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四川 > 成都市 > 王某等4人是成都市,该行为如何定性

王某等4人是成都市,该行为如何定性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28 04:03:48 编辑:成都生活 手机版

本文目录一览

1,该行为如何定性

寻衅滋事罪

该行为如何定性

2,不属于正当防卫的案例

2003年8月30日19时许,被害人王某见被告人韩A同丁某某在山东省乳山市“M”网吧上网,王某认为丁某某是自己的女友,即对韩A产生不满,纠集宋某、贾某等四人到网吧找韩A。王某先让其中二人进网吧叫韩A出来,因韩A不愿出来,王某又自己到网吧中拖扯韩A,二人发生争执,后被网吧老板拉开。王某等人到网吧外等候韩A,当韩、丁二人走出网吧时,王某即将韩拖到一旁,并朝韩踢了一脚。韩A挣脱后向南跑,王某在后追赶,宋某、贾某等人也随后追赶。韩A见王某追上,即持随身携带的匕首朝王挥舞,其中一刀刺中王某左颈部,致王某左侧颈动脉、静脉断裂,急性大失血性休克死亡。案发后,韩A于9月2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在案件审理中,经双方协商,韩A的父母自愿代韩A向被害人王某的父母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韩A持刀伤人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不属于正当防卫的案例

3,案例题共同出资买彩票中大奖奖金分配案老师要求我当李某写张起诉

见: 起 诉 状 原告:王某 原告:李某 原告:秦某 被告:林某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三原告与被告平均分割彩券中奖奖金15万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 三原告与被告林某四人是非常要好的朋友。2002年国庆节四人相约,每人出资2000元外出旅游。旅游归来仅剩8元,见附近正在销售体育彩券,每张2元。秦某建议,用这8元钱购买4张体育彩券,每人一张,说不定还会中大奖,其他三人均表示同意。于是四人买了4张体育彩券,每人分了一张。后来,此期体彩揭晓,被告林某分得的彩券中了15万元的大奖,三原告的彩券均未中奖。三原告要求与被告林某平分这15万元奖金,未果。因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决。 此致某某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生死由命富贵在天
同问。。。

案例题共同出资买彩票中大奖奖金分配案老师要求我当李某写张起诉

4,有限合伙企业的题标准答案是什么急求解

1、合伙关系成立。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如若当事人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合伙协议,也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其订有口头协议,且具备其他合伙要件的,可以认定合伙关系成立,按个人合伙处理;或者当事人之间虽未订立合伙协议,但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均已实际出资,且参与了合伙经营或合伙利益分配,具备其他合伙要件的,可以认定当事人之间已形成事实上的合伙关系,按个人合伙处理。2、李某可作为合伙人。《民法通则》第31条规定:“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称为个人合伙”。3、无效。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增加合伙人,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应当认定入伙无效。4、可以。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合伙人退伙,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书面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原则上应予准许。但因其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考虑退伙的原因、理由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等情况,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5、李某有偿还义务。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6、王某与张某、杜某、郑某承担。
1、作者是从哪些方面来表现对祖国的热爱之情的?作者是从(祖国的大地、山川、田野、湖泊,以及劳动人民、语言等)方面来表现对祖国的热爱之情。2、为什么说在远离祖国的日子里对祖国的怀念是既痛苦又幸福的?在远离祖国的日子里对祖国的怀念是痛苦的,是因为作者远离了祖国的同志、祖国的山川风物;对祖国的怀念是幸福的,是因为作者在怀念祖国时深刻感觉到祖国的伟大、历史悠久和美丽。

