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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退休医保最低缴费年限,问问 成都市医疗保险个人须交多少年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28 15:56:44 编辑:成都生活 手机版

1,问问 成都市医疗保险个人须交多少年

最少累计缴纳15年 如果退休年龄以前已经交够15年又不继续参保 医疗保险要等到退休后才享受
缴费年限连续15年或累计20年的,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并建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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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成都市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是如何规定的

参保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需连续参保且符合医疗保险报销条件,可按相关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在2009年1月1日前初次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连续或累计缴费满15年,退休后可以不用缴纳医保费用,享受医保待遇。在2009年1月1日后(包含当日)初次参保,连续不间断缴费满15年,或者累计缴费满20年,退休后可以不用缴纳医保费用,享受医保待遇。参考链接:https://tfsmy.chengdu.gov.cn/interaction_share/?shareChooseTopicId=5c9394f590559a704cac19be&openid=20617067&from=singlemessage
连续十五年,累计要二十年

成都市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是如何规定的

3,问问 成都市医疗保险个人须交多少年

亲~,经查,成都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需连续参保且符合医疗保险报销条件,可按相关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成都医保缴费最低年限有两种情况:1、在09年1月1日前初次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连续或累计缴费满15年,退休后可以不用缴纳医保费用,享受医保待遇;2、在09年1月1日后(包含当日)初次参保,连续不间断缴费满15年,或者累计缴费满20年,退休后可以不用缴纳医保费用,享受医保待遇。初次参保时间,建议根据医疗保险缴费明细中的初次参保记录确定。至于你所说达不到最低缴费年限的情况,要么继续交费直到交够最低年限,然后办理医保退休手续。或者办理退休手续时一次性补交够医保费,然后享受医保退休待遇。缴费标准为:退休时上一年度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80%× 9.5% × 应缴月数,一次性缴费后个人账户记账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因涉及具体业务经办,建议向参保经办机构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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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成都市医保交满多少年才能退休后享受

在外地已经买了5年的社保和医疗,10年转入成都继续交费时,社保说医疗不转你接下来交20年!真他妈黑,亚历山大!医疗目录1.9万的药品社保纳入才2千多种,还要交25年。
参保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时,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男不少于25年,女不少于20年,其中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必须不少于15年,可以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本通知实施前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实际缴费或累计缴费年限未达到最低年限要求的,应一次性补齐实际缴费年限的医疗保险费用,仍未达到累计缴费年限要求的,再补齐累计缴费年限的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补缴的医疗保险费用,按补缴时的缴费基数、缴费率计算。 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参保后连续缴费至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不受累计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的限制。  1、本通知实施前停止享受失业保险金的,自本通知实施后60日内,办理参加(接续)基本医疗保险手续。  2、本通知实施后失业的,自停止享受失业保险金后60日内,办理参加(接续)基本医疗保险手续。个人参保人员退休后每月需缴纳15元医疗救助金,享受随单位参保的人员的同等医疗保险待遇。

5,成都市医保最少交多少年退休后才能享受医保报销

应该是10年,刚说错了。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以下简称缴费年限)须满10年,退休后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应当一次性缴纳不足年限(按月计算)的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以下简称过渡金);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按月缴纳。过渡金的缴费标准为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5%。 按照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参保人员在本单位工作期间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为其一次性缴纳过渡金,仍不足缴费年限部分由其本人一次性缴纳,并由用人单位代收代缴。 对于军队转业或者经劳动、人事行政部门批准调入本市行政区内用人单位的职工,其之前的工作年限,由调入的首家用人单位承认,连续计算工龄,并按照前款的规定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过渡金。
这个主要看参保者是什么时候开始参加医疗保险,自2009年1月1日起新医保法施行前和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时候医保缴费的年限规定是不一样的。 根据《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 第十六条 (缴费年限) 缴费年限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本办法实施(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前,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已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连续不间断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本办法实施前(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已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国有、集体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破产、改制或机构改革后,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应以个体身份连续不间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并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本办法实施前(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经批准缴纳住院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建立个人账户,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本办法实施前(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个体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累计满15年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累计年限不足15年的,应按规定继续缴费至累计缴费年限达到15年; (五)本办法实施以后(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初次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连续不间断缴费满15年或累计缴费满20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连续不间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足15年或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足20年的,应按规定继续缴费至连续缴费年限达到15年或累计缴费年限达到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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