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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最低价中标,招标要求最低价中标怎样控制这个局面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30 22:44:16 编辑:成都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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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要求最低价中标怎样控制这个局面

有可能是招标人满足在3名中标候选人中任意选一名的权利,就无法投诉!否则,按招标投标法,就必须选择第一中标候选人中标。
围·标的手段很多,你用综合评分法还是合理低价法,还是你说的最低价中标,都可以达到这个目的,但这是违法的。

招标要求最低价中标怎样控制这个局面

2,2015年A1成都市入城证中标价是多少

2015年 A1入城证中标价格处理方案不正确?如何解释?
今年A1是4280
4200
2015年成都市A1入城证中标价是多少。
2015入城证多少钱重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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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浅议最低价中标及如何避免或有问题

标价满足要求基础上,为最低价时,当然是最好的。招标方最担心的是中标内容价低质次,或合同执行过程以次充好的问题。为了防止以上情况出现,尽量吸引有实力的投标人参与竞争。通过合理设置门槛条件,让不合格的投标人没有机会中标。只要中标人实力强、信誉优,最低价中标就是最好的结果。参考资料:招标投标“专业词典”http://wiki.cebpubservice.com/index.php?doc-view-636

浅议最低价中标及如何避免或有问题

4,最低价中标和合理低价中标的区别

合理低价中标又称为“合理价中标”, 合理价中标与最低价中标的区别,说通俗点就是: 合理价中标在乎的“性价比”,是招标人通过评标委员会议标得出一个最合理的标底; 而最低价中标侧重的是投标价,采取的是价格优先原则。
打不到望?
比方说有一个工程是是国家的. 哪一定是谁最低价谁中标. 最低价中标可以说是在非常理的价. 合理低价中标是说还能让人理解的一个标价,

5,最低价中标第一中标人放弃中标的投标保证金不足抵偿差价的在招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1、“第七十四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2、“第六十六条 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在招标文件中能否规定要求第一中标人赔偿差价”没有法律依据。但是,可以要求行政部门处以罚款或起诉赔偿损失。

6,投暗标中有一方写最低价再减666元这样可以中标吗

明标,可以注明所有的细节,及你所在公司的资料,  暗标,隐藏一切有可能显示你公司的信息,包括投标文件的页码等信息。在投标时依据施工组织设计的平分和最低价中标的报价来评定  相对来说暗标更加公正封闭式竞价拍卖,俗称“暗标”,是指拍卖之前起拍价和保留价严格保密。竞买人不仅事先无法知道起拍价,也无法在拍卖之前计算出相应的利益。不光竞买人,就连拍卖人对起拍价和保留价也完全不知情,因为很多封闭式竞价拍卖的起拍价和保留价是装在一个密封的信封内,由委托方当场送上去的。  之所以采用这种方式,完全是出于保护拍卖人、委托人和买家三方利益的目的。因为在一些小型的拍卖会上,极个别的竞买客户会私下与其他竞买客户串通,拍卖会上只由一人举牌应价,并使之成为以低价甚至是起拍底价成交的人,其他竞买人都不举牌与之竞争,待拍卖会结束后再私下从此买受人身上取得一定的“好处”。这种串通的方式比较多的存在于底价和起拍价相对市场价较低的公物拍卖中。  封闭式竞价拍卖能有效地减少这种现象的产生。在采用“暗标”拍卖的情况下,竞买人无法获知起拍价,也就失去了串通的基础。采用“暗标”的方式最大好处是可以起到一定的预防作用,但同时也对拍卖人提出了更高的保密要求,因为起拍价一旦过早泄密,这一预防措施也就全面瓦解。  但是采用这种拍卖方式又产生了一个新问题,那就是拍卖商与竞价者之间相互勾结。因为在竞价被封闭、他人无法获知内情的情况下,拍卖商可以利用身份上的便利,暗通标底或另做手脚,这种欺诈行为比较隐蔽,不易察觉,但无疑损害了委托方和其他买家的利益。因此目前很多封闭式竞价拍卖,不仅起拍价和保留价要密封,就连价格也是当场才送到拍卖师手中,这样更为有效地杜绝了恶意串通勾结的可能性。  招投标中没有明标\暗标之分.另外是否算泄露标底,要看具体的招标文件
或许可以。

7,最低价中标的实施情况

本着积极稳妥、循序渐进的原则,我们在建设单位的理解与配合下,在各种类型的工程招投标工作中,积极推进“最低价中标”的评标方式,在不断地探索与尝试中,取得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其主要做法:建设工程招标项目不再强制设立标底,由市场决定工程造价,改变过去依据预算定额进行定价,为由投标单位按照自身技术管理水平自行定价、自主报价。在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竞争条件下,工程经济标由经济类专家评审,建设单位从建设工程评委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评标,最终科学合理地确定工程不低于成本的最低报价。为保证“最低价中标”的顺利实施,招标办在各个方面都采取了有力的措施。首先迅速建立起经济类专家评委库,从造价咨询部门、大专院校、国有大中型施工企业等单位聘请了数十位高级经济师、高级审计师、注册造价师等专家作为评委,他们政治思想过硬、业务精通,为评标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其次,为防止发生因施工图纸深度不够、交代不清而引起的报价误算、漏项等不反映真实报价的情况,所有工程一律采用实物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方式,统一标准、便于评审;第三,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投标单位详细注明优惠让利或降低成本的理由及措施,不得对报价不明不白地“砍一刀”;第四,为防止投标单位哄抬报价、保障建设单位的利益,对于最低中标价仍然高于标底的,允许招标单位重新招标或对投标单位依次议标;第五,中标单位在与建设单位签定合同前,须提供合同价5%一10%的银行履约保函,且随着中标价与标底相差幅度的增加,保函额度亦随之加大。
1. 目前没有这项规定的。 2. “最低价中标”的法律依据是《招标投标法》。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此外,《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也明确规定:“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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