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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国有土地供应,请问下成都市市中心的土地价格是多少钱一亩价格大概为多少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23 13:10:15 编辑:成都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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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问下成都市市中心的土地价格是多少钱一亩价格大概为多少

应现在的市场价格来看,估计应该在4000—4500万一亩,实际拆迁价格大概能够达到6500—7000万一亩。

请问下成都市市中心的土地价格是多少钱一亩价格大概为多少

2,请问成都国土资源部门有关于协议转让医疗科研用地的支撑性文件

建议可参考--国土资源部21号令《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及《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不用

请问成都国土资源部门有关于协议转让医疗科研用地的支撑性文件

3,带方案挂牌方式供地是什么意思

一般规模较大的项目,在土地出让之前,采用先邀请设计单位设计方案,以方案为出让条件,再竞价确定竞得人的方式。
政府承认

带方案挂牌方式供地是什么意思

4,成都土地流转纠纷和毁坏经济作物案件

如果是纠纷,可以由当事人依法协商解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上升到案件的层次,建议向警方报案处理。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五章 流转管理  第三十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  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  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你不能承包基本农田,被划入基本农田的土地是不能种植其他作物的。

5,土地一级市场的采取的政策

2013年,由政府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进行土地的一级开发工作,使政府的负担加重。而将土地一级市场开发推向市场可以减轻政府的负担,同时政府应将土地资源有效利用的问题放手给开发商,而政府的职能则以管理和服务的形式得以体现。2013年5月北京采取的政府和开发商联合进行开发土地一级市场,可以看作是土地一级开发市场化的开始。在这种形式下,一级开发企业只按政府的招标条件完成开发工作,获取给予的8%的利润。
各省市都有相关的配套政策,常规的有《x省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办法》,《x省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办法》,《x省市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管理办法》,《x省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价确认办法》等等,这是几个指导性的文件,然后还有很多细分的办法和规定等

6,成都将在一个月后尝试住宅竞自持土拍方式

近日,从成都市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成都市或将在一个月后推出新的土地竞拍方式,将住宅自持比例高低作为开发商拍卖土地的竞价条件。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局长表示,经营性土地出让经过了普通竞价、熔断、熔断后摇号、商业竞自持四个阶段。成都将尝试竞拍5.0,将自持住宅比例作为开发商土地竞拍条件。住宅竞自持土拍并非成都首创。2016年11月,北京首批竞自持试点地块出让,最终开发商自持住宅面积都竞报到了100%。而今年4月,天津的四个地块竞自持竞拍中,竞得者物业自持比例都在30%以内。对于土地竞拍,专业认为竞自持能否推行成功因城市而异,但住宅竞自持无疑将加快推进大中型城市住房租赁市场,而后者是房地产调控的新思路,也是解决大中型城市居住难的一大策略。目前,住建部已会同有关部门选取了广州、深圳、南京、杭州、厦门、武汉、成都等12个城市作为首批开展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试点城市。看来未来有可能这种方法是个大趋势。

7,转载填海造地土地使用权如何认定如何供应

这个问题涉及到海域使用权和土地使用权的衔接问题。海域使用权是使用特定海域的权利,因此,填海造地前应首先按规定取得相应海域的海域使用权,交纳海域使用费,但海域使用权只是用海的权利,填海造地海域变成陆地后,海域使用权自动灭失,所形成土地不再属于海域,方向不可逆,如何配置、如何使用等应按照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海域使用法》第32条规定:填海项目竣工后形成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海域使用权人凭海域使用权证书提出土地登记申请,换发土地使用权证书。针对该条款,我们认为应当与相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结合起来理解。对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海域规划,应当作为城市建设用地的海域开展围海造地,属于政府供地前的国有土地来源问题(相当于政府供地前征用农民集体土地或收回其他土地使用权人使用的土地并进行前期开发),应当由政府组织实施,即政府取得海域使用权后组织实施填海造地,具体填海施工工程可由政府招标确定给具体单位和个人承担。围海造地形成土地后,应按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供应和使用。围海造陆形成的土地用途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土地用途为经营性用地的,应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土地。整个填海造地供应分三个阶段:第一、围海造陆工程实施前的海域的使用和管理,适用《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域使用权人可依法有偿取得海域使用权。第二,围海造陆工程实施阶段。对规划为城市建设用地的海域开展围海造陆工程,属于政府组织实施的市政工程。政府作为围海造陆工程的实施主体,可通过招投标等方式将施工任务确定给具体单位和个人承担。围海造陆工程所需资金,由政府支出。第三,围海造陆形成土地,海域使用权自动灭失,所形成的土地供应和使用受《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土地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具体来说,围海造陆形成的土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政府可以划拨方式供地,不符合的,应实行有偿使用,属于11号令规定的经营性用地范围的,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总之,围海造陆工程实施前的海域使用、围海造陆的工程实施与围海造陆工程所形成的土地的使用管理,分属三个不同阶段,适用不同的法规政策,不可混淆。此外,对于个别经政府批准,由单位或个人取得海域使用权后直接实施填海造地所形成的土地,可以视同该单位、个人具有填海所形成的土地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填海造地费用类似征地拆迁费用,类似该单位和个人支付了征地拆迁费用后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土地用途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以协议方式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按市场价补缴出让金或租金,取得出让或承租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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