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患病(含非因工负伤,下同)医疗期内治疗期间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称职工)。第三条职工患病停工治疗,实行医疗期制度。医疗期按照原国家劳动部《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文发布)执行。第四条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更新时间:2023-03-06标签: 重庆市非因工鉴定 全文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