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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新能源资金支出,新能源汽车补助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26 05:36:12 编辑:天津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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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能源汽车补助

你好,补贴种类:纯电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车及1.6升及以下节能车型。 一、纯电动车每辆最高补贴6万元。 二、插电式混合动力每辆最高补贴5万。 三、1.6升及以下节能车补贴3000元。 补贴标准:根据动力电池组能量确定,按3000元/千瓦时给予补贴。 补贴对象:补贴资金拨付给汽车生产企业,按其扣除补贴后的价格将新能源汽车销售给私人用户或租赁企业。 试点城市:在上海、长春、深圳、杭州、合肥5个城市启动补贴试点工作。 配套措施:将重点对充电站等基础设施建设、新能源汽车购置和使用、电池的报废及回收体系建设等给予支持。

新能源汽车补助

2,2012年中央财政共拨付资金130亿元支持光伏发电重点补贴解决偏

A 试题分析:该题考查财政的作用,④观点错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不是财政,题干说中央财政共拨付资金130亿元支持光伏发电,重点补贴解决偏远无电地区、海岛用电的独立光伏电站,这主要是改善人民生活,促进资源合理配置,故①②符合题意,③观点没有体现,故答案应选A。点评:考生做题需要注意把材料和知识点相结合,知识点表述错误的不选,和材料没有关系的不选,如本题的④因为本身说法错误,所以不选,考生注意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宏观调控是起辅助作用的,难度适中。
130平大概可以装9kw左右,要7万多应该可以了!并网发电的话还可以享受国家0.42元/度的补贴,有些地区还有地方补贴,光伏电站目前有政策的支持收益高,值得投资,(参考资料来自:太阳能电站建设专家-广东太阳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012年中央财政共拨付资金130亿元支持光伏发电重点补贴解决偏

3,最近国家补贴新能源汽车补贴如何兑现

补贴资金拨付给企业在补贴对象方面,此前媒体及诸多业内专家都预测车企及私人购买者将在补贴中“各分一杯羹”,但《通知》明确指出,“补贴资金拨付给汽车生产企业,按其扣除补贴后的价格将新能源汽车销售给私人用户或租赁企业。”由此可见,将来个人在购买新能源汽车时,所获得的补贴将间接来源于新能源车的“减价”,而不是直接拨付。但值得注意的是,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还联合下发了另外一份《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将发动机排量在1.6升及以下、综合工况油耗比现行标准低20%左右的汽油、柴油乘用车(含混合动力和双燃料汽车)纳入“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消费者购买这类汽车,将获得中央财政按每辆3000元标准给予的一次性定额补贴,由生产企业在销售时直接兑付给消费者。
参考工信部《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目前一共有16批,基本在目录里的都是国家补贴的。
补贴3000元的实施细则还没出来呢,也没有确定那些车型符合。估计要等到8月以后细则才会出来。6月2日只是发放一个通知,只是方向性的东西。缺乏可操作型!

最近国家补贴新能源汽车补贴如何兑现

4,2015比亚迪秦在天津还有补贴吗

在2016年1月1日前,天津地区购买比亚迪(BYD)秦等新能源汽车是有补贴的。根据天津市正式出台的《天津市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管理办法》,车辆补贴有效期为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该办法的出台,将使天津市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的政策得以落实。2013年1月1日后购买新能源车的市民,可依据补贴政策对市民进行补贴返还。值得注意的是,中央和地方财政对新能源汽车的补贴资金将直接拨付汽车生产企业,消费者则按销售价格扣减补贴后支付。也就是说,消费者在购车时无需垫付补贴费用。以比亚迪“秦”车型为例,目前可以接受预订配置版本的比亚迪“秦”的售价为20.98万元,今年购车可享受中央财政补贴3.325万元,地方按照1:1的比例补贴3.325万元,购车市民总计可以享受6.65万元补贴。而在购车时,市民只需向4S店支付14.33万元即可。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按季度集中申报。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在产品销售到最终用户后,于每年1月、4月、7月和10月最后五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销售的新能源汽车相关证明材料提交至市科委。市科委审核通过后,市财政局根据市科委审核结果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至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此外,邮政快递、环卫、出租等领域新能源专用汽车申请地方财政补贴,必须事前获得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天津市新能源车辆购置证明》和行业标识。《办法》中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纳入国家“推荐车型目录”,符合《天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2013-2015年)》相关条件和要求,在津销售的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以及纯电动专用车,新能源客车不适用本办法。
有的。。。

