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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规划管理条例2017,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在城市规划实施管理中当事人对城市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21 23:41:25 编辑:成都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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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在城市规划实施管理中当事人对城市

正确答案:D 解析: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在城市规划实施管理中当事人对城市

2,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是哪个版本的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是2008年的。
意思就是当规划块状绿地为该项目的代征绿地,并由建设单位负责实施时,建筑后退规划块状绿地的距离不小于5米,其余情况(包括该规划块状绿地不属于项目代征绿地—当然也不由建设单位负责实施了)按第3.2.3条规定执行,也就是说只需考虑各类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的规定进行控制。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是哪个版本的

3,规划退道路红线距离中建筑高度是到屋面还是女儿墙

平屋顶一般是到屋面。这个各地有不同,你看下当地的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有的有附录表明建筑高度的计算方式。
兄弟,你问的问题太笼统。要知道建筑退红线距离的不同情况非常多,每种适用的规定各不一样。 总体来说,当道路红线宽度小于30米时,多低层建筑为5米、专业市场大型公共建筑为12米、高层建筑为10米;当道路红线宽度大于等于30米时,多低层建筑为8米、专业市场大型公共建筑为12米、高层建筑为8米。 但具体的细节还有很多的规定,建议你到成都规划局去买本《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里面有详细的规定,而且这本书是成都所有地块的规划任务书下达的法定依据。

规划退道路红线距离中建筑高度是到屋面还是女儿墙

4,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规定,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建设,推广应用立体机械式停车设备、停车自动计时收费设备等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公共停车场和临时停车泊位。 同时,《管理办法》还规定,政府可制定优惠政策,扶持公共停车场建设。鼓励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按照“谁投资、谁建设、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管理办法》规定,新建项目应按照《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的设置标准,依照国家、省、市有关机动车停车场的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公共或专用停车场。配套建设的公共或专用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已建成的公共建筑和住宅区未按规定配套建设机动车停车场的,应在改(扩)建时补建。

5,成都市新都区农村原建设用地不足新建住房用地申请怎么办

一、服务对象  1、凡符合建房条件的本镇村民,新建、迁建、扩建、改建、翻建住房,以及房屋加层、建造副舍、围墙等。  2、虽户籍不在本镇,但有房屋在本镇的需维修的居民。  二、申请建房用地的条件  1、因国家建设或者镇、村建设拆迁的居民户;  2、同户居住人口中有二个或者二个以上未婚者,其中一人达到结婚年龄,要求分户建房的居民户;  3、低于应享受标准面积的居民户;  4、区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申请用地的其他居民户。  三、需提供资料  1、申请报告;  2、户口簿(原件);  3、原有房地产权利证明(原件);  4、农村个人建房申评审核表(一式四份);  5、农村个人住房转让申请审核表(一式四份,仅限房地产转让的填写);  6、有关协议;  7、其它应提供的资料。  四、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祛》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4、《成都市城市规划条例》  5、成都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条例》  6、《成都市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7、其它有关法律  五、办事程序与时限  1、办事程序  (1)建房户提出申解  (2)村委会讨论签署意见  (3)镇人民政府审核  (4)区规划局、房屋土地管理局复核  (5)区人民政府批准  (6)建房户缴纳有关费用  (7)镇政府核发建房许可证2、时限由于农村个人建房用地,实行村、镇、区三级审核,镇汇总报批的模式,其审批时限一般为半年一次。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1、拨地定桩费,依据护价房<97>150号规定,收取定桩费100元;  2、保证金,依据《成都市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规定,收取保证金;  (1)建房用地保证金,土地及建筑备为每间1000元  (2)对暂不拆除老房,应缴纳拆除老房保证金,按建筑面积平方米3 0 0元  (3)土地垦复基金,依据沪财农<1995>46号文规定每平方米7.5元(4)耕地占用税,由财政部门征收  七、其它事项  1、经审核不同意农村个人建房用地申请的由用地机关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2、农村个人建房应当在取得批准通知书之日起一年内竣工,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竣工的。经镇人民政府同意,可延续改工期,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3、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面积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  4、农村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土地回擅自建房,违者按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6,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

