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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规章制定办法,7月1日成都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办法规定在成都租赁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23 00:57:03 编辑:成都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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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月1日成都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办法规定在成都租赁

有效

7月1日成都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办法规定在成都租赁

2,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规定,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建设,推广应用立体机械式停车设备、停车自动计时收费设备等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公共停车场和临时停车泊位。 同时,《管理办法》还规定,政府可制定优惠政策,扶持公共停车场建设。鼓励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按照“谁投资、谁建设、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管理办法》规定,新建项目应按照《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的设置标准,依照国家、省、市有关机动车停车场的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公共或专用停车场。配套建设的公共或专用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已建成的公共建筑和住宅区未按规定配套建设机动车停车场的,应在改(扩)建时补建。

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3,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的介绍

《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共六章、九十九条(含附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而制定的,适用于该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的管理、使用、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四川悦华置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招聘职位 公司行业:物业管理/社会服务业 公司性质:私营.民营企业 公司规模:1000人以上 成立日期:2003年12月 所在地区:四川省成都市 地址1:集团西南总部:双流临港路3段18号银泰花园物业楼 联系人:陈阳莉女士、赵雯霖女士、姚丹女士; 邮编:610021、联系电话:028-85882500-8805或8809; 成都市锦江区帆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二环路东五段10号工商银行大楼5楼 工作地点 成都 电话 028-845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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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的介绍

4,违反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有什么惩罚

一、根据《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制定本守则。 二、凡进入轨道交通车站(含出入口、通道)者均须遵守本守则。三、乘客须持有效车票乘车。越站乘车的,应补交超过部分票款;无车票或持无效车票乘车的,应按所乘线路的单程总票价补交票款,并可加收5倍以下票款。四、乘客须在安全线内候车;车门开启、关闭时,不得触摸车门;乘车时应先下后上;车到终点,乘客应全部下车。五、主动照顾老、幼、病、残、孕妇及怀抱婴儿的乘客优先上、下车并让座。六、可免费带领一名身高1.2米(含1.2米,下同)以下的儿童乘车,带领两名以上(含两名)的应另行购票。身高1.2米以下的儿童不得单独乘车。七、乘客携带的物品重量不得超过20千克,长、宽、高之和不得超过1.8米,体积不得大于0.15立方米。八、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和宠物以及易污损、有严重异味、无包装易碎、尖锐物品进站、乘车。九、赤脚、赤膊、油污衣裤者、醉酒肇事者、烈性传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或健康状况危及他人安全者不得进站、乘车。十、自觉保持车站、车厢的清洁卫生。不得踩踏车站和车厢内座席,严禁向轨道交通区域内抛掷杂物、垃圾。十一、正确使用轨道交通车站的自动扶梯、自动售检票机、自动兑币机及有关设施、设备。因乘客原因造成其损坏的,应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十二、应当服从轨道交通工作人员的管理。发生纠纷时,可向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反映,但不得影响轨道交通工作人员的管理和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行。十三、乘客违反《条例》规定行为的,按照《条例》设定的罚则予以处罚。十四、本守则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搜一下:违反《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有什么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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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成都制定共享单车新规有何规定

共享单车对于解决群众“最后一公里”问题发挥着积极作用,但其快速发展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企业线下运维能力不足,服务质量参差不齐,超限投放和无序停放对城市面貌、道路资源承载、交通运行秩序都带来了一定挑战。3月26日,为共享单车健康发展提供基本遵循和制度保障,由成都市交委会同成都市城管委、成都市公安局牵头制定的《成都市共享单车运营管理服务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和《成都市共享单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正式实施。《规范》包括总则、运营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管理、车辆及设施设备管理、车辆投放、停放和调度、运营服务要求、投诉处理、信息抄告制度、附则,共九章33条,是对共享单车运营企业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的重要依据。《规范》主要明确了企业经营管理应具备的资质和经营条件、经营管理制度、退出市场以及行业监管等规范性要求;明确了运营企业配置专职岗位及人员规范性要求;明确了自行车车辆、运维车辆、运营信息平台、手机客户端等规范性要求;明确了车辆投放、停放、调度等规范性要求;明确了企业运营服务规范性要求,包括实行实名制注册登记,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运营企业日常维护、引导用户文明用车、应急处理等方面;明确了运营企业投诉处理的规范性要求,包括建立用户投诉受理机制以及投诉受理时限等方面;明确了信息抄告制度的规范性要求。《办法》包括总则、共享单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考核程序、奖惩措施、附则共五章16条。主要明确了共享单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及指标。其中,考核等级共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四个等级,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考核指标主要有企业自评、政府评价、社会评价、加分项目等四大类。基准分值为1000分的计分制,另外加分分值为100分。明确了考核程序。每年考核一次。由考核委统一组织,采取企业自评、政府评价和社会评价相结合的方式。企业自评由企业依据考核内容将相关资料提交考核委进行考核评分,政府评价由成都市交委、成都市城管委、成都市公安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考核评分,社会评价由第三方调查机构负责调查评分。最终考核结果为考核委认定认定的政府部门考核和第三方机构调查的综合得分。考核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向社会通报并发布。《办法》规定,考核结果作为奖惩运营企业的重要依据。AAA级,增加车辆投放配额,并给予表彰;AA级,不新增投放配额;A级,减少投放配额,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约谈,督促其加强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约谈整改;B级,责令其退出成都市行政区域营运,并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6,成都做物业管理常用的国家和地方性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2007/1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007/10/01 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2007/10/01 物业管理条例 2004/10/01 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 2004/09/06 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的通知 2004/09/06 建设部关于印发《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2004/07/05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执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2004/05/18 关于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05/01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2004/01/06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关于印发《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行)的通知 2004/01/01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2003/10/17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物业管理条例》有关条款理解适用问题的批复 2003/09/01 物业管理条例(已被修正) 2003/09/01 建设部关于印发《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2/02/04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权限有关问题的复函 2001/12/07 国家康居示范工程管理办法 2000/05/25 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标准及评分细则 2000/01/01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试行办法 1999/10/04 建设部关于印发《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示范文本)的通知 1998/12/1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1998/11/09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1998/09/23 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1998/06/09 关于对新建居民住宅供电设施收费及管理的意见 1997/08/29 建设部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房改售房与物业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 1997/01/01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1996/03/01 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2004/01/01起失效) 1995/05/01 关于加强电梯管理的暂行规定 1995/05/01 关于加强电梯管理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1994/04/01 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 1993/09/01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1992/07/01 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 1991/08/01 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
物权法、成都物业管理条例
赶得及活动按时交感神经古生界电风扇的的
民法

