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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子,上海闵行区人民*属于浦东还是浦西

来源:整理 时间:2023-12-03 09:55:09 编辑:头条小编 手机版

1,上海闵行区人民*属于浦东还是浦西

上海闵行区是在浦西。
到春申路地铁站坐5号线,在莘庄站换乘1号线,到徐家汇站换乘9号线,在杨高中路站下车,沿民生路向南,到丁香路左转,向西到浦东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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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离海市闵行区人民*最近的地铁口是什么站从火车站坐地铁转

辛庄
1号线上海火车站往莘庄最后一班是23:00,到达莘庄大概在23:30左右。 如果是指莘庄站的话,那里的莘南线到奉贤南桥汽车站的最后一班是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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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诉讼你需要找律师的,具体材料你要咨询律师 你可以去莘庄镇莘松路 工商银行对面的 司法局试试, 那边应该有司法援助方面的服务 和咨询 闵行区法律援助中心 地址:莘松路303号 电话: 54955148

4,打砸公交候车亭玻璃玻璃碴子飞溅致人受伤或死亡是什么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示例一个:案例名称:蒋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案例类型:人民司法案例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 / 一审(一) 案例要旨高空抛物行为人明知案发时公共场所的客观情况、抛掷物品的性质,在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情形下向公共场所抛掷物品,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或造成重大公私财物损失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二)案情介绍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某某。上海市闵行区人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蒋某某在案发地上海市闵行区江航路某室居住4年有余,因家庭矛盾与父母关系不和,双方之间曾发生过数次暴力冲突。2019年8月1日17时许,被告人蒋某某持棒球棍至案发地址,发现自己的钥匙开不了门,遂叫来开锁匠将房门撬开。蒋某某进入卧室向其母亲要钱,被拒后即用棒球棍将其母亲砸倒在地,之后用棒球棍砸烂家中窗户玻璃、家电等物品,并至其父母卧室,将手机、平板电脑、水果刀及其他杂物从14楼扔下。部分物品砸落在小区公共道路上,并致楼下停车位停放的一辆奇瑞路虎轿车前挡风玻璃破碎、车顶多处凹陷,一辆日产蓝鸟轿车车顶多处划痕和凹陷,一辆大众帕萨特轿车前挡风玻璃砸花。经鉴定,三辆轿车物损共计4293元。被告人蒋某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到案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蒋某某家属在*审理期间代为退赔了全部经济损失。(三)裁判要旨高空抛物行为人明知案发时公共场所的客观情况、抛掷物品的性质,在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情形下向公共场所抛掷物品,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或造成重大公私财物损失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四)裁判结果闵行区*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某的行为虽未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蒋某某主动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蒋某某具有赔偿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闵行*判决被告人蒋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一审判决后,被告人蒋某某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出抗诉,判决已经生效。
破坏公共财物,导致过失伤害。是否构成犯罪,视具体情节情况来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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