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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申请书,天津公产房过户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13 01:26:54 编辑:天津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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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公产房过户

1,天津公房过户到津房办理。 2,原承租人过世情况,可由原承租人同户籍下人员继承。 3,原承租人同户籍下人员如果对房子没有争议不影响过户,明白? 如果老人在世建议最好过户到同户籍下没有挣义的人的名字,费用如果有去向非常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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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产房过户材料

公产房交易步骤是先由房管局下属部门对卖方进行评估,同时由房管站验房。公产房继承与转让过户条件公产房分直管公房和企业产。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2、公有住房租赁合同。3、回购或者代理转让申请书。4、配偶及同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同意代理转让的书面证明。5、承租人与配偶不是同户籍的,提交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户籍迁出本市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申请过户。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只能由一人申请过户,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有两人以上(含两人)的,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申请过户。【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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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天津市公产房如何过户

公房过户到私人名下需由原产权单位出具购房证明,结合房产部门办理.如果房产证是你爷爷的名字,只要你爷爷出面,可以随时改变产权名字,只收取不到百元的工本费.如果是你爷爷过世后办理,有遗嘱可以拿遗嘱办理,没有遗嘱就须继承人协商,一起到房产局办理.

天津市公产房如何过户

4,房屋过户需要的登记申请书是什么

房屋过户需要的登记申请书是双方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一、房屋过户费用继承权公证继承过户与买卖和赠与相比,税费支出是最低的,因为继承的房产没有营业税,个税和契税。继承人凭遗嘱办理继承权公证,凭继承权公证书到房管局转名。在实际操作中,因为继承是遗产人死后才可以进行产权过户,所以这种过户方式的人比较少。同时,继承房产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第一,房产继承有两种形式,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法定继承即法律规定的遗产继承人,遗嘱继承必须是遗产人死前曾做过公证的遗嘱才有法律效力。第二,遗产应当是被继承人生前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第三,因遗产是所有继承人的共同财产,房产的分割协议,需要每个继承人同意并签字方可生效。赠与主要费用 个税+契税+公证费如果以赠与方式过户,是没有营业税的,但因为赠与是被认为无偿受赠的行为,所以需要受赠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还需要契税和赠与公证费,这些费用要远远高于买卖过户的税费。不过,对于赠与的房产,银行一般会认定受赠方免费接受赠与的行为,没有实际交易产生,因此受赠房屋不能办理按揭贷款。二、房产过户注意事项1、若单位购买私房,还需提交单位法人或其它组织资格证明(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单位法定代表人办证委托书(收件窗口领取),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若非住宅转移,还需提交土地使用权证书;3、若当事人不能亲自办理,需出具委托书或公证书,受委托人需出具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房屋若已出租,且承购人非承租人的,需提交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证明;5、若有共有权人需出具共有权人同意出售证明和共有权证书;6、若经法院判决的,需出具法院判决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去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带上房产证原件,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5,天津限价房证申请条件

有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及滨海新区范围内非农业户籍;男超过25岁、女超过23岁的未婚人员及离异、丧偶人员可作为单人户申请。 家庭上年人均收入:低于3万元,并且在计算家庭上年人均收入时,2人(含)以下家庭的家庭人口可按实际人口数的1.5倍计算,即单人户上年收入不超过4.5万元,2人户上年总收入不超过9万元;家庭住房面积: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认定住房面积时,家庭住房为公有住房的,高层和多层成套住房建筑面积按计租面积乘以1.3计算,平房和非成套住房建筑面积按计租面积乘以1.15计算

