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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发展家庭服务业,千家怡家庭服务管理有限公司 提高哪些服务知道的告诉下谢谢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24 01:26:53 编辑:成都生活 手机版

1,千家怡家庭服务管理有限公司 提高哪些服务知道的告诉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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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成都适合旅游的家庭公寓

成都熙和驿站!这家店服务很好,而且房子很紧缺,要提前预定。就在春熙路科甲大厦。符合你逛市区和去景点的要求,距武候祠、锦里、青羊宫、杜甫草堂、宽窄巷子都很方便。嘿嘿~有点像打广告了,但是事实就这样哈。他们的设计很漂亮,有主题房间,也不是很贵。希望对你有帮助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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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成都集体户关系迁出政策规定和线上查询是什么

政策规定: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都市公安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4部门关于做好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成人社办发〔2016〕75号) 政策来源:http://gk.chengdu.gov.cn/govInfoPub/detail.action?id=1838144tn=2 线上查询: 成都人才公共服务平台(s.rc114.com)进行网上业务申请,系统带有业务指引提示(不办理也可获得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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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成都凯奇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成都凯奇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是一家致力于职业技能培训的专业化机构。作为成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安全生产培训基地、成都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培训基地,凯奇教育秉承”以就业为导向、以质量求生存、以特色求发展、以爱心促和谐“的办学理念,以多种特色专业,开展长短并举,专兼合一,一专多能,订单就业的培养模式。法定代表人:罗平成立时间:2014-12-09注册资本:40万人民币工商注册号:510108000359396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公司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材路39号3栋8层807号
成都凯奇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是2014-12-09在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成都市成华区建材路39号3栋8层807号。成都凯奇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510108321546557W,企业法人罗平,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成都凯奇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教育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咨询;机电设备技术咨询;通讯设备技术咨询;应用软件服务;商务信息咨询;个人形象策划;会务服务;策划文化交流活动;庆典服务;市场营销策划;展览展示服务;销售:办公用品、文具、日用百货。(以上经营项目不含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需要前置审批或许可的项目)。在四川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511273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100-1000万和1000-5000万规模的企业中,共1963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良好。通过百度企业信用查看成都凯奇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更多信息和资讯。

5,普洛斯城市商业物流中心项目位于成都中心城区三环路内成华大道

商业引擎 建造全机械化服务 总投资达5000万美元,全球物流巨头普洛斯的“新家”已经锁定成都市成华区。昨日,成都市成华区政府宣布,位于成都中心城区三环路内成华大道西北侧的普洛斯“城市商业物流中心”项目正式启动。该项目的运行及相关道路等的配套,将极大推动成都火车东站片区的发展。 昨日,成华区政府相关负责人表示,作为成都市的北大门,成华区位置优越,现代物流业发展潜力巨大。“城市商业物流中心”是成都区域配送网络最佳的物流枢纽和多式联运的节点,普洛斯将建造全机械化存储、装卸、出仓“一条龙”服务,凭借全球最大的物流配送网络为客户度身定制的个性化仓库,为国内外第三方物流服务供应商、制造商和零售商们提供交通便捷、质量优越的高性价比物流仓储设施。该项目的实施将大幅降低成都商品物流成本、提高区域投资吸引力,将成为成都商业发展的新引擎。 配送提速 到春熙路商圈货物更快捷 昨日,记者从项目规划图上了解到,成渝、成绵、成南高速,川陕公路和即将建成的成遂高速公路的成都起点、三环路等道路在普洛斯项目所在区域汇集成了四通八达、极具辐射力的公路运输网。更重要的是,成都市铁路枢纽最大的货运站成都东运站离普洛斯“城市商业物流中心”仅2公里,作为西南地区最大零担和散货货运站场,除了宝成、成渝、成昆、达成铁路外,还拥有59条专用线。“普洛斯项目投入运行后,成都春熙路、荷花池等各大商圈货物更新的频率将会更加快捷。”这位负责人还透露,该项目距离CBD成都核心商贸圈仅4.5公里,到春熙路、荷花池商圈的车程将非常短,市内配送速度将非常快捷。而成都-青白江快速通道让亚洲最大的集装箱运输中心站也近在咫尺,优越的地理位置、发达的交通网络、一流的品牌服务使普洛斯将成为成都市区三环路以内在项目规格、建造水平、工程质量等各方面一流的商品物流中转站,将为成都提供最快、最便捷的城市商业物流配送服务。 月底竣工 物流大道保证重车通行 “伴随着普洛斯项目的正式启动,成华区相应基础设施建设也正积极推进。”昨日,该负责人还透露,成华区专门为此项目修建了总投资达3300万元的物流大道,即将在8月底竣工。道路全长1380米、宽50米,绿化面积30360平方米。路面等级为高级路面,可以保证重型车辆顺利通行。此外还将投资5000万元推进生活、医疗等配套设施建设,完成“中心”内全长700多米的沟渠改建。同时,成都的机场路东延线也与该片区紧密相连,只需20分钟即可抵达成都国际航空港。预计到2010年,普洛斯“城市商业物流中心”全面投入使用后,凭借其高效、便捷的物流及配送服务体系,为工商企业节省物流成本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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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地址在成都市暑袜北三街二号中环大厦6楼的是什么房地产公司啊全

