形,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第三条 个人按照本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必须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四条 个人以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3%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时间为每月15日前。  个人也可以按季、半年、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时间为每季、半年、年首月的15日前。  第五条 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社会统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管理。  第六条 个人可以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的个人缴费窗口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个人也可以通过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和街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具体认定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 个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发生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按照《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和其他相关规定确定的待遇标准,享受相应待遇。  第八条 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六个月后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和其他相关规定确定的比例予以支付。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医疗费用自缴费之月起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的比例支付:  (一)本办法实施后两个月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  (二)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两个月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除外);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两个月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  第九条 个人因故中断缴费的,其中断缴费期间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后继续缴费的,视为初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十条 参保人员发生的门诊特殊病等医疗费用,到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经办机构办理结算或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和街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申报结算手续。  第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后退休并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的人员,其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累计缴纳医疗保险费年限不足上述年限的,在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费率补缴医疗保险费,补足缴费年限后,自补足当月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个人按照本办法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同时,应当按照《天津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办法》缴纳大额医疗救助费,享受大额医疗费救助。  退休人员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继续缴纳大额医疗救助费,享受大额医疗费救助。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个人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按照《关于核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通知》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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