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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民营经济25条及7个实施细则,民办非企业法人需要缴纳三金一费吗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29 02:11:06 编辑:成都生活 手机版

1,民办非企业法人需要缴纳三金一费吗

国税发[2008]88号文件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通过税务登记信息掌握其设立、经营范围等情况,并按照税法规定要求其正常纳税申报。加强非营利性组织资格认定和年审。严格界定应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分别核算应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所对应的成本费用。  国税函[2008]159号文件第五条规定:考虑到实践中从事生产经营经济主体的组织形式多样,为充分体现税收公平、中性的原则,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改变过去内资企业所得税以独立核算的三个条件来判定纳税人标准的做法,将以公司制和非公司制形式存在的企业和取得收入的组织确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具体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企业、外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保持与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的做法协调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二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我也不确定,还是看看专业人士怎么说。

民办非企业法人需要缴纳三金一费吗

2,营商环境指什么

营商环境是指企业在开设、经营、贸易活动、纳税、关闭及执行合约等方面遵循的政策法规所需的时间和成本等条件。“营商环境”是当前的高频热词,从中央到地方,它被屡屡提及。为了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我市相关部门也一直在行动。那么,营商环境到底是什么?包括哪些内容,与企业、与个人有什么关系呢?一起来了解一下。营商环境是指伴随企业活动整个过程的各种周围境况和条件的总和。包括企业在开设、经营、贸易活动、纳税、关闭及执行合约等方面遵循的政策法规所需的时间和成本等条件。优化营商环境势在必行世界银行发布的一项报告表明:良好的营商环境会使投资率增长0.3%,GDP增长率增加0.36%。目前,我省正在实施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迫切需要一个稳定公开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因此,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更加凸显。根据世界银行每年发布的《全球营商环境报告》显示,我国营商环境的国际排名由2006年的第91名,提升到2017年的第78名。瑞士洛桑管理学院发布的世界竞争力报告也表明中国在经济表现和政府效率、营商效率方面,得分均有明显提升。以开办企业为例,2004年中国内地开办企业平均需要12个流程耗时46天花费135美元,经过改革,到2017年只需 7个流程耗时22.9天。今年国务院将第一次对各省、设(区)市营商环境进行评价。国家发改委承接具体评价工作。目前的指标体系中,涉税指标不分国地税,共有开办企业、缴纳税费、要素成本、注销企业4个一级指标和若干二级指标。有的指标是对接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涉税评价指标,有的是新增指标。开办企业包括开办程序、时间、成本3个二级指标,涉及税务部门的是“税务补采信息”和“申领发票”两个调查项目。缴纳税费包括纳税次数、纳税时间、总税率和社会缴纳费率、报税后程序指数、税收执法规范水平和税外负担6个二级指标。进一步加强营商环境的治理和规范,不但是我国经济日益成熟的标志,也是构建面向未来可持续的国际商业合作的基础。可以预见,通过不断升级对外引资政策,提高投资便利化程度,我国仍将继续成为外商投资企业青睐的目的地。营商环境的模式新加坡:法治优先模式新加坡的法规体系较为完善,拥有健全和公正的司法审判系统,为知识产权保护、吸引人才、劳动者权利保护、鼓励移民等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通过健全公正的司法审判系统、完善企业纠纷解决渠道推动市场秩序的完善。其《竞争法案》通过禁止某些约束市场竞争的商业行为来促进健康的市场竞争行为。同时,新加坡具有世界上最好的知识产权保护(IMD世界竞争力报告)法制,主要法律有《专利法案》、《商标法案》、《注册商标设计法》和《版权法》。香港:国际化优先模式香港优质的营商环境得益于高度的开放,主要体现在政治文化交流、经贸投资往来和城市管理水平方面的国际化高标准,扎堆的各国领事馆、便捷的国际航线与航班,与国际接轨的高等教育体系和良好国际语言环境、便捷舒适的公交服务让香港成为了高水平的国际化政治文化交流中心;国际金融服务的便利化、简单低税制和国际性的金融人才的聚集推动了香港现代金融服务业繁荣,且高标准的城市规划、市政建设、交通管理、公共服务等让香港成为便捷、宜居的国际现代都市。深圳:效率优先模式深圳率先提出“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着力打造高效的便利营商环境。深圳市通过整合内部资源,优化业务流程,简化审批程序,实现了审批环节做“减法”、审批效率做“加法”,各单位充分利用大厅集中办理行政审批业务的平台优势,根据窗口业务特点,打破部门边界,加强单位间横向业务协同,建立多层次横向联动机制,促成审批业务无缝衔接,提升一体化程度。前海e站通服务中心率先在全国应用互联网+政务服务的理念,前海局法定机构实行服务人员企业化运营管理机制成为深圳重效率、重法治、重服务的重要体现。天津:便利优先模式天津滨海新区以贸易自由、投资便利、金融服务完善、高端产业聚集、法制运行规范、监管透明高效、辐射带动效应明显等为内容核心和总方向,探索投资便利和贸易便利的措施。