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2,民法是任意法还是强行法任意法和强行法的定义是什么民法当中既包含强行性规范,又包括任意性规范。任意法是指各国可以用个别的彼此约定选择或排除适用的...
更新时间:2023-08-24标签: 强制行政行政强制第二强制法 全文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