6,公租房承租人去世如何变更承租人

一、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户籍迁出本市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亲属,可以申请办理变更承租人过户手续。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只能由一人提出申请,符合过户条件的人员有两人以上(含两人)的,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申请过户。符合过户条件人员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人民法院调解、审判过程中,需要通过回购、代理转让等方式确定承租权或处置公有住房的,由公有住房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房屋经营管理单位、置换经营单位回购或者代理转让公有住房。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的,新的承租人通过以下方式确定:1、公有住房承租人生前可以指定其配偶、子女、父母或者其他同户籍亲属在其死亡后继续承租公有住房;2、公有住房承租人生前未指定承租人的,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申请过户。承租人子女已故的,已故子女的子女可以申请过户。二、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后没有符合上述规定过户条件人员的,承租人的兄弟姐妹可以在本市主要报纸刊登公告,公告三个月期满无异议的,可以申请过户。三、依据上述规定仍无法确定新的承租人的,产权人可以依法收回该公有住房使用权。四、承租人死亡的,其配偶、子女、父母以外同户籍的其他亲属,出具经公证的符合过户条件人员放弃承租权、同意过户给其他亲属的协议书,也可以申请过户。符合过户条件的人员仅有一人的,可以出具经公证的过户声明。具体步骤如下图所示:申请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书;2、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3、公有住房租赁合同;4、原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5、原承租人户籍迁出本市的,提交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6、指定承租人的,提交经公证的公有住房指定承租人协议书;7、经公证的符合过户条件人员同意过户协议书(符合过户条件人员仅有一人的,提交经公证的过户声明);8、承租人的兄弟姐妹申请过户的,提交兄弟姐妹关系公证书、具结书和在本市主要报纸刊登的公告。以上内容参考:天津市人民政府-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修改《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的通知嘉禾县人民政府-国家直管公房承租人变更工作程序

7,天津公产房承租人变更过户

你需要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领取《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亲属关系证明表》,带着表到原承租人档案所在部门开具,切记要加盖单位人事部门的印章,不可以是单位公章,之后在回到公证处向公证员提交包括《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亲属关系证明表》在内的一下证明材料:1、原承租人的死亡证明;2、所有健在并且具有天津市户口的有权承租人的身份证和户口本(有承租权人包括:原承租人的父母、配偶和子女,若上述人等有死亡的,需要提供死亡证明);3、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在上述条件齐备的情况下,所有健在的有权承租人必须一起去公证处,在公证员面前达成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协议书,只能由一个人承租,其他人必须放弃。
一起去房管站变更就可以具体的公产房变更承租人 要先去公证处 领一个表格 上面会有可以承租这个房子的人的栏目 按照规定填上 你的朋友的母亲还有你朋友的祖父祖母 还有他的兄弟姐妹都可以承租 这些人到时公正时都要到场 缺一不可 已经死亡的要到户籍管理开死亡证明 盖章 如果有一个人不同意把承租人改成这些人中的一个 这个改承租人名字的事情也不能进展 假定改成你朋友的名字来承租 经过公证后 把公证书给房管站 在有约20天的时间批准新的房本 到那时 你可以和你的朋友一同到房屋置换中心办理房屋买卖的事情

