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机械的安全管理,正确处理农机事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农用拖拉机及其他农业机械在田间、场院、乡村道路上行驶、作业或停放时发生碰撞、碾压、翻车、落水、失火等情况,造成人、畜伤亡或机、物损坏的,统称为农机事故。第三条农机事故由市、县(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调查处理。乡、镇、农场农机安全检查员应积极协助保护农机事故现场,配合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处理事故。第四条处理农机事故,必须认真...
更新时间:2023-05-22标签: 上海上海市安全安全事故上海市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全文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