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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土地政策2015年,四川成都农民土地流转 房屋补偿按国家规定多少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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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成都农民土地流转 房屋补偿按国家规定多少号文件执行

《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 成府发〔2015〕9号各相关单位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要认真贯彻省《条例》确立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心城区旧城改造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的通知》(成办发〔2013〕57号)及其配套文件,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具体工作。   (一)关于旧城区改造项目的意愿征询。实行旧城区改造的,启动房屋征收程序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征求房屋所有权人的意见,进行先行协商。总户数超过95%且房屋所有权总面积过三分之二的房屋所有权人明确同意改造的,方可纳入旧城区改造范围。   (二)关于旧城区改造项目的协议签订。实施旧城区改造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被征收人根据补偿方案,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的户数达到规定比例的,补偿协议生效,由区(市)县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比例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终止征收程序。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一经生效,即产生法律效力,不再另行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签约比例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低于95%。   (三)关于未经登记房屋的认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区(市)县政府应当组织规划、建设、国土、房管等部门依法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区(市)县政府应当将未经登记的建筑认定和处理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  当事人对认定和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做出认定和处理的部门应当进行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   (四)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信用信息平台的建立。市房管局应当加强对评估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全省统一公开的房地产评估管理信息平台,结合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等级、综合实力、监管记录、社会信誉等情况,建立成都市城市房屋征收评估机构信用信息平台,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五)关于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处理。房屋征收范围按照省《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确定并公布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增加补偿:  1.房屋转让、分割、赠与;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迁入户口或者分户;  4.其他为增加补偿费用实施的不当行为。  为充分保护房屋所有权人合法权益,货币补偿费用应当直接支付给房屋所有权人,安置房应直接办至房屋所有权人名下。   (六)关于住宅的产权调换结算方式。依法征收住宅,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产权建筑面积最低不能少于五十平方米。经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可选择以下任一结算方式:  1.征收住宅,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按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分别调换,根据评估价结算套内建筑面积差价,房屋征收部门免收公摊面积补差款,被征收人一次性付清差价款的优惠30%。  2.因旧城区改造征收个人住宅,在改造地段或者就近地段进行安置的,用于产权调换补偿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得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调换房屋补偿面积内不再支付费用,超出部分按照安置房的建筑面积和市场评估价另行结算。   (七)关于存在租赁关系的房屋补偿。征收的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被征收人负责与房屋承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关系。  对直管公有住宅实施征收的,承租人经房屋产权人同意后可按相关规定购买原承租房,由房屋征收部门对购房人给予补偿;房屋产权人不同意出售承租房的,实行产权调换。  对直管公有非住宅实施征收的,原则上实行产权调换,确无条件实行产权调换的,实行货币补偿。对由政府部门分配承租的直管公有非住宅,货币补偿费总额由产权人和承租人按5∶5的比例分配,终止租赁关系;对政府部门采取招租、议租、竞租等方式,按《房屋租赁合同》管理的直管公有非住宅,依照合同约定办理。   (八)关于住房保障规定。对征收私有住宅,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低于五十平方米,经核查他处无住房且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按不低于五十平方米产权建筑面积的标准户型进行安置,被征收人不再支付五十平方米以内的补差款,超出部分按照安置房的建筑面积和市场评估价另行结算。为被征收人提供保障性住房的时序,可以按照签订补偿协议后实际搬迁的先后顺序确定。   (九)关于逾期过渡费的发放标准。过渡期限超过约定的,逾期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下列标准分段计算,及时发放:  1.征收住宅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征收人,自征收补偿协议约定交房之日起,逾期不足六个月的,逾期时间内临时安置补偿费按规定标准的1.5倍发放;逾期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本逾期时间内按2倍发放;逾期一年以上的,本逾期时间内按3倍发放。对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过渡的被征收人,从逾期之月起按月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一年以上的,本逾期时间内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规定标准的2倍发放;在此期间内被征收人有权继续使用安置周转用房。  2.征收非住宅的,超过过渡期限一年以内的,本逾期时间内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按规定标准的1.5倍发放;超过过渡期限一年以上的,本逾期时间内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按规定标准的2倍发放。   (十)关于强制执行工作。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区(市)县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后,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补偿决定的区(市)县政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房管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强制执行程序规定〉的通知》(成房发〔2015〕50号)的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区(市)县政府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依法书面催告被征收人履行搬迁义务。   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并交由区(市)县政府组织实施的,区(市)县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负责牵头实施强制执行。   四、实施日期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若有效期内《成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出台则本通知自动废止。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20日