通过成立行政审批局和综合执法局,幅度减少、取消审批事项,加快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促进政务服务便利化;通过扩大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对民营资本和外资的开放领域,对于外商投资率先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创造条件推动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利率市场化、人民币跨境使用、外汇管理体制等方面创新,加快金融领域改革创新;依托“一线放开”实现通关便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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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探亲假最新规定有哪些

劳动法律法规对探亲假最新规定  探亲假,是指职工享有保留工作岗位和工资而同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配偶或父母团聚的假期。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探亲假可以具体分为三种形式:1、探望配偶;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  享受探亲假的条件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享受探亲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主体条件,只有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才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  (2)时间条件。工作满一年。  (3)事由条件。一是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二是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需要指出的是,探亲假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新婚后与配偶分居两地的从第二年开始享受探亲假。此外,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假。  探亲假有多少天  根据规定,探亲假天数从20到45天不等:  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值得注意的是,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从现行的劳动法律体系来看,围绕探亲假的有关规定一般适用于国有企业,这与国家20多年来的体制改革有重大关系,计划经济时代的许多职工福利(如探亲假)在劳动合同制度逐步建立的过程中并没有完全被纳入法定标准,使得许多私营企业认为,非国有企业职工不应享受探亲假,探亲假仅适用国有企业。  探亲假最基本的法律依据为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该法规定,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抄送国家劳动总局备案。根据国务院的上述规定,上海市政府转批的《上海市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实施细则》明确:本市各区、县、局集体企事业和街道集体企事业单位的职工的探亲待遇,可参照《探亲规定》和本实施细则执行。劳动部在《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职工在职期间的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打鬼顶执行”;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公休假日、探亲假、婚丧假、女职工产假等假期。”  如果完整理解和执行上述规定,非国有企业也应当给职工探亲假,但由于这些法规政策缺乏足够的清晰度,特别是地方的一些规定效力等级较低、而且没有强制效力,使得私营企业员工的探亲休假权利至今未得到充分保障。  关于探亲假的地方性的规定  根据1997年粤劳薪[1997]115号《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回家居住一个白天和一个晚上的,应在年休假期间安排探亲。其中,国有单位职工探亲时,年休假天数不足于原规定的探亲假天数部分可给予补齐。旅途车船费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该条规定确定了探亲假与带薪年休假之间的关系和连接,且适用范围从国企扩大到一般企业,可与新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一起执行,不过仅适用于广东省地区。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规定,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享受探亲假待遇。职工探亲假期: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目前国家还没有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探亲假作出具体规定。 但国家对探亲假距离没有具体规定,由各个单位视情况自己决定。而且探亲假并非强制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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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请注明文号

