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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配变变损收费标准,成都机动车颜色变更登记是如何规定的办理费用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25 05:39:49 编辑:成都生活 手机版

1,成都机动车颜色变更登记是如何规定的办理费用

收费标准: 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10元/本 办事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办结,所提交的车辆、资料、凭证等经审查不具有证明效力或嫌疑虚假信息的,将进入调查程序,调查时间不计入机动车登记时限。

成都机动车颜色变更登记是如何规定的办理费用

2,成都机动车颜色变更登记线上查询和办理费用是怎样的

线上查询: 四川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https://sc.122.gov.cn/#/index 办理费用: 收费标准: 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10元/本 办事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办结,所提交的车辆、资料、凭证等经审查不具有证明效力或嫌疑虚假信息的,将进入调查程序,调查时间不计入机动车登记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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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成都机动车颜色变更登记办理费用和电话查询是如何的

办理费用: 收费标准: 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10元/本 办事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办结,所提交的车辆、资料、凭证等经审查不具有证明效力或嫌疑虚假信息的,将进入调查程序,调查时间不计入机动车登记时限。 电话查询: 北新二手车交易登记服务站 咨询电话:61629077 乘风二手车交易市场机动车登记服务站 咨询电话:028-87856129 东华二手车交易市场机动车登记服务站 咨询电话:028-85081290 宏诚二手车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机动车登记服务站 咨询电话:028-84833355 其他咨询电话详情见线下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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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成都市工程定额测定费的交纳方法及收取标准

办理程序 备案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窗口工作人员受理,当场办理,依法发出备案书面通知。 备案材料 1、非国家投资项目工程招标报告 2、承包合同 前置条件 备案人需提供有效的项目审批部门的项目批准文件。 办理窗口:建设工程项目交易服务中心(八宝街111号2楼) 承诺时限:当场办理。 收费标准:工程定额测定费 (1)收费依据:《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取消降低部分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成价费[2001]192号;) (2)计费基础:建筑工程中标额(仅市政、装饰工程收取); (3)收费标准:中标额×1.3‰

5,变损电量是怎么得出的 总电费是怎么算的 那个力调合乎标准

1、力调电费力调电费的计费数量,是根据功的率因数的高低,加收得总电费的百分数(即“调整率”),这个“调整率”根据相应功率因数的高低是不同的,功率因数高,费率就低,功率因数低,费率就高。这个费率,可能各地略有不同,请参考咨询当地执行的电费政策。月平均功率因数: COSφ=有功/根号(有功的平方+无功的平方)=0.62一般功率因数标准要求为0.9功率因数奖、罚规定:每低于标准0.01时,从电费总额罚款0.5%,以此递增,低于0.7每一级提高到1%,低于0.65每级提高到2%;每高于标准0.01时,从电费总额奖0.15%,以此类推,以0.75%封顶。你的功率因数为0.62,0.7~0.9之间跨了20级,处罚10%,0.65~0.7之间跨了5级,处罚5%,0.62~0.65之间跨了3级,处罚6%,共处罚21%。你的力调电费处罚视乎过高,可咨询一下收费员。2、变损变损为变压器的铁损与铜损,计算方法如下:a.变损=铁损+铜损(千瓦时)b.铁损(千瓦时)=空载损耗(千瓦)×供电时间(小时)c.铜损(千瓦时)=月用(抄见)电量(千瓦时)×2%(当负载率高于40%时×3%)d.负载率=抄见电量/(变压器容量×0.8×运行小时数)(运行小时一般按720小时计算)由于你没有提供变压器的具体参数,该项不好计算。3、总电费总电费=(有功+变损)×单价+力调电费。

