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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农田灌溉,天津农业以哪种灌溉方式为主修建了哪些水利工程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4-24 16:38:53 编辑:天津生活 手机版

1,天津农业以哪种灌溉方式为主修建了哪些水利工程

地下水灌溉为主,极度缺水。修建的水利工程都已经坏掉了。

天津农业以哪种灌溉方式为主修建了哪些水利工程

2,农田用水管理制度

规划建设商品粮、棉、油、菜等农业生产基地,应当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水资源短缺地区,限制发展高耗水作物;地下水超采区,禁止农田灌溉新增取用地下水。法律依据:《农田水利条例》第三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农田灌溉排水试验工作。灌溉试验站应当做好农田灌溉排水试验研究,加强科技成果示范推广,指导用水户科学灌溉排水。第三十二条国家鼓励推广应用喷灌、微灌、管道输水灌溉、渠道防渗输水灌溉等节水灌溉技术,以及先进的农机、农艺和生物技术等,提高灌溉用水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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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天津市静海区农兴旺达农田灌溉管件厂招聘信息天津市静海区农兴旺达农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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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天津7个污水处理厂

村镇污水主要由生活污水和农业废水组成。生活污水成分比较固定,主要含有碳水化合物、蛋白质、氨基酸、脂肪等有机物,比较适合于细菌的生长,成为细菌、病毒生存繁殖的场所;但生活污水一般不含有毒性,且具有一定的肥效,可用来灌溉农田。农业废水的成分则多种多样,不同的季节,不同的地方,不同发展目标的村镇,其废水需要用不同的处理方法。在处理污水时,为减小污水排放量及其复杂程度,应结合国家正在大力推广的沼气池建设,将生活用水中的冲厕用水(黑水)和其他生活用水(灰水)分开。灰水用自然净化系统处理,黑水以及人畜粪便经厌氧沼气池处理,不但可以降低污水的排放量、复杂程度和处理费用,而且对发展农村清洁新能源,保护人居环境、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等具有重要的意义。污水处理站的作用是对生产、生活污水进行处理,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是保护环境的重要设施。工业发达国家的污水处理站已经很普遍,而我国村镇的污水处理站很少,但今后会逐渐多起来。要使这些污水处理站真正发挥作用,还需要靠严格的排放制度、组织和管理体制来保证。有条件的村庄,应联村或单村建设污水处理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①雨污分流时,将污水输送至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②雨污合流时,将合流污水输送至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在污水处理站前,宜设置截流井,排除雨季的合流污水;③污水处理站可采用人工湿地,生物滤池或稳定塘等生化处理技术,也可根据当地条件,采用其他有工程实例或成熟经验的处理技术。人工湿地适合处理纯生活污水或雨污合流污水,占地面积较大,宜采用二级串联;生物滤池的平面形状宜采用圆形或矩形。填料应质坚、耐腐蚀、高强度、比表面积大、孔隙率高,宜采用碎石、卵石、炉渣、焦炭等无机滤料;地理环境适合且技术条件允许时,村庄污水可考虑采用荒地、废地以及坑塘、洼地等稳定塘处理系统。用作二级处理的稳定塘系统,处理规模不宜大于5000m3/d。站的选址,应布置在夏季主导风向下方,村镇水体的下游,地势较低处,便于污水汇流入污水处理站,不污染村镇用水,处理后便于向下游排放。它和村镇的居住区有一段防护距离,以减小对居住区的污染。如果考虑污水用于农田灌溉及污泥肥田,其选址则相应的要和农田灌溉区靠近,便于运输。医疗机构的污水必须进行严格的消毒处理,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才能排入污水管网,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标准《医院污水处理设计规范》(CECS07:2004)的有关规定。利用中水时,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标准《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50336-2002)和《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503352002)的有关规定,并应设置开闭装置,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停止使用。本数据来源于百度地图,最终结果以百度地图最新数据为准。

5,天津市境内海河水系水源保护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海河水系水源水质,严格防止污染,合理利用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天津市境内海河水系,包括:海河、北运河、南运河、大清河、永定河、子牙河、马厂减河、独流减河、洪泥河和北大港水库、团泊洼水库、于桥水库等饮用水源。第三条 凡在天津市管辖区域内的企业、事业、机关、部队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二章 水源水质保护第四条 本条例第二条所列各河、库以及其它调用的饮用水源的水质,均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地面水水质标准。第五条 输送饮用水源需使用其它河道时,该河道应无污染或排除污染。  其它水源不得与饮用水源窜流。第六条 海河及自来水公司使用的输水河道两岸必须设置卫生防护地带。对现有不符合规定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要有计划地加以改善或拆除。第七条 不得向海河水系水体排放废水、废渣及其它废弃物;排放生产冷却水的水质不得劣于排入河道的水质。第八条 排水系统要坚持实行清污分流。  饮用水源河道沿岸的雨污混流排水口,非汛期要封闭;汛期的启闭,由市防汛指挥部根据雨情、水势掌握。第九条 加强防潮闸、轮船闸、渔船闸的维护和管理,防止和减少海水上溯;枯水季节,轮船闸、渔船闸应在海水与河水持平时过船,必要时限制过船时间与次数;并要积极采取防止淡水流失、河水咸化的有效措施。第十条 农田灌溉回归水,不得排入饮用水源河道;符合农业灌溉标准的可排入农业用水河道。第十一条 不准在海河水系水域洗涤污物;禁止在河堤倾废排污、堆放有毒有害物质、饲养牲畜家禽;严禁捕鱼时投放毒品或其它麻醉品。第十二条 所有船舶一律不准向海河水系水体倾废排污。倾废、排污或冲洗船舱,均须到指定地点进行。船舶都应有防止污染水域的设施。第十三条 生产或堆放有毒有害物质必须有防渗漏的设施。严禁使用渗坑、裂隙、溶洞或稀释办法排放有毒有害废水,确保地下水不受污染。第三章 管理与监测第十四条 市环境保护局是天津市境内海河水系水源水质保护的主管部门。  河道、水库等水源的管理与监测,按隶属关系由水利部门负责;自来水公司所属输水河道,由自来水公司负责;市政排水口门、泵站,由市政排管部门负责;其它闸、坝、口门各由其所属单位和主管部门负责。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第十五条 对海河水系水源保护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第十六条 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至第十三条之一的,应处以罚款。罚款额视污染危害程度和情节轻重确定。对单位的罚款,最低不少于一千元;对个人的罚款最低不少于一元。  造成重大污染事故的,应给予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和操作人员以行政处分,以至刑事处分。第十七条 罚款的批准权限:五千元以下的,由区、县环境保护局(办)决定;五千元至二万元的,由区、县人民政府决定;二万元以上至五万元的,由市环境保护局决定;五万元以上的,报市人民政府决定。第十八条 缴纳的罚款,国营企业从企业基金或利润留成中列支;集体企业从税后利润中列支;行政和事业单位分别从行政费或事业费中列支。  此项罚款纳入环境保护专项基金使用。第五章 附则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天津市革命委员会1977年2月17日颁布的《海河水系水源保护试行办法》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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