为支持大学生创业,国家和各级政府出台了许多优惠政策,涉及融资、开业、税收、创业培训、创业指导等诸多方面。对打算创业的大学生来说,了解这些政策,才能走好创业的第一步。(一)大学毕业生在毕业后两年内自主创业,到创业实体所在地的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注册资金(本)在50万元以下的,允许分期到位,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注册资本的10%(出资额不低于3万元),1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追加到50%以上,余款可在3年内分期到位。[1] (二)大学毕业生新办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新办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讯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物流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三)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有条件的城市信用社要为自主创业的毕业生提供小额贷款,并简化程序,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贷款额度在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为两年,到期确定需延长的,可申请延期一次。贷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确定,担保最高限额为担保基金的5倍,期限与贷款期限相同。(四)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免费为自主创业毕业生保管人事档案(包括代办社保、职称、档案工资等有关手续)2年;提供免费查询人才、劳动力供求信息,免费发布招聘广告等服务;适当减免参加人才集市或人才劳务交流活动收费;优惠为创办企业的员工提供一次培训、测评服务。[2] 北京贷款金额:最高50万,且由区财政进行贴息优惠政策:由区财政进行贴息。除拥有北京《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外,持有北京户口的未就业大学毕业生想要从事个体经营或自主、合伙开发创办小型企业自筹资金不足的,也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青岛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两人及以上团队创业的可放宽到20万元贷款方式:小额担保贷款优惠政策:对从事微利项目的,由同级财政据实全额贴息上海贷款金额:5万至30万元。优惠政策:专门设立了大学生创业“天使基金”。重庆申请对象:半年以上未就业,有固定户口的大学毕业生贷款金额:3000--4000贷款方式:抵押贷款,担保贷款,主创业小额贷款太原申请对象:有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贷款金额:不超过5万元贷款方式:小额担保贷款优惠政策: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可委托指定担保机构,为其提供担保,小额担保贷款基金运行中出现缺口,由各县(市、区)负责补足。安徽申请对象:高校毕业生贷款金额:最高5万元优惠政策:财政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给予全额贴息成都一、2007年7月,成都市工商局为支持全市试验区建设,促进民营企业发展,颁发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首次推出了公司设立“零首付”登记政策。2009年11月23日,成都市工商局注册分局在成都市金融办公室的协助下,与多家银行达成共识,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等21家商业银行及其支行,同意为“零首付”公司开户。二、2009年12月,据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胡昌年介绍,《成都市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城乡充分就业工作的实施细则》规定,当年新招用3名以上劳动者,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主创业者,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对于成都市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就业困难人员,在辖区内自主创业成功的,给予一次性5000元创业补贴。西安2011年起西安市政府办公厅下发《进一步推进大学生自主创业贷款工作的通知》,将享受优惠政策、自主创业大学生户籍范围由西安市暂扩大到全省范围内,同时对于能按期归还本息的,将由财政给予企业50%的贴息。创业贷款受益范围扩大到全省资金短缺可能是不少大学生创业中面临的难题,为了帮助他们渡过这一难关,《通知》明确要求一步调整和优化贷款模式,同时要按照大学生创办企业所处的阶段和状况,提供不同的贷款支持。此外,对大学生创业政策[2] 贷款实行联合审核,缩短贷款周期。对大学生初创企业,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项目,按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予以支持;对大学生创办企业达到一定规模,内部管理、财务制度较为规范、经营状况明显改善的,对其贷款要逐步与商业化贷款接轨,适用大学生创业贷款,能按期归还本息的,由财政给予企业50%的贴息;对于大学生创办的企业完全走上正轨的,将鼓励承担更多社会责任,经认定符合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按照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政策予以支持。为了让更多大学生享受到政策支持,本次西安市还将自主创业大学生户籍范围,由西安市暂扩大到陕西省内,外省籍大学生创业的根据其项目情况,经审核可适度放贷。政策支持大学生创业“首违免罚”除了贷款支持外,《通知》要求各相关部门要继续强化服务,对于大学生自主创业,工商、税务、城管等部门要简化手续,放宽市场准入。其中,将免收大学生申办个体工商户各项费用。此外,大学生创办的企业减半收取企业开业注册登记费。对大学生创业将落实“首违免罚”政策:即工商、城管执法等部门在对大学毕业生在创业过程中首次出现的情节轻微、没有对社会和他人造成危害后果的一般性违法行为,只给予警示告诫,帮助大学生创业者纠正,不给予行政处罚。培训指导招募成功企业家当“志愿老师”从校园到“商海”,为了帮助大学生能够顺利进入角色,我市将针对大学生的不同需求,多途径、多渠道开展大学生创业培训工作,提高创业成功率。西安市将成立创业专家辅导团,在全市范围内招募具有社会责任感、有成功创业经验,愿意为大学生创办企业进行辅导的企业家作为志愿者,为大学生创业提供一对一或一对多的创业指导服务。在有条件的情况下,通过这些企业家为大学生创办企业提供上下游配套产品的支持合作,帮助其度过初创期。市政府可给予企业家颁发荣誉聘书或授予荣誉称号,作为精神奖励。