5,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是否缴税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规定,新能源汽车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的补助对象为消费者,消费者按销售价格扣减补贴后支付。中央财政将补贴资金拨付给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生产企业在产品销售后,每季度末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财政、科技部门提交补贴资金预拨申请,当地财政、科技部门审核后逐级上报至财政部、科技部。四部委组织审核后向有关企业预拨补贴资金。  国家列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也相应制定新能源汽车地方财政补贴资金,消费者按照新能源汽车的销售价格扣除中央及地方补助后的价款支付。比如《厦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办法》规定,我市大中型新能源客车生产企业按扣除中央、市配套补贴资金后的价格向我市用户销售,市财政将地方补贴直接拨付汽车生产企业。对在我市销售并上牌的新能源汽车(大中型客车除外),在我市没有汽车生产企业的,必须在厦注册登记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统一申请,市财政局将地方补贴拨付到汽车销售机构。消费者按照新能源汽车的销售价格扣除中央及我市补助后的价款支付。  可见,新能源汽车中央补贴由财政部门拨到汽车生产企业,地方补贴由地方财政拨至汽车生产企业或汽车销售机构,但该补贴实际补贴对象为消费者,消费者以补贴款抵扣销售价款。  新能源汽车补贴范围为: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根据消费税暂行例规定,纯电动汽车不属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缴企业所得税借:固定资产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贷: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6,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的通知

财建[2010]230号有关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科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91次常务会议有关决定,加快汽车产业技术进步,着力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推进节能减排,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扩大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的请示》(财建[2010]41号),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开展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工作。根据汽车产业基础、居民购买力等情况和有关要求,四部委选择5个城市编制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实施方案,并组织专家对实施方案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启动试点。试点补助资金管理按照《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试点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执行。为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各试点城市及所在省财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等主管部门要依据本通知及有关文件规定,加强组织领导,坚持依靠科技,突出自主创新,切实抓好试点工作。要跟踪新能源汽车试点运行情况,及时将试点效果、补助资金安排使用情况以及试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函告四部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局、科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为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推进节能减排,促进大气污染治理,报经国务院批准同意,2013年至2015年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现将有关补贴政策通知如下: 一、依托城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 (一)继续依托城市尤其是特大城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重点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细颗粒物治理任务较重的区域,选择积极性较高的特大城市或城市群实施。 (二)示范城市或区域须满足以下条件:1.2013-2015年,特大型城市或重点区域新能源汽车累计推广量不低于10000辆,其他城市或区域累计推广量不低于5000辆。 2.推广应用的车辆中外地品牌数量不得低于30%。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障碍限制采购外地品牌车辆。3.政府机关、公共机构等领域车辆采购要向新能源汽车倾斜,新增或更新的公交、公务、物流、环卫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4.地方政府对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公交车运营、配套设施建设等方面已出台具体明确的政策措施。5.相关城市须接受年度考核评估,未能完成年度推广目标的将予以淘汰。(三)能够满足上述条件的城市,可编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于10月15日前逐级上报至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四部委)。四部委将对上报方案进行审核评估,择优确定示范城市名单。补贴 (一)补助范围。纳入中央财政补贴范围的新能源汽车车型应是符合要求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重点加大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公交等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力度。(二)补助对象。补助对象是消费者,消费者按销售价格扣减补贴后支付。(三)资金拨付。中央财政将补贴资金拨付给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实行按季预拨,年度清算。生产企业在产品销售后,每季度末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财政、科技部门提交补贴资金预拨申请,当地财政、科技部门审核后逐级上报至财政部、科技部。四部委组织审核后向有关企业预拨补贴资金。年度终了后,根据核查结果进行补贴资金清算。(四)补助标准。补助标准依据新能源汽车与同类传统汽车的基础差价确定,并考虑规模效应、技术进步等因素逐年退坡。2013年具体补助标准见附件。2014年和2015年,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纯电动专用车、燃料电池汽车补助标准在2013年标准基础上分别下降10%和20%;纯电动公交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公交车标准维持不变。财政奖励 中央财政将安排资金对示范城市给予综合奖励,奖励资金将主要用于充电设施建设等方面。具体奖励办法及标准另行制定。

