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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文物考古工作队主任,成都市文物考古工作队和研究所是一家吗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22 16:31:02 编辑:成都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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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市文物考古工作队和研究所是一家吗

考古队由考古研究所临时成立 由领队 队员 专业随行及当地民工组成
一个单位,不同叫法。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成都市文物考古工作队和研究所是一家吗

2,晋阳古城遗址公园是谁来开发

从上世纪20年代,就有中外学者开始对晋阳古城进行了初步考古调查,但真正系统性地调查开始于2000年。晋阳古城考古工作计划已得到国家文物局批复,晋阳古城考古工作队已经省文物局批准成立,配合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田野考古工作将全面启动。

晋阳古城遗址公园是谁来开发

3,郝笛是什么人

郝笛就是炒作考古,古玩鉴别,没个几十年的积累,不可能有成就的。这种7岁出道,13岁轰动全国,就是在炒作蒙人。
他是鉴藏家,郝笛酷爱文物考古,尤其对中国古代盔甲有独到的研究。他现为中国文博学会年龄最小的会员;撰写过《发现鱼肠剑后的探索》、《棘币初探》等若干论文;应邀参加过大型考古挖掘工作;如今被不少古玩文物店聘为顾问。

郝笛是什么人

4,张居中是什么人

 张居中, 1982年8月至2000年6月在河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工作, 1998年晋升为研究员。2000年6月调至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科技史与科技考古系任教, 2003年6月遴选为博士生导师,2003年9月起兼任校博物馆馆长。长期以来一直从事新石器时代早期考古学研究和全新世早期人类学、环境考古、农业考古、科技考古、音乐考古、陶瓷考古等专题研究,先后主持或参加十多个大、中型考古发掘项目,有八千年前七声音阶骨笛、原始文字、原始栽培粳稻等重要发现,其中主持发掘的贾湖遗址被评为20世纪全国100项考古大发现之一。曾主持和参加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青年项目和国家文物科研项目9项。在国内外发表或宣读学术论著、论文80多部(篇),200多万字。

5,成都考古队怎么进去

你是社会人员还是考古专业从事人员,考古队一般有考古专业人员、技术工人以及普通民工三类,考古专业人员是从高校考古文博专业招聘的,技术工人是地方考古队自己培养的,你如果感兴趣可以联系当地考古队的知情人士,普通民工就是考古发掘时协助清理表土的,一般是在发掘的地方临时雇佣的。
你好我是考古专业的学生,考古队一般是领队制和探方负责制,负责人都是考古科班人士,记录测量照相绘图全包干。下面有技工,只用带着民工工作而不用做记录工作(但是据我所知往往技工经验丰富,在实践上都很牛掰,甚至超过科班),技工下面有民工,专干体力活。您可以根据自己条件看看适合怎样的工作(我觉得您这条件完全可以去负责探方,但是这一行很讲究文凭师承的……现实如此……)。 其实鉴定文物和考古队关系并不大,考古队一般是在田野里发掘,有独特系统的一套方法,鉴定的本领用得极少。 如果实在想进考古队,建议您从技工做起,不高不低,没什么压力,工资也相对算不错。 最后祝您能如愿以偿!

6,貌似是南北朝时期的墓葬群碎石组成的坟冢不是在沙漠里就是在戈

近期发现南北朝时期的墓葬群有:  1.浠水县文物普查小组在散花镇三店村发现一大型南北朝墓葬群。墓群分布于整个三店村计8个自然村范围内,地表散落有大量几何纹墓砖,墓群分布面积约1.2平方公里。  三店村南北朝时期墓葬群分布之广、面积之大,为黄冈市境内同时期墓群所少见。老湾岗墓葬亦为浠水县首次发现并清理的南北朝时期墓葬,它为研究南北朝时期浠水当地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结构等提供了重要的考古实物资料。  2.江苏省徐州市骆驼山东坡一建筑工地发现了一处平民古墓葬群,考古人员已全面开展抢救性挖掘工作。在江苏省徐州市骆驼山东坡,紧邻东三环路和汉文化景区的一建筑工地,发现了一处古墓葬群。据徐州市博物馆考古部的有关人士表示,此处是西汉、东汉以及南北朝时期的墓葬群,对研究徐州古代民风民俗有着重要价值。  3. 博州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队在赛里木湖景区约50%的区域内,共发现了800多座墓葬。墓葬形制有石堆墓、石围石堆墓、石棺墓、方形的石板墓,还有土墩墓。其中有非典型鹿石1通、草原石人2尊。“这些古墓葬最早的成形于青铜时代,最晚的在隋唐时代。  在赛里木湖西岸开阔的草原上,地表为半荒漠草原植被。新发现的50多座墓葬大部分呈南北向排列,有土墩墓、石堆墓、方形石围石堆墓、圆形单层石围墓、圆形双层石围石堆墓。还有一处用不规整的砾石堆积的呈“山”字形遗迹。这处古墓群种类丰富,保存完好。  而在5月份,博乐市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队在小营盘镇新发现了一个大型古墓群。  古墓群位于明格陶勒哈村与哈日布呼镇三牧场查干阿木沟口(蒙语“白山口”)附近发现200余座古墓葬,“古墓大多呈南北向链状排列,有石堆墓、石围墓等。”张铁男描述。  此处古墓群是目前博乐市境内发现的数量最多、规模最大的古代墓葬。  也是在这个月,温泉县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队在孟克牧场吐日根春夏草场,一座方圆约5平方公里的小山丘上,发现古代墓葬150余座、居住遗址1处、祭祀遗址1处。  在博乐怪石峪,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队往里面走了半个小时后,发现了一处墓葬群,有石棺墓和石堆墓,还有石人墓。  按照你说的地理地貌,应该是第三处墓葬遗址。
你好!搜一下:貌似是南北朝时期的墓葬群,碎石组成的坟冢,不是在沙漠里就是在戈壁草原什么的地方,在哪里?我的回答你还满意吗~~