5,如何把民营企业的薪酬完善呢

企业薪酬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增进职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其发展,同时使职员的努力方向与公司的目标相一致,以创造最佳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实行效益工资制。职员根据全方位规范管理目标的实现情况限额递增或递减标准效益工资。  第三条职员工资随着公司的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逐步增加。  第四条公司正式录用的专职职员、兼职职员、特邀职员和顾问的工资发放依本办法为准。  第二章工资总额构成  第五条工资总额是指公司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职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其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员的全部劳动报酬为依据。  第六条工资总额包括下列六个部分:  1计时工资;  2计件工资;  3奖金;  4津贴和补贴;  5加班加点工资;  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七条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支付给职员的劳动报酬,包括:  1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  2在效益工资制情况下,支付给职员的基础效益工资和岗位工资;  3新聘职员试用期间的见习工资。  第八条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  1接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单价支付给职员的工资;  2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职员的工资;  3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职员的工资。  第九条奖金是指因职员完成任务或超额完成任务或创收节支而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  1任务(定额)奖;  2超额奖;  3创收奖:  4节约奖:  5管理奖;  6劳动竞赛奖;  7其他奖金。  第十条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员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员的津贴和为保证职员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员的物价补贴,包括:  1津贴包括补偿职员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及其他津贴;  2物价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员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变动的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  第十一条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或加点工资。  第十二条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  l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或公司规定,因病、工伤、产假、婚丧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等原因,接计时工资标准或计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2附加工资和保留工资。  第十三条工资总额不包括下列项目:  1在有关部门或公司取得的创造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奖、技术改进奖厦为公司引进资金、人才、信息、技术、产品奖和卓越贡献奖;  2职员保险和福利方面的各种费用;  3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  4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费;  5职员包干完成工作任务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6因录用职员向有关单位支付的手续费、管理费、停薪留职费;  7稿费、授课费、校对费厦其他劳务性报酬;  8其他经认定不应包括的事项。  第三章 工资级别和工资标准  第十四条公司将职员分为高级、中级和一般等三类,工资级别定为五个档。  第十五条职员分为下列三娄:  l高级职员:总经理、副总经理;  2中级职员:主管经理、总经理助理、总经理秘书、总会计师、主编、各部室主任:  3一般职员:上述两项职员范围之外的人员。  第十六条公司职员的工资级别和工资标准如下:  1高级职员分为一级和二级。  