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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装修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物管公司收建渣清运费和装修管理费的依据是什么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22 08:38:00 编辑:成都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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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管公司收建渣清运费和装修管理费的依据是什么

就是你们业主装修清拆出来的建筑垃圾清运费和监管各房屋装修(不能破坏楼房结构)的管理。

物管公司收建渣清运费和装修管理费的依据是什么

2,小区装修垃圾管理规定有哪些内容

装袋,放在指定的装修垃圾放置处。
你好,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小区装修垃圾管理规定有哪些内容

3,成都装修公司建筑垃圾清运费用以下合理吗请明白人指教 搜

这些都是提前谈的,讲在嘴上的,没有合理不合理的。建议你告诉装修公司车辆不用他们,你自己找;干活时候让他们把所有垃圾都堆在楼下,你看看总共有多少垃圾,要是就10袋20袋的垃圾跟他论计论计,从用工的角度,看看值不值,楼上楼下的清运费500元。运出小区每车150元,你自己打听打听租车多少钱就行了,和市场价差不多就算了,要不省钱的话,找个朋友帮忙就解决啦。完工清洁费好说,最后交房子时候不打扫熨帖了,不算完。千万记住,秋后算账,否则,他们使个坏,给你堵堵下水道,还有给水电线什么的,很轻松的,你就得不偿失了。日常清洁费,不太好找理由,不讲理就说楼道卫生邻居埋怨了,物业找上门来,装修噪音邻居投诉拉等等
你所说的这种叫空房 我只知道 如果请保洁公司 是按大概3元/平方算的 100平米的房子 就300 OK
你好!贵了,但是一般装修都会有垃圾处理费的,一般在装修前谈好就不会有你上面的情况如有疑问,请追问。
比较正规吧 没有多算你的 ..现在人工成本太高了....建筑垃圾处理本来就是一个 很麻烦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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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具体规定

第八条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第十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第十一条居民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点。建筑垃圾中转站的设置应当方便居民。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置建筑垃圾。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置,防止污染环境。第十三条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第十四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第十六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应当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5,小区内有的装修垃圾应该由谁负责

在小区内产生的装修垃圾,有物业小区应找物业处理,物业有保洁小区环境的义务;无物业小区应找街道(社区)处理,产生费用由乱堆垃圾的个人承担。而在公共道路上已产生的垃圾堆无人处理,则可以根据垃圾类别向执法局、渣土办等部门反映,由执法人员现场取证,找到倒垃圾的个人或单位,收取相应费用。然而,由于很难找到乱倒垃圾的个人,因此物业、街道、城管取证困难,很难对其进行处罚,往往各部门只能自认职能,清理好垃圾。 建筑垃圾应分类堆放,严禁随地倾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绿地、道路、河道等堆放建筑垃圾。同时,个人因装饰、建造、维修房屋等产生的零星建筑垃圾,应实行袋装收集,并在开工前向物业管理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申报登记,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管理服务协议,按指定的地点堆放。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及时组织清理,并可根据协议约定收取相应费用,同时委托进入目录库的运输企业有偿清运。
这需要看物业费中是否含有垃圾清运费,如果含的话,就应该由物业公司与垃圾管理部门联系清运,如果不含的话,则由业主和垃圾管理部门联系。
大多数都是由小区物业负责的,但新浪装修抢工长的师傅说为了避免以后的麻烦,这件事最好在开工前与装修公司和物业协调好,这样可以省去很多麻烦http://www.7gz.com
比如很多,要一辆车装装,那是要自己负责的!我去年11月装修,自己叫车装了一车出去价格还好, 70块一车 包括装上车 和 车费
装有垃圾应该由业主自己负责。如果物业提供有偿清运服务。可以选择物业清理。有些物业在装修管理费中包含装修垃圾清运。
应该是物业部门负责的,装修期间装修人员应将垃圾用袋子装好,物业部门会将装好的垃圾处理掉的,如果垃圾没有整理好物业部门就和装修人员协调了,要不装修人员自己处理,要不就是抠装修押金!那就是物业的问题了!

