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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双拥模范城奖励办法,奖惩退役军人的政策依据有哪些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1-28 12:53:44 编辑:天津生活 手机版

1,奖惩退役军人的政策依据有哪些

政策依据是《退役军人事务工作表彰奖励办法》。《办法》明确,退役军人事务领域表彰奖励设置3个常设项目:1、“全国模范退役军人、全国退役军人工作模范单位及个人”,表彰周期5年;2、“全国双拥模范城(县)、全国双拥模范单位和全国双拥模范个人”,表彰周期4年;3、“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先进单位及个人(含军休工作先进单位及个人、先进军休干部)”,表彰周期5年,一般在项目一表彰后2至3年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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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双拥奖发放标准

法律分析:新进教师、调入人员或军转安置人员按照奖励金标准的50%发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十一条 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分别组织编制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镇体系规划,用以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第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第二十三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点,不得妨碍城市的发展,危害城市的安全,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协调第二十四条 新建铁路编组站、铁路货运干线、过境公路、机场和重要军事设施等应当避开市区。第四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设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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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什么是全国双拥模范城市

全国双拥模范城市(National Double Support Model City),简称“双拥模范城”,是由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民政部、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命名的城市荣誉称号,是军地共同颁发的国家级城市品牌,也是国内重要的城市品牌之一。“双拥模范城市”,是指双拥工作方面成绩突出的模范城市,是城市的一项荣誉。评选对象主要是全国各副省级、地级城市,后来发展包括县、市、区等。扩展资料:命名程序与权限1、省级双拥模范城(县)由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党委、政府和驻军推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考核评选,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批准并命名,同时报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备案。2、省级双拥模范城(县)每二年命名一次,除特殊情况外,应举行命名大会,命名的时间自行确定。3、全国双拥模范城(县)一般二至三年命名一次。每次命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按照规定名额择优推荐。不论曾否被命名为全国双拥模范城(县),凡符合本办法第八条基本标准并获得省级双拥模范城(县)一年以上的单位,均有被推荐资格。4、省、自治区、直辖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向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推荐双拥模范城(县),应征求所在大军区意见,报请省委、省政府、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批准,尔后写出书面申请报告,并附被推荐单位的事迹材料。5、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对报请命名的单位进行审核。在此基础上,提出初选意见,经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办公室审议后,提交领导小组全体会议批准。6、全国双拥模范城(县)由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发布命名决定,除特殊情况外,应举行命名大会。7、命名全国双拥模范城(县)授予奖匾,并颁发荣誉证书。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全国双拥模范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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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发3号文件有谁知道

中发[2001]3号文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jun委2001年2月15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保持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军队转业干部,是指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军官和文职干部。第三条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军队转业干部为国防事业、军队建设作出了牺牲和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第四条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第五条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第六条国家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在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相应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市(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第七条解放军总政治部统一管理全军干部转业工作。军队团级以上单位党委和政治机关负责本单位干部转业工作。