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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改变企业所得税,变更企业所得税代扣到哪里办理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24 09:27:35 编辑:成都生活 手机版

1,变更企业所得税代扣到哪里办理

企业所在地税务局或税务登记所在税务局

变更企业所得税代扣到哪里办理

2,由于为了变更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给了张乱写的报表给税务局

1,你2月份交的那张利润表该先不去管它. 2,两次情况不符合税务局一般不会去查,因为变更征收方式的表是备用的,和这套表不在一起存放的,查出来时解释一下就行了. 不用太操心的.

由于为了变更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给了张乱写的报表给税务局

3,成都企业法人变更办理费用和政策规定有哪些

办理费用: 1、法人不占公司股份的,一般变更费用为几百元。 2、法人占有公司部分股份的,牵扯到股权问题,需要做股权转让,费用就相对高些,印花税,按注册资金的万分之五收费,再一个就是个人所得税,有两种收费方式,一是平转,收费是注册资金的万分之五,另一种是差额转,费用是注册资金的万分之二十。 政策规定: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成都企业法人变更办理费用和政策规定有哪些

4,企业所得税定率征收什么条件下可以申请变更成查账征收啊

1、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每年核定一次! 2、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一般都是在年初核定! 3、从理论上来说,核定方式只适用于核算不健全的企业;但是实际上税务机关在具体执行时,往往是根据年收入多少万以下必须要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如果是那样,那除非当年的收入必须达到税务机关规定的金额,否则第二年也是不能查帐征收! 4、如果增值税的纳税人,如果年收入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税务机关就必须对其采取查帐征收方式,而不能采取核定征收,因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要求核算必须健全,因此,只能适用查帐征收方式!

5,企业性质变更后所得税优惠政策如何享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2113境内企业股权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60号)第二条“外国投资者通过股权并购变更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如符合《526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税法及其有关规定所制定的各项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之规定,对原为内资企业,通过股权转让4102等方式变更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后,若变更设立之企业的外国投资者的1653股权比例超过25%;并且其符合税法及其实施关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规定之条件的,可依法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另一方面,原内资企业因版符合特定条件而尚未享受完毕的税收优惠政策,因该企业已变更为外资企业,仅适用于内资企业的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当然不能再适用于外资企业。因此,原免税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自然不再享有权。

6,2010年后成立的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管辖2011年经营范围变更后

因该公司不属于新增企业,其企业所得税仍然由国税局管理。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120号  颁布时间:2008-12-16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经国务院同意,现对2009年以后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规定  以2008年为基年,2008年底之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作调整。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同时,2009年起下列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实行以下规定:  (一)企业所得税全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和在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二)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各类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二、对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一)境内单位和个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的,该项所得应扣缴的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分别由支付该项所得的境内单位和个人的所得税主管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负责。   (二)2008年底之前已成立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2009年起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相一致;2009年起新增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按基本规定确定的原则划分征管归属,其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管理部门也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相一致。  (三)按税法规定免缴流转税的企业,按其免缴的流转税税种确定企业所得税征管归属;既不缴纳增值税也不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暂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四)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原则上按照其税务登记时自行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缴纳的流转税税种确定征管归属;企业税务登记时无法确定主营业务的,一般以工商登记注明的第一项业务为准;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  (五)2009年起新增企业,是指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及有关规定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成立的企业。  三、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加强沟通协调,及时研究和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本着保证税收收入不流失和不给纳税人增加额外负担的原则,确保征管范围调整方案落实到位。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可以缴到税务局的待结算帐户上,让大厅申报人员直接划款就可以了
不需要变更所得税管辖机关,新办企业的所得税的管辖首次确定管辖机关后就不再变更,目前没有相关的规定要求经营范围变化后一定要变更企业所得税的管辖机关.国税发[2008]120号文件第二条第(四)项也有明确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管辖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

