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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天津住房公积金查询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0-15 01:40:04 编辑:天津本地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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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住房公积金查询

在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上或是住房管理中心处柜台查询。。。

天津住房公积金查询

2,天津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法律分析:职工按照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应当提供下列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一)购买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和相关证明;(二)建造住房的,提供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三)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提供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四)离休、退休的,提供离休、退休证明;(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证明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六)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的证明;(七)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偿还贷款本息证明;(八)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提供承租住房证明和家庭工资收入证明;(九)因其他特殊情况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以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证明。法律依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职工按照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应当提供下列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一)购买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和相关证明;(二)建造住房的,提供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三)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提供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四)离休、退休的,提供离休、退休证明;(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证明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六)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的证明;(七)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偿还贷款本息证明;(八)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提供承租住房证明和家庭工资收入证明;(九)因其他特殊情况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以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证明。依照前款第(四)、(五)、(六)、(九)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第二十四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凭死亡证明和继承或者遗赠证明,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款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及其配偶可以同时提取各自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三)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费用、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或者支付超出规定比例的房租。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提取以后,应当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天津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3,天津住房公积金档次

关于住房公积金档次如下:天津市公积金分为三档,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按各11%或各12%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他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再5%—12%间自主确定缴存比例;生产经营困难单位,可以申请将缴存比例降低至5%以下,最低可以降低至1%。

天津住房公积金档次

4,天津住房公积金

你的情况不属于公积金提取范围的,因为你租的是营业用房,如果是住房,就可以当作房租来提取 以下是天津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供你参考 http://www.law110.com/law/32/tianjin/227101.htm

5,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根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条例》(以下称《条例》)和本市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外国和港澳台企业及经济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及其职工,必须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条例》和本办法中的企业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合伙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等;职工包括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外国和港澳台企业及经济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的雇员(不含外籍雇员和港澳台地区的雇员),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中的劳动合同期在一年以上的职工。第三条 《条例》和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职工个人及所在单位按照职工个人工资收入一定比例逐月缴存的、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职工个人住房储金。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支取、使用和管理活动。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章 管理组织第五条 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为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决策机构,制定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政策和负责住房公积金年度归集、使用计划等事项的审批。第六条 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为市人民政府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  (二)负责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发展规划和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编制住房公积金增值资金使用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负责拟订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及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  (四)负责拟订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审核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使用;  (五)审批单位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申请;  (六)按照规定权限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  (七)编制住房公积金管理费用预算和决算报告;  (八)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第七条 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为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领导下的住房公积金运营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登记、归集、支付、使用和核算工作;  (二)负责审核及按规定权限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  (三)监督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借贷和结算。第八条 各级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本地区、本系统所辖单位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宣传和推动贯彻,监督检查本地区、本系统所辖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使用工作。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业务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银行(以下称承办银行)承办。  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与承办银行应就委托事项签订合同,并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备案。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缴存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额为职工个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以下称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个人、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的调整,每年由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十一条 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职工工资之构成,由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确定后执行。第十二条 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的职工,从建立劳动关系当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并按照首月工资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其中,有试用期或见习期的职工,在试用期或见习期满后,按照期满后首月工资重新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第十三条 单位根据效益等情况需要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须经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审批同意后执行。第十四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部分,从职工工资中扣除。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部分,按照市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列支。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存款、贷款利率,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执行。第十六条 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储蓄卡。

6,天津住房公积金计算

根据你的情况,可以贷到公积金可贷额度的上限。如果是个人贷款,没有补充公积金的话,可以贷40W, 如果有补充公积金,可以贷50W.如果是夫妻贷款,没有补充公积金,可以贷60W; 如果任一方有补充公积金,可以贷70W. ----- 补充 ------天津目前还不能直接提取首付部分,只能用于还款,北京可以。变通之法是向亲属/朋友暂借8W, 办理提前还款,凭还款凭证到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建行办理公积金提取,再还给亲属/朋友。

7,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收入一定比例逐月缴存的、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职工个人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第四条 本条例规定为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包括下列范围: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经济组织;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四)外国及港、澳、台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第五条 职工有要求所在单位按照规定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和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有查询和按照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权利。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职工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购买、建造、大修自有住房的权利。第六条 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拟订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规定单位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条件;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议住房公积金贷款呆帐、坏帐核销的申请; (五)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六)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七)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第八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运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和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三)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四)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五)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六)审批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 (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八)监督、检查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建立和缴存情况; (九)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拟订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十一)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分支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第九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称受委托银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的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并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第十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应当为单位和职工缴存、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提供便利、快捷的服务。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缴存第十一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者营业执照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二十日内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二十日内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单位名称、地址和职工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单位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8,天津公积金提取流程

