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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来源:整理 时间:2022-09-22 17:43:37 编辑:成都本地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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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申请;受理;审核;登簿。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后,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申请人发放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包括各种建筑物,如房屋、桥梁、电视塔,地下排水设施等等。以不动产设立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自抵押登记时设立。法律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动产,是指依自然性质或者法律的规定在空间上占有固定位置,移动后会影响其经济价值的物,包括土地、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固定资产和不动产不完全一样。不动产属于固定资产,但是固定资产不一定属于不动产。比如机器设备是固定资产,但是机器设备不是不动产。再比如房屋是固定资产,同时房屋也是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一般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不动产权证,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当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后,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当事人持有不动产权属证书,就能够证明自己是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的物权的权利人。【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2,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申请;受理;审核;登簿。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后,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申请人发放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包括各种建筑物,如房屋、桥梁、电视塔,地下排水设施等等。以不动产设立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自抵押登记时设立。法律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动产,是指依自然性质或者法律的规定在空间上占有固定位置,移动后会影响其经济价值的物,包括土地、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固定资产和不动产不完全一样。不动产属于固定资产,但是固定资产不一定属于不动产。比如机器设备是固定资产,但是机器设备不是不动产。再比如房屋是固定资产,同时房屋也是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一般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不动产权证,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当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后,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当事人持有不动产权属证书,就能够证明自己是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的物权的权利人。【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3,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2021如何讲课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10-02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2021如何讲课 您好,由于今年有些修改,您可以重点讲一下修改了哪些内容。来自专栏:部门规章《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2021)自然资源部关于修改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函〔2021〕2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为落实《民法典》,部决定对《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进行修改:一、将1.1.5修改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和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按照《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二、将1.2.4第四项修改为“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依照自然资源部《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不动产登记办法》等规定办理。”三、将1.9.2第二款修改为“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或者遗嘱指定监护、协议确定监护、意定监护的材料……”四、将2.1.1修改为“申请是指申请人根据不同的申请登记事项,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登记申请材料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行为。”五、将9.3.4第五项修改为“设有抵押权的,是否记载是否存在禁止或者限制抵押不动产转让的约定”六、将14.1.2第四项修改为“土地经营权”。七、将14.1.3第二项修改为“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第三项修改为“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八、将20.2第一款修改为“申请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填写不动产登记机构制定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并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九、修改相关表述。将《物权法》修改为《民法典》;将“国土资源部”修改为“自然资源部”;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其他组织”修改为“非法人组织”。修改后的《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实施适用,居住权登记、土地经营权登记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自然资源部2021年6月7日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2021如何讲课

4,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1.1.1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简称《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规范。  1.1.2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严格贯彻落实《物权法》《条例》以及《实施细则》的规定,依法确定申请人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的种类和范围,并将所需材料目录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布。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随意扩大登记申请材料的种类和范围,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没有规定的材料,不得作为登记申请材料。  1.1.3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应当依法提供原件,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依据实时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能够通过部门间实时共享取得相关材料原件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1.1.4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要求,规范不动产登记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等环节,严禁随意拆分登记职责,确保不动产登记流程和登记职责的完整性。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依据而设置的前置条件,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将其纳入不动产登记的业务流程。  1.1.5不动产登记过渡期内,农业部会同国土资源部等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统一登记工作,按照农业部有关规定办理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耕地以外的承包经营权登记、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和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按照《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本规范不再另行规定。  1.2登记原则  1.2.1依申请登记原则  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下列情形除外:  1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有权机关依法作出的嘱托文件直接办理登记的;  2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实施细则》的规定依职权直接登记的。  1.2.2一体登记原则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所有权登记应当与其所附着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  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首次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查封登记的,该土地、海域范围内符合登记条件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所有权应当一并登记。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所有权首次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查封登记的,该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应当一并登记。

5,杭州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不动产登记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不动产登记相关工作的组织领导,构建部门联动工作机制,依法推进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化解。第四条 市、县(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市区不动产登记工作;县(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委托所属的派出机构、登记事务机构具体办理登记事务。  房产管理、农业农村、林业、税务、数据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分工,协同做好不动产登记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做好数据整合、系统建设和信息服务等工作,依托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优化不动产登记流程,提高服务效率。  本市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第六条 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  不动产单元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确需分割、合并或者调整边界的,应当符合规划、用地、建设等相关规定。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  不动产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应当定期进行异地备份,并具有唯一、确定的纸质转化形式。第八条 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权籍调查成果依法由不动产登记申请人提供的,申请人可以委托专业技术单位获取。  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的评价及管理。第九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征得银行、公证等单位同意后,可以在其服务场所设立不动产登记便民服务点,也可以委托异地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不动产登记服务。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部门协作,与不动产登记相关联的多个办事事项,实行一窗受理、并行办理。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便民服务点、门户网站、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等公开申请不动产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第十一条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可以以线上或者线下方式提出不动产登记申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选择线上方式申请不动产登记的,通过符合国家规定的身份认证系统进行实名认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选择线上方式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电子申请材料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电子申请材料与纸质申请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三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能够通过公共数据平台提取的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但可以要求申请人予以确认;申请人认为通过公共数据平台提取的材料与实际不符的,以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作为申请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通过公共数据平台提取的电子证照、证明等材料,与纸质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  自然人处分不动产,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应当与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但授权委托书经公证的除外。  委托数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共同代为申请,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五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持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有关监护关系等材料代为申请;因处分不动产而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成年人的,其监护人应当提供人民法院认定其民事行为能力的生效法律文书。