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负责全军转业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干部的移交,并配合当地党委、政府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第八条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第九条军队转业干部应当保持和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适应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t要,服从组织安排,努力学习,积极进取,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第十条对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贡献突出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在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国家和军队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转业安置计划第十一条全国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解放军总政治部编制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管理的在京企业事业单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中央和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劳都安置计划1,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第十二条担任团级以下职务(含处级以部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下同)的军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一)达到平时服现役最高年龄的;(二)受军队编制员额限制不能调整使用的;(三)因身体状况不能坚持军队正常工作但能够适应地方工作的;(四)其他原因需要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第十三条担任团级以下职务的军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一)年龄超过50周岁的;(二)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经驻军医院以上医院诊断确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四)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未满的;(五)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六)被开除党籍或者受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七)其他原因不宜作转业安置的。第十四条担任师级职务(含局级文职干部,下同)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干部,年龄50周岁以下的,本人申请,经批准可以安排转业,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担任师级职务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干部,年龄超过50周岁、地方工作需要的,可以批准转业,另行办理。第十五条因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或者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成建制成批军队干部的转业安置,由解放军总政治部与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协商办理。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管理的在京企业事业单位计划外选调军队干部,经大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审核并报解放军总政治部批准转业后,由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办理审批。第三章 安置地点第十六条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第十七条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一)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二)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三)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四)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第十八条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第十九条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一)自主择业的;(二)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三)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了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四)因战因公致残的。第二十条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一方可以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第二十一条因国家重点工程、重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单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的军队转业干部,经接收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规定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该地区安置。第四章 工作分配与就业第二十二条担任师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以下职务(含科级以下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下同)且军龄不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采取计划分配的方式安置。担任团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职务且军龄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选择计划分配或者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第二十三条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其德才条件和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专长安排工作和职务。