四川成都农民土地流转 房屋补偿按国家规定多少号文件执行

2,2015国家对农村土地赔偿政策

2015农村土地赔偿细则:(一) 征地补偿1、 征收耕地补偿标准(1)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2)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3)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2、 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1)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2)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3)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二)其他税费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三)征地工作程序1、告知征地情况。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3、组织征地听证。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四)、房屋地上物补偿标准1、房屋补偿标准(1)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2)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3)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4)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2、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1)仓房每平方米补偿920元。(2)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165元。(3)沼气池每个补偿4600元。(4)厕所每平方米补偿190—300元。(5)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150—260元。(6)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165—280元。(7)菜窖每平方米补偿180—330元。(8)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190元。(9)格栅(含工艺格栅栏)每延长米补偿450元。(10)大门楼每个补偿2400元。(11)饮用水井(含压水设备)每眼补偿1000元。(12)农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设备)每眼补偿15000元。(13)排灌大井(含设备)每眼补偿3万元。(14)排水管(塑料管、铸铁)每延长米补偿80—150元。(15)电话移机补助费每户200元。(16)有线电视迁移补助费每户300元。(17)坟每座补偿5000元。3、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2万元。(五)、征占林木补偿标准1、林木补偿标准【1】杨、柳、榆、槐树林木补偿费(1)1—3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元;(2)4—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0—36000元;(3)14—20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0-80000元;(4)2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32000元。【2】柞树林木补偿费(1)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0元;(2)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0—30000元;(3)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44000—60000元;(4)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24000元。【3】红松林木补偿费(1)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0元;(2)4—20年平均每亩补偿20000—31000元;(3)21—40年平均每亩补偿56000—62000元;(4)41—70年平均每亩补偿168000元;(5)7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26000元。【4】落叶松林木补偿费(1)1—3年平均每亩补偿150000元;(2)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00—250000元;(3)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0—130000元;(4)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10000元。2、村民房前屋后林木补偿标准(一般林木(杨柳榆槐等))(1)幼龄林(1—10年生)平均每株补偿35-65元;(2)中龄林(11—20年生)平均每株补偿220—300元;(3)成熟林(2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350元。3、森林植被恢复费(1)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苗圃地每亩120000元;(2)未成林每亩86600元;(3)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每亩63360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每亩76670元;(4)疏林地、灌木林地每亩50000元;(5)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亩43340元。4、林业设计费按林地、林木和森林植被恢复费总和的3%收取.(六)、果树补偿标准1、苹果树(1)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补偿150-220元;(2)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补偿300-450元;(3)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补偿600-1800元;(4)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900元。2、梨树(1)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补偿45-120元;(2)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补偿150-300元;(3)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补偿1900-2200元;(4)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200元。3、桃树(1)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45-90元;(2)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补偿150-280元;(3)盛果期(9-20年)平均每株补偿350-680元;(4)衰果期2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280元。4、葡萄树(1)培育期(1-2年)平均每株补偿30-55元;(2)初果期(3-5年)平均每株补偿40-150元;(3)盛果期(6-11年)平均每株补偿150-330元;(4)衰果期12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90元。