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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水上安全管理法规,成都泌尿 去哪家医院最好 安全 放心 成都协和医院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1-21 00:03:52 编辑:成都生活 手机版

1,成都泌尿 去哪家医院最好 安全 放心 成都协和医院

华西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泌尿科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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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家对海事管理有什么职责要求

一、贯彻执行国家水上安全监督管理和防止船舶污染、船舶及水上设施检验、航行保障以及水上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二、 统一管理水上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监督管理船舶所有人安全生产条件和水运企业安全管理体系;调查、处理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及水上交通违法案件;归口管理水上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三、 负责船舶、水上设施检验行业管理以及船舶适航和船舶技术管理;管理船舶及水上设施法定检验、发证工作;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及其他货物的安全监督。四、负责船员适任资格培训、考试、发证管理。五、管理通航秩序、通航环境。负责航道、禁航区、交通管制区、港外锚地和安全作业区等水域的划定和监督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核定船舶靠泊安全条件;核准与通航安全有关的岸线使用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管理沉船沉物打捞和碍航物清除;管理和发布航行警(通)告,负责港区港口的审批工作。六、组织、协调和指导水上搜寻救助,负责水上搜救中心的日常工作。七、 组织编制长阳清江库区长期发展规划和有关计划。
海事管理专业   相近专业:交通运输 交通工程 飞行技术 航海技术 轮机工程 交通设备信息工程 海事管理 物流工程 航天运输与控制 交通建设与装备按海事管理总论和分论展开,分海事管理学总论、船舶航行许可、船员适任管理、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通航管理、水上应急与事故调查处理共六编二十二章。国务院下发的《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你可以去看看..说真的你问的问题范围还真广...
http://imcrc.dlmu.edu.cn/n241c17.aspx
一、贯彻执行国家水上安全监督管理和防止船舶污染、船舶及水上设施检验、航行保障以及水上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 二、 统一管理水上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监督管理船舶所有人安全生产条件和水运企业安全管理体系;调查、处理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及水上交通违法案件;归口管理水上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三、 负责船舶、水上设施检验行业管理以及船舶适航和船舶技术管理;管理船舶及水上设施法定检验、发证工作;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及其他货物的安全监督。 四、负责船员适任资格培训、考试、发证管理。 五、管理通航秩序、通航环境。负责航道、禁航区、交通管制区、港外锚地和安全作业区等水域的划定和监督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核定船舶靠泊安全条件;核准与通航安全有关的岸线使用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管理沉船沉物打捞和碍航物清除;管理和发布航行警(通)告,负责港区港口的审批工作。 六、组织、协调和指导水上搜寻救助,负责水上搜救中心的日常工作。 七、 组织编制长阳清江库区长期发展规划和有关计划。

国家对海事管理有什么职责要求

3,一想二防三操作的内容是什么

1. 防止误分、误合断路器2. 防止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或手车触头3. 防止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4. 防止带接地线(接地刀闸)送电(合隔离开关)5. 防止误入带电间隔拿走不谢。
职工安全通则 1.加强劳动保护,搞好安全生产,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的安全和健康,是我们党的一贯方针,也是社会主义企业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不断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防止职业病和工伤事故的发生是各级领导的第一职责,也是促进生产发展的可靠保证。 2.安全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开展安全工作必须依据国家或上级劳动保护法规和规定的有关精神。 3.安全管理的原则是“管生产的必须安全,并贯穿于生产的全过程”。 4.安全管理的职能应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 5.安全管理实行第一领导责任制,班组安全建设是其第一职责。 6.生产管理要切实做到在计划、检查、布置、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即“五同时”) 7.在审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时,要切实执行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与主题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放下、同时验收,并投入使用的原则。(即“三同时”) 8.工作时应严格遵守“三戴一不戴”制度,即: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安全帽,高空作业系好安全带,水上作业穿好救生衣,各类机床运转时不准戴手套。 9.一切机电设备...职工安全通则1.加强劳动保护,搞好安全生产,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的安全和健康,是我们党的一贯方针,也是社会主义企业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不断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防止职业病和工伤事故的发生是各级领导的第一职责,也是促进生产发展的可靠保证。2.安全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开展安全工作必须依据国家或上级劳动保护法规和规定的有关精神。3.安全管理的原则是“管生产的必须安全,并贯穿于生产的全过程”。4.安全管理的职能应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5.安全管理实行第一领导责任制,班组安全建设是其第一职责。6.生产管理要切实做到在计划、检查、布置、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即“五同时”)7.在审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时,要切实执行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与主题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放下、同时验收,并投入使用的原则。(即“三同时”)8.