四川省成都市规划管理局下发了《关于对中容积率、建筑面积等指标的补充解释》(以下简称《补充解释》),以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的容积率。 2月28日,成都市规划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补充解释》首次明确了4个硬指标——办公建筑层高、商业用房层高、住宅阳台进深尺度和地下空间与地面距离,这些硬指标都是为了规范成都房地产市场容积率,防止开发商通过“可变户型”变相增加房屋面积。 现在有些房地产开发企业打着的“三房变四房”、“买房送面积”等促销牌,实际上就是“偷面积”、变相增加容积率。该市规划局相关负责人认为,不管是从后期搭建安全角度考虑,还是从产权保障来讲,这些行为都给房地产市场发展埋下了隐患,所以必须及时规范。 关于两年有效期问题,该市规划局的有关人员解释称,《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一般是两年改版一次,而《补充解释》肯定是要写进去的,所以有效期定为两年。 在《补充解释》中,重点对建筑层高、阳台、地下空间三方面进行了细化。 “建筑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得通过架空、填充等装饰装修手段规避层高限制。” 记者在《补充解释》上看到:住宅建筑层高不应大于3.6米,办公建筑、酒店建筑层高不宜大于4.9米,商业用房层高不宜大于6.1米。 该市规划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住宅建筑层高不应大于3.6米,之前在相关规定中已有提及,办公、商业建筑层高是首次明确了4.9米和6.1米两个具体数值。这样做主要是为了防止少数楼盘房屋层高太高,给后期内部搭建留下空间。 为防“偷面积”,《补充解释》规定,阳台进深不应大于1.8米 开发商“偷面积”另一种常用方式是修大阳台,然后把阳台封闭,算成一个房间。因为在建筑面积计算规则里,阳台无论是封闭或不封闭,只算一半面积。 《补充解释》规定了阳台进深不应大于1.8米。有了这样规定,阳台面积大小就限定死了,可“偷”的面积也就十分有限。另外,还规定了飘窗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不得小于0.45米,并且凸出外墙宽度不得大于0.6米。 在地下空间方面,《补充解释》要求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不应高于室外地坪1米,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顶板面高于室外地坪大于1米时要计入容积率。 如果有些特殊房屋建筑怎么办?该市规划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如果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突破本解释或出现难以界定的情况时,可以组织专家论证其方案的合理性,专家论证结论作为方案审查的参考依据。 相关链接 啥是容积率?容积率指在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内,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总和与规划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它跟老百姓居住环境息息相关,比如按照城市规划,一个小区本来只能修10万平方米的房子,结果开发商修了15万平方米,一方面让住户公共使用面积下降,居住环境变差,另一方面,小区水、电、气承载力都是按原来10万平方米配置的,那么扩建之后肯定会出问题。
现在是各省只有关于发布《建筑层高控制与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定(试行)》的通知,各省也是按此中的规定计算容积率的,没有正式版《建筑层高控制与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定》,但是各级政府都是按此执行的。