担任师级领导职务或者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接收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其他担任师、团级职务或者担任营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上述规定,合理安排。第二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优惠的政策措施,鼓励军队转业干部到艰苦地区和基层单位工作。对自愿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当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德才优秀的可以提职安排。在西藏或者其他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连续工作满5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当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或者非领导职务,对正职领导干部安排正职确有困难的,可以安排同级副职。第二十五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采取使用空出的领导职位、按规定增加非领导职数或者先进后出、带编分配等办法,安排好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工作和职务。党和国家机关按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数的15%增加行政编制,增加的编制主要用于安排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把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安排与领导班子建设通盘考虑,有计划地选调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安排到市(地)、县(市)级领导班子或者事业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领导班子任职。第二十六条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应当按照其在军队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工作需要的可以安排行政职务。担任行政职务并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根据地方工作需要和本人志愿,可以安排相应的行政职务或者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第二十七条国家下达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年度增人计划,应当首先用于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编制满员的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实际接收人数相应增加编制,并据此增加人员工资总额计划。第二十八条党和国家机关接收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对担任师、团级职务的,采取考核选调等办法安置;对担任营级以下职务的,采取考试考核和双向选择等办法安置。对有的岗位,也可以在军队转业干部中采取竞争上岗的办法安置。第二十九条对计划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其军队职务等级安排相应的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3年适应期。企业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计划,根据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志愿进行分配,企业安排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2年适应期。军队转业干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或者有固定期限劳动、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第三十条中央和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党委、政府下达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需要增加编制、职数和工资总额的,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支持。第三十一条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政府应当采取提供政策咨询、组织就业培训、拓宽就业渠道、向用人单位推荐、纳入人才市场等措施,为其就业创造条件。第三十二条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社会上招聘录用人员时,对适合军队转业干部工作的岗位,应当优先录用、聘用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第三十三条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政府应当在政策上给予扶持,金融、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视情提供低息贷款,及时核发营业执照,按照社会再就业人员的有关规定减免营业税、所得税等税费。第五章 待遇第三十四条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的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的,享受所在单位与其转此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未员的退休待遇。本条规定不适用于到地方后受降级以上处分的军队转业干部。第三十六条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和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享受相应的待遇。在军队从事护理飞教学工作,转业后仍从事该职业的,其在军队的护龄、教龄应当连续计算,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同类人员的待遇。