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过渡期管理措施)对本办法公布前已经购买但因未纳入产品目录不能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其所有人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临时通行凭证的,可以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年内上道路行驶,并遵守有关非机动车通行管理的规定;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前款管理措施的具体办法由市公安局另行制定。第四十三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2001年9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发布的《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
更新时间:2023-08-31标签: 上海上海市6个不得上海市6个不得 全文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