一级:总经理,标准月薪2000美元;  二级:副总经理,标准月薪1 600美元。  2中级职员分为三级和四级。  三级:主管经理、总经理助理、总经理秘书、主编,标准月薪1400美元;  四级:总会计师、各(部)室主任,标准月薪l 200美元。  3一般职员为五级。  五级:一般职员,标准月薪1000美元。  第十七条职员的标准月薪包括下列项目:  1计时工资;  2计件工资;  3奖励工资(完成方案责任指标后核发的工资);  4各种津贴和补贴;  5经认可的其他项目。  第十八条职员的标准月薪不包括下列项目:  1奖金;  2加班加点工资;  3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4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项目。  第十九条公司顾问、兼职职员、特邀职员不享受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工资标准。  第二十条公司顾问实行结构工资制,包括基础工资和岗位工资。  第二十一条公司顾问工资按级别不得高于下列标准:  1高级顾问:标准月薪1000美元;  2专业顾问:标准月薪500美元;  3一般顾问(具有特殊专长的):标准月薪300美元。  第二十二条公司兼职人员、特邀职员实行计件或计时工资制,具体标准由兼职人员和特邀职员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章 工资及非工资收入的评定  第二十三条享受效益工资的职员由部门主管根据公司管理目标逐级评定。  副总经理的工资由总经理评定;主管经理、总经理秘书、总经理助理、总会计师、各(部)室主任的工资由主管副总经理评定;一般职员的工资由各(部)室主任评定。  第二十四条职员效益工资的评定依据为:  l任务占工资标准的30%。其中定额为15%,质量为15%;  2效益占工资标准的50%。其中利润为40%,创收为5%,节约为5%:  3管理占工资标准的20%。其中出勤为7%,制度执行情况为6%,卫生与安全为2%,纪律为3%,综舍考评为2%。  第二十五条职员效益工资的核发办法如下:  1享受效益工资的职员,从效益工资实行之日起,月发效益工资标准的50%。年终核定指标后,达标者一次补清。  2享受效益工资的职员,年终核定本部门未达标时,按未完成指标的比例递减标准效益工资。  3已享受效益工资的职员,经定期考核发现其完成的指标低于当月指标的50%以下时,按效益工资标准的20%发放。  4已享受效益工资的职员3个月均未能完成核定指标时,停发标准效益工资。  第二十六条职员年终奖励工资和奖金采取与核发工资比值等同比例的办法评定发放,职员每年平均月薪收入比例即为公司职员年终奖励工资和奖金比例,计算方法为:  年平均月薪收入÷标准月薪的50%×100%=奖励工资比例或奖金比例  第二十七条对按期完成责任指标、超额完成责任指标、创收节约者的奖金评定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奖金评定以公司或部门核定责任指标的完成情况为依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职员不得享受奖金:  l公司或部门没有按核定的方案实现其利润指标,且创收和节约等实际收入不能补足利润指标的。  2公司或部门的创收和节约指标均低于核定方案的30%以下的。  3公司或部门管理指标低于核定方案的50%以下的。  4公司或部门在实施方案中出现一次以上责任事故以致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的。  5总经理办公室认定其他不应当享受奖金情况的。  第二十九条高级职员的奖金从公司核定方案实施后的效益指标中提取,其数额一般不得超过效益指标的3%。  第三十条中级职员的奖金额依下列情况确定:  1能够按期完成责任指标的部门,该部门负责人有权取得高于本部门职员平均奖金收入两倍的奖金数额。  2能够超额完成责任指标的部门,该部门负责人有权取得高于本部门职员平均奖金收入3倍的奖金数额。  3超额完成效益指标,且超过该部门核定方案效益指标的30%以上的,该部门负责人有权取得高于本部门职员平均奖金收入4倍的奖金数额。  4部门负责人完成上述l、2、3项,且本人为公司做出卓越贡献,或本人创收超过lO万元的,部门负责人有权取得高于本部门职员平均奖金收入5倍的奖金数额。  第三十一条公司职员非工资收入的评定接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没有明文规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或总经理办公室评定。  第五章核发程序  第三十二条公司财务部是发放工资厦非工资收入的惟一合法机构,其他任何部门无权发放工资及非工资性收入,财务人员根据总经理簦批的工资表及领款单发放。  第三十三条 由各部门主管,按月份、部门逐级编制公司职员工资表。编制工资表必须做到:内容具体有依据、项目齐全有事实、金额准确无差错、字迹清楚无涂改,且必须使用碳素墨水钢笔或签字笔。  第三十四条部门编制的工资表经复查无误,由部门主管和编制人签名盖章后交总经理办公室。总经理办公室会同财务人员对工资表逐一进行审核,认定内容、项目和金额等准确无误后,由审核人员签字盖章,送交总经理批准。  第三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室在审核中,若发现部门编制的工资表有误,应及时指出并退回有关部门重新编制,并限定编制时问。审核中对某些问题或事项有争议的,应报副总经理或总经理认定。  第三十六条公司财务人员依据总经理批准的工资表及时提款,按时发放工资。  第三十七条非工资性收入由财务部定期或不定期发放。由公司职员填写领款单,部门主管批准井签字,财务人员审核并进交总经理签批。  第三十八条公司职员的奖励工资和奖金经年终核定部门选标,并办理奖金领款单和编制奖励工资表等手续后,经总经理办公室审核,送总经理簦批后,由财务部在年终指定时间一次性发放。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在实施中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或提出修正意见提交总经理办公会予以修正。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总经理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按劳分配,付出=回报
就是需要设立,财务部与人事行政部,共同来管理与完善!