5、枣树(1)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30-80元;(2)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补偿50-120元;(3)盛果期(9-30年)平均每株补偿520-130元;(4)衰果期3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680元。6、杏树(1)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45-185元;(2)初果期(4-7年)平均每株补偿200-310元;(3)盛果期(8-35年)平均每株补偿500-1600元;(4)衰果期3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980元7、板栗(1)培育期(1-4年)平均每株补偿45-95元;(2)初果期(5-7年)平均每株补偿190-210元;(3)盛果期(8-35年)平均每株补偿50-1600元;(4)衰果期3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860元。8、杂果树(1)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25-50元;(2)初果期(4-10年)平均每株补偿80-130元;(3)盛果期(11-25年)平均每株补偿130-280元;(4)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40元。(七)、电力设施动迁补偿标准1、低压线路改移(0.4KV)每公里补偿30000元;线路加高木杆平均每根1000元,砼杆平均每根1500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2、高压线路改移(10KV)每公里补偿47000元;线路加高砼单杆平均每根6000元,砼H杆平均每基8000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3、高压线路加高(66KV):砼单杆平均每根5500元,砼H杆平均每基8000元,砼A杆平均每基10000元,铁塔平均每基10万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4、高压线路加高(220KV以上):砼双杆平均每基2万元,铁塔平均每基20万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八)、邮电通讯设施动迁补偿标准1、电话线路(1)木杆平均每根(含话线横担瓷瓶等)1000-2000元;(2)砼杆平均每根(含话线横担瓷瓶等)1500-3000元。2、架空光(电)缆(1)木杆平均每根500元;(2)砼杆平均每根1000元;(3)光(电)缆每米50-150元。3、地下电缆(1)电缆、光缆每米100-200元。(九)、农田灌溉水利设施动迁补偿标准(1)采取工程修复和补偿相结合的原则,按成本价适当补偿。1、农村小型水库(1)水库水面(灌溉与养殖兼用)每亩补偿19000元;(2)水库水面(灌溉)每亩补偿16000元;(3)水库荒滩每亩补偿300元。2、农田灌溉水利设施(1)小型闸门(砼结构)每个补偿15000-20000元;(2)排灌干渠堤坝每延长米补偿80元。(十)、厂矿企事业单位动迁补偿标准(1)国有和集体所有制的厂矿企事业单位的动迁,考虑实际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办公用房参照民房动迁标准;厂房等生产设施按重置折旧计算,适当考虑停工搬迁损失费用。(十一)、施工运输道路补偿标准(1)凡工程施工指定的乡村运输道路,施工期间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养护,工程竣工后按补偿标准由各市组织修复。乡村道路(沥青路面)视取料难易、路面宽度情况,每公里补偿20-35万元。(2)乡村道路(砂石路面)每公里补偿9万元。(3)乡村道路(土路面)每公里补偿4万元(十二)、乡村道路和田间作业道补偿标准(1)考虑农民群众生产和生活需要,确需修建的乡村道路连接线和田间作业道,按补偿标准由各市组织实施。(2)村道路连接线(砂石路面)每公里补偿12万元(含征地费用、简易构造物)。(3)乡村道路连接线、田间作业道每公里补偿8万元(十三)、征地及动迁不可预见费(1)按签订的征地和动迁补偿投资协议中所核定总费用的5%计算。不可预见费由建设单位负责使用,主要用于因工程设计变更引发的扩大征地和地上附着物动迁的补偿;(2)工程设计时没有发现,征地动迁协议中没有列入的不可预见的地下构造物动迁补偿;因国家政策性调整及不可抗拒的地震灾害等不可预见项目的补偿。涉及征地的不可预见项目,由省交通厅和省国土资源厅共同核定。(十四)、各市动迁办公室管理费(1)按省市签订的动迁补偿投资协议中所核定的总费用的3%计提。(2)各市动迁办公室为临时性机构,主要负责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拆迁地上、地下附着物和地方协调工作。市动迁办公室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包干使用,不得超支。(十五)高速公路占地赔偿——林地补偿费计算方法1、苗圃地补偿费计算方法(1)苗圃地补偿费=该苗圃前三年年平均产值(公顷)苗圃地面积(公顷)补偿倍数注:补偿系数=临时占地(指占用期二年以下,下同)为每年2.5--5倍;永久占用(指占用期三年以上,下同)为10--25倍。2、国有其它林地补偿费计算方法(不含苗圃地)(1)其他林地补偿费=所在乡(镇)农田地前三年年平均产值(公顷)林地面积林种补偿系数3、集体其它林地永久占地补偿费计算方法(不含苗圃地)(1)集体其他林地永久占地补偿费=所在乡(镇)旱田地前三年年平均产值(公顷)林地面积补偿倍数(6至10)4、集体其它林地临时占地补偿费计算方法(不含苗圃地)(1)集体其他林地临时占地补偿费=所在乡(镇)旱田地前三年年平均产值(公顷)林地面积补偿倍数(占用期一年为1.5- 3倍,占用期二年为5倍)(十六) 对拆迁特困户和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房屋,由拆迁人按以下规定给予照顾:1、对拆迁持有有效《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住户,其拆迁货币补偿款低于5.5万元的,按5.5万元给予货币补偿。2、对拆迁持有有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住户中的残疾人,其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标明残疾标准程度为一级、二级的听力、语言、肢体残疾的和标明视力、智力、精神残疾的,在第一条的基础上,再给予补助1万元照顾。(十七)对于特殊情况参照有关规定,依照现行当地物价市场,由省市主管部门举行听证会,与业主协商处理。(十八)经济建设是民生工程,要征得人民理解与支持,掀起全民建设家园的氛围,不得强制进行,若有对群众有威胁,恐吓甚者暴力行为,直接追究负责官员责任。扩展资料2015国家对农村土地赔偿政策可以在《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文件中找到相应条款。大家常说的2015中央一号文件,是指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该《意见》内容很多,其中涉及征地拆迁和农民财产权利的主要有:1、“23. 稳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分类实施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赋予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建立健全市场交易规则和服务监管机制。依法保障农民宅基地权益,改革农民住宅用地取得方式,探索农民住房保障的新机制。2、“28. 健全农村产权保护法律制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民财产权的保护。抓紧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方面的法律,明确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具体实现形式,界定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之间的权利关系,保障好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3、《意见》主要是从大的方面要求合理提高被征地农民的个人收益、完善生活保障以及保护农民财产权等,并没有明确规定具体如何补偿,而实际上这也不是中央一号文件应该做的。参考资料:华律网-中央一号文件2015中央一号文件农村土地赔偿政策最新版

2015国家对农村土地赔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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