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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调研,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人员可不可以主持行政处罚的听证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08 05:10:07 编辑:天津生活 手机版

1,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人员可不可以主持行政处罚的听证

不可以。理由:《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听证由行政机关制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证的本意是给当事人提供证据、说明理由,并对调查人员的证据提出申辩和质证的机会。调查人员在听证会上要陈述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和处罚建议的,并接受当事人质证的;因此如若调查人员主持听证显然不合适。

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人员可不可以主持行政处罚的听证

2,受某市交通局委托的某单位执法人员高某执勤是发现王某违反交通行

当时没有出示执法证件,除非有录像或者有人给你作证。但是你可以从其他方面看看有没有问题?一你说是委托执法,那么这个人有没有执法资格?委托处罚只能委托给单位不能委托给个人。第二,你这是一般处罚按照规定
没有出示执法证件,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之规定,你可以告他。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受某市交通局委托的某单位执法人员高某执勤是发现王某违反交通行

3,运政执法案例分析

呵呵,这是考试题啊。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的管理权在交通部门,运管所有权进行管理。对没有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可以作出200-2000的罚款的行政处罚。但应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程序上有问题。要形成调查报告,并经批准后方可下达通知书。
除了对没有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可以作出200-2000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另外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在性质上应当属于无证驾驶,要移交到公安。因此执法行为不合法。
给你一个参考格式,如需要具体的案例,留下邮箱,给你发一下。一、案件事实,客观介绍案件相关情况,包括调查取证、简要的前期处理过程(下达处罚决定书前)二、审核及决定(案件处理结果),介绍案件审核、决定的相应过程,如当事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简要说明一下这方面的情况,包括裁决或判决的结果及依据、理由。三、适用法律,主要说明该案件定性、取证、程序、裁决判决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四、案例分析,从取证、程序、定性、适用法律等方面,运用法律规定或法律理论进行分析。
此执法行为合法。

运政执法案例分析

4,求做一道交通行政执法一道案例分析题感激不尽

1、执法主体应该是交通局或公路局,而不是以公路局内设机构路政中队的名义执法;2、实施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持有交通行政执法证。执法时要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 3、执法人员不可以当场罚款,即使简易程序也必须按规定的步骤实施;4、陈述申辩是当事人的应有的合法权力,不能因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答案](1)丁未做答复视为同意转让。根据规定,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2)乙、丙均主张优先权时,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3)对乙出资不实的行为,应当由乙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甲、丙、丁承担连带责任。(4)丁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符合法律程序。根据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路政中队本身不具备行政处罚权,其是路政部门的内设机构,处罚应以路政机构的名义进行处罚;2、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应先进行处罚告知,其中对罚款2000元以上的还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可以对其行为进行陈述和辩解,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而加重处罚;李四当场收缴罚款不符合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当场收缴罚款额为50元以下。

5,谁能给我一些路政案件最好带有分析急

案情简介:处罚人:池州市公路管理局贵池分局案由: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管理相对人:钱立信2006年2月23日池州市公路管理局贵池分局路政人员经巡查发现当事人钱立信未经任何部门批准,擅自在G318线493K+400M处左侧将原宅基地小卖部店面拆除,改建为砖混结构房屋二间。该违章建筑长6米,宽4米,距公路6.8米;路政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后,依据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按一般程序进行了现场调查取证,制作了《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于当日下达了《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七日内自行拆除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三日内可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当事人钱立信于2006年2月24日进行了陈述、申辩;期限内未履行《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中的行政处罚决定;其后分局路政执法人员按程序规定于3月2日对其违法行为下达了《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可以向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取行政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将依据《公路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对其违建物进行强制拆除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现场耐心教育说服,请当事人自行拆除,以避免及最大限度的减少损失。法定复议期满后当事人钱立信放弃了管理相对人应当享有的权利,未申请复议,也没有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分局路政科于2006年5月9日依据《路政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其下达了《路政强制措施告诫书》,并再次告知当事人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拒不履行公路管理机构行政处罚决定;2006年6月1日公路管理机构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条款、《路政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向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随后法院按司法程序对当事人违法建筑及罚款依法强制执行。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公路法》对违法建筑强制措施执行存在缺陷执行难;交通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无法律依据?实际工作中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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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如何做好行政执法案件调查笔录