工作时应严格遵守“三戴一不戴”制度,即: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安全帽,高空作业系好安全带,水上作业穿好救生衣,各类机床运转时不准戴手套。9.一切机电设备必须做到“四有四必”,即:有轴必有套、有轮必有罩、有台必有栏、有坑必有盖。10.严格“三级动火制度,”严禁在禁火区域,易燃易爆物品附近吸烟和擅自明火作业。11.生产操作时要做到“一想、二防、三操作。”12.严格执行“二制三规,”即交接班制、岗位责任制、工艺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设备使用维护规程。13.新进入厂人员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未经教育不准上岗。1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任何人不准无证操作。15.机电设备检修或调换零部件和工轧具时应切断总电源并挂上“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警告牌,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16.职工要自觉遵守《交通安全规则》,机动车在厂区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厂区域内时速不的超过10公里/小时。自行车、电瓶车、摩托车按统一规定存放,各种车辆行驶前检查刹车是否完好。17.经常开展班组的不安全因素自查工作,对查出的隐患要做到“四不上交,”即:个人能解决的不上交班组,班组能解决的不上交车间,车间能解决的不上交厂。18.职工必须认真学习、自觉执行本岗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做到熟知、会背、会用,变“要我安全”我要安全。19.登高作业,地面必须有人监护,2米以上高处作业要安全带,三人以上的分数作业应临时指派一名安全员,出入要害部门必须自觉遵守要害部门的进出制度。使用竹扶梯时,要做好防滑措施,方可工作。20.职工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劳保用品,自觉遵守厂规厂纪和各种规章制度,积极参加班组安全活动,不断增枪自我保护意识,对各类事故做到防患于未然。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尽到自己应有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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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中与交通渔业海洋等部门存在着哪些突出矛盾

具体你说的是谁与交通这些的矛盾,交通部是最上面,下面是海事局,管理船员,船,港口码头这些的,给你复制些把,我自己写的话写自己知道的写的不完整,我是船员了解的只有海事局,船,港口这些。海事局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和组织实施国家水上安全监督管理和防止船舶污染、船舶及海上设施检验、航海保障以及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  (二)统一管理水上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监督管理船舶所有人安全生产条件和水运企业安全管理体系;调查、处理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及水上交通违法案件;归口管理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三)负责船舶、海上设施检验行业管理以及船舶适航和船舶技术管理;管理船舶及海上设施法定检验、发证工作;审定船舶检验机构和验船师资质、审批外国验船组织在华设立代表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负责中国籍船舶登记、发证、检查和进出港(境)签证;负责外国籍船舶入出境及在我国港口、水域的监督管理;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及其他货物的安全监督。  (四)负责船员、引航员适任资格培训、考试、发征管理。审核和监督管理船员、引航员培训机构资质及其质量体系;负责海员证件的管理工作。  (五)管理通航秩序、通航环境。负责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港外锚地和安全作业区等水域的划定;负责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等水域的监督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核定船舶靠泊安全条件;核准与通航安全有关的岸线使用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管理沉船沉物打捞和碍航物清除;管理和发布全国航行警(通)告,办理国际航行警告系统中国国家协调人的工作;审批外国籍船舶临时进入我国非开放水域;负责港口对外开放有关审批工作以及中国便利运输委员会日常工作。  (六)航海保障工作。管理沿海航标无线电导航和水上安全通信;管理海区港口航道测绘并组织编印相关航海图书资料;归口管理交通行业测绘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水上搜寻救助,负责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的日常工作。  (七)组织实施国际海事条约;履行“船旗国”及“港口国”监督管理义务,依法维护国家主权;负责有关海事业务国际组织事务和有关国际合作、交流事宜。  (八)组织编制全国海事系统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有关计划;管理所属单位基本建设、财务、教育、科技、人事、劳动工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船舶港务费、船舶吨税有关管理工作;负责全国海事系统统计和行风建设工作国家海洋局职责 国家海洋局是国土资源部管理的监督管理海域使用和海洋环境保护、依法维护海洋权益、组织海洋科技研究的行政机构。     国家海洋局的主要职能是:  (一)拟定我国海岸带、海岛、内海、领海、毗连区、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及其他管辖海域的海洋基本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拟定海洋功能区划、海洋开发规划、海洋科技规划和科技兴海战略。管理国家海洋基础数据,承担海洋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统计工作。  (二)监督管理海域(包括海岸带)使用,颁布海域使用许可证,按规定实施海域有偿使用制度、管理海底电缆和管道的铺设,承担组织海域勘界。  (三)组织拟定海洋环境保护与整治规划、标准和规范,拟定污染物排海标准和总量控制制度。按照国家标准,监督陆源污染物排入海洋,主管防止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海洋倾废、海洋工程造成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管理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和评价,监督海洋生物多样性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核准新建、改建、扩建海岸和海洋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四)监督管理涉外海洋科学调查研究活动,依法监督涉外的海洋设施建造、海底工程和其他开发活动,组织研究维护海洋权益的政策、措施,研究提出与周边国家海域划界及有归属争议岛屿的对策建议;维护公海、国际海底中属于我国的资源权益;组织履行有关的国际海洋公约、条约。组织对外合作与交流。  (五)管理“中国海监”队伍,依法实施巡航监视、监督管理,查处违法活动。  (六)组织海洋基础与综合调查、海洋重大科技攻关和高新技术研究。管理海洋观测监测、灾害预报警报、综合信息、标准计量等公益服务系统。负责发布海洋灾害预报警报和海洋环境预报(不含天气预报警报)。管理极地和大洋考察工作。  (七)承办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交办的其他事项。至于渔业,交通,渔业部门应该属于海洋局管理的,交通一般海上交通归海事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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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内河水上测量工程中应该注意那些安全问题

