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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房屋登记家庭成员需要的都登记上吗

来源:整理 时间:2022-09-07 11:22:28 编辑:成都本地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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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登记家庭成员需要的都登记上吗

房屋登记的时候,如果需要登记家庭成员,那么你就把家庭成员都登记上,这样以防以后在过户的时候发生问题。
确权时需要。不是协议,而是一定按要求登记的。

房屋登记家庭成员需要的都登记上吗

2,办理房屋初始登记需要什么资料

您好!办理房屋初始登记需提供以下资料:登记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明(法人及其他组织提交法人委托书、法人代码证、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规划许可证或修建许可证、建审图、施工许可证等);房屋已竣工的证明;房屋测绘报告;其他必要材料。

办理房屋初始登记需要什么资料

3,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与不动产登记是什么回事

对原有合法房产登记,发房屋所有权登记证,原有房产证继续有效。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不办理不动产登记,房屋所有权没有改变,仍然属于卖房人所有。因为不动产必须登记,才拥有所有权。《物权法》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与不动产登记是什么回事

4,房产登记都有哪些

可以在房产总额估值范围内,多次抵押,依法办理他项权利登记,
1. 总登记是一种针对所有房屋产权的普遍性登记,在登记时,不论房屋状况、权属状况有无变化,房屋产权人均有义务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2. 初始登记是指新建房屋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的登记。3. 设立登记是原权利人设立的结果,所以他物权登记,称为设立登记。4. 转移登记是指在总登记后,房屋所有权因买卖、赠与、交换、转让等法律行为而变更时进行的登记。5. 变更登记是指房屋在进行总登记以后,发生了翻建、扩建、拆除等变化而进行的登记。6. 注销登记是指房产权利因抛弃、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权利人申请房产登记机关作出原登记权利不复存在的登记。

5,房屋登记的各种颜色状态分别代表什么意思

你好,不同颜色代表房屋的不同状态。房屋产权登记状态,分为六种情况:初始状态(棕色)、不可售(灰色)、可售(绿色)、已售(黄色)、已备案(蓝色)、已登记(红色)。望采纳!
不同颜色代表房屋的不同状态。房屋产权登记状态,分为六种情况:初始状态(棕色)、不可售(灰色)、可售(绿色)、已售(黄色)、已备案(蓝色)、已登记(红色)。 产权证颜色分哪几种?红和绿两种颜色。绿色的是使用权证我们称小产权房或集资房,你只有对该房屋的使用权,没有交易权,也不能做为财产处理。红色的是房屋所有权证就是商品房,是你的私产,你可以自主处理。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共有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

6,房屋登记是否可以异地登记

不可以。《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一条 申请房屋登记,申请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登记材料。申请登记材料能够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屋登记。
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房地产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办理登记时,抵押当事人应提交下列文件:(l)主合同及抵押合同; (2)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3)抵押登记申请书; (4)《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的房屋还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5)以预售的商品房作抵押的,须提交生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6)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7)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材料;如有效的房地产评估报告; (8)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登记机关应对抵押申请进行审核,权属清楚、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在登记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书面答复,并予以登记发证: (l)以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交由抵押人收执,同时向抵押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 (2)以预售商品房或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7,房屋登记是什么意思二手房需要房屋登记吗

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附: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1月22日建设部第147次常务会议通过,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1、概念:  第2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2、主管:  第4条:  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  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机构,是指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  3、程序  第7条:  办理房屋登记,一般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  (二)受理;  (三)审核;  (四)记载于登记簿;  (五)发证。  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4、原则  第8条:  办理房屋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5、时限  第23条: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于下列时限内,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或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一)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30个工作日,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60个工作日;  (二)抵押权、地役权登记,10个工作日;  (三)预告登记、更正登记,10个工作日;  (四)异议登记,1个工作日。  公告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时限。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登记时限的,经房屋登记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原时限的一倍。  法律、法规对登记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效力  第26条:  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第98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57号)、《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第9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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