8,天津市的公产房现在还能过户吗

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2007年6月3日根据《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修改<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土房管[2007]489号)修改)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公有住房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的行为,维护房屋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户籍迁出本市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申请过户。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只能由一人申请过户,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有两人以上(含两人)的,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申请过户。  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三)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户籍迁出本市的,提交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承租人配偶、子女、父母等共同签订的同意过户协议公证书。  (六)过户申请书。  过户申请人为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或者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过户的,可以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过户,并提交经公证的代理履行承租房屋义务的保证书。  没有符合过户条件的,出租人可以收回该公有住房使用权。  第三条 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后没有符合第二条规定过户条件的,承租人的兄弟姐妹等在本市主要报纸刊登公告,公告三个月期满无异议的,提交具结书后可以申请过户。  第四条 夫妻离婚涉及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的,应当按照法院判决书或者离婚协议书办理。  申请办理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三)过户申请书;  (四)诉讼离婚的,提交法院判决书或者法院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协议离婚的,提交经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和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五条 在同一套或者同层毗邻非成套公有住房中,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同一承租人或者与其配偶、子女、父母分别承租的,可以申请办理并户。  公有住房使用权并户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三)并户申请书;  (四)承租人与配偶不是同户籍的,提交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承租人与子女、父母不是同户籍的,提交子女、父母关系公证书。  第六条 承租人或者与承租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可以申请分户,但不得将成套独用住房变为成套伙用住房。  夫妻离婚涉及公有住房使用权分户的,应当按照法院判决书、法院调解书或者离婚协议书办理。  公有住房使用权分户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三)分户申请书;  (四)分户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书面证明;  (五)与承租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同意分户的书面证明;  (六)诉讼离婚分户的,提交法院判决书或者法院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七)协议离婚分户的,提交经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和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七条 公有住房承租人为改善居住条件,已购买其他住房,需要转让公有住房使用权的,在征得同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同意后,可以申请公有住房使用权置换。  公有住房使用权置换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三)置换申请书;  (四)配偶及同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同意置换的书面证明;  (五)承租人或者配偶及其与承租人同户籍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的子女、父母两年内(以发票日期为准)购买其他住房的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购买商品房的,提供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契税发票;购买二手私产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发票;购买公有住房使用权的,提供《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和置换手续费发票;  (六)置换双方签订的公有住房置换协议书;  (七)承租人与配偶不是同户籍的,提交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八条 不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承租人可以通过公有住房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经营管理单位、置换经营单位回购或者代理转让的形式变更承租人。中介机构未征得公有住房产权人同意,不得代理公有住房置换业务。  公有住房回购或者代理转让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三)回购或者代理转让申请书;  (四)配偶及同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同意回购或者代理转让的书面证明;  (五)承租人与配偶不是同户籍的,提交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九条 公有住房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经营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核查申请人提交的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相关证明、材料。  市内六区直管公有住房由市房产总公司负责核查,其他区县直管公有住房由住房所在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核查。单位自管产住房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核查。  经营管理单位对申请人提交的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的证明、材料进行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营管理单位可以委托置换经营单位负责核查公有住房置换的证明、材料,办理公有住房置换手续。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变更公有住房承租人:  (一)没有合法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的;  (二)变更承租人后成套独用住房变为成套伙用住房的;  (三)拖欠房屋租金的;  (四)擅自拆改房屋结构的;  (五)有使用纠纷或者租赁纠纷的;  (六)没有本市城镇户籍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2004年6月29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房管[2004]298号)同时废止。  附件:1.公有住房过户协议书(略)  2.公有住房承租保证书(略)  3.天津市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申请书(略)  4.天津市公有住房使用权分户申请书(略)  5.天津市公有住房使用权并户申请书(略)  6.天津市公有住房使用权置换、回购或者代理转让申请书(略)

9,如何写房产申请

1、申报材料 (一) 自建房 A、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一份; B、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C、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 D、计委批文。 (二) 商品房 A、房地产成交通知书; B、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三) 房屋所有权证过户 A、原房屋所有权证; B、房地产成交通知书; C、平面图复印件二份; D、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四) 房改房 A、房屋所有权证(总证); B、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审批表 C、单位出售公有住房交房款计算底册; D、新建县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审批表; E、新建县房改出售公有住房审批表; F、单位公有住房出售过户名单; G、新建县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房改专用房款发票; H、身份让复印件一份。 (五) 房屋所有权证遗失补办 A、遗失补办所有权证申请; B、登有遗失声明的报纸; C、房屋所有权证档案查阅通知单; D、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D、 房屋平面图二份。. 2、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房屋所有权证遗失补办的需见报后三个月无争议的,方可领取补办的房屋所有权证。 3、审批流程 受憨害封轿莩计凤袭脯陋理登记→缮证(自建房需实地勘测)→初审→复审→审批→出件。 4、收费标准 测量费:0.4元/平方米;住宅登记:80元/证;店面登记:评估价ⅹ0.16%。
遗嘱写法 1、可以自己写遗嘱。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2、也可以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如委托律师代书遗嘱   立遗嘱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 * * 市××路×号×室,身份证号:××××。   我今年78岁,在立遗嘱时精神清醒,由于年事已高,并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等疾病,可能发生意外,故立遗嘱,由于我握笔困难,由××律师代我起草本遗嘱,由××律师事务所* * 律师 进行见证。遗嘱内容如下:   1、将我位于 * * * 市××路×号×室的房产一栋(房产证号:××××)由儿子××继承。   2、除上述房产外,我其余的财产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进行处理。   3、我指定* * 律师作为我的遗嘱执行人。   5、本遗嘱一式三份,我本人、遗嘱执行人、* * 律师事务所各保管一份,继承开始时由执行人负责实施。 立遗嘱人:×× 代书人:xxx 律师 证明人:××在场人: xxx 时 间:xx年xx月xx日