第三十八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团级职务和军龄满20年的营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第三十九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二按照下列条件和标准增发退役金:(一)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二)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本办法第三十八条和本条各项规定的标准合并计算后,月退役金数额不得超过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基础、军龄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第四十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低于安置地当年党和国家机关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的,安置地政府可以发给差额补贴。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停发退役企。其工资等各项待遇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区别不同情况,一次发给本人生前10个月至40个月的退役金作为抚恤金和一定数额的退役企作为丧葬补助费。具体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遗属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安置地政府按照国家和当地的有关规定发给生活困难补助金。第四十二条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所在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政治待遇;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安置地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的有关政治待遇。第四十三条军队转业干部在服现役期间被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比照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被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以及被评为全国模范军队转业干部的,比照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第六章 培训第四十四条军队转业干部的培训工作,是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在政策和经费等方面提供必要保障。第四十五条对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当进行适应性培训和专业培训,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在安置前组织适应性培训。培训工作贯彻“学用结合、按需施教、注重实效”和“培训、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增强针对性和实用性,提高培训质量。军队转业干部培训的规划、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第四十六条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的专业培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按部门或者专业编班集中组织实施,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军队转业干部参加培训期间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在职人员的各项待遇。第四十七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主要依托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具体实施,也可以委托地方院校、职业培训机构承担具体工作。负责培训的部门应当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合理设置专业课程,加强定向职业技能培训,以提高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竞争能力。第四十八条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主要承担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适应性培训和部分专业培训,以及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的管理。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从事社会服务的收益,主要用于补助培训经费的不足。第四十九条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师资、教学设施等方面,支持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工作。对报考各类院校的军队转业干部,应适当放宽年龄条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应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投档。第七章 社会保障第五十条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由安置地政府按照统筹规划、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合理负担的原则给予保障,主要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有住房或者租住周转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决。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单位工作后的住房补贴,由安置地政府或者接收安置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解决。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l的住房补贴,按照安置地党和国家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住房补贴的规定执行。军队转业干部因配偶无住房补贴,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超过家庭合理负担的部分,个人支付确有困难的,安置地政府应当视情给予购房补助或者优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一条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其服现役期间的医疗等社会保险费,转入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第五十二条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待遇;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第五十三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医疗保障,按照安置地党和国家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章 家属安置第五十四条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工作,安置地党委、政府应当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与军队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安置,发出报到通知。