天津公积金提取流程具体如下:1、通用提取流程(1)职工凭提取资料,向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2)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3)职工凭提取资料及单位出具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10日内到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部或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或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职工。(4)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七)项规定提取的,管理部或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职工。(5)准予提取的,管理部或分中心为职工出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通知书》。(6)经审批准予提取的,职工凭身份证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龙卡或储蓄卡、管理部或分中心审批同意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及出具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通知书》,当日到受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7)职工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注销个人账户提取条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应至少保留一元余额。(8)经审批不准予提取的,管理部或分中心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原因。2、集中封存户内提取流程(1)集中封存户内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凭提取证明文件直接到集中封存的管理部或分中心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2)集中封存的管理部或分中心审核同意的,出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3)经管理部或分中心经审核准予提取的,职工凭身份证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储蓄卡和管理部或分中心出具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到受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4)经审批准予提取的,职工凭身份证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龙卡或储蓄卡、管理部或分中心审批同意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及出具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通知书》,当日到受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5)职工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注销个人账户提取条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应至少保留一元余额。

9,天津公积金贷款政策

一、天津公积金贷款条件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天津常住户口或者天津其他有效居留身份;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良好; (三)未到法定离退休年龄(国家另有规定可延长的,按其规定执行,但较大应未到65周岁); (四)购买住房的,须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建造、翻建住房的,须具有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大修自有住房的,须具有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 (五)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年以上,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连续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并且所在单位不存在欠缴情况; (六)未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 (七)已按本办法规定支付首付款或自筹资金; (八)同意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担保。 职工已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还清前,其配偶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因工作单位变动,造成欠缴3个月(含)以内住房公积金或因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误,重新调整造成欠缴住房公积金,在申请贷款时已将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补齐并恢复逐月缴存的,可视同连续缴存。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职工或其配偶存在以下信用不良情况的,原则上不准予贷款: (一)贷款当前存在未还本息或担保人代还; (二)贷记卡当前存在逾期未还; (三)准贷记卡存在透支180天以上未还记录(不含卡费、年费); (四)贷记卡存在近12个月内未还较低还款额次数超过6期记录(不含卡费、年费); (五)单笔贷款24个月内存在连续未还本息超过6期记录(含担保人代还); (六)近两年内存在贷款展期(延期)或以资抵债等记录; (七)单笔贷款存在累计逾期超过24期记录; (八)存在因信用不良被起诉的记录。 二、天津公积金贷款流程 1、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到贷款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如实向贷款银行提供下列资料: (一)本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户籍证明、婚姻证明、住房公积金龙卡或储蓄卡、正楷人名章,按照不同情况,还需提供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其他共同购房人的上述资料及合法有效的关系证明; (二)由于非本人原因造成职工或配偶信用报告中存在本办法规定的信用不良情况的,提供有关单位出具的有效证明; (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有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及其相关资料;购买住房首付款证明或者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自筹资金证明; (四)办理担保相关资料及声明; (五)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2、贷款银行受理职工申请后,在当时对职工有关情况进行贷前审核,并在审核无误后将申请信息传送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 3、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应当在收到贷款银行传入的职工信息后当时初审完毕。 4、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初审同意的贷款,贷款银行应当时打印借款合同等相关协议由职工当场签订,并在2个工作日内加盖银行印章。 5、采用住房抵押担保方式的,职工和贷款银行应在7个工作日内到房屋坐落区、县的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妥房产抵押登记手续。 经担保公司审核同意办理保证担保的,担保公司应在6个工作日内办妥担保及反担保有关手续。 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办妥质押手续。 6、贷款手续办理完毕后,贷款银行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贷款有关材料送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 7、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并在复审同意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资金划拨。 8、用于购买住房的贷款,贷款银行应当在收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划入的贷款资金后2个工作日内,以转账支付方式将贷款资金支付给住房出售人;用于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贷款,由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提取。