具体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一)勘探、采掘、爆破; (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架设桥梁、索道; (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 (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进行前款所列作业或者活动,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释义】本条是关于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规定。 一、为了满足航运、渔业、邮电、水利、体育运动、旅游观光、矿产开发、资源利用、科学研究等事业的需要,经常要在水上、水中或水下设置、构筑各种永久或临时性的设施、进行各种作业和举行活动,所有这些活动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俗称水工作业)。由于这些活动通常是在通航水域内进行的,就有可能挤占供船舶航行的水域,暂时或永久地改变通航水域的通航尺度,影响通航环境和通航能力。在施工作业期间,由于投入施工作业的设施较多,占用水域范围大,必将影响或危及船舶航行的安全,进而危及水上人命和财产的安全。 二、从船舶通航安全的角度考虑,总是希望施工作业所占用的水域愈小愈好,占用水域的时间愈短愈好。而另一方面,人们在水上水下设置、构筑的各种永久或临时性人工设施时,由于其处于通航水域之中,因此其自身的安全也会不时地受到过往船舶的影响。因此,施工作业者总是希望所从事的施工作业活动及施工作业所用的船舶或一些专用的作业设施在作业过程中不受或少受其它船舶的影响,因为这种影响不仅会延缓施工作业的进度,而且还会影响施工作业的安全。安全航行和保障施工作业安全是一对矛盾,有时为了保障运输生产不受或少受影响,就需要施工作业占用尽可能小的施工作业水域,尽量缩短封航时间,采用分段施工或断续封航来实现。有时为了保障施工作业的安全就要采用封航或加强现场维护等措施。 三、从这些意义上讲,加强对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本条一款所列的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海事管理机构应从既保障通航安全,又要保障作业、活动的安全及正常进行这两个方面进行审核把关,两者兼顾。加强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不仅是保护通航环境,保障航行船舶、人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航运事业的发展需要,而且也是保障施工船舶和施工人员的安全,为施工和建设单位服务。这项工作做好了,不仅能获得良好的社会效益,而且通过直接为施工、建设单位服务,保证了施工作业的安全和生产进度,通过既管理又服务,从而为建设者创造出难以估量的经济效益。 四、实践证明,海事管理机构早期参与审核本条一款所述的作业或活动是非常必要的,特别是可行性研究阶段。如果海事管理机构不能在工程的预可阶段参与审核活动,甚至在工可、初设阶段也没有机会参与审核活动,那么这些工程所涉及和存在的通航安全问题就不可能在在办理施工作业申请前被发现,以致不能被及时提请到有关部门予以重视和纠正。工程一旦立项或设计一旦结束,特别是当不利于通航安全的问题在办理施工作业申请时才被发现,则往往是施工队伍已到位,施工作业已在即,“木已成舟,回天无术”,在各种压力之下,海事管理机构往往就只能作唯心的“认可”和象征性的“审批”了。从此留下无穷后患,国家利益因此遭受损害。因此,进行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对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的有关通航安全方面的合理意见,应当认真对待并予以采纳。 五、海事管理机构对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审批,是从保障通航安全的角度进行把关的,它不能替代和排斥城建、水利等管理部门的管理。所以,进行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 海事管理机构审批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对航道进行修复或者对航道、码头前沿水域进行疏浚的,作业人可以边申请边施工。 【释义】本条是关于海事管理机构审批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时限的规定。 一、为了提高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效率,保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有关作业和活动的及时进行。本条一款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审批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也就是说,海事管理机构应在30内完成对申请文件的审核及批准程序,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二、遇有山体滑坡、崩岸、水位陡降以及水上交通事故导致船舶、货物沉没等紧急情况,航道断航或严重碍航,需要对航道进行修复或者对航道、码头前沿水域进行疏浚的,作业人可以边申请边施工。

6,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内容

成府法规审[2007]75号 《成都市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符合《成都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已登记备案。 二00七年九月五日 成都市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及《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交通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交通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交通建设工程,是指公路工程的路基、路面、桥梁、隧道及沿线设施,公路、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水运工程的港口、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及上述工程的辅助和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 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发生施工安全事故,坚持“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从业人员受不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者得不到追究不放过),必须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三同时”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其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查手续。 第六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建设活动的参建单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供应商等与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保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 对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隐患、安全生产事故,任何单位 和个人都有权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检举。