调入调出单位相应增减工资总额。对安排到实行合同制、聘任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应当给予2年适应期。适应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擅自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第五十五条军队转业干部随迁配偶、子女符合就业条件的,安置地政府应当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帮助其实现就业;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应当在政策上给予扶持,并按照国家和安置地促进就业的有关规定减免税费。第五十六条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和未参加工作的子女可以随调随迁,各地GongAn部门凭军队转业于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的通知及时办理迁移-落户手续。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由安置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排;报考各类院校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军队转业干部身边无子女的,可以随调一名已经工作的子女及其配偶。各地在办理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随迁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落户和转学、入学事宜时,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第五十七条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配偶、子女,已经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其社会保险关系和社会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并转移或者继续支付。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国家和安置地有关规定,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第九章 安置经费第五十八条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经费,分别列入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军费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加大投入。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涉及的行政事业费、培训费、转业生活补助费、安家补助费和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按照现行的经费供应渠道予以保障。军队转业干部培训经费的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补贴。安置业务经费由本级财政部门解决。第五十九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住房补贴和医疗保障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第六十条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截留、克扣、侵占,有关职能部门对安置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进行监督检查。第十章 管理与监督第六十一条各级党委、政府应当把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和评选双拥模范城(县)的重要条件。第六十二条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军队转业干部的计划安置、就业指导、就业培训、经费管理和协调军队转业干部的社会保障等工作。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各级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法律、法规主管部门管理,主要负责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政策指导、就业培训、协助就业、退役金发放、档案接转与存放,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其他目常管理服务工作,由户口所在街道、乡镇负责。第六十三条各级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对拒绝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未完成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组织、人事、编制等部门可以视情暂缓办理其人员调动、录用和编制等审批事项。第六十四条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报到前发生的问题,由其原部队负责处理;到地方报到后发生的问题,由安置地政府负责处理,涉及原部队的,由原部队协助安置地政府处理。对无正当理由经教育仍不到地方报到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原部队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军纪处分或者其他处罚。第六十五条退出现役被确定转服军官预备役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接收安置单位报到时,应当到当地人民武装部进行预备役军官登记,履行其预备役军官的职责和义务。第六十六条凡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置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第十一章 附则第六十七条中国人民武装jingcha部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第六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六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此后批准转业的军队干部。以往有关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七十条本办法由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5,双拥模范城的评估标准是什么