10,天津的住房公积金如何提取

如果不贷款的话,需要办理完买房的相关手续(购房协议书、身份证)才可以去单位领公积金提取单,再拿着公积金提取单去建行办理。如果是贷款的话,公积金就不可以取出来,只能作还款时用。反正都是自己的钱,但是大家都希望提前拿出来用,暂时还没有听说不买房就可以去公积金的说法。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二、审批时请个人根据情况带好下列材料: (1)购房改房:需带房改专用发票原件、复印件; (2)购统建解困房:需带统建解困房专用发票原件、复印件,或职工个人产权登记收件收据或产权证书复印件; (3)购商品房:应提供商品房发票原件、复印件、商品房预售合同复印件; (4)购买拆迁安置房:提供拆迁统一发票或收据及安置购买合同书复印件; (5)集资建房:单位集资收款票据及集资合同书复印件; (6)职工自建房: a、乡村建房应提供土地使用证书原件、复印件并提供区土地房产部门出具的住房已建好的证明; b、城市建房应提供原产权证原件、复印件、建设许可证。 (7)职工维修住房:应提供产权证书原件、复印件、维修承办单位出具的维修预算书; (8)直系亲属购房:不同户成员要支取公积金的,支取公积金职工应提供直系亲属关系材料及上述支取材料。 以上支取公积金名字与购房发票名字不同的,还应提供户口本上全户户口页复印件。 三、上述材料齐全,自申请之日三天内办理。
关于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公积金委〔2009〕12号 2009-06-29 职工于2009年6月13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私产住房或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可按本通知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未使用住房贷款的,购房人中的一人及其配偶、双方父母可以申请提取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购房的价款。其中,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不超过所购住房价款扣除房屋补偿款后的金额。二、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中的一人及其配偶、双方父母可以申请提取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购房的首付款。其中,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不超过首付款扣除房屋补偿款后的金额。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按前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到期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合计不超过已偿还的贷款本息。三、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配偶双方的父母可以申请提取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关于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公积金委〔2009〕12号 2009-06-29 职工于2009年6月13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私产住房或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可按本通知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未使用住房贷款的,购房人中的一人及其配偶、双方父母可以申请提取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购房的价款。其中,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不超过所购住房价款扣除房屋补偿款后的金额。二、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中的一人及其配偶、双方父母可以申请提取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购房的首付款。其中,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不超过首付款扣除房屋补偿款后的金额。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按前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到期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合计不超过已偿还的贷款本息。三、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配偶双方的父母可以申请提取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购房的首付款。其中,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不超过首付款扣除房屋补偿款后的金额。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借款人本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贷款结清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合计不超过已偿还的贷款本息。四、根据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条第一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人及其配偶应未负有公积金贷款债务。五、提取申请资料(一)购房职工身份资料:1、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2、住房公积金龙卡或住房公积金储蓄卡;3、职工单位开具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以下简称《提取申请书》)一式二份。(二)同时提取购房职工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配偶身份资料:1、配偶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2、配偶住房公积金龙卡或住房公积金储蓄卡;3、结婚证或同户籍户口簿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文件(以下简称“夫妻关系证明”)及复印件一份;4、配偶单位开具的《提取申请书》一式二份。(三)同时提取购房职工(配偶)父母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父母身份资料:1、购房职工(配偶)父母身份证及复印件各二份;2、购房职工(配偶)父母住房公积金龙卡或住房公积金储蓄卡;3、购房职工(配偶)与父母关系证明及一份复印件,包括: (1)购房职工的父母提取时,需提供同户籍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公证部门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户口簿及关系证明不能证明父母夫妻关系的,还应提供父母夫妻关系证明文件。(2)购房职工配偶的父母提取时,需提供购房职工与配偶夫妻关系证明及购房职工配偶与父母关系证明。4、购房职工(配偶)父母单位开具的《提取申请书》一式二份。(四)购买住房资料及复印件一份:职工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应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职工未使用住房贷款或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的,按以下要求提供资料:1、商品住房: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产权部门登记备案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 《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只需提供合同编号、卖方单位名称、买方姓名、身份证号码、设计用途、购房地址、房价、付款方式、买卖双方签章、登记备案章等信息所在页。已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地产权证、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及契税完税证明。2、限价商品住房: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产权部门登记备案的《天津市限价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 《天津市限价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只需提供合同编号、卖方单位名称、买方姓名、身份证号码、设计用途、购房地址、房价、付款方式、买卖双方签章、登记备案章等信息所在页。已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地产权证、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及契税完税证明。3、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住房: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提供房屋产权部门登记备案的《天津市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及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天津市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复印件只需提供合同编号、卖方单位名称、买方姓名、身份证号码、购房地址、房价、付款方式、买卖双方签章、登记备案章等信息所在页。购买分散平房拆迁定向安置经济适用房或者市政基础设施拆迁定向安置经济适用房的,还应提供《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或《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已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地产权证、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及契税完税证明。4、私产住房:《房产买卖协议》、所购房屋过户后的房地产权证、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或契税完税证明。(五)其他资料1、购房职工使用商业性住房贷款购房,购房资料中未表明首付金额的,还应提供《借款合同》。2、职工与除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夫妻双方父母外他人共同购房的,共同购房人中的一人及其配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人应提供《共同购房人提取协议》。3、职工与未成年子女共同购房的,应提供同户籍户口簿或未成年子女出生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关系证明或职工与未成年子女关系证明公证书。六、未尽事宜按《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9]10号)执行。七、本通知自2009年7月6日起施行,2014年7月5日废止。 希望采纳