6,房子装修物业除了收取管理费和2000押金2元的建渣费还另外收

物业装修的垃圾清运基本有三种方式:一是委托为您装修的装修企业中转和装袋清运,产生的费用您们双方可以在《装修合同》里面约定,如果因为装修企业没有按物业管理要求及时装袋清运而被物业管理单位出具违约金处罚的,您作为委托方可以向装修企业追偿。其二是在办理房屋装修申请的时候委托物业管理单位清运,清运费的收取标准在各地应该都有当地的政府指导价格,物管单位在小区应该都有公示的收费标识牌,您可以去查询。第三就是自己清运,但是应该注意几个问题。1是按照《装饰装修服务协议》和小区的《业主公约》里面的相关规定,按照物业管理的统一要求,在指定的地点装袋堆放。2是按照物业管理单位的统一要求,不影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定时或者堆放到一定数量的时候就及时清运,保持好小区的环境卫生,当然费用就要您自己出了。
额,我试着给楼主解释下。  第一点:首先回答楼主的问题,不合理。业主装修,装修保证金上限(住宅类)的确是2000元,物业也有权收取该笔押金费用,这笔费用最多在物业装修验收后3月内退还,一般是1个月。但所谓的建渣费,物业是不能硬性规定的。根据建设部颁发110号文,也就是通常说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内明确指出了,业主装修期间所产生的建筑垃圾,是由业主自行进行处置。这个其中包括了可以和装修企业签订合同中约定清除建渣这个条款,也可以和物业协商,由物业进行建筑垃圾的搬运清除作业,但是!请注意!是可以和物业协商清除,这个自主权是在业主本身,物业没有权利硬性规定必须由物业公司来清除建筑垃圾,也就是说,这个行为是违法的。  第二点:物业所收取的费用相当不合理。一般来说,12墙基本属于填充墙,业主可以自行进行拆除;而24墙有可能属于承重墙,这个是不能随意拆除的,包括物业也是没有权利进行干涉或者批准与否的。在不改变室内承重结构的前提下(或者防水或者功能结构),业主可以自行调整装修布局,物业无权干涉,就更别提收取费用了(打墙的费用)。其次,物业已经收取了除渣费用,而且应该是按建筑面积收取的,那就不应该再收取什么打墙的费用,根本就是乱收费了。每个小区在收取建筑垃圾费用的时候,肯定会有一个当地政府的指导价格的明细,你可以去看下,应该不会有什么专门收取打墙的费用。楼主你想想,建渣费用是按建面收取的,而一般的室内装修,打墙产生的建渣就是整个装修建渣的大部分,物业收取了除渣费用后,再收取所谓的打墙的费用,明显的重复收费,而且相当的黑。  第三点:其实物业在装修的时候,稍微硬性规定由物业方来除渣,是一种行业默认了的做法。但像这种物业的收费办法确实也太黑了,这个架势很像是只做前期物业的公司,把业主装修入住的高峰一过,就撤场。业主装修,物业公司利润很高,这个都是整个行业清楚的,但这样的情况确实太过了。虽然本人一直觉得,没必要和物业弄的很僵,收取的费用不算离谱,就可以接受,没必要再一些小事或者细节上计较太多,毕竟住新房子家里人都是开开心心的。但这种物业我建议:1、再次和物业交涉,要求退还或者减免打墙费用。2、物业如果态度端正,还是可以缴纳2元/㎡的费用,毕竟楼主可以免去很多麻烦。3、如果态度恶劣,那么,就凭第一条,到当地房管局,或者物业管理协会去咨询下,这个物业公司估计就难办了。如果再凭第二条,说严重点的话,涉及经济敲诈。找媒体来曝曝光也不错的。  最后一点捏,我个人建议,不到最后还是别和物业撕破脸,毕竟乔迁新居时喜事,搞的大家都郁闷,对谁也不好。但是楼主你也要维护自己的权益。额,楼主是聪明人,你用自己的原则办事就好了。  以上个人建议,仅供参考。
不合理,装修押金在完工后没有违约应全额返还。装修垃圾清运费各地不一(2元/平方米也正常)。敲墙建渣的本身就违约,基本上室内墙体都不允许敲砸
你好!是的,房间内部结构不允许住户私自改动,这是相关法律的精神,所以物业的做法实际上就是通过收费纵容这种私下拆改房屋结构的行为,所以物业的做法本身为法律!相关问题你可以到房管局资讯也或者投诉物业!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望采纳。

7,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2005年3月1日 建设部令第139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国家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五条 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内的工程施工情况,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 第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十条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十一条 居民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点。建筑垃圾中转站的设置应当方便居民。 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置建筑垃圾。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第十四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十六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应当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㈠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㈡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第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㈠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㈡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㈢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㈠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㈡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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