淄博市双拥模范城(县)考评标准和责任分工表(试行) 序号 考核标准 责任单位 考评项目 考评内容 所占分值 评分标准 考评要点 1 一、组织领导坚强有力(6) 双拥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列入党政军领导政绩考核范围;年度政府工作报告、军分区(警备区)或人民武装部党委工作报告有双拥工作内容。 2 每做到一项得0.5分。 1.双拥工作计划;2.考核计划;3.政府工作报告;4.军分区或武装部党委工作报告。 当地党委、政府发改委 组织部 驻淄部队 2 党委议军会议、军地联席会议制度落实;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成员会议。 1 会议制度落实的得0.5分,领导小组召开会议的得0.5分。 1.会议制度;2.党委议军会议、军地联席会议的纪要;3.双拥领导小组会议纪要。 当地党委、政府双拥办 驻淄部队 3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明确,有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每年在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全体会议上进行工作述职(或书面述职)。 1 成员单位职责明确的得0.25分,有工作计划和总结的得0.25分,进行工作述职(或书面述职)的得0.5分。 1.成员单位职责、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2.成员单位的述职报告。 双拥办 成员单位 4 地级以上市双拥办实行军地合署办公,县级双拥办有相对固定的部队人员参与工作。 1 达到要求的得1分。 双拥办规章制度。 双拥办 驻淄部队5 慰问部队、重点优抚对象等双拥活动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1 列入预算且有经费下拨凭证的得1分。 1.年度经费预算报告;2.经费下拨凭证。 双拥办 财政局 6 二、宣传教育广泛深入(5) 国防和双拥宣传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及部队教育规划,列入宣传、教育、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部门的年度工作计划。 1 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及部队教育规划的得0.5分,列入各部门年度工作计划的得0.5分。 1.教育规划的文件、报告;2.年度工作计划;3.宣传资料、录像资料、国防双拥教材。 宣传部 成员单位 驻淄部队7 有国防和双拥教育阵地或教育基地,每年集中组织开展1次以上教育活动。 1 有教育阵地或教育基地的得0.5分,国防教育日组织活动的得0.5分。 1.国防和双拥教育基地的挂牌、宣传牌和建设资料;2.组织活动的记录和照片或影像资料。 双拥办 宣传部 驻淄部队 8 当地主要媒体开辟国防和双拥宣传教育专栏;城区主要公共场所有永久性双拥标志或宣传牌。 1 开辟专栏的得0.5分,有双拥标志或宣传牌的得0.5分。 1.开辟国防和双拥宣传教育专栏资料;2.公共场所永久性大型双拥标志或宣传牌。 双拥办 宣传部 城市执法局 9 军烈属家庭挂光荣牌;官兵立功受奖喜报及时送达并予以宣扬。 1 挂光荣牌的得0.5分,喜报及时送达并予以宣扬的得0.5分。 1.光荣牌的发放、悬挂登记记录;2.查看悬挂情况;3.立功受奖喜报的送达时间和宣传记录。 民政局 10 编印工作刊物,交流双拥工作经验做法,反映双拥工作动态,宣传双拥先进典型。 1 有工作刊物的得1分。 信息简报、书籍资料和工作刊物。 双拥办 成员单位 序号 考核标准 考评项目 考评内容 所占分值 评分标准 考评要点 责任 单位11 三、拥军工作扎实有效(20) 积极支持部队完成战备执勤、训练演习、科研试验和抢险救灾等多样化军事任务,有计划、有措施、有成效。 3 有计划和措施的得1分,部队执行任务中需要地方支持的合理化需求得到及时解决的得1分,训练演习群众损失得到妥善解决的得1分。 1.支持部队完成各种任务计划和措施;2.解决部队的合理化需求的方案、报告;3.妥善解决群众损失的文件和材料。 双拥办 成员单位 12 组织开展科技、教育、文化拥军活动,支持部队信息化建设和实施人才战略工程成效明显。 2 有科技、教育、文化拥军活动计划的得1分,部队建设需求得到及时解决的得1分。 1.科技、教育、文化拥军活动计划和实施方案;2.部队建设需求的文件或材料3.解决部队实际困难的措施、文件。 双拥办 成员单位 13 大力支持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 及时优质供应粮、油、水、电、气、暖等。 1 达到规定标准的得1分。 1.年度供应计划;2.后勤保障措施和文件 双拥办 成员单位 14 支持重点军事工程建设,在规划审批、土地征用、设施配套等方面给予优先优惠;在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中兼顾到军事需求。 2 制定并落实优先优惠政策的得1分,在城乡规划和建设中按规定落实军事需求的得1分。 1.有关的优惠政策和文件;2.落实措施和工作总结。 建委 规划局 国土局 15 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机制健全,依法优先、积极稳妥地处理涉军案件和问题,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2 有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政策规定的得1分,涉军案件得到及时妥善处理(无涉军案件)的得1分。 1.相关政策文件;2.涉军案件的处理方案和报告书。 政法委 司法局 法院16 军供站人员、经费按规定落实,设施、设备完善,保障能力强,为过往部队提供优质服务。 2 军供站编制、经费落实的得1分;设施、设备完善,过往部队对其所提供服务满意的得1分。 1.人员编制文件;2.年度经费计划和经费使用报告;3.设施、设备完善记录;4.服务记录、年终总结和意见薄。 民政局 财政局17 车站、码头、医院等公共服务场所设有残疾退役军人、烈属和现役军人等优先优惠服务的标志,积极主动提供服务。 2 设有优先优惠服务标志的得1分,优先优惠服务对象满意的得1分。 1.公共场所是否设有残疾退役军人、烈属和现役军人优惠服务标志;2.意见箱和意见薄。 双拥办 民政局 交通局 卫生局18 积极扶持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年度安置率(含货币化安置)达到90%。 2 安置率达到要求的得2分。 1.年度安置计划;2.安置总结。 组织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民政局 19 现役军人和烈士子女入学入托按政策享受优待。 2 出台地方性优待办法的得1分,政策落实到位的得1分。 1.相关的政策、文件;2.措施、方案;3.优待记录。 教育局 20 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收费交通站点,免收军车通行费用;各类公共收费停车场所设有军车免费停放标志。 2 免收军车通行费用的得1分,有军车免费停放标志的得1分。 1.相关文件;2.相关标志和说明。 交通局 公安局 执法局 序号 考核标准 考评项目 考评内容 所占分值 评分标准 考评要点 责任 单位21 四、拥政爱民成果显著(11) 驻军部队每年有拥政爱民工作计划,年中有检查,年底有总结。 1 有工作计划的得0.5分,有检查和工作总结的得0.5分。 1.年度工作计划;2.年中检查记录、情况报告;3.年度总结报告。 驻淄部队 22 积极参加和支援驻地经济社会建设,有规划措施,有援建成效。 2 有规划措施的得1分,规划落实的得1分。 1.相关的规划和措施;2.相关的总结报告。3.活动的照片或录像资料。 驻淄部队 23 勇于承担抢险救灾等急难险重任务,预案健全,准备充分,完成任务圆满。 2 有预案的得1分,圆满完成任务的得1分。 1.相应的应急预案;2.相关的总结报告。 