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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工伤险费率,成都市工伤赔付标准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24 12:28:22 编辑:成都生活 手机版

1,成都市工伤赔付标准

应当是十级伤残。
也就十级
按规定操作
如果能恢复,不能评级;如果不能恢复,个人认为能评上10级。赔偿标准为7个月本人工资。

成都市工伤赔付标准

2,成都工伤护理费费用有哪些

办理费用:不收费;电话查询:成都社保局及分局87706915/87706917/12333;领取标准: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 2、大部分生活自理: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 3、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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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成都工伤赔偿标准

成都工伤赔偿要分很多层级,具体信息太多你可以看看http://chengdu.chashebao.com/gongshang/12570.html希望能帮到你
几级工伤?
依据规定,全国工伤赔偿标准是一致的。只是涉及到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标准,是按统筹地区上年度工资标准不一致,即按统筹地区工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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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成都工伤保险报销比例是多少

工伤保险的报销一般都是按照100%报销,除非因为个别的医药或者检查不属于报销范围,那就另当别论无法报销了。职工受工伤,凡是不应由工伤保险报销的,都应由单位承担,不应由个人承担。 因此,工伤保险的报销应由用人单位来申请,若是用人单位不申请的,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也可申请,但是所报销的费用否由用人单位来承担。用人单位拒绝承担的,应先由保险基金支付,再由保险经办机构向用人单位追偿。

5,成都工伤认定费用有哪些

办理费用:不收费;办理资料: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应当自事故发生或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职工个人或近亲属申请在一年)内,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 2、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3、受伤害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劳动、人事关系(包括事实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4、用人单位依法成立的(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或有关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登记查询通知单。 5、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受伤害职工及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出职工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单位不属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证明材料。 属于下列情况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1、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4、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证明; 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6、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7、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以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6,按照成都市的标准五级工伤赔多少钱

一、不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6个月本人工资,按月领取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二、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在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同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成都五级工伤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14个月成都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60个月成都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016年度成都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61330元。)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本人月工资X16=?;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上年度成都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61330元)61330除以12再乘以74=?。总计应在45万至50元左右,具体额度需要请当地的法律工作者为你测算(本回答的额度不能作为请求依据)。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1](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八、工伤职工依照《条例》第五章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其标准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14个月,六级伤残12个月。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人员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需长期治疗的其他工伤人员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60个月,六级伤残48个月。
十级工伤赔偿标准这个是成都的。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

7,成都社会保险人员工伤比例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成都社会保险险种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参保人身份不同,参保比例不同。同时每个参保险种缴费比例不同,具体如下:一、养老保险:1、城镇职工:单位缴费20%,个人缴费8%;2、原综保本市户籍劳动者:单位缴费12%,个人缴费8%;3、非成都农村户籍人员:单位缴费12%,个人缴费8%。二、医疗保险:1、城镇职工:单位缴纳6.5%,个人缴纳2%;2、原综保本市户籍劳动者:单位缴纳6.5%,个人缴纳2%;3、非成都农村户籍人员:单位缴纳2.5%,个人不缴纳。三、生育保险:单位缴纳0.6%,个人不缴纳。四、失业保险:单位缴费2%,个人缴费1%。五、工伤保险:一类行业0.6%,二类行业1.2%,三类行业2%。六、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1、城镇职工:单位缴纳1%,个人不缴纳;2、原综保本市户籍劳动者:单位缴纳1%,个人不缴纳;3、非成都农村户籍人员:自愿缴费。
关于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4〕11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高等院校:为加强省属驻济南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伤管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工作人员的工伤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将省属驻济南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实施范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省属驻济南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在职职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二、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缴费费率,并根据用人单位工伤发生率、使用工伤保险基金等情况对费率进行浮动。三、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2014年按0.2%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四、用人单位参加省本级工伤保险,省社会保险事业局负责工伤保险参保登记、缴费、待遇核拨等经办业务。五、用人单位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的范围、工伤认定程序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及相关规定办理。六、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其劳动能力鉴定由山东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办理。申请鉴定的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七、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及费用支付项目、渠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贯彻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涉及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公布的上年度社会保险省级直管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标准执行。 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或需异地就医的,其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标准另行制定。 八、工伤职工需要进行工伤康复或必须安装辅助器具的,经山东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符合规定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九、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处理。 十、如工伤职工同时又符合其他相关公伤保障政策规定的,工(公)伤待遇不得重复享受。其应享受的公伤待遇总额超过《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标准的部分,由用人单位按规定予以补足。 十一、中央、部队驻济南机关事业单位可参照本通知规定参加工伤保险。驻济南以外省属机关事业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单位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执行参保地工伤保险政策。 十二、本通知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4月30日。本通知施行前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认定为工伤的,其工伤医疗待遇由省社会保险事业局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其他待遇仍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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