行政执法案件的调查笔录,对查明案情事实、准确、及时、合法地查处行政违法行为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如果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所作的调查笔录不规范,一旦引发行政诉讼,就可能会导致败诉。现实中,行政执法人员制作调查笔录不规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笔录中未记录执法人员表明身份过程;二是未告知被调查人所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三是笔录结尾处依法应当由调查人、记录人分别签名的,而往往为记录人一人代签;四是没有按照统一规范的调查笔录格式书写;五是在对基本事实叙述不清而导致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具体要求;六是由于设问不当导致笔录存在指供、诱供之嫌等等。笔者认为,为确保案件调查的合法、全面、具体、准确、客观、有效,制作调查笔录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一是在制作调查笔录时,基本目的要明确。做任何事情都有一定的目的性,行政执法机关制作调查笔录也一样,之所以要这么做,最终目的就是为了查明违法事实从而依法给涉案当事人以相应的处罚。因此,在做具体的调查笔录前,行政执法人员应首先搞清笔录的对象是涉案当事人还是证人、为什么找这个人以及找来为了调查、核实哪些事。
调查询问笔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主题不突出二、事实不清楚三、细节不注意部分调查询问笔录中没有紧紧围绕“案由”来展开。“案由”就是违法案件的主题。调查询问笔录要围绕“案件事实、案件性质”进行。事实有发生、发展和结果;过程有开始、经过和终结;性质有轻微、一般和严重之分。具体讲就是调查询问要围绕违法事实的要素;围绕违法事实的构成;围绕违法事实发生的主客观原因进行。调查询问笔录切忌主题不明、层次不清、内容混乱、颠三倒四。部分调查询问笔录中违法事实表述不够清楚。调查询问笔录要重点体现:当事人在什么时候、哪个地方、干了什么具体的违法活动、其危害后果如何。如查处户外广告案件中,就必须要问清楚广告牌的位置、规格、内容和设置的时间等。同时,对于当事人主观方面应知或明知的动机、目的,以及有无应当免于处罚或从轻处罚的情节,有无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同样必须搞清楚。做到案情没有搞清的不放过,违法行为发生原因不查清的不放过,涉嫌违法单位、责任人不查清不放过,案件产生原因不分析透不放过,涉案人员未得到应有惩处不放过。部分调查询问笔录中不注意细节问题,犯一些完全可以避免的常识性错误。