7,房地产企业营改增后企业所得税怎么调整

你好,营改增以后的房地产税有所改变,房地产企业设计税费有以下类型:  1、契税:主要是在购买土地的环节,税率3%.计税基础是购买土地的合同金额(可能回加上土地指标款等,具体不知)。  2、印花税:计税基础和税率有很多,一般来讲只要签合同都要按合同金额缴税,各种账簿凭证也要缴税。  3、增值税:太细了,以后再写  4、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这个是附加税,计税基础是增值税额,城建费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成都税率,各地可能会有差异)  5、土地增值税:分为预缴和清缴两个环节。预缴的时候按照预收款金额缴纳,税率受项目位置、产品类型、地方政府政策影响各地不同。  6、土地使用税:按照土地使用面积缴纳,你交房过后对应面积就不用缴纳。一般来讲按照多少钱一平米计算,具体税率个地方规定不同。  7、房产税:有两种计税防范。从价计征:按照房屋价值的一定比例为计税基础(这个比例各地不一样),税率1.2%。从租计征:按照租金收入的12%计征。一般一年交两次。  8、企业所得税:按照应纳税所得额的25%缴纳。每个季度预缴,每年4月底之前清缴。同时,预收账款要作为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各地毛利率规定不同。  另外: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的计税基础不含增值税。
营改增”可能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产生的影响如下: 1. 税收负担与经营成本的影响 1,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建设、转让销售及持有自营阶段,均涉及营业税纳税问题,主要体现在: a. 开发建设阶段: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营业额包括应税劳务及工程所用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不含甲方供材),按照营业税率3%计征 b. 转让及销售阶段:转让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商品房及其他建筑物与构筑物、其他地上附着物),均按照转让及销售的全部收入减去土地使用权或不动产的受让或购置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以5%税率计征营业税 c. 持有自营阶段:出租房地产,按租赁服务业以5%税率计征营业税 结合税制改革试点方案的要求,可以看出,如果对建筑业及房地产业进行“营改增”税制改革,那么它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影响是系统性的。首先,税率的直接变化(由3%∕5%营业税税率变为11%∕17%增值税税率),税率均大幅上升,虽然增值税可以抵扣相应进项税额,但是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业务特殊性与复杂性,在实际操作中很多项目往往难以抵扣,并且建筑施工企业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直接上游企业,其受“营改增”税制改革的影响必然会波及甚至转嫁至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而造成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负担与经营成本的一系列影响。当然,还要考虑成本税金的变化对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影响,由于上述影响是系统性的,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总的税收负担与经营成本的具体影响是加重还是减轻取决于税制改革对房地产及相关行业的具体改革措施(特别是适用税率与抵扣机制的设计),并且因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具体业务类型及经营方式与税务筹划措施而有所不同。依据现今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行业生态总体来看,“营改增”税制改革对现行房地产开发企业总的税收负担与经营成本的普遍影响可能是 “不减反增”。 2. 财务管理与会计处理的影响 “营改增”税制改革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宏观财务管理与具体会计处理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一方面,企业出于合理降低税收负担与经营成本的考虑,会要求自身财会人员加强宏观财务管理,甚至要求财会人员加强与内部采购销售决策与具体执行人员的联动沟通,达到合理降低税负与经营成本的目的,这一点将在第四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相关对策中进一步阐述。另一方面,“营改增”改革也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具体会计处理、发票管理产生直接影响,主要是上述1中企业3阶段业务的具体涉税处理转变问题,以及原涉及营业税的兼营行为、视同销售与混合销售行为的转变处理问题。 3. 企业融资与现金流的影响 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业务特殊性与复杂性,要求企业必须有良好的融资能力与充足的现金流来维持企业的正常运转。实务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多采用预售制,营业税在确认预售收入的当期就要缴纳,占用流动资金,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税率为5%。营业税构成房地产企业不可忽视的现金流出。而改征增值税后,一般房地产项目建设、材料等先购入,多数时间,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因而开发之初较长的时间内无税可缴,减少企业流动资金的占用,扩大企业现金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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