5,有争议的刑事案例

楼上说的都比较容易定性。没有可辩性。  楼主需要的是那种是介于几种罪行之间的,不容易认定的。  下面题为2006年湖南某检察院法庭辩论赛的题目之一,可供楼主参考:  2004年10月初的一天中午,王某在银行存款2250元,银行工作人员在电脑上输入存款数额时,不小心在2250元后多加了一个“0”,输进电脑的存款成了22500元,而不是王某存的2250元。王某拿到存折时,发现了银行人员的失误,接着便在其他的储蓄点将其全部取走。当日下午5点半,银行对账时发现了失误,但发现款已全部被王某取走,遂电话联系王某要求其退还多取的款项。王某避而不见银行人员,并搬离原来居住的地方,无法联系。银行人员遂到公安机关报案。  分歧  对于王某取走这20250元究竟该如何处理,有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这20250元对王某而言只是民事上的不当得利。对王某取走这20250元的行为,是王某在已占有的情况下转移这笔不当得利的行为。而对王某拒不退还的行为,银行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种意见: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王某采用主观上自认为不被财物所有者(银行)发觉的方法窃取财物的行为,数额巨大,已触犯刑法,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第三种意见:王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去年参加本市检察官辩论赛题目之一  被告人于飞,男,26岁,暂无固定职业。2003年4月5日,被告人于飞与朋友赵某、李某在街头相遇,赵某、李某谈到因经营不当,欠他人1万元货款,急需用钱还帐。于飞提议,离此处不远有高速公路收费站,可将收费人员赶走后,收取费用。当日17:00时,于飞携带棍棒,驾车带领赵某、李某二人来到某市高速公路收费站。于飞拿出棍棒,称刚从监狱出来,没有钱花,要“征用”收费站6小时,命令值班收费人员鲁临风、宋小雨把发票及收的款都带走,到外面的车上休息,否则,将使二人受“皮肉之苦”。赵某、李某将鲁、宋二人带到车上,并一起在车上等候,期间,鲁、宋二人除不得入收费站外,可自行活动。应鲁、宋二人要求,赵某、李某为其购买了夜宵。于飞则按照高速公路记费标准对通行车辆收费,但称发票用完,不给司机开发票,共获得人民币3万元。收费6小时后,被告人于飞等人离开。2003年4月6日,警方接到报案后将于飞抓获。经查,该收费站系国有事业单位。  该三人构成何罪?  当时辩题是构成诈骗否......
下面为2006年湖南某检察院法庭辩论赛的题目之一,可提供参考:  2004年10月初的一天中午,王某在银行存款2250元,银行工作人员在电脑上输入存款数额时,不小心在2250元后多加了一个“0”,输进电脑的存款成了22500元,而不是王某存的2250元。王某拿到存折时,发现了银行人员的失误,接着便在其他的储蓄点将其全部取走。当日下午5点半,银行对账时发现了失误,但发现款已全部被王某取走,遂电话联系王某要求其退还多取的款项。王某避而不见银行人员,并搬离原来居住的地方,无法联系。银行人员遂到公安机关报案。对于王某取走这20250元究竟该如何处理,有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这20250元对王某而言只是民事上的不当得利。对王某取走这20250元的行为,是王某在已占有的情况下转移这笔不当得利的行为。而对王某拒不退还的行为,银行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种意见: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王某采用主观上自认为不被财物所有者(银行)发觉的方法窃取财物的行为,数额巨大,已触犯刑法,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第三种意见:王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6,求民法中关于共同危险性行为的案例