驻淄部队 24 从实际出发开展多种形式的扶贫帮困工作,积极参加驻地新农村建设或城市社区建设,有扶贫联系点和新农村建设、城市社区建设援建点,每年援建有计划、有项目、有成效。 1 有扶贫联系点的得0.5分,援建计划落实的得0.5分。 1.工作计划;2.建立扶贫联系点的公约;3.援建计划、项目;4.年度工作报告。 驻淄部队 25 大力开展助学兴教,组织团以上领导干部与贫困学生结对助学。 1 援建贫困学校的得0.5分,开展结对助学的得0.5分。 1.援建文件、计划;2.活动方案和记录;3.图片或录像资料。 驻淄部队 26 参加军地统一组织的捐赠活动,为灾区和贫困地区群众送温暖、献爱心。 1 参加捐赠活动的得1分。 参加捐赠活动的文件、照片或录像材料。 驻淄部队 27 参加驻地绿化美化建设,在植树造林、环境整治等方面成效明显。 1 圆满完成地方赋予的植树造林、环境整治等任务的得1分。 1.相关的文件、计划;2.总结;3.活动记录、照片或影像资料。 驻淄部队 28 扎实做好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每年为驻地少数民族群众办一至两件有影响的实事好事。 1 达到要求的得1分。 1.相关文件;2.实施计划和报告;3.活动记录、照片或影响资料;4.总结。 驻淄部队 29 广泛参与平安建设,加强军警民联防联治,协助地方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及时有效。 1 组织部队参加平安建设的得0.5分,有处置各类突发事件预案的得0.5分。 1.相关的文件;2.计划、措施;3.应急预案;4.活动的记录、照片、总结。 驻淄部队 序号 考核标准 考评项目 考评内容 所占分值 评分标准 考评要点 责任 单位30 五、政策法规落到实处(32) 结合本地区和驻军部队实际,出台综合性双拥政策规定。 2 有综合性双拥政策规定的得2分。 综合性双拥政策规定。 党委、政府 双拥办 成员单位 31 对在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有明确奖励办法。 2 有奖励办法的得2分。 1.奖励办法或实施意见。 地方党委、政府32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军事设施得到有效保护。 2 把军事设施保护列入全民国防教育、普法教育计划的得0.5分,辖区内军事设施保护完好的得0.5分,地方建设没有影响军事设施安全或部队正常训练、工作和生活的得1分。 1.教育计划;2.军事设施保护措施;3.军事设施保护完好。 双拥办 成员单位33 严格落实征兵有关政策规定,保证兵员质量。 1 没有违纪问题的得0.5分,没有责任退兵的得0.5分。 1.政策规定;2.保证责任书;3.无责任退兵。 军分区 公安局 教育局 卫生局34 现役军人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享受优待;残疾退役军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现役军人和残疾退役军人参观游览当地公园、博物馆、风景名胜区享受优待。 2 现役军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参观游览享受优待的各得0.5分,残疾退役军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免费的得0.5分、参观游览享受优待的得0.5分。 1.现役军人乘车优惠文件;2.现役军人参观优惠文件;3.残疾退役军人乘车相关优惠文件;4.残疾退役军人参观相关优惠文件;5.相关标志明显;6.保障措施。 交通局 旅游局 35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退役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 1 按要求落实的得1分。 1.相关文件或实施意见;2.落实文件的措施;3.年度总结。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员单位 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不低于国家和省(区、市)规定标准,并按时足额发放。 2 达到国家和省(区、市)规定标准的得1分,高于国家和省(区、市)规定标准的得2分。 1.相关文件;2.发放记录。 民政局 财政局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政策落实;省(自治区)辖市、直辖市辖区和县级财政预算有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并逐步增加。 1 出台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并落实的得0.5分,财政预算有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的得0.5分。 1.保障措施或办法;2.财政预算报告。 民政局 财政局 卫生局38 农村重点优抚对象住房难的问题得到较好解决。 1 已解决的得1分。 1.相关文件或措施;2.方案或年度报告。 民政局 财政局 39 义务兵家庭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按时足额发放。 2 达到或高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得1分,按时足额发放的得1分。 1.相关文件或实施意见;2.保障措施;3.发放记录。 民政局 财政局 序号 考核标准 考评项目 考评内容 所占分值 评分标准 考评要点 责任 单位40 五、政策法规落到实处(32) 县级以上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按规定落实人员、经费,在爱国主义教育中发挥重要作用。 1 人员、经费按规定落实的得0.5分,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活动在2次以上的得0.5分。 1.人员编制文件;2.经费落实的计划、报告;3.活动登记、照片和成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财政局 民政局41 优抚医院、光荣院的人员、经费按规定落实,功能发挥良好;光荣院集中供养优抚对象的基本生活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规定标准足额列入财政预算。 2 人员、经费落实的得1分,集中供养优抚对象的基本生活费足额列入财政预算的得1分。 1.人员编制的文件;2.经费落实的计划、报告;3.财政预算报告。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民政局 财政局 42 军队转业干部及时妥善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服务管理政策得到落实。 4 完成年度安置任务的得2分,军队转业干部对安置岗位满意的得1分,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服务管理政策落实的得1分。 1.年度安置计划和完成总结报告;2.军队转业干部对安置岗位满意程度调查表;3.落实服务管理政策的文件和报告。 组织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3 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落实,自谋职业生活补助费、待分配期间生活补助费列入财政预算。 3 年度安置率(含货币化安置)达到90%的得2分,经费足额列入财政预算的得1分。 1.退役士兵年度安置计划;2.完成情况报告;3.相关年度财政预算报告。 民政局 财政局44 军队离退休干部妥善安置,政治、生活、医疗待遇落实;军休服务管理机构人员编制、工作经费、附属用房设施落实,补助经费纳入市、县财政预算。 