成都富房不动产房屋经纪连锁有限公司 -------------------------------------------------------------------------------- 加入收藏+ 行业分类: 建筑,房地产,物业管理,商业中心 公司性质: 私营.民营企业 联 系 人: 卢小姐 联系电话: 86730000—213 (城市镜像网记录) 公司邮箱: 公司传真: 86722762 通讯地址: 四川成都市暑袜北三街二号中环大厦六楼 查看公交线路 公司邮编: 610016 公司网址: http://www.fulee.com -------------------------------------------------------------------------------- 成都富房不动产房屋经纪连锁有限公司简介: 成都富房不动产房屋经纪连锁有限公司是顺应广大市民百姓改善居住条件,加快启动成都市房屋置换市场,促进房地产二、三级市场联动而建立的广大市民百姓提供住宅消费优质服务的专业化企业。公司总注册资金1400万元人民币,成都市房地产经纪协会理事单位。 公司以高效快捷的电子商务应用技术为突破口,凭借“专业化、市场化、规范化、规模化”的运作手段,以遍布全市各大住宅小区的住宅消费便利连锁店(CVS)为服务窗口,向成都市民提供更优质、更规范、更快捷的房屋置换、房屋租赁等一系列住宅消费流通服务。全心全意为广大消费者实现住宅梯级消费、逐级改善住房条件提供稳妥方便、规范、快捷的一条龙窗口式服务。 公司总部地址:成都暑袜北3街2号中环大厦6楼(蜀都大厦对面中环童装城6楼) 公司情况:公司成立于2000年,原名成都富房置换经纪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人民币一千四百万,是成都本土第一家专业从事房屋营销策划代理、房屋买卖、租赁、置换、评估、楼盘分销及住宅消费配套服务,以电子商务配合连锁经营的大型综合性专业化房产营销企业。 迄今为止,“富房不动产”已在成都建立了70多家网络连锁店,6个区域营销中心,并发展了二十余家各级加盟商。并建立了完善的企业管理体系和健全的组织结构:我们完善的人事培训制度,不断为房地产行业输出优秀、专业的人才;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为企业的发展提供安全的资源保障;遍布全城的企业销售平台,能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更加优质、快捷、方便的服务;渠道广泛的信息收集系统,不断的将全城的客户需求信息、房产楼盘信息综合于销售终端;我们规范、专业的权证、信贷部门,能为广大消费者的房产投资提供安全、便捷的服务和保障;成熟极具专业化的大宗业务部,可以为你代理楼盘销售、尾盘处理及大宗收购等业务;优秀的房产从业人员,能为你提供专业、优质的服务,使你享受到消费的乐趣。 公司是成都市房地产经纪协会理事单位之一,并荣获由成都房地产协会颁发的“2004年最佳房地产中介企业”、“2005年成都房地产诚信企业”等荣誉称号。 服务理念 一直以来,以推动二手房市场的发展为目标,在的先决条件下,全心全意为广大消费者改善住房条件,实现了真正的阶梯消费。富房在提高经营管理和服务水平的同时,更不断吸收、培养高素质的人才,保证了公司的各项战略目标的实施。随着西部大开发的不断深入,富房不动产将以更加规范化,专业化,规模化的运作管理模式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优质、快捷、方便的服务,为社会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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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淄博家政的管理细则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满足家庭服务消费需求,维护家庭服务消费者、家庭服务人员和家庭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规范家庭服务经营行为,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家庭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家庭服务,是指为满足家庭生活需求,通过家庭服务机构由家庭服务员提供的有偿服务。   本办法所称家庭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家庭服务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不包括政府部门、非政府组织设立的非营利目的的家庭服务组织。   本办法所称家庭服务员,是指具有法定劳动资格,从事家庭服务并取得报酬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消费者,是指家庭服务的对象。   第三条 家庭服务的经营和管理,应当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重的原则。家庭服务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守信、安全和方便的原则。   第四条 商务部承担全国家庭服务业行业管理职责,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产业政策、行业规划及国家标准,监督管理家庭服务活动,指导和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庭服务业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引导和支持家庭服务机构应用特许经营等现代流通方式促进行业发展,培育示范性家庭服务机构,提升行业规范化经营水平。   第六条 家庭服务业协会为其成员提供行业信息,依法制定行业规范,开展行业自律等工作。 第二章 家庭服务机构经营规范   第七条 家庭服务机构经营管理模式主要包括员工管理模式(以下简称员工式)和职业介绍模式(以下简称中介式)两种。实行员工式的家庭服务机构要与家庭服务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与消费者签订家庭服务合同;实行中介式的家庭服务机构应与消费者、家庭服务员签订家庭服务合同。   第八条 家庭服务机构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有关证照,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九条 家庭服务机构须建立家庭服务员工作档案,接受并协调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投诉,建立家庭服务员服务质量跟踪管理制度。   第十条 家庭服务机构应按照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经营档案信息。   第十一条 家庭服务机构应聘用已取得政府部门认可的培训合格证书的家庭服务员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 家庭服务机构不得招收下列人员从事家庭服务工作:   (一)未满十六周岁的;   (二)不能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   (三)患有不宜从事家庭服务工作的传染病、精神病和其他疾病的。   第十三条 家庭服务机构在家庭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明显低于成本价格或抬高价格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   (二)不按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   (三)唆使家庭服务员哄抬价格或有意违约骗取服务费用;   (四)发布虚假广告或隐瞒真实信息误导消费者;   (五)利用家庭服务之便强行向消费者推销商品;   (六)长期扣押、拖欠家庭服务员工资或收取高额管理费,以及其他损害家庭服务员合法权益的行为;   (七)扣押家庭服务员身份、学历、资格证明等证件原件。