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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卫生与计划生育,天津市内计划生育政策是从哪年开始实施的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1-13 17:05:16 编辑:天津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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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内计划生育政策是从哪年开始实施的

1979年
建议你查看《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那上面对二胎生育政策有明确规定。

天津市内计划生育政策是从哪年开始实施的

2,天津计生中心的地址有门诊吗

是市级的吗?在天津市红桥区咸阳北路6号天津人口家庭公共服务中心A座。有门诊!但没有手术!
有吧正常都应该有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天津计生中心的地址有门诊吗

3,天津市河西区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中心地址在哪

在苏州道89号天津市河西区生殖健康服务中心天津市河西区计划生育主要经营: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育岭群众的生殖健康,做好等产品。作为经营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育岭群众的生殖健康的企业,我们始终坚持诚信和让利于客户,坚持用自己的服务去打动客户。(转载的)
你好!三义庄知道吗,绿色的楼斜对面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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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天津计划生育政策二胎罚款

你好: 一般来说,有指标的,不会罚款。另外,如果要罚款,是可以分期付款的。
符合计划生育法规定的生育第二胎条件且经过计生办同意(即拿到二胎指标)的生育,不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第 六次人口普查有这样的政策,因计生违法未登记户口的可以在按较低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登,经济困难者还可以申请分期缴纳。这个政策各地怎么执行,可到当地计生委咨询。
交罚款是必须的,而且不能分期交也是真的

5,天津卫健委和天津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是一回事吗

是 两个是合并的 但是负责的具体东西还是不同的,一个主抓计划生育,一个是卫生健康。
天津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是天津卫健委的下属事业单位
有没有组织的英语,天津卫,天津慰藉和天津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所是一回事吗他们是不是意味着。
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是原卫生监督所,卫生计生委的下属单位。是一类事业单位,卫生计生委委托监督执法。
天津卫计委,天津市卫生计委综合监督是一回事吗?应该差不多就是一个类别吧。

6,天津市规定的产假多少天

1、女员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包括15天的预产假; 2、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所在单位增加生育假(产假)30日; 3、难产(剖宫产以及产程中使用吸宫器、产钳等非正常顺产的平产手术者)增加产假15天; 4、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法律规定: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生育假(产假)三十日;不能增加生育假(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生育保险的规定执行。 农村居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7,天津关于生二胎的政策是怎样的

12种情况可要二胎 根据《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16条规定,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1.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2.再婚夫妻(含一方再婚,一方初婚),原有一个子女的。 3.婚后五年以上不孕(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4.夫妻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回国或者回内地定居不满六年的。 5.夫妻双方均系独生子女的。 6.从外地迁入本市的少数民族居民,迁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并已怀孕的。 7.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 同时,夫妻双方或者女方为农村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1.夫妻一方因伤残全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是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2.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3.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负责赡养女方父母的; 4.劳动力缺乏的山区、半山区的农民,只有一个女孩的; 5.同胞兄弟中一人婚后没有生育能力或者因特殊原因不能结婚,其他人各生一个子女的,经协商一致,准许其中一人再生一个。 5种再婚夫妇可再生 依据《天津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中若干问题的答复》,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再婚夫妻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1.再婚夫妻一方原有一个子女,另一方初婚或已婚未生育子女,可以再生一个; 2.再婚夫妻均系离婚者,原各有一个子女,均由对方抚养(根据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新组成家庭没有子女,可以再生一个; 3.再婚夫妻一方初婚或已婚未生育子女,另一方原有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确已送养给外国公民或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并在大陆已注销户籍的,按原有一个子女计算,可以再生一个; 4.再婚夫妻一方为本市常住户籍公民,系初婚、已婚未生育或已婚有一个子女的,另一方系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或外国公民,其原有子女均已在大陆以外定居的,可以再生一个; 5.除上述第3种情况外,凡本人原有子女委托他人抚养或送养的,仍计为本人及新组成家庭的子女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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