10,公产房承租权相关法律

  一、共有三部相关法律:1、《合同法》2、《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3、《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  主要是适用第三个规定,我把全文给你附上了,希望对你有用~  还有其他需要帮助的,欢迎给我留言  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  (2007年6月3日根据《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修改<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土房管[2007]489号)修改)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公有住房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的行为,维护房屋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户籍迁出本市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申请过户。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只能由一人申请过户,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有两人以上(含两人)的,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申请过户。  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三)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户籍迁出本市的,提交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承租人配偶、子女、父母等共同签订的同意过户协议公证书。  (六)过户申请书。  过户申请人为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或者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过户的,可以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过户,并提交经公证的代理履行承租房屋义务的保证书。  没有符合过户条件的,出租人可以收回该公有住房使用权。  第三条 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后没有符合第二条规定过户条件的,承租人的兄弟姐妹等在本市主要报纸刊登公告,公告三个月期满无异议的,提交具结书后可以申请过户。  第四条 夫妻离婚涉及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的,应当按照法院判决书或者离婚协议书办理。  申请办理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三)过户申请书;  (四)诉讼离婚的,提交法院判决书或者法院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协议离婚的,提交经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和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五条 在同一套或者同层毗邻非成套公有住房中,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同一承租人或者与其配偶、子女、父母分别承租的,可以申请办理并户。  公有住房使用权并户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三)并户申请书;  (四)承租人与配偶不是同户籍的,提交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承租人与子女、父母不是同户籍的,提交子女、父母关系公证书。  第六条 承租人或者与承租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可以申请分户,但不得将成套独用住房变为成套伙用住房。  夫妻离婚涉及公有住房使用权分户的,应当按照法院判决书、法院调解书或者离婚协议书办理。  公有住房使用权分户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三)分户申请书;  (四)分户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书面证明;  (五)与承租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同意分户的书面证明;  (六)诉讼离婚分户的,提交法院判决书或者法院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七)协议离婚分户的,提交经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和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七条 公有住房承租人为改善居住条件,已购买其他住房,需要转让公有住房使用权的,在征得同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同意后,可以申请公有住房使用权置换。  公有住房使用权置换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三)置换申请书;  (四)配偶及同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同意置换的书面证明;  (五)承租人或者配偶及其与承租人同户籍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的子女、父母两年内(以发票日期为准)购买其他住房的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购买商品房的,提供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契税发票;购买二手私产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发票;购买公有住房使用权的,提供《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和置换手续费发票;  (六)置换双方签订的公有住房置换协议书;  (七)承租人与配偶不是同户籍的,提交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八条 不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承租人可以通过公有住房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经营管理单位、置换经营单位回购或者代理转让的形式变更承租人。中介机构未征得公有住房产权人同意,不得代理公有住房置换业务。  公有住房回购或者代理转让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三)回购或者代理转让申请书;  (四)配偶及同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同意回购或者代理转让的书面证明;  (五)承租人与配偶不是同户籍的,提交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九条 公有住房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经营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核查申请人提交的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相关证明、材料。  市内六区直管公有住房由市房产总公司负责核查,其他区县直管公有住房由住房所在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核查。单位自管产住房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核查。  经营管理单位对申请人提交的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的证明、材料进行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营管理单位可以委托置换经营单位负责核查公有住房置换的证明、材料,办理公有住房置换手续。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变更公有住房承租人:  (一)没有合法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的;  (二)变更承租人后成套独用住房变为成套伙用住房的;  (三)拖欠房屋租金的;  (四)擅自拆改房屋结构的;  (五)有使用纠纷或者租赁纠纷的;  (六)没有本市城镇户籍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2004年6月29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房管[2004]298号)同时废止。  附件:1.公有住房过户协议书(略)  2.公有住房承租保证书(略)  3.天津市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申请书(略)  4.天津市公有住房使用权分户申请书(略)  5.天津市公有住房使用权并户申请书(略)  6.天津市公有住房使用权置换、回购或者代理转让申请书(略)  发布部门:天津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7年06月03日 实施日期:2007年07月01日 (地方法规)

