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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关于规范城镇,成都市郫县城镇综合治理是什么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1-26 02:22:10 编辑:成都生活 手机版

1,都市郫县城镇综合治理是什么

  四川新闻网成都8月17日讯(记者 许祖波 卢晨曦)成都市郫县工商局和该县县级相关部门及各镇按照《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和《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标准》,认真制定并落实整治措施,扎实开展市场环境整治,取得初步成效。   该县从市场办公室建立、规范、制定完善各项制度并公示、改造增添设施设备、加强卫生保洁、强化经营秩序和车辆停放管理等方面着手,加大环境综合整治力度,收到了明显的成效。县工商局与县级28个市场开办方签订了《市场开办者商品质量安全责任书》,严格落实工商干部驻场制,帮助市场建立健全市场商品准入制度、商品交易市场主办者“第一责任人”制度等八项制度并公示上墙。各镇同时加强户外广告管理,整治月期间共组织执法人员105人次,开展3次专项检查,对107个户外广告按照《广告法》规定进行检查,撤除违规户外广告1个,责令整治5户,力促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一系列措施进一步规范了户外广告。   郫县工商局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指导各镇加强对市场软、硬件设施的改造,使市场面貌大为改观。友爱镇市场改建得到了成都市督查组的肯定。县市场开发管理服务中心投入专项资金对所属市场设施进行改造、增添设备,完善食品经营户备案制度和食品市场准入登记,建立市场管理的长效机制,使市场进一步规范;红光镇面对市场设施陈旧、经营分区不规范的情况,投入资金对市场进行全方位改造(正在实施中);团结镇针对临时市场占道经营的情况,已经开始着手规划新市场,彻底解决临时市场占道经营问题;唐元镇面对原有市场规模小,已经不适应城镇规模不断扩大的现实,正就新建市场制定规划;郫筒镇加强对村办市场的整治督促力度,使晨光综合市场原来“脏、乱、差”的面貌有了较大改观。据统计,截止目前,全县已改造市场11个,改造面积达83800平方米,投入资金700余万元,有17个市场符合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市场达标要求。   郫县工商局通过媒体平台全方位、多形式宣传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到位,措施有力,成效明显,在全县工商系统营造了城乡环境整治齐抓共管的新局面。

成都市郫县城镇综合治理是什么

2,彭州市最近都有哪些公共政策出台

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 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的通知 彭府发 〔2008〕23号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7-1号)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的通知》(成府发〔2008〕27号)文件规定,为更好地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公平税负的作用,经市政府批准,现就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的通知》(成府发〔2008〕27号)文件规定:彭州市最高一级为14元,最低一级为2元;建制镇、工矿区最高一级为8元,最低一级为1元。我市按规定在成都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范围内制定相应的税额标准。 二、关于适用等级税额 鉴于我市中心城区经济繁荣程度较为接近,土地级差比较一致,为统一税赋,避免税赋水平不平衡引发不必要的税收竞争,由市政府制定统一等级税额标准,具体适用税额标准见附件2。 三、关于征税范围 我市各建制镇的具体征税范围,按照政府批准的城镇规划确定。对不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税范围内的各类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和居民聚集区,根据成府发〔2008〕27号文件规定,可参照建制镇和工矿区的税额标准执行。 成都市被国务院批准为全国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后,我市的城镇化建设步伐也随之不断加快,因此,我市将每三年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进行一次调整,使其更加符合客观实际,提高土地使用效率。 国家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因此,新的税额标准应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市地税局要把2007年新旧税额标准的差额部分在2008年一并征收起来。 特此通知 附件:1.现行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 2.调整后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

