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2019年2月5日孔某进入上海某S公司从事媒体宣传工作双方本委认为申请人孔某每日工作3小时,每周累计工作不超过24小时,系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双方当事人已经订立口头协议,被申请人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本委不予支持。《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
更新时间:2023-05-22标签: 上海上海市续签合同上海市续签合同劳动仲裁案例 全文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