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1/2010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最高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
法律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1/2010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经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就业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就业之日起建立。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最高法院劳动争议司法 解释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根据此解释规定,因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无法补足,使其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解释》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经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争议;与退休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就养老、医疗、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的请求权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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