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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登记管理,企业登记管理与企业市场准入制度关系是什么

来源:整理 时间:2022-09-23 11:24:42 编辑:成都本地生活 手机版

本文目录一览

1,企业登记管理与企业市场准入制度关系是什么

企业登记管理是一般的市场准入制度,但企业登记不存在准入,登记机关没有自由裁量权。但特殊领域为准入服务!例如专门的银行

企业登记管理与企业市场准入制度关系是什么

2,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是为规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优化营商环境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1年7月22日发布,自1991年9月1日实施。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一次修订。2020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4号第二次修订。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优化营商环境,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企业登记机关)负责中国境内设立企业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制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具体规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统一的企业名称申报系统和企业名称数据库,并向社会开放。第三条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不断提升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范化、便利化水平,为企业和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第四条 企业只能登记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名称受法律保护。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3,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2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企业登记机关)负责中国境内设立企业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制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具体规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统一的企业名称申报系统和企业名称数据库,并向社会开放。企业登记机关应当不断提升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范化、便利化水平,为企业和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企业只能登记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名称受法律保护。企业名称应当使用规范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企业,其名称可以不含行政区划名称;跨行业综合经营的企业,其名称可以不含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应当是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划名称。市辖区名称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时应当同时冠以其所属的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划名称。开发区、垦区等区域名称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时应当与行政区划名称连用,不得单独使用。拓展资料:批准公司新名称(从工商局窗口领取表格,填写注册信息,批准新公司名称);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营业执照变更(填写公司变更表,加盖公章,整理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大会决议、承诺书、营业执照原件、向公司认证厅出具的认证通知书)加工工商局);变更组织代码证书(填写企业代码证书变更表,加盖公章,整理公司变更通知,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旧代码证书原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企业法人只准使用一个名称。企业法人申请登记注册的名称由登记主管机关核定,经核准登记注册后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应当在合同、章程审批之前,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企业名称登记。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21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办法细则

(1997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 根据2007年5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四十七条 合伙企业登记收费项目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合伙企业登记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5,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经营范围的登记管理,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企业登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企业。第三条 经营范围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业务范围,应当依法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 企业的经营范围由企业登记机关根据投资人或者企业的申请依法登记。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与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规定相一致。第四条 经营范围分为许可经营项目和一般经营项目。 许可经营项目是指企业在申请登记前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 一般经营项目是指不需批准,企业可以自主申请的项目。第五条 申请许可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审批机关对许可经营项目有经营期限限制的,登记机关应当将该经营期限予以登记,企业应当在审批机关批准的经营期限内从事经营。 申请一般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有关规定自主选择一种或者多种经营的类别,依法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第六条 企业登记机关依照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登记许可经营项目。批准文件、证件对许可经营项目没有表述或者表述不规范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登记。 企业登记机关根据企业的章程、合伙协议或者申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有关规定中的类别,登记一般经营项目。第七条 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包含或者体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或者经营特征。跨行业经营的企业,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所属的行业为该企业的行业。第八条 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应当自企业作出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九条 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设立的企业申请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依法向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因分立或者合并而存续的企业申请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变更登记前已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不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第十条 企业改变类型,改变类型前已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许可经营项目,企业不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一条 企业变更出资人,原已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许可经营项目,变更出资人后不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的出资人由境内投资者变为境外投资者,或者企业的出资人由境外投资者变为境内投资者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依照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重新登记经营范围。第十二条 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其经营范围不得超出所属企业的经营范围。 分支机构经营所属企业经营范围中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报经审批机关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审批机关单独批准分支机构经营许可经营项目的,企业可以凭分支机构的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证件申请增加相应经营范围,但应当在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后标注“(分支机构经营)”字样。第十三条 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有下列情形的,企业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企业经营的; (二)属于许可经营项目,不能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的; (三)注册资本未达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从事该项目经营的最低注册资本数额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特定行业的企业只能从事经过批准的项目而企业申请其他项目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第十四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停止有关项目的经营并及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一)经营范围中的一般经营项目,因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调整为许可经营项目后,企业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获得批准的; (二)经营范围中的许可经营项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要求重新办理审批,企业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获得批准的; (三)经营范围中的许可经营项目,审批机关批准的经营期限届满企业未重新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获得批准的; (四)经营范围中的许可经营项目被审批机关取消的。

6,谁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按实际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应该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于1988年11月3日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公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订。该《细则》共71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7,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是否有效

有效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 12 号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 审议通过。控全局企业管理提供
当然要变更;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二)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四)其他有关资料。 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8,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原则

1.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有什么区别? 我的理解是: A.中外合作企业规定了:合作条件、收益、产品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和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事项。中外合资企业没有规定。 B.中外合作企业可分为两类: a.具有法人资格的,可设立为有限责任公司,负有限责任。 b.不具有法人资格,可以形成合伙关系,负无限连带责任。 中外合资企业只有具有法人资格这一种形式,只能成立有限责任公司。 这样区别它们对吗?????????? 2.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属新设分离;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属派生分离。这句话对吗?????? 3.营业登记的开业登记和变更登记中,按超过1千万部分的“1”和“0.5”收取,这“1”和“5”指的是什么?(比如:是说的1%和0.5%吗?)超过1亿元人民币,超过部分不再收取,是超过1亿的那部分还是超过1千万的那部分? 4.公司名称的组成,其中一种由省、市、县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最高级别行政区划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这里的最高级别行政区划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指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吗??? 5.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行业的其中一种情况:“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字号不相同”,这句话怎样理解????(我不太明白它的意思哦) 6.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申请开业登记时提交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都必须通过有关政府部门审批,这个部门是什么部门了?(那我知道登记是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但是审批这些东西是哪个部门了???) 7.“承包或委托经营管理的外国(地区)企业设立登记收费,按管理年限累计的管理的5收取;变更登记收费人民币100元”这句话怎么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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