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天津 > 北辰区 > 落实天津市志愿服务条例,天津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落实天津市志愿服务条例,天津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08 14:08:15 编辑:天津生活 手机版

1,天津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将于2019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从文明行为基本规范入手,以法治的刚性和硬度推动文明生活方式和文明行为习惯的养成,与先前出台的《天津市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条例》《天津市志愿服务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共同构成了我市精神文明建设的制度保障。

天津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天津三支一扶待遇

【法律分析】:“三支一扶”志愿者服务期限为2年,服务期满后不再续聘。服务期间,每人每月的生活补贴分别为专科生志愿者3000元、本科生志愿者3200元、研究生志愿者3400元(经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的本科学历临床医师参加服务,生活补贴按照研究生志愿者对待)。给予新招募且在岗服务满6个月的志愿者一次性安家费3000元。按有关规定为志愿者办理服务期内的养老、医疗、工伤保险。各项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由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负责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在志愿者生活补贴中代扣代缴。【法律依据】:《志愿服务条例》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措施,鼓励公共服务机构等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给予优待。【温馨提示】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天津三支一扶待遇

3,天津志愿者怎么报名

法律分析:第一步,在天津志愿者服务网中,找到上方的我要入队选项,点击它;第二步,在新界面里,找到自己想要参与的志愿者服务队,点击右侧的加入团队;第三步,在新界面中,点击登录,登录自己的志愿者帐号后,即可完成报名。根据中国的具体情况来说,志愿者是这样定义的:“在自身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参加相关团体,在不谋求任何物质、金钱及相关利益回报的前提下,在非本职职责范围内,合理运用社会现有的资源,服务于社会公益事业,为帮助有一定需要的人士,开展力所能及的、切合实际的,具一定专业性、技能性、长期性服务活动的人。" 志愿者也叫义工、义务工作者或志工。他们致力于免费、无偿地为社会进步贡献自己的力量。 志愿工作是指一种具有组织性的助人及基于社会公益责任的参与行为,其发展可追溯至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福利主义抬头导致各国政府支出崩塌,发展义务工作以解决社会上不胜负荷的需求。法律依据:《志愿服务条例》 第七条 志愿者可以将其身份信息、服务技能、服务时间、联系方式等个人基本信息,通过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自行注册,也可以通过志愿服务组织进行注册。志愿者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三条 需要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向志愿服务组织提出申请,并提供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说明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对有关信息进行核实,并及时予以答复。 第十四条 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可以根据需要签订协议,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志愿服务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天津志愿者怎么报名