案情 2006年3月20日下午,旬阳县赵湾镇初级中学学生李某某、陈某某、王某和何某在学校门市部前河堤边玩“推人下河堤”游戏,谁把谁推下河堤算赢。开始陈某某、何某和王某一起推李某某,结果何某和李某某被推下河堤,何某和李某某上来后又向东走约3米继续玩“推人下河堤”的游戏。他们在互推中范某也来加入,混乱中李某某被推下河堤,摔伤胳膊。当日李某某送往旬阳县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1、左肱骨外骨时骨折;2、左桡神经挫伤。住院治疗10天,花医疗费3595元。2006年4月4日至12日,原告在赵湾镇卫生院门诊治疗花费746.10元。2006年6月30日,因手术原告再次在旬阳县医院住院治疗10天,花医疗费2713元。2006年7月11日至17日,原告在赵湾镇卫生院门诊治疗花医疗费405.70元。原告伤情经安康市金州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构成七级伤残。原告支付鉴定费500元,交通费504元和打印费72.30元。2007年1月14日,原告李阳阳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陈某某、何某、范某和王某的监护人赔偿医疗等费用32581.10元。审理中被告未向本院提供充分证据,证实谁将李阳阳推下河堤。 裁判 旬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和四被告所玩的“推人下河堤”游戏,明显具有人身危险性。虽不能证实在河堤边互推时谁将原告李某某推下河堤,但本案四被告行为属共同危险行为,应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四被告实施危险行为时均未成年,应由被告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考虑原告也是实施共同危险行为参与者,存在一定过错,也应对共同危险行为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遂判决被告范某、王某、何某和陈某某的监护人赔偿原告李某某的医疗等费用29072.10元的80%即23257.60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原、被告在一起玩耍,是谁将被害人推下河堤,要分清责任,按责任赔偿,是否构成共同危险行为。一、共同危险行为概念及构成要件共同危险行为,是指数人实施的危险行为都有造成对他人损害的可能,但不知数人中何人造成实际的损害,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数人实施了共同危险行为,所谓共同危险行为是指数人的行为都在客观上有危及他人财产或侵害他人人身的可能。 2、数人的行为具有时空上的一致性。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必须是行为人在实施案件危险行为致受害人损害时,其危险行为的时间和地点具有同一性。 3、数人的危险行为均有可能造成损害结果。在共同危险行为中,数人实施的危险行为却有可能引发实际损害,并且行为人已经实施了行为。 4、损害结果已经发生,只是不能确定何人造成损害。 5、行为人没有法定抗辩事由,共同危险行为中法律推定每个行为人都是致人损害的行为人,并应使这些行为人负责。但是,如果这些行为人中的一部分具有法定免责事由,则可以免除责任。 二、受害人的举证责任 在共同危险行为中,法律实际上是推定各个危险行为人都是行为人,以充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因此,受害人不需要具体举证证明损害究竟是哪一个行为人造成的,受害人只需举证被告实际参与了共同危险行为和被告所实施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危险性。 三、加害人的免责事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四条规定,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举证已证实四被告实际参与了共同危险行为和被告所实施的行为“推人下河堤”的游戏具有一定危险性,被告及其监护人均无异议。被告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故四被告行为构成共同危险行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7,四川省环卫工人雇佣劳动工意外死亡如何赔偿