11,天津房屋过户需要什么手续

二手房过户需的手续是去天津的房管局办理。一、登记要件 ①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原件留存); ②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③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留存); ④赠与合同(原件留存); ⑤契税完税凭证(查验原件)。 有抵押登记或者抵押权预告登记记载的,转让房屋应当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宅基地上农民住宅房屋转让的,应当经村民委员会书面同意。 二、登记时限 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房屋转移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 三、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需要哪些东西? 需要房屋产权证、房屋所有人身份证件、房屋买卖合同、交纳契税凭证等。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即可。 四、如何查询二手房的产权状况? 1、查验卖方提供的产权证书、身份证件、资格证件 产权证书是指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身份证件是指身份证、工作证和户口簿。资格证件是指交易双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如: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是否有效;共有房屋出售,需要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等。 2、到房产管理部门查验拟购房产产权情况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房主是谁,假如为共有财产,则应注意各共有人的产权比例及拥有权形式;2、档案文号,查询者可依此编号向有关方面取阅该份文件副本;3、房屋平面图等。 3、查验房屋有无债务负担 房屋产权记录只登记了房主拥有产权的真实性以及原始成交事实。而要了解房屋可能存在的债务则须查验有关的证明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抵押贷款的合同,需了解贷款额和偿还额度、利息和租金的金额;2、所购房有无抵押,房屋是否被法院查封等。3、所购房屋是否属于经济适用房,房改房(城市职工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的房屋),如属于上述类型房屋,是否有批准上市的相关证明。综上,购房人要了解房屋产权的真实情况,除向卖房人索要产权文件外,还应到房屋管理部门查询有关房产的产权记录。通过两者比照,才能清楚地知道拟购房屋的产权细节,不至于有所遗漏,从而最大限度的降低风险。
建议作为房屋赠与办理房屋产权过户,这样可以节约不少费用!凭房屋赠与双方的身份证、婚姻证明、房产证、土地证、赠与合同直接到当地的房管部门申请办理就可以了 交易的整个过程大致分以下几个阶段:1、买卖双方建立信息沟通渠道,买方了解房屋整体现状及产权状况,要求卖方提供合法的证件,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书、身份证件及其它证件。2、如卖方提供的房屋合法,可以上市交易,买方可以交纳购房定金(交纳购房定金不是商品房买卖的必经程序),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称房屋买卖契约)。买卖双方通过协商,对房屋坐落位置、产权状况及成交价格、房屋交付时间、房屋交付、产权办理等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签订至少一式三份的房屋买卖合同。3、买卖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接受审查。买卖双方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手续后,管理部门要查验有关证件,审查产权,对符合上市条件的房屋准予办理过户手续,对无产权或部分产权又未得到其他产权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情况拒绝申请,禁止上市交易。4、立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根据交易房屋的产权状况和购买对象,按交易部门事先设定的审批权限逐级申报审核批准后,交易双方才能办理立契手续。现在北京市已取消了交易过程中的房地产卖契,即大家所俗称的“白契”。5、缴纳税费。税费的构成比较复杂,要根据交易房屋的性质而定。比如房改房、危改回迁房、经济适用房与其它商品房的税费构成是不一样的。6、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交易双方在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完产权变更登记后,交易材料移送到发证部门,买方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通知单到发证部门申领新的产权证。7、对贷款的买受人来说在与卖方签订完房屋买卖合同后由买卖双方共同到贷款银行办理贷款手续,银行审核买方的资信,对双方欲交易的房屋进行评估,以确定买方的贷款额度,然后批准买方的贷款,待双方完成产权登记变更,买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银行将贷款一次性发放。8、买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付清所有房款,卖方交付房屋并结清所有物业费后双方的二手房屋买卖合同全部履行完毕