11,天津公积金如何提取

天津公积金离职提取需要员工在离职后住房公积基金封存满半年以上才可以提取,或以偿还房贷等名义提供相关资料来进行提取。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携带本人的身份证和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进行提取。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扩展资料:《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时,可以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第三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整借零还、贷款担保的原则。住房公积金贷款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制定。第三十二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参考资料来源:天津住房公积金中心——提取公积金所需要的身份资料参考资料来源:天津住房公积金中心——提取住房公积金范围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本公司专业提取天津各区公积金(建行 农行)先办理后收费,流程最简介,用时最快,正规途径提取1、完全符合政策手续。专业安全第一,不影响后续缴费与使用。2、绿色通道快捷,依据公积金不同状态解读政策规定 ,设计最优方案。3、对您日后再次公积金购房没有任何影响,承诺不成功不收费。4、可提供抵押贷款等其他融资方案,多方位解决问题。联系人吴经理15522042426
天津公积金的提取办法如下:1、柜台提取柜台提取是指职工持规定资料到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当时进行相关业务审核,审核通过的当日完成资金提取。审核发现业务需核实处理的,一般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并将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通知职工。职工因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核实时间为15个工作日。2、委托提取委托提取是指职工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相关协议,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与业务承办银行按照协议内容自动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并划入协议指定账户。职工偿还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和支付公共租赁住房房租可办理委托提取业务。职工采取柜台提取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住房公积金联名卡。除特别规定外,提取资金按以下方式支付:1、职工持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提取资金划入职工联名卡储蓄账户。2、 职工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按规定持住房公积金查询卡办理提取业务的,职工应同时提供其在建设银行开立的储蓄账户信息,提取资金划入该账户。住房公积金提取按照提取同时是否注销账户分为销户提取和非销户提取。全市缴存职工可到任一管理部办理。柜台提取可由本人办理也可委托他人办理。提取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监护人办理。 (一)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提供以下代办人身份证明1. 代办人身份证;2. 职工死亡或宣告死亡,配偶、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和全部继承人均应本人到场办理。情况特殊本人无法到场办理的,委托除本人外其他人办理的,应提供《提取住房公积金授权委托书》(附件1)一份。3. 职工因到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定居委托他人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经公证或中国使领馆认证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授权委托书》一份。(二)监护人代为办理的,应提供以下监护人身份证明1. 监护人身份证;2. 具备法律效力的《监护证明》。扩展资料:为打击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保证住房公积金制度稳健运行,经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天津市出台新规,对天津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进行了调整。新规自2018年9月1日起实施。主要内容为:1、规定职工办理异地转入业务,应在天津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半年以上并逐月缴存满半年。2、规定职工及配偶在本市已有住房,通过一次性付款方式新购私产住房的,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持有该房屋产权满半年。3、将天津领取失业保险金、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三项提取规定进行统一调整,规定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账户应封存满半年。4、规定职工及配偶同时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和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及组合贷款按揭部分,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前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按月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仍按原政策执行。参考资料: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
一、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的;二、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要求(一)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在本市就业且离开本市的;(二)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三)职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四)职工因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发生福建省劳动社保部门规定的特殊病症(参照公积金中心网站的“部门文件”栏目),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五)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1. 身份证及二份复印件 2. 住房公积金储蓄卡 3. 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4. 按购买、建造、翻新、大修自由住房种类分别提供以下相应资料: ① 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职工,提供经房屋产权部门加盖登记备案章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交款凭证、契税完税证明及复印件一份。②购买合作建房的职工,提供《天津市合作建房集资合同书》、交款凭证及复印件一份。③购买危改还迁住房或集资建房的职工,提供房屋买卖合同,交款凭证及复印件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应注明:买卖双方、所购房屋具体地址、房屋价格、建筑面积、房屋类型、建筑结构、产权归属等内容。④购买私产房或其他已取得《房屋所有权》住房的职工,提供《天津市房屋买卖合同》、所购房屋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及契税完税证明及复印件一份。⑤购买公有现住房的职工,提供《共有住房买卖协议书》,交款凭证、所购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和复印件一份。⑥建造、翻建自有住房的职工,提供区、县级及以上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及一份复印件和建房、翻建住房的工程预算及一份复印件、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新自有住房的,提供区、县级以上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一份复印件、《集体土地使用权》或乡镇政府出具的《准建证》及一份复印件、建房、翻建住房的工程预算及一份复印件⑦大修自有住房的职工,提供区、县级及以上房管、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见及一份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及一份复印件、大修住房的工程预算及一份复印件。