7,成都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成都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暂行规定(成规办[2011]202)第一条 为促进成都市规划建设协调发展,规范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 CJJ /T141- 2010)等有关规定和标准,结合本市建设项目实施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成都市域范围内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第二条 本市以下区域内,并符合所列规模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工作。(一)居住、商业、服务、办公类建设项目交评启动阀值表1居住、商业、服务、办公类建设项目交评启动阀值区 位 ①用地面积(万平方米) ②建设项目的商业建筑面积(万平方米) 区域 范围 居住用地 商业、服务、办公等用地 第一区 中心城区三环路内及红星路南延线、天府二街、剑南大道、三环路围合区域 ≥5 ≥1 ≥3 第二区 中心城区三环~外环区域(不包括198地区)、区市县城区 ≥7 ≥1.5 ≥4.5 第三区 中心城198地区、区(市)县其他地区 ≥10 ≥3 ≥9 注:1.符合上表中①、②任意一项应启动交评;2.上表第②条中“建设项目的商业建筑面积”主要针对居住用地兼容容商业的建设项目;有建筑设计方案时按商业总建筑面积计算,无建筑设计方案时按用地面积×容积率×商业兼容比例计算。(二)其他需要进行交评的项目 停车泊位数超过100个的医院、超过200个的场馆与公园(停车泊位数按《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配建机动车标准测算)、单独报建的中小学校项目; 长途车站、公交场站、公共停车场及第一区的加油加气站(含改扩建)项目; 用地面积超过100亩的物流、工业项目; 需在城市主干道及以上道路一侧设置机动车出入口的建设项目;涉及交通需求可能增加的规划调整项目(改变用地性质、调整容积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 符合第二条应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项目按下列情形实行分类管理。(一)核提规划条件阶段交评规划条件申请方在申请核提规划条件时应提交已审定的交评意见,规划管理部门以交评意见为依据之一核提规划条件。 核提规划条件的交通影响评价应主要对项目开发程度(对交通的影响)、项目开口、项目用地内各类交通设施配置要求等提出交评意见。如果商业建筑面积可能大于等于第二条启动阀值2倍以上的项目,还应要求在方案阶段在细化交通影响评价。 (二)规划调整论证阶段交评 涉及用地性质调整或容积率调增的项目,应在其调整论证阶段同步进行交评,交评意见应作为调整论证的条件之一。与用地性质调整或容积率调增论证同步进行的交通影响评价,应重点对拟调整事项(对交通的影响)、项目开口、项目用地内各类交通设施配建要求提出交评意见。(三)项目方案阶段交评商业建筑面积大于等于第二条启动阀值2倍以上的建筑项目,还应在方案阶段同步进行交评,交评意见作为方案审查的依据之一。 方案阶段的交通影响评价,不改变已核发的规划条件。主要针对建设项目具体的交通设施配建、交通组织方案进行评价。提出相应优化措施作为交评意见。 (四)简易交通影响评价 对距离城市主次干道及以上等级道路一个街坊以上需作交评的建设项目、拟在城市主干道及以上道路一侧设置机动车出入口的较小建设项目(未达到第二条表1所示规模),可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交通、公安交管部门研究提出交评意见。第四条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应当以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综合交通规划等法定规划和经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关规划和数据、指标为依据第五条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如下: 调查分析项目建设前交评范围内的交通量及交通设施服务水平,分析项目投入使用后的交通量及交通设施服务水平的变化,并提出具体的应对方案,使交通状况不恶化。 (一)项目内容; (二)交通影响评价的范围;(三)评价范围内交通及交通设施调查及现状分析; (四)项目建成年及使用后5-10年的交通预测分析; (五)交评对象(各类交通设施)的交通分析评估; (六)应对方案及规划控制要求; (七)评价结论。第六条 交通影响评价应当委托具有城市规划乙级及以上或工程咨询(市政交通类)甲级资质的单位进行。中心城区的交通影响评价应委托城市规划甲级或工程咨询(市政交通类)甲级资质的单位进行。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单位)根据交评报告的质量定期对交通影响评价咨询编制单位进行考校,并纳入规划信用管理(具体办法见成规办(2010)166号)。第七条 交通影响评价的评审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建设、交通通和公安交管部门参与,组织城市规划、交通等相关专家进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审定的交评报告形成交评意见。规划调整论证阶段和项目方案阶段交评的评审工作可与规划调整论证、项目方案审查合并进行。第八条 交通影响评价编制单位提供的评价报告,经过评审,认为不符合交通影响评价要求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要求编制单位熏新修正、完善评价报告。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1年9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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