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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新增土地补助费,成都市土地集体征用最新赔偿标准是多少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22 02:03:01 编辑:成都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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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市土地集体征用最新赔偿标准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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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土地集体征用最新赔偿标准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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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县因修高速路占用农民土地赔偿标准是多少

土地补偿费加上安置补助费加上青苗赔偿费的总和 。以平均产值1580元每亩作参考 15800+{(征地面积÷你社的包地人口)×1580×6}+青苗赔偿费
好像一亩地才33000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好像一亩地才33000
33000 还算可以,赤城镇附北才补2万多一点,听说上面政府每亩补的是7万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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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成都双流征地补偿标准

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县行政(二)地上构筑物按实际计算.按规定标准补偿。 (三)有线广播线路、闭路
全省征地补偿标准特别是地上附作物和青苗补偿已经完成新一轮的修订,对于成都市的,省政府已经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成都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作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99号)下发,从2012年5月15日起实施(批复时间)请您到省政府网站上查询。 此次修订,已较川府函【2008】88号文有了较大的提高,文中提到“各地应参照规定表中中相近情况补偿,若不能参照的,参照市场价格,按实际损失合理补偿”充分说明以市场为主导的拆迁补偿方法,以保护被拆迁农民切身利益。

5,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成都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修订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成都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修订方案的批复 川府函(2008)88号成都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报请审批<成都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修订方案>的请示》(成府〔2007〕78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市制订的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在征地补偿安置中,你市要本着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时调整不适应的补偿标准并按程序报省政府审批。 附件:成都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修订表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成都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修订方案的批复(川府函[2008]88号) 建筑工程交通. 分享于2010-11-15 23:50 附件10:四川省人民政府关...

6,成都市农村征地补偿标准多少钱一亩

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人均耕地1亩十一、建立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定期报告制度。各市(州)国土资源局要按季度
农村土地征收多少钱一亩 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其标准参照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标准是有规定的。 折算成金额来说的话,近些年征地补偿金额一般为: 征地补偿: 1、 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 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不过毕竟各地也不一样,在现在来看这样的标准还是略低的。以上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仅作参考,具体还是要看征收补偿公告。

7,关于成都市耕地保护合同的相关规定

成都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顺利进行,妥善解决被征土地人员的就业、生产和生活,促进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建设用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的原则。第三条 凡在我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行政区域内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工程、项目.适用本办法。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被征地单位应当服从国家需要,不得阻挠。第四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按被征用的耕地(粮食地和蔬菜地)数量除以被征用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以下简称“农转非”)人数;按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被征用前平均每个劳动力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需要安置的劳动力人数。第二章 征用土地的补偿第五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征地单位区别情况按下列标准支付以下费用:(一)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按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5倍计算;征用其他土地,按耕地的补偿标准减半计算。(二)安置补助费。征用耕地需要安置的每个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按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2至3倍计算;但是,每亩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3年的平均每亩年产值的15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用耕地安置补助费标准减半计算。(三)青苗补偿费,征用耕地,按该耕地被征用的3年平均每亩年产值折算补偿。其中,粮食地按一年种植两季折算,补偿一季;蔬菜地按一年种植三季折算,补偿一季半;自留地按蔬菜地补偿标准补偿。(四)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根据核实的规格、数量,按地上附着物补给标准补偿。(五)种养殖专业户补偿费。以区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核发的专业户证书为准,根据核实的品种、数量,按种养殖专业户补偿标准补偿。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出规划定点通知书之日起,抢种的农作物、竹木和抢建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第六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被征用土地上属于个人的地上附着物、青苗和种养殖专业户的补偿费付给本人;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由征地单位拨付给接收“农村非”劳动力的单位,并不再向被征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征地单位交付给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刀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第七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范围内农村居民个人修建的地上建筑物拆迁,按下列规定办理:(一)拆迁“农转非”人员的住宅,按“《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30号)执行。(二)拆迁农业户口居民的住宅,以《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或区人民政府的建房批准文件载明的正房建筑面积为准,由征地单位用相等建筑面积的住宅进行安置。安置时,相等建筑面积内互不补差;超出原建筑面积部分,由被拆迁的农业户口居民按新建住房综合价购买;不足原建筑面积部分。由征地单位比照新建住房商品价给予经济补偿。(三)拆除经有权机关批准修建的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生活的附属房屋,按规定标准给予经济补偿。(四)拆除经有权机关批准修建且未超出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按规定标准给予经济补偿。(五)拆除违法建筑和超出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第八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涉及农田水系改造的,由征地单位按规定标准支付改造费用。第九条 征用计税面积的土地,应报请农税、农业部门依法减免农业税,并由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相应调整粮食合同订购任务。 附 则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费及其他有关费用标准,由市国土局会同市农委等有关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不准备行其是。对违反本办法的,上级行政机关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机关或者有关上级机关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农转非”人员违反本办法的处罚,以及“农转非”人员申请复议、起诉事宜,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的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对征用土地补偿和劳动力安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青白江区、龙泉驿区和县(市)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政府法制局备案。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国土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由市国土局和市劳动局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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