7,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内容

成府法规审[2007]75号 《成都市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符合《成都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已登记备案。 二00七年九月五日 成都市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及《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交通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交通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交通建设工程,是指公路工程的路基、路面、桥梁、隧道及沿线设施,公路、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水运工程的港口、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及上述工程的辅助和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 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发生施工安全事故,坚持“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从业人员受不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者得不到追究不放过),必须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三同时”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其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查手续。 第六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建设活动的参建单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供应商等与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保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 对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隐患、安全生产事故,任何单位 和个人都有权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检举。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成都市交通委员会交通基本建设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质监站)负责全市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标准,并结合本市交通建设工程的实际,制定有关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规定和实施细则; (二)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市级交通建设工程以及对直接监督的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有关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 (三)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监督、指导区(市)县交通局、交通建设从业单位贯彻、落实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规定; (四)依法组织或参与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九条 各区(市)县交通局要严格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负责对所辖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实施监督管理;农村公路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由各区(市)县交通局确定具体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协助调查所辖区域内的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事故。 第十条 质监站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之有关规定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办公场所、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拍照、录像;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责令立即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前或者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十一条 质监站和各区(市)县交通局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对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和投诉。 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督程序和监督检查内容. 第十二条 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期自接受施工安全监督申请起至竣工验收完毕止。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向质监站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同时一并办理施工安全生产监督手续。 (一)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向质监站提供下列主要文件和资料: (1)有关管理部门批复该工程项目的证明文件; (2)工程概况; (3)安全文明生产合同; (4)参建单位组织机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质情况,安全生产组织计划; 第十四条 质监站对建设单位施工安全生产监管体系、从业单位施工安全保证体系、施工安全管理责任制的建立健全及其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项目开展实际情况,组织对受监工程进行现场施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布检查通报和工程施工安全动态。 (一) 对建设单位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 1.项目施工安全责任制度和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是否落实;是否设立了安全生产专项经费,施工单位在工程报价中包含安全生产费用一般不得低于投标价的1%,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 2.汛期施工安全生产保证措施是否切合实际; 3.是否编制了项目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否定期组织演练。 (二) 对勘察(测)、设计单位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 1.是否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强制性标准; 2.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设计文件中是否予以注明并提出防范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 (三) 对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 1.是否建立了施工安全生产监理程序,并配备了安全监理工程师;有无安全生产台帐; 2.在施工过程中,安全监理工程师是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有关 规定,是否按照程序开展安全监理工作。 (四) 对施工单位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 1.是否具备《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 “三类人员”(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持证情况,特种作业上岗人员的持证情况,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每5000万元施工合同额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5000万元应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是否 落实,是否按有关规定设立了安全专项经费; 3.是否编制了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物资、人员和设 备到位情况; 4.汛期施工安全生产保证措施是否切合实际; 5.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情况; 6.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否编制了专项施工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签字: 7.现场使用的特种设备(如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是否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8.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防护设施的设置情况及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用具使用情况; 9.施工用电、易燃易爆(爆破器材)材料的保管和使用制度,消防安全设施、器材的配备情况; 10.安全生产技术资料编制、归档情况; 11.其他有关施工安全的事项。 第十五条 质监站在监督检查后,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从业单位提出监督检查意见,对发现的问题责令相关单位予以整改;建设单位应将整改结果及今后的防范措施及时反馈给质监站。 第四章 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制定本建设项目的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紧急救援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物资准备、人员财产救援措施、事故分析与报告等方面的方案。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和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第十九条 发生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后,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第二十条 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成都市交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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