彭州市最近都有哪些公共政策出台

3,关于全域成都城乡统一户籍实现居民自由迁徙的意见的实施情况

成都市出台 《关于全域成都城乡统一户籍实现居民自由迁徙的意见》,将在2012年实现城乡统一户籍,民众可自由迁徙。城乡居民凭合法固定住所证明进行户口登记,户口随居住地变动而变动。农民可带产权进城,就业、参加社保不以丧失承包地为前提,且不进城同样可享受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等。  自由迁徙,可以说是户籍改革的终极目标,也是民心所向。但成都的户籍新政策,是否真的可以实现居民自由迁徙的美好愿景呢?从现行相关政策来看,还很难得到肯定的回答。  按照成都的规定,合法固定住所是落户的唯一依据。但在目前的情势下,固定住所恰恰是一道不容易跨过的门槛。法律意义上的合法固定住所是指居民依法拥有所有权的房屋,或居民按规定以租赁或其他方式取得使用权的直管公房、自管公房,或居民使用的所在单位自建住房或所在单位拥有产权的住房。公房、单位房,对进城农民来说,可以说完全无望,剩下的,就只有购买商品房了。而按目前农民的普遍收入,按时下城市的高房价,农民买一套商品房的可能性也非常小。所以说,即便是解决了农民在城里享受社保等公共服务的问题,但真要让农民凭收入在城里落户,可能性很小。  农民在城里不容易拥有住房,但在农村基本都有自己的房产。农民要能自由入户城市,首先必须是农民的房产能够和城市房产置换。这取决于两个前提,一是农村的房产接近城市的市场价值,一是要有政策空间。现阶段,一些农民房产就市场价值来说,其实已有了和城市房产置换的筹码,随着城市化的推进,随着农村面貌的改变,一些农村,特别是离城不远的农村,吸引力在不断增加,不但很多商人,就是一般城市居民,对农民房产的兴趣都不小,农民房产可以获得不低的交易价格。但是,因为没有政策空间,农民不能在交易中实现房产的潜在市值。按现时政策,农民的房产,只能在农村集体内部转让。  我们知道,农民房产只有像城里商品房一样,有同样的交易方式,能在各种主体间自由交易,才能在城市化的推进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机会中,获得和城市房产价值接近的可能。限制农民房产交易,实际上是截断农民以房产获得较高收益的机会,这其实也在阻碍着农民成为市民的路。尽管农民在征收中,也是在以房产进行交易,但与市场交易完全不一样,补偿价格普遍偏低。就算在这个过程中,农民能变为市民,也完全是被动的,和自由迁徙远不是一回事。  自由迁徙是双向的,包括农民向城里迁徙,也包括城里人往农村迁徙。但按成都的户籍改革意见,城里人向农村迁徙是很难的。城市人要获得农村的房产,才可能在农村落户,而现行政策却禁止城里人买农民的房产。要落户,先得有房产,要购得房产,又先要当地户口,这实际成为一个可笑的悖论。  自由迁徙虽然是一个美好的目标,但实现并非一蹴而就的事情。除了户籍制度本身,涉及多个方面的制度改革,其中土地制度和房产买卖制度,就是一个不得不跨越的坎儿。(谢昱航)
虽然我很聪明,但这么说真的难到我了

