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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卫生管理法收费规定,2011年成都清洁费收取标准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20 13:57:50 编辑:成都生活 手机版

本文目录一览

1,2011年成都清洁费收取标准

每月每户8元吧。

2011年成都清洁费收取标准

2,成都商铺都要缴卫生费吗有没有具体的缴费标准

是的!有规定,按商铺的经营内容来收,也就是看产生的垃圾种类和多少,最低的好像是6元/月

成都商铺都要缴卫生费吗有没有具体的缴费标准

3,成都市生活垃圾费标准

成都市生活垃圾收费的标准是一户8元,你这种情况应该算2户,你可以咨询相关单位,比如街办,市场等

成都市生活垃圾费标准

4,成都医保报销办理费用和政策规定有哪些

办理费用: 不收费 政策规定: 《关于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5,办理超市卫生许可怎么收费

1申请材料: 1.《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表(1份); 2.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企业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的任命文件(原件1份); 4.经营人员的健康证明文件(二级(含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的体检记录或健康证;体检除常规项目外,加做肠道致病菌、胸透以及转氨酶、乙肝表面抗原检查)及培训记录(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5.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必须是由申办者签署,并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盖章确认),营业场所、仓库为自有物业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如:《营业执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名称查询证明》等); 7.保健食品卫生和质量管理制度(复印件1份); 8.已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或定型包装食品(不含保健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的企业,可提供该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办事程序 开办发证审批 受理申请材料——现场验收——做出是否核发《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3办理条件 (一)具有保证所经营保健食品卫生和质量的规章制度; (二)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经营人员经健康检查合格; (三)具有与所经营保健食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以及卫生环境,在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内设立保健食品店的,必须具有独立的区域; (四)符合《市开办保健食品经营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的要求 (见附件四)。 。要办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卫生许可证. 你去工商,他们就会告诉你怎么做的.一般营业执照需要提供你的场所租赁合同复印件,房主产权证明复印件(我们这地方建设许可证复印件也行),身份证复印件,还有就是银子了. 我们这边像你这样搞吃的,还要体检才给发卫生许可证.

6,办理卫生许可证的收费标准是什么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规范疾病预防控制与卫生监督收费,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卫生监督防疫收费管理办法》(价费字[1992]314号)要求,省物价局、财政厅会同省卫生厅于2004年12月30日发布了关于《甘肃省疾病预防控制与卫生监督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甘价费[2004]401号),现就相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根据《甘肃省疾病预防控制与卫生监督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根据《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和《甘肃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对生产、经营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每两年换发一次,每证10元。 从事冷饮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卫生许可证》每年换发一次,每证10元。 第九条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发放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每证10元。 第十条 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发放的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每四年换发一次,每证10 元。 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发放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每证10元。 二、预防性体检费 根据《甘肃省疾病预防控制与卫生监督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章规定:对从事食品、消毒产品生产经营人员、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等按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定每年进行预防性和职业性健康检查,收费标准为80元/人次。 三、培训费 根据《甘肃省疾病预防控制与卫生监督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一章规定:对凡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化妆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直接从事供水、管水人员和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的从业人员等进行定期培训。培训收费标准:一般岗位从业人员培训、考核费:30元/人次(15学时以下,不含食宿);特殊岗位从业人员培训、考核费:100元/人次(15—20学时以下,不含食宿);管理岗位特定人员培训、考核费:200元/人次(30—40学时以下,不含食宿)。 四、根据《甘肃省疾病预防控制与卫生监督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九章第四十八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与卫生监督机构受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范围内,按照委托协议的要求,开展疾病预防控制的预防性处理、质量检验、现场采样与检测、产品与场所的卫生安全性评价、卫生学技术审核评价等项工作时,可收取委托性卫生技术服务费。收费项目和标准:(一)食品卫生:(1)食品卫生学评价100元/次;(2)食品、食品专用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产品场所卫生学审查每项按总投资额的千分之5—8收取(省级最低不少于1000元;地级最低不少于500元;县级最低不少于200元);(3)其它委托项目或委托样品的卫生学评价100元/项;(4)其他食品、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和扩大使用范围及使用量,利用新的原材料生产的食品容器与包装材料新品种,10KGY以下的辐照食品新品种卫生学审查1500元/项;(4)预防性卫生学技术审核(选址、设计、竣工验收)每项按总投资额的千分之5—8收取(省级最低不少于1000元;地级最低不少于600元;县级最低不少于400元);(6)建立和实施GMP管理体系技术咨询每单位5000—10000元;(7)建立和实施HACCP管理体系技术咨询每单位5000—10000元。(二)环境卫生:预防性卫生学评价(1)环境建设项目(包括住宅、办公建筑物、广播电视发射塔、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学校、医院等)的卫生评价每项目按总投资额的千分之0.2—0.5收取,最低不少于1000元;(2)公共场所综合卫生学评价500—1000元/次;(3)供水单位综合卫生学评价500—1000元/次。 五、健康证工本费:经物价部门审核批准,对凡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化妆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直接从事供水、管水人员和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的从业人员等按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定进行预防性和职业性健康检查,检查合格方可发放健康证。健康证工本费10元/人

