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哺乳假的规定法律主观: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设立哺乳室。机场、车站、码头、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母婴室,并配备相应的设施,为哺乳提供便利条件。哺乳假不同于生育假是国家规定的,女性职工想休哺乳假的话,应该准备好相关的资料,单位同意后才能休假,对于哺乳假,单位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
更新时间:2023-05-30标签: 上海上海市哺乳哺乳期上海市哺乳期上班 全文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