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成都市交通委员会交通基本建设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质监站)负责全市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标准,并结合本市交通建设工程的实际,制定有关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规定和实施细则; (二)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市级交通建设工程以及对直接监督的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有关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 (三)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监督、指导区(市)县交通局、交通建设从业单位贯彻、落实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规定; (四)依法组织或参与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九条 各区(市)县交通局要严格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负责对所辖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实施监督管理;农村公路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由各区(市)县交通局确定具体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协助调查所辖区域内的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事故。 第十条 质监站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之有关规定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办公场所、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拍照、录像;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责令立即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前或者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十一条 质监站和各区(市)县交通局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对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和投诉。 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督程序和监督检查内容. 第十二条 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期自接受施工安全监督申请起至竣工验收完毕止。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向质监站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同时一并办理施工安全生产监督手续。 (一)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向质监站提供下列主要文件和资料: (1)有关管理部门批复该工程项目的证明文件; (2)工程概况; (3)安全文明生产合同; (4)参建单位组织机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质情况,安全生产组织计划; 第十四条 质监站对建设单位施工安全生产监管体系、从业单位施工安全保证体系、施工安全管理责任制的建立健全及其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项目开展实际情况,组织对受监工程进行现场施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布检查通报和工程施工安全动态。 (一) 对建设单位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 1.项目施工安全责任制度和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是否落实;是否设立了安全生产专项经费,施工单位在工程报价中包含安全生产费用一般不得低于投标价的1%,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 2.汛期施工安全生产保证措施是否切合实际; 3.是否编制了项目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否定期组织演练。 (二) 对勘察(测)、设计单位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 1.是否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强制性标准; 2.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设计文件中是否予以注明并提出防范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 (三) 对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 1.是否建立了施工安全生产监理程序,并配备了安全监理工程师;有无安全生产台帐; 2.在施工过程中,安全监理工程师是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有关 规定,是否按照程序开展安全监理工作。 (四) 对施工单位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 1.是否具备《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 “三类人员”(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持证情况,特种作业上岗人员的持证情况,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每5000万元施工合同额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5000万元应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是否 落实,是否按有关规定设立了安全专项经费; 3.是否编制了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物资、人员和设 备到位情况; 4.汛期施工安全生产保证措施是否切合实际; 5.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情况; 6.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否编制了专项施工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签字: 7.现场使用的特种设备(如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是否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8.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防护设施的设置情况及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用具使用情况; 9.施工用电、易燃易爆(爆破器材)材料的保管和使用制度,消防安全设施、器材的配备情况; 10.安全生产技术资料编制、归档情况; 11.其他有关施工安全的事项。 第十五条 质监站在监督检查后,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从业单位提出监督检查意见,对发现的问题责令相关单位予以整改;建设单位应将整改结果及今后的防范措施及时反馈给质监站。 第四章 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制定本建设项目的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紧急救援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物资准备、人员财产救援措施、事故分析与报告等方面的方案。