搜一下:四川省环卫工人雇佣劳动工意外死亡如何赔偿
四川省环卫工人雇佣劳动工意外死亡如何赔偿参照本案。本案受害者家属向物业管理公司和王某同时主张赔偿的权利,这种权利属于何种性质,能否成立?物业管理公司、王某及施工工人分别承担那种责任,是本案的焦点问题。 (一)关于本案的责任承担问题。保洁员受到意外伤害致死,其直接原因是由于装修施工的工人不小心导致钢管从空中落下砸中保洁员头部。该施工工人主观上有疏忽大意的过失,因此,其要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同时王某的行为已构成对保洁员的侵权,应承担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但依转承赔偿责任原则,王某作为雇主应首先承担此项民事赔偿责任。所谓转承赔偿责任,是指在雇佣劳动关系中,雇工在雇佣劳动中致人损害时,由雇主转承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虽然转承责任人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也未授权致害人实施侵权行为,但由于致害行为与转承责任人之间存在着一种特定的关系,即雇佣关系,行为人实施的侵权行为与转承责任人有特定的关联,转承责任人应以义务主体之身份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责任的主要法律特征是:(1)人身关系的从属性。即在转承责任中,责任人与侵害人之间存在着雇佣关系,雇工在受雇期间从事雇佣活动,其意志和行为受雇主的约束和支配。(2)义务主体的分离性。一般侵权责任的侵害人与责任人为同一主体,但转承责任的责任人并非是侵害人,责任人与侵害人相分离,只是基于他们之间存在着特定的法律关系,才由雇主对外承担赔偿责任。(3)经济利益的关联性。雇工在从事雇佣活动时所实施的行为,直接为雇主创造经济利益以及其他利益,雇主是这种利益的享有者。雇工虽然按约定取得了一定的劳动报酬,但这种报酬少于其创造的经济价值。(4)雇佣人与受雇佣人所致损害之间存在特定的因果关系。损害事实虽系受雇人直接造成,但雇佣人对受雇人选任不当,疏于管理、监督等作为与不作为的行为,是损害事实得以发生的一个主要原因。 本案王某雇佣的装修工人在劳动中致保洁员死亡,完全符合上述几个法律特征,故王某应对所雇工人致人死亡承担转承赔偿责任。转承责任的承担又有两种情况,一是受雇人致人损害在主观上有过错时,雇佣人与受雇人连带承担赔偿责任,雇佣人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后,即对受雇人取得代位求偿权,受雇人应当赔偿雇佣人因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所造成的损失,形成一个新的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二是受雇人主观上没有过错,则由雇佣人单独承担赔偿责任,雇佣人对受雇佣人不能取得求偿权。本案工人在施工时,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的过错,所以,王某作为雇主承担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之后,可以向受雇的工人求偿。 (二)关于保洁员因工死亡的保险待遇问题。保洁员是物业管理公司的员工,其在工作期间因意外伤害死亡,保洁员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是基于劳动合同所发生的劳保待遇关系,这种关系是法定关系。根据1996年8月原劳动部制定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不须缴纳任何费用。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后,即将其对劳动者的补偿责任转于工伤保险机构承担。工伤保险实行无过失补偿原则,即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职业伤害,无论用人单位有无过错,受害者均应得到必要的补偿。职工因工死亡或因工残废退职后死亡的,发给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 《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享受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1)在用人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和执行工作任务时负伤、致残、死亡的;(2)从事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管理人员临时指定或者同意的有关工作时负伤、致残、死亡的;(3)在用人单位工作区域内工作时,因不可抗力遭受意外伤害的;(4)在用人单位工作区域内因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患职业病的;(5)在执行本单位安排的生产工作任务中或因工外出期间因突发疾病死亡或经首次医疗期满后由市医务劳动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6)在上下班途中或因工外出期间发生非本人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遭受不可抗力而发生意外伤害而负伤、死亡的;(7)因公致残的退役军人安置在本市就业后,旧伤复发的;(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同时,《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1)本人故意或者因私负伤、致残、死亡的;(2)本人的行为属违法犯罪的。”本案保洁员因工死亡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享受因工死亡的工伤保险待遇。此项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数额可以根据以下规定计算:《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员工因工死亡的,由市社会保险机构依本条例规定,支付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供养亲属的生活补助费。”丧葬费:按六个月的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支付给处理丧葬事宜的单位或者个人。一次性抚恤金:按四十八个月的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支付给死亡员工亲属。第一领取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领取顺序为兄弟姐妹和其他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由第一顺序亲属领取。第一顺序不领取或者没有第一顺序领取人的,由第二顺序亲属领取。员工死亡后,其供养亲属的生活补助费按下列标准支付:(1)供养亲属一人的,每月支付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2)供养亲属二人的,每月共支付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3)供养亲属三人及三人以上的,每月共支付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生活补助费按本条第四款第(1)(2)(3)项标准的百分之一百二十支付。被供养的亲属是深圳户籍的,其生活补助费按本条第四款、第五款标准分别提高二十个百分点支付。非深圳户籍员工死亡后,其供养亲属可向市社会保险机构申请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或申请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每半年寄发一次。供养亲属的范围、条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已获得商业保险支付或者赔偿的因工伤残员工或者因工死亡员工的亲属,仍可以依本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三)关于保洁员家属请求权性质的问题。保洁员家属向王某提出赔偿请求,是属于侵权伤害的民事赔偿请求权;而保洁员家属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请求是属于职工依据国家法律享有的劳保待遇权利,是劳保待遇请求权。前者其性质是对受害者的赔偿,后者是对受害者进行补偿。两者之间法律关系不同,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权利义务的内容也各不相同,因此不发生两种请求权竟合的问题。所以,保洁员的家属可以同时向王某及物业管理公司提出赔偿请求权。
文章TAG:王某等4人是成都市王某成都成都市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