7,成都市城镇居民医保政策

成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成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成府发〔2007〕62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按照《试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属于成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一)年满19周岁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0周岁有用人单位或从事个体经商、灵活就业的人员。 (二)没有成都市户籍的、父母双方均无成都市户籍或成都市居住证的18周岁以下未入学(园)的少年儿童。 第三条 原以个体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现无用人单位、未从事个体经商或灵活就业,且家庭人均年收入在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上、3倍以下的人员,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予保留。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计缴费年限。 第四条 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非少年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计算公式为:上一年成都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2.5% - 政府补助金额,计算单位精确到元。 第五条 符合参保条件的少年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学年度缴费,缴费时间为中小学生、婴幼儿每年9月1日至10月31日,新生婴儿满月后30日内;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非少年儿童)按属地原则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年度缴费,缴费时间为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不按时续保缴费视为中断参保。 第六条 符合《试行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少年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须提供户口簿或居住证、或出生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享受参保资助的少年儿童还须分别由民政、计生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提供审核确认并鉴章的基础信息。 第七条 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非少年儿童)初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须提供户口簿或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家庭人均年收入在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上、3倍以下的60周岁以上人员,还须提供由社区审核、街道办事处或镇(乡)政府确认并鉴章的家庭收入证明。 第八条 《试行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居民(非少年儿童)低保对象和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须由民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分别提供参保人员基础信息并鉴章。 第九条 参保居民(非少年儿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用和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计算公式为: 三级医疗机构为(一次性住院医疗费-自费项目和个人首先自付的费用-起付标准)×50%。 二级医疗机构为(一次性住院医疗费-自费项目和个人首先自付的费用-起付标准)×55%。 一级医疗机构为(一次性住院医疗费-自费项目和个人首先自付的费用-起付标准)×60%。 社区医疗服务机构为(一次性住院医疗费-自费项目和个人首先自付的费用-起付标准)×65%。 一个自然年度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支付的医疗费用,每人不超过成都市上一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倍。 一次性住院医疗费是指一张出院证明所证明的从入院到出院期间连续不间断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第十条 参保城镇居民特殊疾病门诊的病种范围、管理办法、结算方式,参照《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执行。在此基础上,参保少年儿童特殊疾病门诊的病种范围再增加血友病,患苯丙胴尿症的参保少年儿童每年定额补偿1500元。 第十一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取得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医疗机构均视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管理办法,暂按现行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原少儿住院互助金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参保城镇居民的住院医疗费用,属于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医保经办机构结算。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个人结算。 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网络未开通前,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60日内按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提供相应资料到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 第十四条 参保中小学生、婴幼儿市外转诊、异地急(抢)救和非少年儿童参保居民在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暂按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参保城镇居民因异地就医、非定点医疗机构急(抢)救等发生的符合《试行办法》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市内60日内、市外90日内与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结算时须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一)财政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服务收费专用票据; (二)费用清单; (三)复式处方; (四)出院证明书; (五)社会保险卡(医疗证); (六)外伤病人还须提供经医疗机构医保部门鉴章的病历首页复印件。 超过结算时限和未按要求提供资料的,医保经办机构不受理结算。 第十六条 中小学生、婴幼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待遇有效期为参保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新生婴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待遇有效期为参保次日至当学年的8月31日。 第十七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未实行市级统筹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层次,暂按《成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3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基金管理按《试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试行办法》施行后,新参保的居民(非少年儿童)不得按《暂行办法》的规定缴费;已按《暂行办法》参保的居民(非少年儿童),可自愿改按《试行办法》的规定缴费,也可继续按《暂行办法》的规定缴费,但改按《试行办法》缴费的不得再改为按《暂行办法》的规定缴费。 第十九条 《试行办法》所称的“以上”或“以下”,除有明确注明外,均含本数。 第二十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表册、信息录入方式与管理办法等,由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与《试行办法》同时施行。各区(市)县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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