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和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第十九条 发生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后,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第二十条 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成都市交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7,船舶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什么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系统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交通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省交通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省交通系统各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审批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安全管理工作必须做到机构健全,制度完善,分工明确,责任落实,经费保障,人员到位,设施齐全。 第五条 各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鼓励和支持各单位进行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安全生产管理先进技术,完善安全生产设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六条 对发生重特大生产事故的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事故单位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各单位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预防生产事故、参加抢险救护、报告重大安全隐患、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或者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八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 安全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 各单位应加强安全生产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安全工作机构或指定部门负责安全工作,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各单位在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二)制定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三)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分析研究安全形势,防范各类事故发生,解决安全工作中的问题。 (四)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推广应用安全管理新技术,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五)组织安全检查活动,督促安全隐患整改。 (六)做好“春节”、“五一”、“十一”黄金周的各项安全工作,保障安全。 (七)制定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八)查处重特大安全事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九)组织安全生产知识竞赛活动,做好“安全生产月”等活动的各项工作。 (十)定期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如实报告生产事故。 第十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有关行业管理机构应加强行业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及时向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及上级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和生产事故,同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海事管理机构 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保障内河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1、建立水上交通安全的统一监管制度和信息通报及沟通协调机制。 2、负责船员培训、考试、发证工作,监督检查船舶的船员配备、持证、适任、值班等情况。 3、负责船舶适航和船舶技术管理工作。负责船舶登记管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和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监管管理工作。 4、负责运输船舶的安全监管工作和船舶的进出港签证。 5、负责通航水域安全监管工作,对内河交通密集区域、多发事故水域以及货物装卸、乘客上下比较集中的港口,对客渡船、滚装客船、高速客轮、旅游船和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加强安全巡查。 6、建立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开展水上交通安全宣传,督促港航企业加强安全管理。 7、负责水上通航秩序管理,组织开展水上安全检查,调查处理水上交通事故。 8、负责航道、锚地、安全作业区、施工作业区等区域的现场安全监督和秩序管理。维护水上游览区、水上体育竞技活动区的现场通航秩序。 9、监督检查辖区码头、泊位安全状况,监督辖区锚地、航道、调头区、泊位水深情况。 10、现场监督检查辖区内船舶、设施的航行、停泊和作业情况,处理辖区内船舶、设施的违法行为。 11、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适装许可及现场监督。 12、负责助航标志的监督管理。
该专项整治活动要求各市交通、海事部门对辖区从事委托经营航运公司及委托经营船舶作如下重点检查:接受委托经营的航运公司是否维持经营资质及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委托经营航运公司与委托经营船舶签订的委托管理协议情况;船舶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船员配备与适任情况。 该专项整治活动明确交通部门将严格对现有接受委托经营航运公司进行经营资质审核,对不能维持经营资质的公司,将责成其进行必要的整改或整合,直至取消其经营资格。海事部门将严格对委托经营船舶实施检查,检查结束后将在《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上注明“委托经营船舶专项检查”字样。对于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一律要求开航前纠正,情况严重者予以滞留,对于不具备条件开航前纠正缺陷的港口,虽可适当放宽要求,但将通知下一港口进行跟踪检查。对实际操作和安全知识检查不合格的船员,海事部门将予以复查,直至复查合格后才允许其继续履行证书规定的职责,并按照船员违法记分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此外,该专项整治活动明确原则上不对船舶进行重复检查,但“重点跟踪船舶名单”中所列明的船舶除外。专项整治活动同时强调从事委托经营航运公司只要有1艘委托经营船舶被列入海事部门重点跟踪船舶名单,则其公司所有委托经营船舶将自动被列入为重点跟踪船舶对象。 通过该专项整治活动,相信将进一步理顺委托经营航运公司及委托经营船舶的管理关系,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切实保证安全管理责任更有效落实,淘汰不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船舶,提高船员安全操作能力和应急反应能力,保持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的稳定,更好地构建和谐行业。