任务与权力分配,健全的制度保障企业良性运转,企业员工用户的成员给予资金奖励,至少他凝聚力团队的力量。合作发展,全在领导统筹规划,员工积极配合,领导可以用好的策略赢得更多的利益,然后把新增的利益中一大部分作为奖金,奖励给为企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大家集体吃饭和过年过节的奖励是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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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如何操作一盘个体户的账

1、如果为核定征收(定额和定率等),只需要保留收入、成本费用支出等原始资料就可以了,无需记帐。  2、如果被核定为查帐征收,则需建帐。个体工商户建帐方法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 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7]101号  1997-6-19 国家税务总局  页面功能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 【关闭】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12号)精神,切实做好个体私营户的建帐建制、查帐征收工作,国家税务总局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贯彻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总局。  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规范个体工商户的税收管理,促进个体工商户加强经济核算,使个体经济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按本办法的法规,建立、使用、保管帐簿和凭证,但依法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设置帐簿或者暂缓建帐的个体工商户除外。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设置复式帐:  (一)2人(含2人)以上合伙经营且注册资金达到10万元以上的;  (二)请帮工5人(含5人)以上的;  (三)从事应税劳务月营业额在15000元以上或者月销售收入在30000元以上的;  (四)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帐的其他情形。  建立复式帐的个体工商户应按《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法规设置总分类帐、明细分类帐、日记帐等,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如实记载财务收支情况;成本、费用列支及其他财务核算法规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执行。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设置简易帐:  (一)请帮工在2人以上5人以下的;  (二)从事应税劳务月营业额在5000元至15000元或者月销售收入在10000元至30000元的;  (三)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建简易帐的其他情形。  建立简易帐的个体工商户应建立经营收入帐、经营费用帐、商品(材料)购进帐、库存商品(材料)  盘点表、利润表,以收支方式记录、反映生产经营情况并进行简易会计核算。  第五条 依法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设置帐簿或者不建帐的个体工商户,应按照税务机关的法规,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商品进销存登记簿等。  第六条 复式帐簿中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日记帐和总分类帐必须使用订本式,其他帐簿可根据业务的实际发生情况选用活页帐簿。简易帐簿均应采用订本式。  第七条 建立复式帐和简易帐的个体工商户应向主管税务机关购领统一格式的帐簿、凭证;设立帐户、启用帐簿时应事先送主管税务机关审验盖章。  第八条 建帐户必须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法规办事帐务,不得涂改、撕毁、挖补。  第九条 帐簿和凭证(记帐凭证和原始凭证)要按发生的时间先后顺序填写、装订或粘贴。  第十条 建帐户对各种帐簿、凭证、表格必须保存10年以上,销毁时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审验,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建立复式帐的个体工商户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按法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有关纳税资料。月度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6日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报出。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可委托经税务机关认可的税务代理等社会中介机构及其财会人员代为建帐和代办有关建帐事宜。聘请财会人员建帐应填报《个体工商户聘请财会人员代为建帐申请审批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实施。  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代理建帐人员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培训考试,合格者准予代理建帐记帐;对在代理建帐记帐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或者考试不合格的,取消其代理建帐记帐资格,不准代办帐务。  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经税务机关批准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使用税控收款机的,其机内帐可视为经营收入帐。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对建帐户实行查帐征收方式征收税款。建帐初期,也可实行查帐征收与定期定额征收相结合的征收方式征收税款。  第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依照本办法应设置但未设置帐簿的,或者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成本、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征收的,税务机关有权根据当地同行业同等规模其他纳税人的纳税水平按月从高核定其应纳税额,并可依照征管法的有关法规处以罚款。  第十六条 以建帐户流转税征收权的归属划分建帐管辖权,即: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为主的业户,由国家税务局负责督促建帐和管理;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业户,由地方税务局负责督促建帐和管理。  第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未按本办法建帐或者违反本办法有关法规的,按建帐管辖权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依照征管法的有关法规处罚。  第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建帐工作中所涉及的有关帐簿、凭证、表格,有统一法规的,按统一法规办理;没有统一法规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统一设计、印制和管理。  第十九条 现行税收征管中按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私营企业、各类名为国有或集体实为个体或私营的企业、个人承包或租赁的企业,应按《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以及其他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设置帐簿,建立复式帐,进行财务会计核算。税务机关对其不得再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征收税款。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的定期定额管理,公平税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期定额是税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法规程序,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期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包括增值税额、消费税额、营业税额、所得税额等,下同)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帐能力,经主管税务机关严格审核,报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设置帐簿或暂缓建帐的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 税务机关负责组织定额的核定工作。按照征管范围的划分,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定期定额户的应纳税经营额由国家税务局负责核定;缴纳营业税的定期定额户的应纳税营业额及收益额或附征率由地方税务局负责核定。  第五条 税务机关核定定额要依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业户自报。