6,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相关解读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相关解读   据了解,近日,北京市规划国土委印发《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下面为大家带来该规范的相关解读,欢迎阅览!   推出多项便民措施、公证成为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可选项   近日,北京市规划国土委印发《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该规范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市规划国土委表示该规定是规范全市不动产登记人员的登记行为、维护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重要规范性文件,《规范》推出多项便民措施、公证成为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的可选项,规范实施后我市不动产登记将更加统一、规范、安全、便民。   《规范》促进我市不动产登记更加规范、安全、便民   我市于2015年11月9日实现全市不动产统一登记,是全国首个在省域范围内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全覆盖的省级单位。国土资源部先后出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规范,我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原有政策规定已与现有登记现状不相匹配。市规划国土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规范》的出台是既贯彻落实《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土资源部相关政策的重要举措,也是规范全市不动产登记行为、维护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规范》的整体框架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下发的《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撰写编排,文件按照依法依规、结合实际、房地一体登记、便民利民原则,结合国土部操作规范并充分总结本市各类不动产权利登记实践工作经验,在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讨论修改后最终形成。   《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不动产登记,主要是规范我市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的不动产登记行为,明确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要求和程序。内容包括总则、分则、附则及附录四个部分,共21章79节。主要对登记权利种类、职责分工、基本原则及各环节办理业务的一般性标准等内容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原有证书有效原则和实施日期,规定了不动产登记申请等文书格式,方便群众申请登记。   《规范》的出台体现了不动产登记统一、规范的要求,是不动产登记人员开展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操作规范”,对普通市民来说更加保障了交易安全。首先,《规范》明确了房地一体登记的程序,对相关程序和要件都做了具体规定,有利于权利人了解登记业务办理的标准和程序。其次,按照国家“放管服”的有关政策要求,对办理程序和办事手续做到尽量简化,并压缩业务办理时限。   公证成为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的可选项   《规范》的一项重要规定就是公证不再是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的前置条件,公证成为办理继承(受遗赠)申请人的可选项,由其自行选择是否公证。市规划国土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一规定既是《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在北京落实的具体措施,也是一项便民举措,更是一项探索性的措施。按照这一规定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在继承或受遗赠不动产时有权选择公证或直接申请按有关程序进行核验和登记,继承(受遗赠)公证将不再是一项必要措施。但值得注意的是,为保障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和财产安全,不要求必须公证并不等于不进行相应的审查核验,为此市规划国土委专门出台了《规范》实施的配套文件《北京市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工作程序(试行)》,对选择不公证办理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的政策、办理流程、申请所需材料等进行统一的规范。   也就是说,按照现行不动产登记政策规定,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继承权公证文书不再作为必须提交的申请材料。那么具体怎么办理呢?   ??①选择公证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人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登记部门按照原有相关规定办理,可以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将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人作为绿色通道的服务对象之一,为其提供更便捷的服务。   ??②选择不公证的:不用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人提交相关文件向档案窗口申请查询拟继承(受遗赠)的不动产登记有关情况。不存在不予登记情形的,申请人携带一次性告知单上的申请材料到登记部门申请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存在限制转移情况的`,进入继承材料查验环节,查验后、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以及查验、询问的情况,符合条件的进入受理、审核、公示、登记环节。   业内专家表示,不再将继承和受遗赠公证作为不动产登记的前置条件,体现了对不动产登记申请人程序性权利的尊重,两种方式各有优势。公证的方式是已经运行了多年的模式,公证部门对于处理各种复杂的继承权关系实践经验丰富,效率更高;不公证的方式,可以为公众节约公证费用,管理部门也作出了规范的程序设计,但不动产登记人员对相关规范和程序有一个熟悉的过程,一种新模式的运行肯定会有一个磨合期。市规划国土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在相关规定执行前已经在开展全市不动产登记人员的轮训和相关准备工作,也希望社会公众对于这项便民举措的新探索给予更多理解和支持,将尽最大努力为市民提供不动产登记服务。   《规范》确定多项不动产登记便民措施方便市民   《规范》与以往登记工作规范比较,压缩了办理时限,统一了办理标准,便于权利人办理登记业务。   ??《规范》颁布后,原有的便民措施,如绿色通道、上门服务、短信提醒、不动产赠与合同免除公证、网站业务办理进度查询等仍保留。新确定和规范了如下便民措施:1. 遗失声明不需登报,只需在市规划国土委官方网站上刊发即可。2.境内自然人办理业务可现场委托,不需公证。3.压缩了登记办理时限。《规范》将一般登记业务办理时限一并压缩为10个工作日,查封和异议登记明确为受理当日办理,比国家规定的30个工作日缩短了20个工作日。4.明确了继承(遗赠)不再强制公证、补换证手续简化及抵押权注销登记单方申请等便民措施的办理程序,减轻了权利人的负担。   ??为方便群众办理登记,市规划国土委网站已经公布了不动产登记办事流程和各类登记业务收件标准。各区不动产登记大厅设立了咨询台和业务咨询电话,可以现场咨询和电话咨询。公众想了解更多不动产登记服务信息,可以登录北京市规划国土委官方网站不动产登记专栏查询。   拓展阅读:   房屋继承公证怎么办理?   具体来说,房屋继承公证应当按照如下程序办理:   1、手续要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   2、到区或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房产继承分两种:一是遗嘱继承,二是法定继承。   办理房屋继承公证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2、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   3、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   4、继承人的身份证件   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受益人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如处分房产的遗嘱未经公证,在遗嘱生效后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受益人可根据遗嘱内容协商签订遗产分割协议,经公证证明后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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