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经过、伤亡人数、事故原因、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等情况。 事故具体情况调查清楚后,书面补报事故的详细情况。 第四十四条 发生人员伤亡事故,有关人员应赶赴现场,调查事情情况,汲取事故教训,制定预防事故措施。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要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汲取不放过)”原则分析事故原因,查处事故责任人,总结经验教训,采取整改措施,杜绝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重特大事故的责任追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 3.21 道路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3.21.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道路、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对车辆、船舶的具体要求。 本规定适用全区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本规定引用的法律标准:《道路交通安全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江西省渡口管理条例》。 3.21.2道路安全管理 1)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以保证道路交通安全。 2)严禁超速行驶、无证驾驶、疲劳驾驶、违章超车、违章停车、夜间违章使用灯光、违章超载、酒后驾驶、逆向行驶及驾乘两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等违章行为。 3)严禁无《道路经营许可证》从事营业性公路客运、货运、汽车维修、搬运装卸、运输服务和驾驶员培训。严禁无《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严禁货运农用车、农用三轮车、三轮摩托车等非客动车辆营运载客。 4)农机部门要加强对拖拉机(变型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和安全整治。 5)对事故多发地段,公路管理部门要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和标线,健全公路路口信号灯或让行标志。 6)交通运输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严禁疲劳驾驶,严禁技术性能不符合要求的营运车辆参加营运,严禁客运车辆超载运输。 7)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对交通运输企业的的监管,对严重违反交通法的司机和车主要停止或取消其驾驶资格,并通知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停止或取消其营运从业资格。 8)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要求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严格遵守。开展交通安全“四进”活动,即:交通安全进村、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加强和提高车主、业主.、驾驶员和群众的遵纪守法意识和文明交通素质。 3.21.3水上交通安全管理 1)水上交通的船舶必须严格遵守《江西省渡口管理条例》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确保水上交通安全。 2)严禁船舶无证经营或超范围经营,严禁短途无证客船运输、非客船载客运输。严禁船舶带病运行。严禁船舶恶劣天气营运和冒险航行。 3)取缔无船舶证书、无船名、无港藉标识的船舶。打击“三无”船舶非法运输。 4)渡口设置单位必须遵守《江西省渡口管理条例》按规定办理《渡口设置许可证》、《渡口登记证书》、《渡口检验证书》和《渡工(船员)证书》方可从事渡运。严禁无证渡运。 乡镇船舶必须遵守《江西省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实施细则》,同时乡、镇政府必须建立、健全乡镇船舶安全管理机制,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 5)水上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安全监管,整治水域通航环境,严禁占用航道捕捞、养殖、采砂、淘金等行为。 6)取缔非法滩涂造船,及时打击新出现的非法滩涂造船场点。 7)水上交通安全执法检查的是“四客一危”船舶;客船(客班船、短途客船)、高速客船、渡船、旅游船。危险品运输船。 检查内容: (1)有关船舶证书是否齐全、合格有效、船证相符。 (2)船舶是否超载乘客。 (3)船舶是否在核定的航线上渡运。 (4)船员证书是否合格有效、人证相符,船舶配员是否符合规定。 (5)船舶经营资质,是否按规定的经营范围经营。 (6)是否超载运输。 (7)加强对水上运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法》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安全法规的宣传、教育、培训以强化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技能。散装液货船人员应通过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特殊培训,持有《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方准上岗作用。 3.22 旅游景区安全管理规定 3.22.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旅游景区安全管理具体内容。 本规定适用于全区各旅游景区。 3.22.2 旅游景区管理部门应制定景区安全责任制,明确规定领导、部门、员工各自的岗位安全职责。 3.22.3 建立景区安全检查制度;进行以贯彻执行国家安全法规政策的情况、景区安全管理、安全条件、存在的隐患等方面的安全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1)对各级领导、部门、员工落实安全责任制、安全培训、岗位安全技能方面进行检查; 2)对景区的环境、标志、安全设施方面进行检查; 3)由企业领导组织采用座谈分析、项目对照的方式对企业的安全机构、人员、职能、制度、经费投入等安全管理效能,进行全面系统检查,促使企业完善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效能。 4)除每日进行经常性安全检查外,每年应定期进行2—4次群众性大检查。包括普遍检查、专业检查和季节性检查。 5)开展安全检查,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检查要有台帐记录。依靠群众边检查、边改进,发现隐患及时整改排除。 3.22.4 制定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企业员工包括各级领导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后方能上岗工作,安全教育工作按《安全培训教育规定》的要求进行。特殊工种必须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考试合格后执证上岗。 3.22.5 景区内有潜在危及游客安全的地域、通道要设有明显的警示标志,提醒游客注意安全。在危险地段要安置防护设施以保证游客的安全。 3.22.6 景区内的缆车、高架索道等设备,必须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并应经常检查保养,确保安全运转。 3.22.7 要制订突发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可能发生的旅游安全事故制订相对应的援救措施。景区内应备有常用应急药品,以便能及时为游客提供帮助。 3.22.8 景区必须有专职或兼职安全员,负责对景区进行经常性的巡查,发现有不安全因素、安全隐患,及时报告管理部门。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隐患,确保景区安全。 景区环境必须清洁、干净,及时清除旅游垃圾,保护景区不被人为污染