12,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问题求天津律师解答详细者有高加分

  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7-6-3  执行日期:2007-7-1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公有住房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的行为,维护房屋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户籍迁出本市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申请过户。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只能由一人申请过户,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有两人以上(含两人)的,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申请过户。  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三)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户籍迁出本市的,提交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承租人配偶、子女、父母等共同签订的同意过户协议公证书。  (六)过户申请书。  过户申请人为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或者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过户的,可以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过户,并提交经公证的代理履行承租房屋义务的保证书。  没有符合过户条件的,出租人可以收回该公有住房使用权。  第三条 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后没有符合第二条规定过户条件的,承租人的兄弟姐妹等在本市主要报纸刊登公告,公告三个月期满无异议的,提交具结书后可以申请过户。  第四条 夫妻离婚涉及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的,应当按照法院判决书或者离婚协议书办理。  申请办理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三)过户申请书;  (四)诉讼离婚的,提交法院判决书或者法院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协议离婚的,提交经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和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五条 在同一套或者同层毗邻非成套公有住房中,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同一承租人或者与其配偶、子女、父母分别承租的,可以申请办理并户。  公有住房使用权并户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三)并户申请书;  (四)承租人与配偶不是同户籍的,提交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承租人与子女、父母不是同户籍的,提交子女、父母关系公证书。  第六条 承租人或者与承租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可以申请分户,但不得将成套独用住房变为成套伙用住房。  夫妻离婚涉及公有住房使用权分户的,应当按照法院判决书、法院调解书或者离婚协议书办理。  公有住房使用权分户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三)分户申请书;  (四)分户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书面证明;  (五)与承租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同意分户的书面证明;  (六)诉讼离婚分户的,提交法院判决书或者法院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七)协议离婚分户的,提交经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和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七条 公有住房承租人为改善居住条件,已购买其他住房,需要转让公有住房使用权的,在征得同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同意后,可以申请公有住房使用权置换。  公有住房使用权置换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三)置换申请书;  (四)配偶及同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同意置换的书面证明;  (五)承租人或者配偶及其与承租人同户籍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的子女、父母两年内(以发票日期为准)购买其他住房的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购买商品房的,提供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契税发票;购买二手私产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发票;购买公有住房使用权的,提供《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和置换手续费发票;  (六)置换双方签订的公有住房置换协议书;  (七)承租人与配偶不是同户籍的,提交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八条 不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承租人可以通过公有住房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经营管理单位、置换经营单位回购或者代理转让的形式变更承租人。中介机构未征得公有住房产权人同意,不得代理公有住房置换业务。  公有住房回购或者代理转让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三)回购或者代理转让申请书;  (四)配偶及同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同意回购或者代理转让的书面证明;  (五)承租人与配偶不是同户籍的,提交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九条 公有住房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经营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核查申请人提交的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相关证明、材料。  市内六区直管公有住房由市房产总公司负责核查,其他区县直管公有住房由住房所在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核查。单位自管产住房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核查。  经营管理单位对申请人提交的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的证明、材料进行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营管理单位可以委托置换经营单位负责核查公有住房置换的证明、材料,办理公有住房置换手续。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变更公有住房承租人:  (一)没有合法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的;  (二)变更承租人后成套独用住房变为成套伙用住房的;  (三)拖欠房屋租金的;  (四)擅自拆改房屋结构的;  (五)有使用纠纷或者租赁纠纷的;  (六)没有本市城镇户籍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2004年6月29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房管[2004]298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00七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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