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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商品房公示,成都房管局网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1-22 09:33:04 编辑:成都生活 手机版

1,成都房管局网

http://www.cdfgj.gov.cn/

成都房管局网

2,请问成都申请限价商品房从提交资料到公示要多长时间才能拿到准购证

大概是产权证上的日期为准满了5年之后,因为限价房要产权证下来满了5年才能上市交易的。
你好!一般需要三个月的时间才可以的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请问成都申请限价商品房从提交资料到公示要多长时间才能拿到准购证

3,成都商品房销售信息会公布吗

为规范房地产企业的商品房销售信息披露行为,减少因商品房销售中房地产企业与购房人信息不对称所形成的纠纷,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商品房交易秩序,都市房管局出台了《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成都商品房销售信息会公布吗

4,解析蓉今年第二批限价房选房顺序摇号产生

解析蓉今年第二批限价房选房顺序摇号产生: 华西都市报讯(记者舒张惠)昨日上午,在成都房地产交易中心,通过电脑公开摇号,对今年第二批762位登记购买中心城区限价房的申购户确定了选房顺序,摇号结果当日起在成都市保障性住房销售接待中心(成都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房产分中心三楼)、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公众信息网公示,供申购人查询。这是成都市中心城区今年举行的第二批次限价商品住房摇号。 今年限价商品住房房源供应充足,共5993套,户型面积50-90平米,有套一、套二、套三满足不同购房者需求,均位于城东和城西三环边成熟区域。 其中,清溪雅筑限价房2684套,均价5400元/平米;东洪广厦限价房2052套,均价5530元/平米;胜天人居限价房1257套,均价5360元/平米。 参加此批次选房顺序摇号的购房者,为10月15日前领取限价商品住房准购证并登记购买本批次上述三个项目的申购人,共762户。

5,成都购买新房的摇号流程

成都买房摇号流程:一、公示房源  开发商在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之日起10日内,公示所有房源。二、公布摇号选房安排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购房登记前、全部准售房源(含户型)、购房登记时间、摇号和排序结果公布时间、选房时间等相关事项。三、购房登记  在实施住房限购政策的区域,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购房登记时,向登记购房人宣讲我市商品住房限购政策,并核验登记购房人的购房资格证明材料后报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四、摇号名单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复核后的具备购房资格的《登记购房人名册》予以保存,及时反馈房地产开发企业,并提交公证机构。复核后具备购房资格的购房人信息方可导入摇号系统。五、进入摇号  3日发布摇号公告,同时公示导入摇号系统的《登记购房人名册》。  摇号排序选房应使用公证机构提供的电脑摇号软件,并由公证机构作全程现场监督公证,摇号排序结果应当场公示。六、选房签约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公布的选房时间,组织购房人根据公证摇号产生的选房顺序选房,并当场通过全市统一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与备案系统(以下简称网上签约系统)在线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七、上报名单  、、公示的购房登记时间结束后汇总的《登记购房人名册》、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后的《登记购房人名册》、全部准售房源纳入排序选房范围、公证摇号排序结果、依排序选房结果等保全证据公证。
需要你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到你所看的楼盘售楼部,由售楼部给你提交资料到房管局系统审核,通过后就可以等到摇号了,中了售楼部会通知你前去办理相关手续!!!

6,比如房企提供房源的一半为刚需家庭所选但刚需登记数可小于提供房

成都:刚需家庭可优先摇号选房。 成都市房管局31日公布房地产市场调控新政,成都刚需家庭购买商品房将享受优先摇号,以支持刚需家庭自住购房需求。 2017年11月16日,成都市出台政策规定全市商品住房以公证摇号排序选房的方式开盘销售。今日公布的《关于商品住房开盘销售采用公证摇号排序选房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规定,成都市商品住房将按照“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刚需家庭、普通登记购房人”的顺序摇号排序、依序选房,并保持登记购房人、摇号选房人、合同签订人一致。补充通知规定,可被列入刚需家庭优先摇号排序选房的家庭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首先,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离异(丧偶)父(母)和其未成年子女;达到法定婚龄未婚、离异、丧偶等单身人员以个人为居民家庭;夫妻离异的,购房登记时离婚应已满三年。 其次,登记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名下均无自有产权住房,且自2016年10月1日以来无住房转让记录。第三,购买的商品住房位于成都市住房限购区域的,登记购房人须符合住房限购政策;购买的商品住房位于成都市住房非限购区域的,登记购房人须为成都市户籍居民。 在房源方面,补充通知规定,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新取得预售许可、现售备案的商品住房项目,按不低于当期支持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所需房源剩余数量的50%,来支持刚需家庭选购。刚需家庭选购后剩余房源纳入普通登记购房人选房范围。房产主管部门须对刚需登记购房人及其购房登记时的家庭成员自有产权住房、住房转让、户籍等情况进行核验,夫妻离异的,还须核验其离婚年限。补充通知自3月31日起实施,对31日以后新取得预售许可、现售备案的商品住房项目,拟于4月8日起按新规接受网上购房登记。3月31日前,已经取得预售许可、现售备案的商品住房项目,按原规定执行。
也许是的。