关于全域成都城乡统一户籍实现居民自由迁徙的意见的实施情况

4,有满两年落户后买房是不是不受社保两年限

成都限购令已经取消很久了,对于外来人员在成都买房的政策也非常宽松,但网上的消息多数还停留在两三年前。网红特意将2016年外地人成都购房的政策进行整理,希望能帮到想在成都安家置业的外地朋友。一、外来人员在成都购房有没有限制?根据《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许可办理促进商品房市场稳定发展的通知》(成房发【2015】38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房管部门在商品房预售许可、合同网签备案、房屋登记等环节不再审核购房人资格及其家庭房屋套数。也就是说,外地人在成都买房子不再受任何的限制。二、关于外来人员成都购房落户政策交房入住以后,在我市购买商品房(含二手房)面积在①90平方米以上(房产局备案时间在2014年6月1日后),且不间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②70平方米以上(房产局备案时间在2014年6月1日之前)的市外人员,可申请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但迁入人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上年度我市城镇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7.82平方米/人)水平。对于房屋面积不足九十平米的,需连续缴纳社会保险2年以上,方可以申请成都市常驻户口。申请手续如下:1、由房屋产权人填写《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 2、产权人和入户人员的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亲属关系证明(有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4、入住证明(由入户地派出所或社区居委会或物业管理部门出具)(原件和复印件); 5、迁入地派出所出具的《街门牌详址证明》(迁入地址不详的提供); 6、省、市、区社保部门出具最近一年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明细表原件 7、一次性付款提供: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一次性缴款发票(购买商品住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和房管局打印的房屋产权档案摘要(购买二手房的提供)。 按揭购房提供:购房合同、银行按揭公证书、最近6个月银行按揭缴款证明(购买商品住房的提供)、房管局打印的房屋产权档案摘要、银行按揭公证书、最近6个月银行按揭缴款证明(购买二手房的提供)。三、关于外来人员使用公积金在成都购房政策目前成都已全面推行公积金异地贷款政策,但规定的是在外地工作的成都籍职工,回成都购房,可享受异地贷款政策。这就意味着外地人在成都买房目前无法使用公积金异地贷款。但仍可以使用公积金贷款买房。1、 户口在成都,公积金在外地这样的情况可以申请公积金异地贷款。只需向缴存地的公积金中心提出贷款申请即可。具体办理流程可咨询缴存地公积金中心。2、 户口在外地,公积金在成都这样的情况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申请之前需确保连续不间断缴纳公积金半年且公积金缴纳金额达到标准。具体详情可咨询成都市公积金中心。3、 户口在外地,公积金、社保都在外地。这样的情况按照目前成都市公积金贷款政策,是不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只能进行商业贷款。
户籍所在地购房就可以

5,铁路旅客伤亡9月起最高赔偿15万元大家有何看法

新条例·不同伤亡最高限额增加11万   新条例:事故造成铁路旅客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对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2000元。   旧规定:按照1994年的规定,对每名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万元,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800元。   新增包裹损失赔偿规定   新条例:事故造成铁路运输企业承运的货物、包裹、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旧规定:1994年的规定中,并没有对事故造成铁路运输企业承运的货物、包裹损失的赔偿规定。   新条例·调查10人以上死亡报国务院   “条例”还明确细化了事故处理流程,明确指出,一般较大事故应立即上报铁路管理机构,核实情况后报告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对于10人以上死亡、客运列车脱轨2列以上中断繁忙线路24小时以上的事故,应立即报告国务院。   一般事故调查期限不得超过10日,特大事故调查期限为60日,有关部门应自事故调查组工作结束之日起15日内,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制作事故认定书,作为事故赔偿及事故责任追究的依据。   “条例”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后,铁路运输企业及其职工不立即组织救援,或者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事故的,对单位,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10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条例·赔偿违章死亡铁路不负责   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人身伤亡是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   人员伤亡可协商赔偿   铁路运输企业与铁路旅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条例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事故造成其他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赔偿。   新条例·争议   铁路免责条款有悖《民法》   《条例》与《民法》有冲突   “《条例》否认火车撞人所造成的一切责任,与立法原则相违背!”《条例》出台后,引起律师界争议。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李刚称,国家在立法上一贯主张以人为本的原则,提倡把人的生命和健康权放在首位。《民法通则》还规定,高速运输工具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条例》却赋予铁路部门免责的内容,与《民法》违背,根据《立法法》规定,《条例》作为行政规章,不能与上位法《民法》相冲突。   赔偿标准仍然很低   曾代理过多起铁路伤亡赔偿案的成都何佳林律师认为:“《条例》并未解除行业利益保护的烙印!”据其介绍,行业行政规章虽然是由国务院颁布实施,但它仍然是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制定,所制订的规章制度必然维护本行业利益。比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赔偿标准,四川省城镇居民伤亡赔偿金应在20万元以上,其赔偿标准高出《条例》5万元。