2 年度安置任务完成,军休干部政治、生活、医疗待遇落实的得1分;编制、经费、附属用房设施落实的得0.5分,补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的得0.5分。 1.安置计划;2.完成报告;3.相关文件或保障措施;4.编制、经费和附属用房设施的文件;5.财政预算报告。 组织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民政局 财政局 45 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按政策接收安置,地方补助补贴落实。 1 按政策接收安置的得0.5分,补助补贴落实的得0.5分。 1.政策性文件;2.落实补助、补贴的文件3.补贴发放登记。 民政局 财政局 46 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部分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等群体性上访事件。 1 没有因政策不落实引发群体性(50人以上)上访事件的得1分。 1.相关措施;2.无上访事件发生。 组织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民政局 信访局 47 部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严格执行群众纪律,在驻地群众中形象好。 2 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的得1分,没有违反群众纪律的得1分。 1.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2.无违反群众纪律情况现象发生。 驻淄部队 序号 考核标准 考评项目 考评内容 所占分值 评分标准 考评要点 责任 单位48 六、双拥活动坚持经常(6) 双拥活动制度化、经常化,年度有计划,季度有安排,节日有走访,平时有活动。 2 年度有计划的得0.5分,季度有安排的得0.5分,节日有走访的得0.5分,平时有活动的得0.5分。 1.双拥年度工作计划;2.双拥季度活动安排;3.节日走访计划;4.走访记录、信息和照片;5.平时开展活动的记录照片。 双拥办 成员单位49 广泛开展“爱心献功臣”活动,为重点优抚对象办好事实事成效明显。 2 开展活动的得1分,重点优抚对象对活动满意的得1分。 1.相关政策、文件;2.活动记录材料和照片;3.满意度调查资料;4.保障措施。 双拥办 成员单位50 党政主要领导每年走访慰问驻军和重点优抚对象;驻军部队领导到地方有关部门走访答谢。 1 每落实一项得0.5分。 1.相关文件、方案;2.活动记录、照片、信息简报等;3.回访方案;4.回访信息、简报、照片。 双拥办 民政局 驻淄部队 51 当地有烈士纪念建筑物的,党政军主要领导每年清明节前往祭扫。 1 按要求落实的得1分。 1.相关方案;2.活动记录、照片、信息。 双拥办 驻淄部队52 七、军民共建富有成效(6) 地方基层单位与驻军基层单位结成共建对子,军地双方有共建公约和共建活动制度。 2 结成共建对子的得1分,有共建公约和共建活动制度的得1分。 1.相关文件或意见;2.相关公约和制度;3.开展共建活动的照片和资料。 双拥办 成员单位 驻淄部队53 共建活动开展经常、形式多样,效果明显。 1 每年开展2次以上不同形式活动的得1分。 1.相关方案或措施;2.活动总结;3.相关活动的照片和信息。 双拥办 成员单位 驻淄部队54 有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军人道德规范》的具体计划和措施,军民自觉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和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 1 有计划和措施的得1分。 1.相关的计划和措施;2.调查资料;3.总结报告。 双拥办 成员单位 驻淄部队55 积极参加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社区等活动,弘扬社会文明新风。 1 参加创建活动的得1分。 1.相关文件;2.相关活动方案或措施;3.相关活动资料;4.总结报告。 双拥办 驻淄部队56 组织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开展共建(拥军)活动成效明显。 1 组织开展活动的得1分。 1.相关措施;2.实施方案;3.相关活动记录、照片。 双拥办 成员单位 驻淄部队序号 考核标准 考评项目 考评内容 所占分值 评分标准 考评要点 责任 单位57 八、军政军民关系融洽(5) 军地相互尊重,相互支持,互办实事。 2 有互办实事计划的得1分,计划落实的得1分。 1.相关计划和措施;2.相关落实方案;3.总结资料。 成员单位 驻淄部队58 军地历史遗留问题得到妥善处理。 1 没有遗留问题的得1分,有遗留问题但得到妥善处理的得1分。 1.相关处理方案、措施;2.处理结果。 当地党委、政府双拥办 驻淄部队59 有预防和处理军(警)民纠纷的规定措施,当发生矛盾和纠纷时,军地双方及时妥善处理。 2 有规定措施的得1分;没有军(警)民纠纷的得1分,有军(警)民纠纷但得到妥善处理的得1分。 1.相关规定或措施;2.相关处理方案;3、处理结果。 当地党委、政府双拥办 驻淄部队60 九、群众满意度测评(9) 优抚安置对象问卷调查满意度测评,对优抚安置政策落实情况的满意率达到80%以上。 3 采取问卷调查。调查对象随机抽样,样本容量≥100。问卷设计量度:1、满意,2、基本满意,3、不满意。满意率80%(含)以上的得3分,70—80%的得2分,60—70%的得1分,60%以下的不得分。 1.优抚安置政策得到较好落实;2.了解优抚安置对象的需求情况。 双拥办 民政局61 驻军部队官兵问卷调查满意度测评,对拥军优属工作情况的满意率达到80%以上。 3 采取问卷调查。调查对象随机抽样,样本容量≥100。问卷设计量度:1、满意,2、基本满意,3、不满意。满意率80%(含)以上的得3分,70—80%的得2分,60—70%的得1分,60%以下的不得分。 1.拥军优属政策得到较好落实;2.了解部队和官兵需求情况。 驻淄部队 62 社会公众网络调查满意度测评,对当地军政军民关系、拥政爱民工作的满意率达到80%以上。 3 采取网络调查。问卷设计量度:1、满意,2、基本满意,3、不满意。满意率80%(含)以上的得3分,70—80%的得2分,60—70%的得1分,60%以下的不得分。 双拥办 成员单位驻淄部队序号 考核标准 考评项目 考评内容 所占分值 评分标准 考评要点 责任 单位63 十、加分项目 双拥工作受到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肯定并作出批示的。 3 双拥办 成员单位 驻淄部队64 双拥工作成效突出,经验做法对全国双拥工作具有指导意义,被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为重大典型进行宣传并以文件形式转发的。 2 双拥办 成员单位驻淄部队65 双拥工作经验做法在全国性双拥工作会议上作典型发言的。 2 双拥办 成员单位驻淄部队66 在重大军事演习、科研试验中保障有力、成效显著的。 2 双拥办 成员单位驻淄部队67 申报全国双拥模范城(县)的地区,驻军数量居本省(区、市)前三名的。 3 前3名分别按3、2、1分给予加分。 双拥办 驻淄部队68 辖区内优抚安置对象占人口比例高于省(区、市)平均水平的。 2 双拥办 民政局 备 注 1、考评标准总分100分; 2、被考评城(县)没有军供站、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优抚医院等项目的,不考评,不计分; 3、不能参加全国双拥模范城(县)申报和推荐的5种情况未列入考评标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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