第二十条 安全检查实行登记制度,其内容包括:被检查单位、检查时间、检查人员、检查项目、检查部位、隐患情况及要求等。 第二十一条 安全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当时不能整改的,要下达《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要下达《停业整改通知书》,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期限,并由安全检查负责人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 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检查人员应通知行政审批部门撤销其原审批。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对安全检查所发现的隐患,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被检查单位应向检查单位写出安全隐患整改报告书,不能按期完成整改任务的,应当向检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按重新规定的期限完成整改。 接到被检查单位的安全隐患整改报告书后,检查单位应当组织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经复查后仍有安全隐患的,给予停业等相应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实行安全隐患整改报告制度。其内容包括:上级检查单位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复印件、安全隐患整改负责人、整改措施、整改投入的资金、整改效果以及整改扣的具体监控(管理)负责人等。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要依法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坚持原则、秉公执法、清正廉洁,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五条 具有行政审批职责的部门、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核准、许可、认证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 第二十六条 实行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考核制度,逐级考核。安全工作考核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类。 对完成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及考核合格的单位要给予奖励。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 安全生产考核按《河南省交通系统安全生产管理考核标准》执行。考核实行1000分制,900分以上为优秀,900分至800分为合格,80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参加“安全生产月”等安全活动,做到组织领导落实、活动方案具体、保障措施得力,活动效果明显。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要重视安全信息报送工作,及时、准确、全面地报送各种安全信息。 安全信息包括:安全工作总结(春运、黄金周、重大活动、安全生产月、专项治理等)、事故报表、安全教育培训、典型材料、简报等。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档案,并实行专人管理。 安全档案内容包括:本单位基本情况、安全组织领导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检查情况、安全学习培训和宣传教育情况、安全会议情况、安全活动情况、安全奖惩情况、安全文件、安全事故隐患整改情况、安全生产管理经验等资料。 第四章 教育培训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使用新设备,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掌握安全防护措施和安全技术特性。 第三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要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应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坚持定期教育和日常教育相结合、专项教育和普及教育相结合、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相结合。安全宣传教育覆盖面不得低于95%,确保培训教育效果。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应接受上级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知识。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应建立安全学习培训和宣传教育记录制度。其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举办单位、学习内容、人员签到册、考试试卷及考核成绩等。 第五章 举报与奖励 第三十六条 建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公布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件地址,受理举报人的举报。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受理举报时应将举报事项、时间、地点、可能存在的危害和举报人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记录清楚。 第三十七条 群众举报的事项,要及时核实和处理,核实和处理情况要形成书面材料。被举报单位要认真整改举报事项,并将整改情况上报查处部门。 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在受理举报后10日内予以答复。 第三十八条 对举报人的有关情况要严格保密,不得向被举报单位和社会泄露举报人情况。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单位或人员,由交通主管部门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举报范围包括: (一)不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未取得相应资质资格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 (三)新建、改建、扩建交通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未依法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 (四)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排上岗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的; (五)发生重、特大事故后,事故单位或者有关人员破坏、伪造事故现场,瞒报、谎报、拖延不报的; (六)其他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 第四十条 对举报的事项经调查属实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给予举报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奖励。 第四十一条 举报事项调查属实的,应及时通知举报人领取举报奖金。 举报者凭本人有效证件到指定部门领取奖金;委托他人代领奖金,代领人应出示本人和举报者的有效证件。领取奖金的期限为一个月,逾期不领的,按无人领取处理;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领取的,须出具相关证明。 对同一事项的举报只奖励一次,奖励对象为首先举报者。