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大修自有住房的,提供区、县级及以上房管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证及一份复印件、《集体土地使用证》或乡镇政府出具的《准建证》及一份复印件、大修住房的工程预算及一份复印件。 5.需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供以下材料①配偶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②结婚证、同户籍户口本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可证明夫妻关系的文件及复印件一份;③配偶住房公积金储蓄卡;④配偶所在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二)离休、退休的; 1、身份证及二份复印件 2、住房公积金储蓄卡 3、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一式三联 4、离休职工,提供市委老干部局和中央各部委老干部局颁发的离休证及复印件一份;提供区县劳动部门颁发的退休证、县处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颁发的退休证或离职证及复印件一份。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1、身份证及二份复印件 2、住房公积金储蓄卡 3、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一式三联 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天津市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伤残等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大部分劳动能力”)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伤残等级为一至二级且发证时间为1977年以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四)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1、身份证及二份复印件 2、住房公积金储蓄卡 3、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一式三联 4、到国外、港、澳、台区定居的职工,提供户口注销证明(销户原因应为“出国定居”及复印件一份。 (五)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1、身份证及二份复印件 2、住房公积金储蓄卡 3、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4、按购买、建造、翻新、大修自有住房种类分别提供相应合同、协议或批准文件和借款合同及复印件一份。 5、凭以上四项到建行办理还贷提取登记,管理部出具《偿还住房贷款提取登记表》(简称(还贷提取登记表))一份,职工留存,作为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资料。 6、职工办理完还贷登记后,再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只需要提供“贷款还款凭证”及复印件一份和建行出具《还贷提取登记表》。 7、 需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供以下资料:①配偶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②结婚证、同户籍户口本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可证明夫妻关系的文件及复印件一份;③配偶住房公积金储蓄卡;④配偶所在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六)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支付配租或政府招租补贴的经济租赁房房租的; 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支付配租或政府招租补贴的经济租赁房房租提取的应首先办理提取登记手续。 1、身份证及二份复印件 2、 住房公积金储蓄卡 3、 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4、 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①《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一份复印件②非持证人提取的,还应提供同户籍户口簿及一份复印件 5、 支付配租的经济租赁房房租提取的,①《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赁合同》及一份复印件②《天津市公有住宅房屋租金收据》及一份复印件 6、 支付政府招租补贴的经济租赁房房租提取的,①房屋租赁合同及一份复印件②《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及一份复印件③《天津市经济租赁房招租补贴领取通知单》及一份复印件。 (七) 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转入集中封存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职工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 1、身份证及二份复印件 2、住房公积金储蓄卡 3、单位开具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一式三联 4、按不同提取原因分别提供下列资料: ①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提供《就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未及时提取且仍未就业的,提取公积金时还应提供职工档案所在地开具的未就业证明。②职工转入集中封户2年后仍未重新就业的,提供职工档案关系所在部门出具的未重新就业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③职工户口迁出本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④外省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户口本或本市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一份。⑤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提供职工死亡证明原件及一份复印件,继承权(遗赠抚养)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份。⑥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的,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原件及复印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流程如下:  (1)职工凭提取证明文件,向所在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所在单位核实后,出具《提取申请书》一式二份。集中封存户职工到分中心或管理部申请开具《提取申请书》。  (2)职工凭《提取申请书》及其他提取申请资料,到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分中心或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分中心或管理部出具《提取通知书》,由职工签字确认提取金额。  (3)职工当日持分中心或管理部审核确认的《提取申请书》一式二份及《提取通知书》一式三份,当日到建设银行办理支款手续。  (4)职工将建设银行付款确认后的《提取通知书》一份退给单位,作为单位记账凭证。  提取条件  住房消费提取包括哪些?  住房消费提取包括住房消费一次性提取和住房消费按月提取。  (1)一次性提取:包括购买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私产住房、公有现住房和其他自有自住住房;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  (2)按月提取:包括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支付配租或政府招租补贴的经济租赁房房租。  非住房消费提取包括哪些?  非住房消费提取包括销户提取和按月提取。  (1)销户提取:包括离、退休;农业户籍职工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一级或二级残疾)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领取失业保险金;被判处刑罚、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集中封存户满两年或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到本市行政区域外工作并在当地建立和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较原有提取政策,增加了农业户籍职工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和到本市行政区域外工作并在当地建立和缴存住房公积金两种原因的销户提取。  (2)按月提取:包括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特困救助范围的;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包括心肌梗死、尿毒症、白血病、肝硬化、再生障碍性贫血、风心二狭二闭、脑血管畸形、脑血管意外、坏死性肠梗阻、肝萎缩、严重复合性外伤、严重电击伤、各种癌性病变)住院治疗的。  较原有提取政策,增加了被纳入特困救助范围提取原因。  配偶提取  哪些情况下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其配偶可同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有三类提取,职工及其配偶可同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住房消费一次性提取:包括购买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私产住房、公有现住房和其他自有自住住房;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  (2)住房消费按月提取:包括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支付配租或政府招租补贴的经济租赁房房租。  (3)非住房消费按月提取:包括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特困救助范围的;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  职工与配偶同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有哪些要求?  职工和配偶符合提取条件,均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配偶应同时到职工(购房人、建修房人、借款人、承租人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分中心或管理部申请办理提取。  职工或配偶同时有补充住房公积金或按月住房补贴账户的,应同时申请提取,提取额度合并计算。  提取公积金需要啥材料  职工与他人共同购房能否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哪些证明资料?  职工与他人共同购房的,共同购房人只能一方提取住房公积金(含配偶),提取人应提供与其他共同购房人共同签署的《共同购房人提取协议》。  职工与未成年子女共同购房的,应提供同户籍户口簿或未成年子女出生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关系证明或职工与未成年子女关系证明公证书(以下统称“未成年子女关系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职工在外省市购买自有住房能否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哪些证明资料?  职工购买外地住房且已取得产权,并且拥有所购住房城市户籍或在所购住房城市工作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时还应提供职工所购住房坐落城市的户籍证明或单位出具职工在所购住房坐落城市的工作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职工使用商业性住房贷款购房的,还应提供本人签署的同意查询其征信信息的《授权书》一份。  职工使用商业性住房贷款购房能否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如何确定,需提供哪些证明资料?  职工使用商业性住房贷款购买自有住房的,可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首付款金额。如购房合同中未注明首付款金额的,还应提供《借款合同》及复印件一份。  职工支付经济租赁房房租,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哪些证明文件?  职工办理支付经济租赁房房租提取的,应先登记后提取。登记时应提供以下证明文件及一份复印件:  (1)支付配租的经济租赁房房租的应提供:《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赁合同》;《天津市公有住宅房屋租金收据》。  (2)支付政府招租补贴的经济租赁房房租的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天津市经济租赁房招租补贴领取通知单》。  办理提取登记后,支付配租的经济租赁房房租按月提取时需提供《天津市公有住宅房屋租金收据》及复印件一份。  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哪些证明文件?  应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及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哪些证明文件?  应提供《天津市伤、病托管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一份复印件。  职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精神病人、间歇性精神病人、未成年人即18周岁以下)的,应由监护人办理提取手续,应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和监护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哪些证明文件?  应提供《就、失业证》及复印件一份;不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还应提供《未就业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职工工作关系转至异地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哪些证明文件?  应提供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开户或缴存证明。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哪些证明文件?  (1)职工死亡证明及复印件一份;如继承权(遗赠扶养)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中已明示职工已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可不提供职工死亡证明。  (2)继承权(遗赠扶养)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及复印件一份;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为一审判决(裁定)的,还应提供配偶、继承人(受遗赠人)出具的《承诺书》一份。  (3)继承人(受遗赠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监护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哪些证明文件?  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且转入集中封存户未满两年的,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特困救助范围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哪些证明文件?  职工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特困救助范围,提取前须首先办理提取登记,登记时需提供以下证明资料:  (1)《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特困救助卡及一份复印件。  (2)提取同户籍亲属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同户籍亲属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同户籍亲属住房公积金龙卡或住房公积金储蓄卡、同户籍户口簿及复印件一份。  (3)职工在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期间未及时提取且申请提取时户籍已迁出的,还应提供户口簿及复印件一份。  提取登记后按月提取时,应提供《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特困救助卡及一份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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