6,成都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成都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暂行规定(成规办[2011]202)第一条 为促进成都市规划建设协调发展,规范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 CJJ /T141- 2010)等有关规定和标准,结合本市建设项目实施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成都市域范围内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第二条 本市以下区域内,并符合所列规模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工作。(一)居住、商业、服务、办公类建设项目交评启动阀值表1居住、商业、服务、办公类建设项目交评启动阀值区 位 ①用地面积(万平方米) ②建设项目的商业建筑面积(万平方米) 区域 范围 居住用地 商业、服务、办公等用地 第一区 中心城区三环路内及红星路南延线、天府二街、剑南大道、三环路围合区域 ≥5 ≥1 ≥3 第二区 中心城区三环~外环区域(不包括198地区)、区市县城区 ≥7 ≥1.5 ≥4.5 第三区 中心城198地区、区(市)县其他地区 ≥10 ≥3 ≥9 注:1.符合上表中①、②任意一项应启动交评;2.上表第②条中“建设项目的商业建筑面积”主要针对居住用地兼容容商业的建设项目;有建筑设计方案时按商业总建筑面积计算,无建筑设计方案时按用地面积×容积率×商业兼容比例计算。(二)其他需要进行交评的项目 停车泊位数超过100个的医院、超过200个的场馆与公园(停车泊位数按《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配建机动车标准测算)、单独报建的中小学校项目; 长途车站、公交场站、公共停车场及第一区的加油加气站(含改扩建)项目; 用地面积超过100亩的物流、工业项目; 需在城市主干道及以上道路一侧设置机动车出入口的建设项目;涉及交通需求可能增加的规划调整项目(改变用地性质、调整容积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 符合第二条应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项目按下列情形实行分类管理。(一)核提规划条件阶段交评规划条件申请方在申请核提规划条件时应提交已审定的交评意见,规划管理部门以交评意见为依据之一核提规划条件。 核提规划条件的交通影响评价应主要对项目开发程度(对交通的影响)、项目开口、项目用地内各类交通设施配置要求等提出交评意见。如果商业建筑面积可能大于等于第二条启动阀值2倍以上的项目,还应要求在方案阶段在细化交通影响评价。 (二)规划调整论证阶段交评 涉及用地性质调整或容积率调增的项目,应在其调整论证阶段同步进行交评,交评意见应作为调整论证的条件之一。与用地性质调整或容积率调增论证同步进行的交通影响评价,应重点对拟调整事项(对交通的影响)、项目开口、项目用地内各类交通设施配建要求提出交评意见。(三)项目方案阶段交评商业建筑面积大于等于第二条启动阀值2倍以上的建筑项目,还应在方案阶段同步进行交评,交评意见作为方案审查的依据之一。 方案阶段的交通影响评价,不改变已核发的规划条件。主要针对建设项目具体的交通设施配建、交通组织方案进行评价。提出相应优化措施作为交评意见。 (四)简易交通影响评价 对距离城市主次干道及以上等级道路一个街坊以上需作交评的建设项目、拟在城市主干道及以上道路一侧设置机动车出入口的较小建设项目(未达到第二条表1所示规模),可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交通、公安交管部门研究提出交评意见。第四条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应当以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综合交通规划等法定规划和经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关规划和数据、指标为依据第五条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如下: 调查分析项目建设前交评范围内的交通量及交通设施服务水平,分析项目投入使用后的交通量及交通设施服务水平的变化,并提出具体的应对方案,使交通状况不恶化。 (一)项目内容; (二)交通影响评价的范围;(三)评价范围内交通及交通设施调查及现状分析; (四)项目建成年及使用后5-10年的交通预测分析; (五)交评对象(各类交通设施)的交通分析评估; (六)应对方案及规划控制要求; (七)评价结论。第六条 交通影响评价应当委托具有城市规划乙级及以上或工程咨询(市政交通类)甲级资质的单位进行。中心城区的交通影响评价应委托城市规划甲级或工程咨询(市政交通类)甲级资质的单位进行。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单位)根据交评报告的质量定期对交通影响评价咨询编制单位进行考校,并纳入规划信用管理(具体办法见成规办(2010)166号)。第七条 交通影响评价的评审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建设、交通通和公安交管部门参与,组织城市规划、交通等相关专家进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审定的交评报告形成交评意见。规划调整论证阶段和项目方案阶段交评的评审工作可与规划调整论证、项目方案审查合并进行。第八条 交通影响评价编制单位提供的评价报告,经过评审,认为不符合交通影响评价要求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要求编制单位熏新修正、完善评价报告。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1年9月1日实施。
搜一下:成都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7,成都市城镇居民医保政策