(二)航运管理机构 1、负责水路运输单位安全资质的审核把关工作。 2、负责水路运输单位的安全监督工作,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查处重大客、货运输事故。 3、负责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并负责监督检查。 (三)运政管理机构 1、负责道路运输安全工作,建立运输单位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2、制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措施,推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制。 3、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和汽车客运站安全监督,做好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资质审核、运输车辆安全资质审查和从业人员资格审查,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的源头管理工作。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分析、研究安全生产情况,并提出相应措施。 5、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安全生产竞赛活动,督促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制度,整改事故隐患。 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查处重特大道路运输事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7、做好“春节、五一、十一”黄金周的道路运输安全工作,保障运输安全。 8、组织开展培训工作,定期对各级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工作业务培训。 9、运用现代化管理手段,提高对车辆的静态管理和动态控制,最大限度地减少道路运输安全事故的发生。 10、维护汽车站秩序,监督汽车站做好“三品”检查和消防安全工作。 11、及时填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统计报表。 (四)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管理机构 1、负责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2、负责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初审。 3、负责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三项人员考核(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查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事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5、受理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五)公路(含高速公路)管理机构 1、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2、监督检查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和从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3、监督检查公路施工单位的施工标志、警示标志、绕行标志或修建临时便道,以保证车辆和行人的通行安全。道路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符合保障公路安全、畅通的要求。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公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 4、公路养护工作应当按照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保证公路、公路桥涵及各类公路附属设施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5、定期对养护的公路桥梁进行检查。公路桥梁经检测荷载等级达不到原标准的,应当设置明显的限载标志,并及时进行维修和加固;经检测发现公路桥梁严重损坏影响通行安全的,应当设置禁止通行和绕行标志,并及时采取修复措施。 6、公路标志、标线应当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对损坏的公路标志,应当及时予以修复、更换;因技术等原因无法按时修复、更换的,应当设置临时公路标志。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实行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制度。每年度交通主管部门应与所属单位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加强考核工作。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层层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把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基层单位、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岗位、每一个工作人员。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安排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宣传、安全培训、安全奖励等方面的经费,并纳入年度单位财务预算。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部门应配备专用电话、传真机、计算机、照相机、摄像机、交通工具等必要的办公设备。 第十五条 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实行安全例会制度。 各单位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生产经营单位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对客运驾驶员每周一次例会、货运驾驶员每月一次例会。 第十七条 各单位要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会议记录制度。其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会议主持人、会议议题、议定事项和到会情况等。 第十八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行业管理机构应对辖区内交通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安全检查分为综合性检查和专项检查两类,检查方式为明查与暗访相结合以暗访为主、行政领导检查与专家检查相结合以专家检查和评价为主,检查的主要内容为查管理、查制度、查落实、查现场、查隐患、查整改、查事故处理。 第十九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行业管理机构每半年应组织一次综合性安全检查,重大活动、重要时段、根据上级要求或视情节进行专项检查。 生产经营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综合性检查,每周至少进行一次专项检查,重点部门每天进行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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