7,车辆违章问题

交警不会受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调查取证是行政执法机关行驶处罚权的组成部分,不能委托一般公民行使。非执法机关拍摄的违章照片只能作为上诉人涉嫌违法的线索,而不能直接作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证据。给你一个案例!偷拍的交通违章照片不能成为行政处罚的证据作者:钟华龙 黎朝阳 发布时间:2011-09-13 15:52:20【案情】 2004年10某日傍晚,孙某从郊外回家,当行至城乡结合部的某路口时,见没有其他车辆,路口也没有安装电子眼,孙某便带着侥幸心理闯了红灯。可是孙某没有想到的是,他闯红灯的瞬间刚好被在路边拍照的行人拍了下来,照片被寄给了交通管理部门。交通管理部门对孙某作出了处罚。孙某不服,认为交通管理部门把路人拍摄的交通违章照片作为行政处罚依据不妥,证据收集必须由获得法定授权的行政机关来进行。孙某向公安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公安机关经审查后,作出了维持原行政处罚的复议决定。孙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孙某认为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调查取证是行政执法机关行使处罚权的组成部分,是不能委托公民行使的,路人拍摄的违章照片不能直接作为处罚证据,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问题】 公安机关能否以路人拍摄的交通违章照片作为对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的证据。 【评析】 作为一项核心的诉讼制度,证据无疑在诉讼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在各类诉讼案件中,要正确地认定案情,都必须有足够的、确实的证据来支持,诉讼的中心问题就是运用诉讼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对于证据能不能用来作为定案的依据,目前我国司法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通说是:“三性说”,即证据必须时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客观性是指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并能为人所认识的事实材料;关联性是指诉讼证据和案件之间有客观联系,为证明案件待证事实所必需,并且在现有条件下能为人们所认识和利用;合法性是指证据的形式、收集证据的主体和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且必须经过法庭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依据。客观性是证据的基本特征;并联性是证据成为证据的必备条件;合法性是诉讼上对证据在法律层面的特殊要求,以防止非法取证侵犯合法权益,确保诉讼证据客观真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政证据规定》第57条的规定,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只要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仍然可以作为定案根据使用。但是,如果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便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了。当然,如果具备一定的违法阻却事由,则可以排除上述规定的适用。例如,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这一规定构成对上述规定的违法阻却事由。即由电脑控制的交通技术监控偷拍的记录资料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但路人拍摄的违章照片却不同,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其理由如下: 首先,路人的偷拍行为侵犯了孙某的隐私权。孙某虽然驱车行驶在公共场所,但是在公共场所的行为并非全然不受隐私权的保护,如孙某的行踪、车内的活动等,都要受到隐私权的保护。也许孙某的行为的确存在违章的情况,但是违章绝不意味着就可以降低对其隐私权的保护。实际上,路人的偷拍行为本身就构成了对孙某隐私的侵犯。当然,公共场合的个人行为也并非都受隐私权保护,在特定场合又可能不再受隐私权保护。例如,某人对他人在公共场所实施暴力,这一行为便不受隐私权的保护。这一行为,第三人此时恰巧所拍摄到的照片,自然没有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其次,路人的偷拍行为并不具备违法阻却事由。如前所述,如果偷拍的行为存在合法的依据,便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使用,那么路人的偷拍行为是否有法律上的依据呢?有人认为,路人对违章拍照,向交警部门提供相片,可以理解为宪法赋予广大群众的一项监督权。也有人指出,原《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5条第2款规定,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和控告的权利。《警察法》第34条规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公民和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公民和组织协助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对协助警察执行职务有显著成绩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因此,群众发现违章行为,有向执法部门举报、提供线索、提供相关证据的权利。 上述观点是不成立的。第一,我国《宪法》并没有赋予公民监督其他公民的权利。《宪法》第41条所规定的公民有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是针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的。同时,《宪法》明确规定了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未经他人许可而对他人的生活进行偷拍,无疑是对公民人格尊严的严重侵犯,为,《宪法》所不容。第二,法律或法规规定,公民发现违章行为,可以举报、提供线索并提供证据。但这并不意味着允许公民通过非法途径获取证据,也不意味着对于公民提供的证据可以不经审查而直接作为定案依据。第三,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包括调查取证在内的行政处罚的实施,是不能委托公民进行的。 再次,公安机关以路人拍摄的交通违章照片作为对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的证据有违行政法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必要性原则要求具体行政行为在符合“适当性”原则后,在能达成法律目的诸方式中,应选择对人民权利最小侵害的方式。换言之,已经没有任何其他能给人民造成更小侵害而又能达成目的的措施来取代该项措施了。这里实际包含两层意思:其一,存在多个能够实现法律目的的行为方式,否则必要性原则将没有适用的余地;其二是在能够实现法律目的的诸方式中,选择对公民权利自由侵害最轻的一种。中国的成语“杀鸡焉用宰牛刀”可以看作是对这一原则的最好诠释。从“法律后果”上看,在本案所述路口安装电子眼以电子眼采集的相对人交通违章照片作为对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的证据能杜绝交通违法不被拍摄和处罚的侥幸心理,且不会侵害公民的合法权利,比以路人拍摄的照片作为对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的证据更能实现预防交通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目的。 综上所述,路人的偷拍行为不存在法律上的根据,一般情况下所获得的照片不能作为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只有在特定的情况下,即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时,才可以作为处罚证据使用。在本案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路人拍摄的交通违章照片对孙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其关键证据属于非法证据,按照《行诉证据规定》的规定应当予以排除,所以该具体行政行为存在证据不足的情形,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作者单位: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责任编辑: 朴冬雪
只要当地的交警网上还挂有这辆车未处理的违法记录,这辆车就不能通过年检。 现场处罚也是上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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