7,成都市商品房备案表

如果你签了商品房合同 并且在等待审批。那个时候售姐就会把备案表给你。我的是这样。
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保障预售商品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适用本办法。第三条(预售款的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商品房预售款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备案前出售,由购房人按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 第四条(主管部门)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商品房预售款的主管部门.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房屋产权监理处具体负责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及高新区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管。其他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管。第五条(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实施情况。第六条(监管协议)开发企业应当将监管协议纳入预售方案。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根据预售情况,按幢、按建设项目分期规模或建设项目全部,自行选择本市范围内的商业银行签订监管协议,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以下简称预售款专用账户)。原则上一个预售许可对应一个预售款专用账户,预售规模较大的,可设立不超过3个预售款专用账户。涉及多个银行监管的项目,各行应将预售款项入账情况进行台账登记,定期报送牵头行确认。牵头行将入账确认后的情况及时通知各家银行。第七条(签订监管协议提交的资料)开发企业与商业银行签订监管协议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监管项目(按幢或多幢)的工程形象进度表; (二)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 (三)监管项目各阶段的资金使用计划;(四)银行要求的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条(监管银行的职责)设立预售款专用账户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监管协议约定的监管标的(按幢、多幢或分期项目)建立商品房预售款收缴、支出台账;(二)根据建设项目分部、分幢、分项工程预算清册、资金使用计划和项目形象进度,审核商品房预售款使用情况;(三)配合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检查,报送相关信息、数据和资料。第九条(监理单位的职责)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实施监理,并对工程建设资金使用计划承担监理责任。第十条(协调监管)设立多个预售款专用账户时,监管银行之间应当协调共同监管。第十一条(监管信息的公示)开发企业应当在预售现场公示监管协议,并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注明预售款专用账户。商品房预售款应当直接进入预售款专用账户,开发企业凭购房人的缴款凭证为购房人开具售房收款凭据。开发企业执行监管协议的情况记入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并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公众信息网上公示。第十二条(用款申请)开发企业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款时,应当向监管银行提交下列资料:(一)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申请表;(二)该项目的监理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三)监管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材料。第十三条(用款审核)监管银行应当在收到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监管协议用款条件的,应当自审核通过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第十四条(不予核准用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监管银行不得核准使用预售款:(一)无正当理由超出用款计划额度的;(二)实际用途、收款单位与申请不符的;(三)已拨用款未按规定使用的;(四)开发企业未将预售款足额存入预售款专用账户的;(五)未按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或履行处罚的;(六)其它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预售款的。第十五条(预售款超额部分的使用) 监管银行在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过程中,在保证建设工程资金使用的条件下,预售款专用账户中的商品房预售款超出该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的总额时,可允许开发企业以其超出部分用于还贷或调用。第十六条(预售款专用账户注销)商品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开发企业应当向监管银行申请注销预售款专用账户。第十七条(开发企业的法律责任)开发企业不按规定缴存、使用预售款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逾期仍不改正的,可暂停该项目的预售,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开发企业不按规定缴存、使用预售款导致的不良记录记入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和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同时抄送国土、规划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示。第十八条(监理单位的法律责任)建设项目的监理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十九条(监管银行的法律责任)监管银行未按要求受理、审核开发企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申请资料,违规支付商品房预售款的,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外,不得再从事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事宜,房产管理部门将相关情况告知银行业监管部门,由其按照相关监管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条(适用期限)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适用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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