4,天津市青年志愿服务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规范青年志愿服务活动,保障青年志愿者及其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青年志愿者、青年志愿者组织及其志愿服务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青年志愿服务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青年志愿服务是指青年志愿者经青年志愿者组织安排,自愿、无偿地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与帮助的公益性行为。  本条例所称青年志愿者是指经本人申请,青年志愿者组织登记注册,参加青年志愿服务活动的个人。  本条例所称青年志愿者组织是指市和区、县青年志愿者协会及其分支机构,以及青年志愿者协会的基层志愿服务组织。第四条 青年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依法进行,遵循自愿、无偿、诚信、有益的原则。  青年志愿者、青年志愿者组织与接受志愿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应当互相尊重、平等相待。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和促进青年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为青年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资助。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鼓励和支持青年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维护青年志愿者及其组织的合法权益。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青年志愿服务活动的公益性宣传报道。第六条 共青团组织对青年志愿者组织及其志愿服务活动进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第七条 市和区、县青年志愿者协会是从事青年志愿服务活动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符合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经市或者区、县民政部门依法登记后开展活动。区、县青年志愿者协会可以成为市青年志愿者协会的团体会员。  市青年志愿者协会根据志愿服务的需要,可以依法在各行业建立分支机构;区、县青年志愿者协会根据志愿服务的需要,可以设立青年志愿者服务站、青年志愿者服务队等基层组织。第八条 青年志愿服务范围主要包括:助老扶残、扶贫济困、支教助学、法律援助、科普宣传、科技推广、医疗护理、环境保护、社区服务、应急救助、海外服务、为大型社会活动提供服务以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第九条 本市实行青年志愿者注册制度。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通过向青年志愿者组织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注册成为青年志愿者:  (一)年满十八周岁。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参加青年志愿服务活动须经其监护人同意。  (二)具备参加青年志愿服务活动相应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第十条 青年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青年志愿服务活动;  (二)参加相关青年志愿服务所需的培训;  (三)选择与自身行为能力相适应的青年志愿服务项目;  (四)获得从事青年志愿服务的相关信息、必要的物质条件和安全保障;  (五)有特殊困难时优先获得青年志愿者组织或者其他青年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六)对青年志愿服务工作进行监督;  (七)退出青年志愿者组织;  (八)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第十一条 青年志愿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完成青年志愿者组织安排的志愿服务工作;  (二)自觉维护青年志愿者组织和青年志愿者的形象,不得以青年志愿者身份从事营利活动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三)保守志愿服务中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尊重接受志愿服务者的个人隐私;  (四)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二条 青年志愿者组织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青年志愿者招募、注册、管理、考核、表彰等工作;  (二)制定青年志愿服务活动项目并组织实施;  (三)维护青年志愿者合法权益,为青年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帮助;  (四)组织开展青年志愿服务的宣传与交流活动;  (五)青年志愿者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需要履行的职责。第十三条 需要志愿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青年志愿者组织提出申请,并告知需要志愿服务事项的完整信息和潜在风险。  青年志愿者组织应当对需要志愿服务的申请进行审查,及时予以答复;不能提供志愿服务的,应当予以说明。

5,天津市志愿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发展志愿服务事业,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志愿服务条例》等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开展或者发起的志愿服务以及与志愿服务有关的活动。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对象,是指接受志愿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第四条 本市鼓励、支持和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  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全社会应当尊重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及其志愿服务活动。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服务管理能力建设,促进和推动志愿服务事业广覆盖、多层次、宽领域发展。第六条 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  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协调、推动城乡社区志愿服务。第七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相应的志愿服务工作。  红十字会、慈善协会、残联、科协、文联等团体、行业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推动志愿服务组织发展,支持志愿服务活动。第八条 本市加强京津冀等跨区域志愿服务的协作和权益保障,共同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第二章 志愿者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志愿者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志愿者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志愿者,经其监护人同意,可以参加符合其年龄、智力、身心状况的志愿服务活动。第十条 志愿者可以将其身份信息、服务技能、服务时间、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在国家志愿服务信息系统自行注册,也可以通过志愿服务组织进行注册。本市志愿服务信息平台应当为志愿者自行注册提供便利。  志愿者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第十一条 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愿加入或者退出志愿服务组织;  (二)自愿选择与其自身情况相适应的志愿服务项目;  (三)拒绝提供违背自身意愿、超出自身能力或者约定范围的志愿服务;  (四)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相关信息、必要的物质条件和安全保障;  (五)参加相关志愿服务培训;  (六)取得志愿服务证明;  (七)对志愿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二条 志愿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志愿服务形象和声誉;  (二)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完成志愿服务工作;  (三)服从志愿服务组织管理;  (四)保守志愿服务中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其他依法受到保护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 志愿服务组织第十三条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采取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组织形式,依法向市或者区登记审批部门登记,并接受民政部门监督管理。  不具备独立登记条件的,可以向依法登记的志愿服务组织申请成为其团体会员或者分支机构,也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成为社区的志愿服务组织。第十四条 市、区志愿服务联合会、协会和青年志愿者协会等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发挥枢纽作用,培育、发展各类志愿服务组织,面向各行业、各领域吸纳团体会员、拓展分支机构,并做好相应的指导和服务。
文章TAG:落实天津市志愿服务条例落实天津天津市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