7,山东省新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山东省新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新能源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鲁政发〔2009〕140号)规定,为加强新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资金和省基建基金组成,纳入省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能源包括核能,以及在新技术基础上系统开发利用的太阳能、地热能、风能、水能、海洋能、生物质能、非天然生物能等可再生能源。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遵循“突出重点、效益优先、公平公正、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新能源技术研发、新产品推广应用、扩大产业规模等,主要包括:   (一)高端风电装备制造。具有先进技术水平的大容量风电机组及相关发电机、机械传动、运行控制、变频器等关键部件。   (二)太阳能光伏利用。转化率高、抗衰减、成本低的晶硅太阳能电池,非晶硅薄膜太阳能电池和配套太阳能电池组件,以及光伏发电控制系统;高亮度发光管外延片、管芯、大功率白光制造,以及大功率半导体发光二极管等半导体照明产品。   (三)太阳能热利用。建筑一体化的太阳能供热、制冷设备生产及应用。   (四)地源热泵应用。采用土壤源、再生水源、海水源和浅水源热泵技术生产的热泵设备及推广应用。   (五)新能源创新平台建设。以突破新能源产业发展的技术瓶颈,提高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为目标的国家和省级工程实验室、研究中心、技术中心建设。   (六)核电设备制造。利用自主知识产权技术生产的核电工程相关配套装备。   (七)省财政批准的其他新能源方面的支出。   第六条 资金扶持方式。专项资金的使用主要采取补贴、奖励、补助和贷款贴息等形式,均为政府无偿投入。   第七条 资金扶持标准。   (一)对省内已实现产业化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2.5兆瓦级及以上容量的风电装备制造首台套机组整机,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   (二)对在大型公共建筑上采用太阳能屋顶、光伏幕墙等方式,与建筑工程同步设计、施工的太阳能光伏建筑一体化示范工程,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   (三)对在城市道路、广场、城市小区和新农村社区等公共领域采用太阳能光伏与LED结合照明的示范工程,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   (四)对在公共建筑领域采用土壤源、再生水源、海水源和浅水源热泵技术,推广应用地源热泵,建设冷热联供的示范项目,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   (五)对太阳能光热及光伏利用、风电设备、生物质能利用等领域研发能力强、成果储备多的省级以上新能源技术创新平台,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填补国内技术空白、迅速实现产业化的新能源创新技术,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列入国家和省级新能源产业关键技术领域的重大科技项目,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奖励。   (六)对风电设备、光伏、核电设备、智能电网、半导体照明、地缘热泵等新能源产业重大建设项目,按不超过当期人民银行中长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贷款贴息。贴息额度根据项目符合贴息条件的银行贷款总额、当年贴息率和贴息年限计算确定。   (七)对风电海水淡化创新示范和生物质能综合利用创新示范项目,给予不超过总投资20%的资金补贴。   第八条 申报条件。   (一)在省内注册并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申报单位具有技术开发能力、知识产权归属清晰。   (三)申报单位法人治理机制健全、管理规范,企业处于规模经济发展阶段(企业存续期2年以上)。   (四)申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已经投资主管部门批准,产品符合安全、环保、节能有关标准、规定,项目工艺技术水平高,预期效益好。   (五)项目单位具有较强的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以及较好的资信等级,在建项目手续齐全,拟建项目具备实施条件。   (六)原则上近两年内未享受中央和省新能源或节能财政资金等同类资金扶持的项目。   第九条 申请扶持的项目单位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包括股权构成、注册资金、主营业务、总资产、技术力量及技术开发投入、知识产权或专利情况、上一年度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产品生产销售情况等。   (二)项目情况。包括项目背景、项目建设(研发)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技术工艺、各项建设(研发)条件落实情况、产品技术与市场分析、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评述、风险分析、项目建设起止时间、总投资及构成等。   (三)申请专项资金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四)其他文件及证明材料,包括: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批准文件;   2、技术来源及技术先进性的有关证明文件;   3、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投资项目);   4、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批准文件;   5、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文件;   6、金融机构出具的贷款承诺,申请贴息的项目还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或合同;   7、项目单位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8、近两年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企业完税证明等复印件;   9、其他要求提供的文件及证明材料。   第十条 申报程序。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每年发布项目申报指南。项目单位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市(省直管县)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局)提出资金申请,市(省直管县)初审合格后联合行文上报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管理的企业直接向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提出资金申请。省属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将资金申请报告转报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按照“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对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作为新能源专项资金安排的依据。   专家评审委员会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项目进行评审:   (一)项目技术的先进性和适用性;   (二)项目对相关产业化升级的带动作用;   (三)项目单位的经营能力和技术开发能力;   (四)项目的市场前景,以及所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五)项目实施方案的可行性;   (六)项目招投标方案的规范性和合理性;   (七)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新能源产业发展项目申报指南的其他要求。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依据专家评审结果,研究确定享受扶持的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7天。   第十三条 资金拨付。公示期满后,财政预算资金由财政部门按预算级次逐级拨付;省基建基金由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省基建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直接拨付给项目单位。   第十四条 监督管理。   (一)得到扶持的项目所在市(省直管县)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局)应于每年年底前,以正式文件向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执行情况报告。   (二)省级将组织力量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对资金使用情况,跟踪问效,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将扣回补助资金,并取消以后年度申报资格;对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的,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新能源项目建设情况开展专项稽查,出具项目后评价报告,客观评估政府投资效益。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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