定期定额户要按法规将预计生产经营情况和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填写《年(季度)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申请核定表》。  (二)典型调查。主管税务机关将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类,并按行业、地段、规模选择有代表性的典型户,对其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分析,填制《经营情况典型调查表》。  (三)定额核定。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业户自报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典型调查情况,参照同行业、同规模、同地域业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及应纳税额,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定期定额户的应纳税营业额及收益额,并填写《年(季度)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申报核定表》:1.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测)算核定;2.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核定;3.按照清产核资盘点库存核定;4.核实收入凭证测算实际收入核定;5.省级税务机关根据当地情况法规的其他方法核定。  采用上述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四)下达定额。主管税务机关将核定表报县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填写《定额核定通知书》,下达定期定额户执行,并同时张榜公开其定额。  定期定额户对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年(季度)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重新核定申请表》。  主管税务机关要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按程序进行调查复核,并填写《定额复核意见书》答复该业户。该业户在未接到税务机关的复核意见书前,应按主管税务机关原核定定额纳税,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  第六条 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按行业、分地域划分定期定额户的定额等级,并可确定每个等级的最低定额。  第七条 定期定额户的定额核定期可分为每季、半年或一年核定一次。具体核定期由各地确定。  第八条 定期定额户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以至影响其税务机关按原核定定额缴纳税款的,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要求调整定额的申请,并填报《纳税人变更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申请审批表》。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审批表之日起30日内,按法规程序进行审查,审查期间原核定的纳税定额不停止执行。  (一)税务机关调查情况与该业户申请情况相符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在报县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按调后不调前的定额调整原则,对其纳税额进行合理调整,填写《核定定额调整通知书》,下达该业户执行。  (二)税务机关调查情况与该业户申请情况不符的,主管税务机关对该业户的纳税定额不予调整,并签署意见后,退回申请审批表,业户按原定额执行。  第九条 定期定额户必须按照税务机关的法规,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和完整保存有关纳税资料。  第十条 定期定额户必须在税务机关法规的期限内如实申报经营情况,报送纳税申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定期定额户必须按照税务机关法规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定期定额户在银行开设税款储蓄帐户的,应按期提前存入不低于当期应纳税额的存款。具体缴纳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确定。  第十二条 定期定额户外出经营,必须持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填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按有关税收法规回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十三条 定期定额户发生改变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迁移经营地址等情况时,必须持有关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调整定额、重新定额及其他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 定期定额户发生停(歇)业时,应在停(歇)业前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停(歇)  业申请审批表》。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审批表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批,填写《核准停(歇)业通知书》,下达该业户执行,同时结算清缴税款,缴销未用发票,交回有关证簿。在纳税人停业期间,主管税务机关要定期实地检查,如发现虚假停(歇)业的,除按法规补缴应纳税款外,按偷税处理。  定期定额户停(歇)业期满或提前开始恢复营业,应在恢复经营前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业申请,填报《复业申请表》。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停(歇)  业时间的,应在停(歇)业期满前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批,方可延期。  第十五条 定期定额户在核定期内的实际经营额高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20%至30%(具体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地情况确定)而不及时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定额的,按偷税处理。  第十六条 定期定额户的其他征收管理,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法规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表证单书,在总局下发的《税收征管业务规程——表证单书》中已有法规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要求进行印制和管理;没有法规的,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进行统一设计、印制和管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其具体实施办法,并报总局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医保是保你个人,单位交大头,你个人交小头,万一生病住院有保障。就是个体户也应该叫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每年100多,难道你就交不起?你敢说你永远不生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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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私营独资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是指: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登记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成立的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登记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四)经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批准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 第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投资者)。 第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第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第六条 凡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的规定确定。但下列项目的扣除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一)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参照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确定。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企业从业人员的工资支出按标准在税前扣除,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参照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标准确定。 (三)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 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四)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等具体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 (五)企业实际发生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在其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六)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2%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七)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以下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 (八)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三)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第八条 第七条所说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 第九条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应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应税所得率表┌────────────┬─────────┐ │ 行业 │ 应税所得率(%)│ ├────────────┼─────────┤ │ 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 5—20 │ ├────────────┼─────────┤ │ 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 7—20 │ ├────────────┼─────────┤ │ 饮食服务业 │ 7—25 │ ├────────────┼─────────┤ │ 娱乐业 │ 20—40 │ ├────────────┼─────────┤ │ 其他行业 │ 10—30 │ └────────────┴─────────┘ 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其适用的应 税所得率。 第十条 实行核定征税的投资者,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一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前款所称关联企业,其认定条件及税务机关调整其价款、费用的方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包括参与兴办,下同),年度终了时,应汇总从所有企业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据此确定适用税率并计算缴纳应纳税款。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根据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准予知除的个人费用,由投资者选择在其中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 第十四条 企业的年度亏损,允许用本企业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 第十五条 投资者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已在境外缴纳所得税的,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 第十六条 企业进行清算时,投资者应当在注销工商登记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有关税务事宜。企业的清算所得应当视为年度生产经营所得,由投资者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的公允价值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以前年度留存的利润后,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 第十七条 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投资者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终了后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第十八条 企业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投资者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第十九条 企业在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第二十条 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抄送投资者。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应分别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投资者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依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总额确定适用税率,以本企业的经营所得为基础,计算应缴税款,办理汇算清缴; (二)投资者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投资者应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办理汇算清缴,但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应选定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为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所在地,并在5年内不得变更。5年后需要变更的,须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在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并附送会计报表。年度终了后30日内,投资者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并附送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和预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应附注从其他企业取得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其中含有合伙企业的,应报送汇总从所有企业取得的所得情况的《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表》,同时附送所有企业的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和当年度已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由地方税务局负责。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其他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本规定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私营独资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的规定,需要对投资经营者的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对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 。征收计算方式有两种: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投资者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终了后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私营独资企业是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即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第九条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应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应税所得率表 ┌────────────┬─────────┐ │ 行业 │ 应税所得率(%)│ ├────────────┼─────────┤ │ 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 5—20 │ ├────────────┼─────────┤ │ 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 7—20 │ ├────────────┼─────────┤ │ 饮食服务业 │ 7—25 │ ├────────────┼─────────┤ │ 娱乐业 │ 20—40 │ ├────────────┼─────────┤ │ 其他行业 │ 10—30 │ └────────────┴─────────┘
如果你们是查账征收,就按利润交如果你们是核定征收,就按收入交
文章TAG:成都市民营经济25条及7个实施细则成都成都市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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