7,地下开挖遇到文物的法规

地下文物是国家的根据有关法规,发现地下文物必须上报,国家可以给予你一定的奖励等具体的规定不清楚,这里给你看一下南京市地下文物保护方案。大体跟总纲差不多。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下文物的保护和管理,促进文物保护和城市建设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文物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地下文物是指地下和水下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历史遗存物,包括:古墓葬、古文化遗址、古城址、古居址、古作坊遗址、古寺庙遗址、古桥梁、古河道、古街道、古涵闸、古井、古窑址、古窖藏及其他地下遗存文物。 第四条 地下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下文物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有保护辖区内地下文物的责任。 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地下文物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各区、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辖区内地下文物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工商行政、公安、海关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地下文物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根据本市历史发展沿革及地下文物分布的状况,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确定下列地下文物重点保护区: (一)汤山、薛城史前遗址区; (二)石头城遗址区; (三)六朝、南唐、明代宫城及御道遗址区; (四)内秦淮河两岸十朝遗存区; (五)六朝陵墓区; (六)幕府山、雨花台、铁心桥、西善桥古墓葬群区; (七)明代开国功臣墓葬区; (八)其他经考古勘探和发掘确定的地下文物重点保护区。 上述地下文物重点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七条 地下文物重点保护区内的建设工程,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必须经过考古调查勘探,方可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应当在接到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的五日内,向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考古调查勘探,并协助做好地下文物的考古调查勘探工作;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建设单位申请后,按照国家规定或者根据上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办理有关手续,并在三十日内出具考古调查勘探报告;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考古调查勘探报告后,方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地下文物重点保护区以外占地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下文物重点保护区的建设工程程序,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工作。 第八条 在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范围内,经考古调查勘探,地下确有文物遗存的,应当先期进行与工程范围相应的考古发掘。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建设工程施工中发现地下文物,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临时性措施保护好现场,并在四小时内报告建设单位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在接到报告后十二小时内,应当将保护措施报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的报告后二十四小时内,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并通知建设、施工单位。 第十条 任何基本建设工程自发现地下文物至考古发掘开始前,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保护地下文物现场,在考古发掘结束前,不得继续施工。公安部门应当协助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保护地下文物的发现现场。 在地下文物发现现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捡拾、藏匿、转移地下文物;不得阻挠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考古发掘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和考古发掘。 第十一条 因基本建设而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和考古发掘,应当经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核实,由具有考古团体领队资格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批准程序进行。 前款规定的考古勘探和考古发掘的费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建设工程投资预算,由建设单位支付。 第十二条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考古发掘结束后,立即将处理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可以恢复施工的,应当立即通知其恢复施工。考古发掘结束后三十日内,考古发掘单位应当将出土文物清单和考古发掘情况书面报告省、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出土文物,经考古发掘单位整理研究后,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经上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指定具备收藏条件的单位收藏保管。 第十三条 为科学研究而进行的考古发掘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并报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后,方可进行。 第十四条 经考古发掘认为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地下文物遗存,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为临时文物保护单位,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确定为不同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确定为临时文物保护单位的,其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任何外国人或者外国团体未经国家特别许可,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 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公安、海关等部门追缴的出土文物,应当在结案后及时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给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于在保护地下文物方面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及时报告并提供重大考古发现线索的; (二)保护具有重大考古价值的地下文物遗存免遭破坏、流失的; (三)积极配合文物部门保护重大考古发掘现场的; (四)在地下文物考古发掘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或取得重大成果的; (五)积极协助文物部门追缴流失的出土文物,成绩显著的。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罚: (一)违反第七条规定,建设单位未经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而进行建设施工的,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单位发现地下文物不按规定上报、不采取保护措施或者继续施工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地下文物损坏的,责令其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资格审查,擅自进行考古调查勘探或者考古发掘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追缴出土文物,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盗掘古墓葬、古文化遗址或者造成地下文物重大损毁,以及珍贵出土文物流失、毁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文物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中受损坏文物的赔偿数额,根据责任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参照文物鉴定机构鉴定的文物等级和有资质的文物资产评估机构评定的价值确定。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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