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一、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实行排污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排污许可的范围、种类、条件、程序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二、删除第五十二条。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2,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一、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审核排污单位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量。并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条...
更新时间:2022-12-20标签: 天津市排污许可证停止办理 全文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