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家庭服务合同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家庭服务机构和消费者的名称、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二)家庭服务员的姓名、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及服务内容;   (三)服务地点、方式和期限;   (四)服务费用及其支付形式;   (五)各方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方式。   第十五条 家庭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告知涉及家庭服务员利益的服务合同内容,应允许家庭服务员查阅、复印家庭服务合同,保护其合法权益。   家庭服务机构应保证家庭服务员已投保家庭服务员职业责任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六条 鼓励家庭服务机构加入家庭服务行业协会,自觉遵守行业自律规范。 第三章 家庭服务员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家庭服务员应当如实向家庭服务机构提供本人身份、学历、健康、技能等材料,并向家庭服务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住址和联系方式。   第十八条 家庭服务员应具有以下基本要求: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二)遵守职业道德,维护家庭服务机构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信守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内容提供服务;   (四)注意防火、防盗,保证自身、消费者安全,关注关联第三者权益;   (五)注重仪态仪表,讲究个人卫生,养成良好习惯,礼貌待人,文明用语,提倡讲普通话。   第十九条 家庭服务员在提供家庭服务过程中与消费者发生纠纷,应当及时向家庭服务机构反映,不得擅自离岗。   第二十条 消费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服务员可以拒绝提供服务:   (一)不能提供合同约定的工作条件的;   (二)对家庭服务员有虐待或严重损害人格尊严行为的;   (三)要求家庭服务员从事可能对其人身造成损害行为的;   (四)要求家庭服务员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 第四章 消费者权利义务   第二十一条 消费者到家庭服务机构聘用家庭服务员时,应持有户口簿或身份证及相关证明,并如实填写登记表,交纳有关费用。   消费者或其家庭成员患有传染病、精神病或其他重要疾病的,应当告知家庭服务机构和家庭服务员,并如实登记。   第二十二条 消费者有权要求家庭服务机构按照合同约定指派家庭服务员和提供服务。消费者有权要求家庭服务机构如实提供所指派家庭服务员道德品性、教育状况、职业技能、相关工作经历、健康状况等个人资料。   第二十三条 消费者应当保障家庭服务员合法权益,尊重家庭服务员的人格和劳动,按约定提供食宿等条件,保证家庭服务员每天基本睡眠时间和每月必要休息时间,不得对家庭服务员有谩骂、殴打等侵权行为,不得拖欠和克扣家庭服务员工资,不得扣押家庭服务员身份、学历、资格证明等证件原件。   未经家庭服务员同意,消费者不得随意增加合同以外的服务项目,如需增加须事先与家庭服务机构、家庭服务员协商,并适当增加服务报酬。   第二十四条 消费者对家庭服务员服务质量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家庭服务机构反映。家庭服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家庭服务机构更换家庭服务员:   (一)不符合本办法及国家规定的从业条件或者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   (二)有严重违法行为的;   (三)服务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的。   第二十五条 消费者在合同期内要求解除合同的,应经相关各方同意后,与家庭服务员到家庭服务机构办理解除手续。家庭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消费者可以解除家庭服务合同:   (一)采用欺诈手段订立合同,可能对消费者造成严重损害的;   (二)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催告后在合同期限内仍不履行的;   (三)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家庭服务员在提供家庭服务期间如发生疾病或意外事故,消费者应当及时通知家庭服务机构,并采取必要救治措施。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商务部建立家庭服务业信息报送系统。家庭服务机构应按要求及时报送经营情况信息,具体报送内容由商务部确定。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建设完善家政服务网络中心,加强从业人员培训,规范市场秩序,推进家政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家政服务消费便利化和规范化。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家庭服务机构信用档案和客户服务跟踪监督管理机制,建立完善家庭服务机构和服务人员信用评价体系。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积极会同相关部门,依法规范家庭服务机构从业行为,查处违法经营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指导制定家庭服务合同范本,指导协调服务纠纷处理工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对消费者和服务员之间的投诉不予妥善处理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未按要求订立劳动合同或家庭服务合同的,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的,未保证家庭服务员投保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聘用家庭服务员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家庭服务机构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行为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商务主管部门在家庭服务业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0一一年 月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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