6,电费中的变损电费是怎么来的

电费中的变损电费不是定量的。总电费=基本电费+目录电费电量 +线损电量+ 变损电量变损就是变压器损耗啊~变压器自身消耗的有功用电量和无功用电量,是根据变压器的负荷情况,百即根据有功电能表记录的月有功用电量,结合变压器自身的参数计算出来的《供电营业规则》对这种情况的计费规定:第七十四条用电计量装置原则上应装在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如产权分界处不适宜装表的,对专线供电的高压用户,可在供电变压器出口装表计量;对公用线路供电的高压用户,可在用户受电装置的低压侧计量。当用电计量装置不安装在产权分界处时,线路与变压器损耗的有功与无功电量均须由产权所有者负度担。在计算用户基本电费(按最大需量计收时)、电度电费及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时,应将上述损耗电量计算在内。
根据您的描述:变压器属于客户资产,变压器损耗的电量应由客户负担。希望我们的回答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其它疑问,请致电24小时供电服务热线95598咨询。
朋友,所谓变损是变压器本身的损耗,也就是说变压器损耗有:铁损和铜损,铁损又叫空载损耗,就是其固定损耗,实是铁芯所产生的损耗(也称铁芯损耗,而铜损也叫负荷损耗。 空载损耗——主要是铁损,包括磁滞损耗和涡流损耗;磁滞损耗与频率成正比;与最大磁通密度的磁滞系数的次方成正比。涡流损耗与频率、最大磁通密度、矽钢片的厚度三者的积成正比。 负载损耗——主要是负载电流通过绕组时在电阻上的损耗,一般称铜损。其大小随负载电流而变化,与负载电流的平方成正比;(并用标准线圈温度换算值来表示)。负载损耗还受变压器温度的影响,同时负载电流引起的漏磁通会在绕组内产生涡流损耗,并在绕组外的金属部分产生杂散损耗。变损电量的计算:变压器的损失电量有铁损和铜损两部分组成。铁损与运行时间有关,铜损与负荷大小有关。因此,应分别计算损失电量。1、 铁损电量的计算:不同型号和容量的铁损电量,计算公式是:铁损电量(千瓦时)=空载损耗(千瓦)×供电时间(小时) 配变的空载损耗(铁损),由附表查得,供电时间为变压器的实际运行时间,按以下原则确定:(1) 对连续供电的用户,全月按720小时计算。(2) 由于电网原因间断供电或限电拉路,按变电站向用户实际供电小时数计算,不得以难计算为由,仍按全月运行计算,变压器停电后,自坠熔丝管交供电站的时间,在计算铁损时应予扣除。(3) 变压器低压侧装有积时钟的用户,按积时钟累计的供电时间计算。2、 铜损电量的计算:当负载率为40%及以下时,按全月用电量(以电能表读数)的2%计收,计算公式:铜损电量(千瓦时)=月用电量(千瓦时)×2%因为铜损与负荷电流(电量)大小有关,当配变的月平均负载率超过40%时,铜损电量应按月用电量的3%计收。负载率为40%时的月用电量,由附表查的。负载率的计算公式为:负载率=抄见电量/s.t.cos¢式中:s——配变的额定容量(千伏安);t——全月日历时间、取720小时;cos¢——功率因数,取0.80。

7,四川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川价发2008251号文件的内容 问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交通厅   关于规范公路路产损坏、占用补偿费的通知   2008年12月29日 川价发〔2008〕251号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交委),各扩权试点县(市)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为保障公路安全畅通,加强对公路路产路权的保护管理,规范涉及路产收费行为,经研究,现将我省公路路产损坏、占用(含利用,以下同)补偿费标准及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见附件。   二、收费范围:   (一)公路路产损坏补偿费: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损坏路产,因兴建铁路、机场、电站、水库、水渠、铺设管线、电缆、架设杆线或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挖掘公路和公路用地,未按要求修复的。   (二)公路路产占用补偿费:因兴建铁路、机场、电站、水库、水渠、铺设管线、电缆、架设杆线或者其他建设工程,在施工期间需要占用公路和公路用地的。   (三)超限运输公路路产补偿费:车辆超过规定值超限运输的。   (四)超限运输护送费:自愿委托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护送超限运输的。   三、收费主体:   非经营性收费公路路产损坏、占用补偿费、超限运输路产补偿费和各类公路的超限运输护送费由各级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收取;经营性收费公路的路产损坏、占用补偿费和超限运输路产补偿费,须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法处理后,由公路经营机构收取。   四、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一)本通知规定的收费专项用于修复、维护和重建损坏的公路路产以及票据购买等支出,不得挪作它用。各级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收取的费用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办理《收费许可证》,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收费票据,并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公路经营机构收取的费用属经营性收费,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使用税务票据。   (二)各级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和各公路经营机构,应在固定收费场所公示收费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自觉接受物价、财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三)本通知中未列的路产损坏项目,能修复的按修复原则,不能修复的按重置原则和扣除折旧以后由路产管理或经营机构确定。   (四)非施工期间租用公路路产和以拍卖方式出让公路路产内广告牌,其有偿行为依法办理。   (五)涉及农业生产、村民生活和村民修建自用住房必须的管线穿(跨)越公路和附着占用,免收路产占用补偿费。因施工损坏路产的,按规定收取损坏补偿费。   (六)已实行计重收费路段,不得再收取超限运输公路路产补偿费。   (七)本通知规定收费包含对公路路产损坏修复、占用期间的直接费用和对交通运营的间接补偿。各级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和各公路经营机构应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任意扩大收费范围。   五、本通知所称公路,包括普通公路和高速公路。公路路产包括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   六、本通知从2009年1月1日起试行三年。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和调整我省公路路产补偿费、占用费的通知》(川价费〔2004〕154号)、《关于我省公路路产补偿费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川价字费[1998]94号)、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交通厅《关于高速公路路产损坏补偿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川价字费〔2000〕6号)、《关于高速公路路产占用费的通知》(川价字费〔2000〕7号)同时废止。   附件:1.公路路产损坏补偿费标准   2.公路路产占用补偿费标准   3.超限运输公路路产补偿费和超限运输护送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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