成都市医保局所在地址
成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成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成府发〔2007〕62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按照《试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属于成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一)年满19周岁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0周岁有用人单位或从事个体经商、灵活就业的人员。 (二)没有成都市户籍的、父母双方均无成都市户籍或成都市居住证的18周岁以下未入学(园)的少年儿童。 第三条 原以个体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现无用人单位、未从事个体经商或灵活就业,且家庭人均年收入在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上、3倍以下的人员,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予保留。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计缴费年限。 第四条 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非少年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计算公式为:上一年成都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2.5% - 政府补助金额,计算单位精确到元。 第五条 符合参保条件的少年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学年度缴费,缴费时间为中小学生、婴幼儿每年9月1日至10月31日,新生婴儿满月后30日内;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非少年儿童)按属地原则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年度缴费,缴费时间为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不按时续保缴费视为中断参保。 第六条 符合《试行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少年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须提供户口簿或居住证、或出生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享受参保资助的少年儿童还须分别由民政、计生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提供审核确认并鉴章的基础信息。 第七条 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非少年儿童)初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须提供户口簿或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家庭人均年收入在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上、3倍以下的60周岁以上人员,还须提供由社区审核、街道办事处或镇(乡)政府确认并鉴章的家庭收入证明。 第八条 《试行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居民(非少年儿童)低保对象和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须由民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分别提供参保人员基础信息并鉴章。 第九条 参保居民(非少年儿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用和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计算公式为: 三级医疗机构为(一次性住院医疗费-自费项目和个人首先自付的费用-起付标准)×50%。 二级医疗机构为(一次性住院医疗费-自费项目和个人首先自付的费用-起付标准)×55%。 一级医疗机构为(一次性住院医疗费-自费项目和个人首先自付的费用-起付标准)×60%。 社区医疗服务机构为(一次性住院医疗费-自费项目和个人首先自付的费用-起付标准)×65%。 一个自然年度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支付的医疗费用,每人不超过成都市上一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倍。 一次性住院医疗费是指一张出院证明所证明的从入院到出院期间连续不间断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第十条 参保城镇居民特殊疾病门诊的病种范围、管理办法、结算方式,参照《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执行。在此基础上,参保少年儿童特殊疾病门诊的病种范围再增加血友病,患苯丙胴尿症的参保少年儿童每年定额补偿1500元。 第十一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取得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医疗机构均视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管理办法,暂按现行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原少儿住院互助金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参保城镇居民的住院医疗费用,属于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医保经办机构结算。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个人结算。 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网络未开通前,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60日内按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提供相应资料到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 第十四条 参保中小学生、婴幼儿市外转诊、异地急(抢)救和非少年儿童参保居民在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暂按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参保城镇居民因异地就医、非定点医疗机构急(抢)救等发生的符合《试行办法》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市内60日内、市外90日内与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结算时须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一)财政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服务收费专用票据; (二)费用清单; (三)复式处方; (四)出院证明书; (五)社会保险卡(医疗证); (六)外伤病人还须提供经医疗机构医保部门鉴章的病历首页复印件。 超过结算时限和未按要求提供资料的,医保经办机构不受理结算。 第十六条 中小学生、婴幼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待遇有效期为参保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新生婴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待遇有效期为参保次日至当学年的8月31日。 第十七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未实行市级统筹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层次,暂按《成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3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基金管理按《试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试行办法》施行后,新参保的居民(非少年儿童)不得按《暂行办法》的规定缴费;已按《暂行办法》参保的居民(非少年儿童),可自愿改按《试行办法》的规定缴费,也可继续按《暂行办法》的规定缴费,但改按《试行办法》缴费的不得再改为按《暂行办法》的规定缴费。 第十九条 《试行办法》所称的“以上”或“以下”,除有明确注明外,均含本数。 第二十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表册、信息录入方式与管理办法等,由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与《试行办法》同时施行。各区(市)县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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