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四川 > 成都市 > 成都市工伤保险实施,成都一次性工伤保险法律政策需要哪些

成都市工伤保险实施,成都一次性工伤保险法律政策需要哪些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24 02:21:29 编辑:成都生活 手机版

1,成都一次性工伤保险法律政策需要哪些

政策规定:《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办理时间:上班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周一到周五,节假日除外)。

成都一次性工伤保险法律政策需要哪些

2,成都一次性工伤保险政策规定和电话查询是如何规定的

政策规定: 《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 电话查询: 028-86121034 领取流程: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工亡认定结论下来后,用人单位备齐上述资料前往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手续即可。

成都一次性工伤保险政策规定和电话查询是如何规定的

3,成都工伤保险医疗待遇申领政策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条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11〕28号)第二项第二点 《关于将成都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成人社发〔2017〕57号)第五项。

成都工伤保险医疗待遇申领政策规定

4,成都工伤护理费办理条件和政策规定有哪些

办理条件: 1.参保人员已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伤残等级为1-4级或护理依赖程度为A、B、C三级且所在单位按期缴工伤保险的; 2.在原单位享受工伤津贴、护理费的老工伤人员,其所在单位按期缴费的。 政策规定: 《成都工伤保险条例》 成都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府发[2004]3号) 关于将老工伤人员工作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通知(成劳社发[2007]74号)。

5,成都工伤保险医疗待遇申领政策规定和办理流程是如何规定的

政策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条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11〕28号)第二项第二点 《关于将成都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成人社发〔2017〕57号)第五项 办理流程: 初次发生工伤人员,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下达后,用人单位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人员旧伤复发,本人书面申请,单位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备案同意就医,出院后用人单位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

6,成都工伤保险医疗待遇申领办理时间和办理费用是如何规定的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9:00-12:00、13:00-17:00 办理费用: 不收费 办理资料: 1.填报《成都市工伤保险医疗费清单明细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2.住院治疗的应提供出院证、住院费用清单、手术记录单、结算收据原件(门诊治疗的应提供病情证明、复式处方、结算收据原件);在治疗期间如有CT、核磁共振、X光、CR、DR、B超、彩超等检查的应提供检查报告单复印件;有内固定材料需提供产品合格证或者说明书复印件。 3.住院治疗期间如涉及急性期工伤康复治疗需提供:确认为急性期康复对象结论书;成都市工伤人员急性期康复治疗备案表。 4.属交通事故等存在第三方责任赔偿的还需提供第三方责任赔偿的相关材料,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法院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原件等。

7,成都工伤条例

工伤的话仅仅看这个还不行,自少还有四川省的工伤具体规定。
成都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成府发[2003]42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工伤保险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费率,按市政府批准的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执行。 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储备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当年工伤保险费实际征收额的5%提取,储备金累计提取额达到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实征额的30%时不再提取。储备金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专户储存。 二、用人单位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为全部职工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按月征收。 三、《条例》实施前已参加我市工伤保险的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在国家未作出新的规定之前,继续参加工伤保险。 四、因工死亡职工一次性死亡补助金标准为50个月成都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五、用人单位参保前发生的工伤,在缴纳一次性费用后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用人单位缴纳一次性费用的具体标准和缴纳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报市政府同意后执行。 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的工伤认定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授权对本行政区域内的 工伤进行认定。 七、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全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各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助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开展工作。 八、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条例》、《实施意见》和本通知制定有关工伤保险工作的管理规定。 九、本通知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我市过去制定的有关工伤保险政策不再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
文章TAG:成都市工伤保险实施成都成都市都市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